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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觀光夜市的設立、管理與營運問題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一節 臺東市觀光夜市的設立、管理與營運問題

本節根據 2017 年 1 月至 4 月的現場調查與訪談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 管理單位「工商管理科」及委託營運單位「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促進會」

資料,就臺東市觀光夜市在設立、管理及營運等面向,目前所面臨以及未來 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分析。

一、 設立與管理問題

(一) 管理單位受限法令、配套措施不足

管理單位受限於設立攤販臨時集中區的法令與配套措施不足,臺東 縣於 2005 年訂定「臺東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惟當時並沒有預想 到未來會設立觀光夜市,當時所訂自治條例內僅訂有私人土地得設置攤 販臨時集中區之概略規定,但如何設置及設置規範等相關配套措施或子 法後續未配合新增或修訂,導致 2010 年縣政府在籌設觀光夜市時發現無 法依據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設置之困境。

目前提供觀光夜市營業方式為每年將觀光夜市土地以租賃方式,授 權簽約業者於核准時段內經營夜市設攤營業解套方案,但採此方案必須 採一年一簽約的方式,相對營運單位來說較無保障,且雙方只是契約關 係,管理單位對於營運單位間的管理僅能依契約條文管理,缺乏明確法 律規範(如觀光夜市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可能造成契約未規範到的範 圍,管理單位僅能採勸導方式進行規勸,而缺乏較具公權力之管理措施,

讓夜市管理的管理手段不足,無法有效管理觀光夜市。

(二) 公設民營制度造成管理與營運單位立場不同

公設民營的觀光夜市制度造成管理與營運單位雙方立場互異,觀光 夜市設立之初是由臺東縣政府全權辦理,一方面需自行支付預算聘請人 員進行場域管理、收費與清潔等工作,另一方面設立之初為招攬攤商進 場營業,提供優惠場地租金之誘因,會有支出與付出成本不符經濟效應 之情形,考量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且公部門對於夜市經營尚非專業,夜

市攤商較能了解市場營運之方向,於是輔導夜市攤商成立自治團體,授 權自治管理。

然而授權經營管理後,產生公部門與自治團體管理立場不同的爭議,

公部門設立觀光夜市是希望能帶動整體地方經濟發展,並同時要避免造 成周邊住店家之困擾,以免造成人民滿意度降低;而自治團體主要是希 望能提升整體夜市營收,藉此吸引攤商進駐,其注重的是攤商滿意度,

與公部門所注重的標的團體即有不同,管理立場亦有差異。

「早期夜市剛成立時,還沒有很多商家願意來設攤,但商圈經營要靠「結 市」(台語),所以我就靠人脈一個一個拜託攤商來擺攤,是這樣才慢慢 經營起來的,目前營運面臨到的問題大概是營業時間受限、營運成本提 升、還有周圍停車空間不足啦,這幾年因為地價上漲,所以縣府提升土 地租金,讓夜市營運成本增加,但為了不要影響攤商,協會還是沒有漲 租金,但相對營運成本就越來越高,且縣府核准的營業時間又沒有配合 增加,可以運用來聘請人員及維修設備的經費就越來越少。」(c-1-Z1)

目前臺東市觀光夜市即面臨營運單位希望增加夜市設攤時間(原夜 市核准時段為每周四至周六,營運單位希望再增加每周三營業)與範圍

(解除中山路至博愛路段限制),而管理單位則考量到周遭的住店家生活 品質(如夜市設攤時,桂田酒店正門口則無法通行,如當日有婚宴或長 官蒞臨,則禮車無法經由正門讓貴賓下車,另也會造成遊客至家樂福使 用廁所,造成廁所髒亂,及周邊住家門口遭遊客違停)與市中心路段之 交通流量,而限制營運單位每周營業時間與營業範圍維持原狀,導致雙 方對於夜市管理立場不同。

「目前都是短約,一年一約,而且桂田飯店和家樂福都會有阻力」(c-1-Z2)

(三) 管理單位與營運單位、周邊住店家溝通平台未建立

管理單位未建立與營運單位、周邊住店家的共同溝通平台及陳情後 續追蹤處理機制,從社區參與調查的訪談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居民與商 家對於「夜市與社區如果可以整體發展、共同討論與協商甚至合作面向 的支持與參與意願」,大多保持正面看法,但從「社區與夜市的互動性及 社區參與程度」可看出居民在社區參與程度中,居民與夜市並無明顯的 互動性與社區參與性,以至如果居民對於夜市有相關意見,可能無法立 即獲得回應,在面臨無法有效傳達意見的情況下,大多會選擇撥打臺東 縣民服務專線,將意見陳情到臺東縣政府,而由臺東縣政府再來統籌處 理。

如民眾經常撥打縣民陳情專線(1999)陳情觀光夜市營業後造成垃 圾髒亂或是路面油漬汙染問題,臺東縣政府接獲後即馬上通知營運單位 進行改善,如加強清掃路面或刷洗油漬,或是攤商使用擴音設備造成噪 音擾鄰,臺東縣政府即限制營運單位於夜間 10 點以後禁止使用擴音設備 等。

但這樣的處理是單方面的意見傳遞,缺乏多方共同溝通與意見交流 的機制,而從臺東縣政府的角度而言,處理陳情案件主要是積極解決陳 情人所陳述的問題,當問題獲得解決後,案件即完成結案,如同樣問題 再次發生時需等陳情案件再次出現才進行解決,每一次案件就如同新案 件一般,缺乏有系統的案件分析與後續追蹤的機制,可能導致陳情人多 次陳情後感覺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即放棄再進行意見溝通,進而不再相 信政府部門與相關單位。

研究者整理 2014 年至 2017 年間受理的夜市陳情案件(圖 6),即可 發現其實案件狀況可歸類於環境管理、營業時間宣導、交通管制、人員 訓練等大項,如案件持續發生,即可能產生人民對政府產生不信任之情 形。

圖 6 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陳情案件分析圖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2017)。

(四) 可選擇的營運團隊不足

夜市營運團隊不足缺乏競爭性,導致夜市發展機會受限,觀光夜 市當時採授權民營化的構想,是希望能藉重民間專才,省卻行政官僚 的約束,讓觀光夜市得以僱用所需的經營管理員工,讓人力資源使用 上更具彈性,並提升政府部門對於經營管理團隊的選擇性,希望藉由 管理團隊間的彼此競爭,擇優選擇優良團隊進場管理。

但臺東縣目前經營觀光夜市的攤販自治團體僅有一個,多數攤商 並無組織自治團體競爭參與經營觀光夜市之意願,在缺乏競爭性的情 況下,現有自治團體可能缺乏創新作為,影響觀光夜市營運發展。

目前所面臨到的問題即是缺乏競爭性的形況下,營運團隊並不會 推出創新作為(如投入成本增設油煙減排設備與廢廚餘油水回收設備、

增加人力清掃環境、創新敦親睦鄰措施等),在獨佔市場的模式下,營 運團隊只需考量營收,並不需擔心喪失經營權的問題,導致觀光夜市 發展機會有限。

「現在夜市是委託夜市促進會管理,但因只有單一團體在管理,缺乏 競爭力與進步空間,如果未來可以整建夜市的話,希望能採委託經營 管理的方式,採公開招標的方式,讓有意願進場管理的團體競爭,才 能提升觀光夜市品質」(c-1-Z3)

二、 營運問題

(一) 財源有限、腹地不足

管理與營運單位財源有限、及擴展觀光夜市發展之腹地不足,觀光 夜市設立之初僅規劃了 135 格攤商設攤區域、營業用水電設備、公共廁 所等,然而隨著發展逐漸成熟之後,目前已面臨現有可容納攤商額度不 足及公共設施不符現況需求的困境。

在攤商設攤區域方面,因臺東縣臺東市觀光夜市促進會之會員已達 232 名,觀光夜市營業時間為每周四至周六三日,但因周五周六遊客較 多,攤商以這兩日進駐意願最高,常有 135 格攤格位全數出租之情形,

如遇連續假日及寒暑假期,更有鄰近縣市(鄉鎮)的攤商申請進場設攤,

目前所規劃的 135 格攤位無法容納全數攤商進場設攤,導致營運單位的 收入受限。

而完善的夜市規劃更需考慮到遊客與攤商所需的停車場所、寬廣的 設攤與逛街空間、能容納大量遊客且位置明顯的公共廁所、大型廣告看 板發送營業優惠與訊息、垃圾儲運場所與廢廚餘由水回收設備等,但再 增設這些公共設施需要有配合的場地空間與預算,但目前設立夜市所在 地位於市中心,周圍街飯店、商家與住宅林立,已無增設前述設施之腹 地,且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大量投入於夜市經營不符效益,導致管理 單位與營運單位想改善設立夜市所帶來的負面衝擊面臨心有餘而力不足 之情形。

目前觀光夜市核准路段位於中山路與博愛路之間,如考慮增加容納 攤位數量而開放前後段設攤範圍,將面臨封街範圍擴展問題或是不封街 但遊客必須經過車水馬龍之馬路有安全之虞,不論是哪一種腹地擴張措 施勢必增加對於周邊的影響與衝擊,管理單位在考量人民滿意度、交通 流量及行人安全的情況下,仍維持目前核准之營業範圍,於是限制了營 運單位收入的增加。

(二) 租金上漲使經營成本增加

臺東縣政府在考量觀光夜市產業發展與周邊住店家權益平衡下,規

定臺東市觀光夜市可營業時間為每周三日(四、五、六),於寒暑假檔期

定臺東市觀光夜市可營業時間為每周三日(四、五、六),於寒暑假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