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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

準、就業與社會保護問題的單位,其針對人口販運現況進行統計,估計全球在任 何一個特定的時間裡,至少有 1,230 萬的成人與兒童遭受強迫勞動,債務抵押勞動 (bonded labor)及商業性剝削(TIP Report, 2008;TIP Report, 2009)。在 2009 年的人 口販運問題報告中,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估計有 139 萬人成為跨國境或國內 不同區域間的商業性剝削被害人,而遭受強迫勞動的被害人中有 56%為婦女及未 成年少女(TIP Report, 2009)。綜合上述資料可知,人口販運問題的猖獗並非一朝一 夕可改變的,也絕非單憑個別國家的力量所能防堵的,要真正防制人口販運問題 的發生,著實需要國際間共同合作,從 3P—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

起訴(Prosecution)的面向建立合作機制,才能真正有效防止人口販運問題持續惡 化。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

在臺灣,1980 年代爆發的「雛妓」事件及 1990 年代爆發的「慰安婦」事件,

都是典型的人口販運,都是當代性奴役制度(Contemporary Forms of Sexual Slavery) 下的被害人(王清峰,2007)。當時媒體大量報導未成年原住民少女被販賣並且被迫 從事性交易的狀況嚴重,起初開始有部分知識女性開始關注這項問題,並嘗試以 集結少數人的力量開始進行改革,但並未獲得太多的回應與改變。直到 1986 年後,

包含彩虹專案事工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善牧基金會、花蓮善牧 中心、終止童妓協會(現為臺灣展翅協會)等婦女團體紛紛成立,分別投入被害人救 援協助的工作,並結合彼此的力量而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工 作,此法案於 1995 年通過施行之後,使得國內的雛妓問題明顯減少。然而,色情 市場並未因此而消失,色情業者轉而由國外引進被害人加以剝削。2002 年至 2006 年,媒體所報導的人口販運相關案件共有 93 件,其中 3 件為我國女子受騙赴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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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從事性交易,5 件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或被仲介赴日拍攝色情片,有 22 件為 外籍女子受虐或被迫從事性交易,56 件為大陸女子人蛇事件,1 件為運用假結婚 方式引進百名中國籍男子入境加入犯罪集團(王清峰,2007)。這些媒體披露的新聞 事件中,最駭人聽聞的便是 2003 年 8 月苗栗外海發生人口販子遭海巡署查緝,而 將船上欲偷渡來台的 26 名大陸籍女子推入海中,造成 6 人不幸溺斃 4 人失蹤的重 大事件(今日新聞,2003)。此案件突顯出臺灣並未對人蛇集團進行偷渡走私處以重 罰,導致偷渡走私狀況日益嚴重,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為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統計,2003 年單年度查獲偷渡的大陸女子即高達 2,920 人,與 1995 年的 154 位相較之下,可見偷渡人數快速成長(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這些人口 販運的相關案件,顯示出臺灣色情市場的轉型與人口販運犯罪的猖獗,來台管道 也並非僅有非法偷渡一途,2003 年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統計有 1,485 名中國籍人 士以及 45 名外籍人士以合法入境方式來台從事色情工作(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

這些資料都顯示臺灣人口販運的問題日趨嚴重,且扮演著販運來源國、轉運國、

目的國的角色。

由於跨國婚姻的開放以及國內勞力市場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後,透過婚姻及勞 工方式,成為外來人口移入臺灣的兩大主要管道,其他還包含有利用觀光、探親、

留學、表演等名義取得簽證來台。外來人口移入成為人口販子有心利用的犯罪管 道,加上臺灣經濟發展以及兩岸與東南亞國家之間政治、民間的交流等因素,創 造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賺錢的誘因。婦女救援基金會於 2005 年發表人口買賣受害 者研究調查報告,研究中依據美國針對人口販運以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定義,歸 納出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有兩種樣貌(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林盈君,2006):

一、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中國籍偷渡來 台者為最多,偷渡者原以勞工為主,自 1990 年之後偷渡女子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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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偷渡女子比率高於男性,佔 59%,來台的女性多數被人口販子以債 務約束的方式安排從事性交易工作,男性則在毫無勞動條件保障下成為 勞動奴役。

二、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外籍女子以婚姻為管道 來台從事性交易被查獲,或受仲介公司安排從事工廠強迫勞動者,於 2002 年後快速增加。

多元化的入台管道成為仲介與人口販子彈性利用的方式,例如 2002 年臺灣政府凍 結印尼籍勞工來台工作時,以及臺灣尚未核准勞工管道來台的東南亞國家,仲介 看準了外籍配偶在台取得居留證後即有合法工作權的優勢,遂大舉安排東南亞籍 女子以「假結婚、真工作」的方式來台,更以假結婚在台違法的處境,作為控制 被害人的工具,被害人處於無合法身份、語言不通、環境不熟悉等劣勢中,使得 被害人無處求助而僅能順從仲介安排而被迫被剝削。這群潛藏的被害人在經警方 查獲之後並未能進行深入瞭解而給予被害人保護的措施,而多以違反我國相關法 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刑法等)進行遣送返回原生國。可以想見 在當時,司法與警政機關因這群外來人口違法來台、來台動機與來台目的不符、

違反國家法令,甚至可能造成國家安全的危險等理由,仍以犯罪者的角度看待而 未能轉向被害人保護的角度思考,而這些潛藏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也僅能接受被 視為罪犯及處罰、失去自由與人權,並且被動地的等待遣返等不平的對待。

人口販運問題在臺灣一直都沒有間斷過,犯罪手法也沒有極大的差異,只是 遭受迫害的對象悄悄地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有了轉變。因為人口販運與色情議 題相關連,加上諸多媒體在報導此類型新聞事件時皆以「淘金」、「假結婚真賣 淫」、「假結婚真打工」等帶有歧視意味的用詞,影響社會大眾對於類似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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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感與想法,未能從事件中覺察出其中潛藏著多少無法求助而遭受迫害的被害人,

僅單純以違法犯罪事件看待涉及其中的所有人物,政府的態度也並未在預防類似 事件上採取積極行動以進行改善,僅是消極的以國境管制面向上思考如何防堵問 題發生的相關政策。這樣的消極態度在被害人保護工作上特別明顯,相較於國際 間對於被害人採取廣義定義以提供更多保護工作相較,臺灣對於被害人的認定,

因現行法規的缺漏而有實務面上的困難,導致於無法給予協助而損害其人權(謝立 功,2005)。2005 年美國國務院所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將臺灣由第一級(Tier 1)降至第二級(Tier 2)。當年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指出,臺灣是未成年少女與成 年婦女販運的目的地,來自中國大陸、泰國、柬埔寨、越南的販運被害人,被以 就業或結婚等不實的承諾誘騙至臺灣,被迫從事性交易工作,臺灣婦女也同樣被 販運到日本被迫從事性交易工作。報告中特別指出臺灣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 護不夠充分,缺乏完備的人口販運法律能對人口販子有效制裁,並且未能在預防 工作上有更積極的作為(TIP Report, 2005)。隔年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指出,來 自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被販運至臺灣遭受勞力剝削及性剝削。並特別 提出來自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的外籍勞工,並未從事原來台前所承諾的工作,而 遭仲介公司或雇主強迫其從事強制勞動或非自願性勞役。美國國務院提出臺灣政 府有資源可以進行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卻沒有積極作為,並未解決嚴重的強制勞動 與性販運的問題,因而將臺灣自第二級(Tier 2)降至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tch List)(TIP Report, 2006)。接連兩年的評比降低引發臺灣政府的高度重視,開始針對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的採取各項積極作為。

為此,行政院於 2006 年 11 月依據聯合國 2003 年「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 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The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之精神,頒佈「防制人口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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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動計畫」,其中定義所謂「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係指:「以買賣或 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 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

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並且計畫朝「保護 (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起訴(Prosecution)」等 3 個面向落實防制 工作。由於防制工作涉及跨部會的合作,需要各部會共同會商、討論與分工以期 於各面向上進行防制人口販運之工作,因此根據此行動計畫成立了「防制人口販 運聯繫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主持,政府各部門、民間非政府組 織以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負責進行相關防制措施之督考和協調事項。聯繫會報 中,因為有民間團體代表的發言與提案,能針對現況做出有效的建議,發揮協調 與監督的功能(王鴻英、白智芳,2008)。行動計畫的通過使得各部會必須分工合作 並制訂各項行政措施,以遏止臺灣的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而其中對於人口販運被

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並且計畫朝「保護 (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起訴(Prosecution)」等 3 個面向落實防制 工作。由於防制工作涉及跨部會的合作,需要各部會共同會商、討論與分工以期 於各面向上進行防制人口販運之工作,因此根據此行動計畫成立了「防制人口販 運聯繫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主持,政府各部門、民間非政府組 織以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負責進行相關防制措施之督考和協調事項。聯繫會報 中,因為有民間團體代表的發言與提案,能針對現況做出有效的建議,發揮協調 與監督的功能(王鴻英、白智芳,2008)。行動計畫的通過使得各部會必須分工合作 並制訂各項行政措施,以遏止臺灣的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而其中對於人口販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