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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研究:增權觀點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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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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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研究:

增權觀點的探討

A Study on the Shelter Services of Human Trafficking Victims in Taiwan: An Interpretation of Empowerment

白智芳 Jhih-Fang Bai

指導教授:古允文 博士 Advisor: Yeun-Wen Ku,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Januar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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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謝

謝 誌 誌 誌

終於,走到了這裡……

這一路走來,有太多值得感謝的人。

謝謝我的指導教授允文老師,總是有耐心的等待我這個半工半讀不盡職的學 生,用溫暖的微笑傳遞能量,並且在我感到迷惘混沌時給予我指導與協助。也謝 謝淑瓊老師與盈君老師給我的寫作上的意見及鼓勵,使這份論文更臻完備。謝謝 所有參與研究的受訪者,你們所提供的想法與意見是這份研究最重要的基礎。

2006 年一腳踏進正值開創期的防制人口販運工作中,這些年來收穫最多的是 我自己。謝謝小帆與憶如為我的社工生涯開了另一扇窗,給我足夠的空間去嘗試、

學習與成長。謝謝亦師亦友的鴻英,我們並肩走過太多不足為他人道的酸甜苦辣,

我很幸運有你一路陪伴。謝謝救援部的最佳戰友小嫈、瑋旋、聽雨及雙雙,總是 在我感到挫折與疲憊時,給我溫暖的支持與力量。謝謝家園的夥伴們錦惠、秀玲、

文芳、淑惠、陳瑄、采菲,與我一同打造出這個依山傍水的溫暖小窩,努力的實 踐我們的夢想與期待。

進修與書寫是辛苦又寂寞的。謝謝我親愛的媽咪給我信心與勇氣走上在職進 修這條路,謝謝我親愛的老爹總是默默支持我的決定,做我永遠的後盾。謝謝知 音呱一路以來的鼓勵、支持與陪伴,若少了你我可能無法堅持到最後。謝謝摯友 竹君與 Luya 總是在我需要的時候給我能量。

最感謝的是所有曾經與我相遇的姊妹們,因為你們的故事,讓我看見這個世 界不同的面貌。因為你們讓我學會溫柔、耐心與堅定;因為你們讓我明白故事的 主角才能改寫劇本,但我能給予改變的勇氣、力量與媒材,並且陪伴你們走一段 路。

僅以這份論文,與所有曾經或現在仍在防制工作上奮戰的夥伴們一同分享。

智芳(小白) 于 2012 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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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摘 摘

摘 要 要 要

人口販運是現代奴役制度,隨著全球化潮流興盛擴展成為國際性議題。臺灣 近年來由於多元化的入台管道逐漸開放,加上臺灣經濟發展以及兩岸與東南亞國 家之間政治、民間的交流等因素,創造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賺錢的誘因,成為仲 介及人口販子有心利用的犯罪管道。為了防止人口販運問題的持續擴大,臺灣自 2006 年開始進行各項相關措施,從行動計劃到人口販運防制法,在短短 3 年間建 立起臺灣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模式。研究者自 2006 年初始投入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 服務工作中,一路陪伴販運被害人經歷制度建置的過程,更深切地感受到販運被 害人安置保護服務在防制工作上的角色與重要性。因此透過本研究深入探討現階 段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的服務概況及運作模式。

本研究以需求理論及增權理論觀點,透過實務工作者及被害人的角度,探究 現階段的安置保護服務內涵及運作狀況,瞭解服務與被害人需求間的適切性。運 用質性研究方法之半結構式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研究場域為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所設東區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受訪者包含庇護所工作者、受安置個 案及網絡工作者。

本研究結果發現,在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的功能與角色定位上,官方與民 間團體各持不同想法,官方立場上很明確的定位在因應法規上的要求而為,也因 仍無法完全擺脫被害人為犯罪者的迷思,而對庇護所的管理角色與掌控被害人的 程度有較高的期待。民間團體則重視深化服務專業性,強化服務深度與廣度,秉 持低度管理的理念,運用各項服務措施發展出對於被害人更具有服務效益、更滿 足需求的服務內容。

再者,本研究分析現階段安置保護服務需求模式中發現,官方雖能滿足規範 性需求層面,但仍須澄清被害人非犯罪者的迷思。庇護所實務運作上,以個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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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為核心理念,由規範性需求出發並在實務操作面上以被害人表達性需求滿足及 增權為目標,藉以在服務過程中給予被害人增權的機會與能力。在個案增權理念 運作下,被害人在安置過程中表達能感受到平等、尊重與自由,嘗試重新建立對 人的信任感並掌控自我選擇權,透過增權學習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及協商的空 間。

因此本研究建議,在防制工作網絡與制度層面上,公私部門應建立平等夥伴 關係、進行專責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在安置保護服務層面上,服務資源應保持 多元化與彈性、提供被害人安置於庇護所外的選擇、以及安置保護服務應具有增 權理念。

關鍵字:人口販運、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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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Human trafficking, the modern-day slavery,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issue in today’s highly globalized world. Following with opening door to foreigners, Taiwan’s high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ver closer formal and informal interactions with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serve as a pull factor for foreigners to come to earn livings.

The pursuit of a better life, however, is manipulated by traffickers and brokers who gain extravagant profits from the inhumane crime.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initiated combating human-trafficking measures in 2006 to curtail the prevalence of the crime.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Action Plan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Anti-Trafficking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ct, Taiwan has built up its anti-trafficking module and networks within 3 years only. Having been devoted to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since 2006 and witnessing the change, the researcher found the significance of victims’ protection in the 3P paradigm- prevention, prosecution, protection. This study presents an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nd victims’ services in Taiwan.

Based on the theory of needs and 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actitioners and victims, assessing the current system with victims’ needs. Research data are collected through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The researcher conducted field works at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s East Coast Shelter for Trafficking Victims, and the interviewees included shelter staff, trafficking victims in the shelter, and practitioners in the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 hav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on the shelter’s function and role. To the government, the shelter is established in response to laws. The myth among the law enforcement that trafficking victims are equal to criminals leads to the expectation on the shelter’s managing and monitoring roles. With the belief that permissive management works better for victims, NGOs, on the other hand, emphasize on professional direct services and strive to deepen and broaden services. NGOs well integrate resources to develop service programs that can benefit the victims and meet their ne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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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zing the current victims’ protection system, 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current system satisfies the law, but the government should decriminalize trafficking victims. In practice, with ‘victim empowerment’ as its core belief, the shelter gives trafficking victims the ability and opportunity to be empowered through its services. 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victims’ normative needs have almost been satisfied, the shelter moves beyond to meet their expressive needs. According to 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victims should feel being equal, respected, and free during their stay in the shelter. Such experiences will empower them to fight for their own rights and expand the room for negotiation, as well as be helpful for them to rebuild trust in people and regain a sense of self-determination.

This study is concluded with several suggestions. To combat and prevent human trafficking, the government should maintain an equal partnership with NGOs, and trainings for practitioners and professionals should be offered. As to victims’ protection, services and resources for trafficking victims should be diverse and flexible;

empowerment should take place in the shelter through professional direct services;

trafficking victims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different types of housing options.

Keywords: human trafficking, trafficking victims, victims’ protection, empowe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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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錄 錄 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i

謝誌………..… iii

中文摘要………...v

英文摘要………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全球化下的人口販運問題………1

第二節 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4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15

第一節 人口販運問題之相關理論………15

第二節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23

第三節 國外人口販運被害人需求與服務狀況………40

第四節 需求理論與增權理論………51

第五節 相關研究回顧………57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策略……….61

第一節 研究架構………..61

第二節 研究取向選擇………..……..62

第三節 研究設計………... 63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71

第一節 庇護所角色……….………71

第二節 庇護所服務內涵………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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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庇護所服務評析………121

第四節 尚待努力的防制工作………129

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137

第一節 重要研究發現………..137

第二節 對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的建議………145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147

參考文獻………149

附錄一訪談大綱..……….153

附錄二訪談同意書..……….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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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表 2-1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發展歷程………26

表 2-2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對照比較表………27

表 2-3 被害人安置權責單位分工發展階段………32

表 2-4 移民署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整理………35

表 2-5 婦援會庇護所安置保護服務項目………37

表 2-6 庇護所服務項目與法規對照比較表………37

表 2-7 人口販運被害人與其他類型被害人比較………40

表 2-8 人口販運被害人需求……….…43

表 2-9 四種需求觀點與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54

表 2-10 人口販運相關碩士論文分析比較………57

表 2-11 庇護所相關碩士論文分析比較………60

表 3-1 受訪庇護所工作者背景資料………65

表 3-2 受訪人口販運被害人背景資料……….…66

表 3-3 受訪網絡工作者背景資料……….…66

圖 目 錄 圖 2-1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流程………30

圖 2-2 人口販運被害人需求網絡圖………31

圖 2-3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權責單位劃分………33

圖 2-4 專法施行後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權責單位劃分….…….36

圖 2-5 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需求……..……….…….42

圖 2-6 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時間……..……….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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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7 影響人口販運被害人接受服務的阻礙……...………47

圖 2-8 服務提供者面臨的阻礙……..……….…48

圖 3-1 研究架構圖…...………61

圖 5-1 安置保護服務需求模式分析.…...………...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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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全球化下的人口販運問題全球化下的人口販運問題全球化下的人口販運問題 全球化下的人口販運問題

跨國人口移動的現象古往今來從未間斷,隨著全球化潮流興盛、交通工具進 步,區域性經濟差異的擴大,人們在追求較佳的經濟生活的動力驅使下,跨國性 的遷徙日趨頻繁,移民及移工現象成為常態。由於個人生存、經濟與環境等內在 因素,以及國家政府政策等外在因素交互影響下,形成人口流動的推力與拉力,

加上資本主義經濟市場自由化,造成貧國與富國的分野,使得貧國成為提供勞動 力的人口輸出國,富國則成為人口輸入國的二極現象(葉毓蘭,2007)。遷徙,原是 追逐夢想的開端,卻受到有心人士利用成為犯罪工具,使得全球人口販運問題日 益氾濫,成為一場沒有希望的惡夢。

人口販運是現代奴隸制度,是一項低風險高利潤的犯罪行為,人口販子利用 被害人的弱勢處境與資訊不足,以暴力、欺騙、脅迫、恐嚇、監控等手段,也利 用被害人的信任感,與給予雇主、婚姻、教育機會等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方式,使 被害人從事勞務工作或性工作並從中牟取獲利。這群人口販運被害人,為了尋找 改善生活的可能,離開熟悉的原生國,轉往更繁榮的已開發國家從事低技能、重 勞動力的工作。男性從事農工、漁工、建築工、廠工等工作,女性則從事媬母、

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服務生、模特兒等工作,人口販子對被害人及其親人遊 說跨境工作時,往往承諾可給予其教育機會與更好的工作待遇作為誘因;事實上,

卻利用被害人的不知及無法求助之脆弱處境而予以控制,安排被害人從事非自願 性工作,甚而將女性轉為性交易工作並使其無從逃脫。這些虛偽的人口販子許多 是被害人信任的熟人,藉著被害人的貧窮與信任,獲取自己所想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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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與毒品、槍械走私同為國際上有組織犯罪的三大犯罪獲利來源(王清 峰,2007),人口販運運用「人」作為犯罪交易的工具,是一項幾乎不需要耗費成 本卻能賺取數以百萬元計的高額非法獲利,在全球化與國際人口流動機會的助長 下,人口販運已快速成為國際性的共同問題。全球化與國際機會的開放,創造的 不僅是國際性的資本與產品流動,更帶來國際性勞動力市場的人力流動。加上貧 富差距的影響,使得身處較貧窮國家或地區的人民為了尋求生存機會而選擇於國 內不同地區間或國際間進行人口勞動力的移動。Anne Gallagher 表示,人口販運問 題伴隨著移民活動持續發生著,不論人們是因為缺乏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原 因而選擇遷移,或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機會而遷移,都成為人口販子利用進行 斂財的方法(Chuang, 2006) 。

2000 年 3 月於菲律賓召開的亞太十六國會議,會議中提到在亞洲地區每年遭 受人口販運的被害人高達 25 萬人,其中大多數是婦女與兒童。而美國則每年有 1 萬 4500 名至 1 萬 7000 名被害人進入美國,被害人中有 80%是婦女及兒童,其中 70%被迫從事性奴役工作(王清峰,2007)。為了遏止人口販運的惡行,聯合國在 2000 年通過「預防、壓制與懲罰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與兒童受害者,聯合國對抗跨 國組織犯罪之補充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於議定書內明確表示打擊人口 販運工作需要整合來源國、轉運國、目的國三方面的力量,建立合作機制,才能 夠有效制裁加害人,保障被害人的人權。此議定書內包含人口販運的定義、被害 人應獲得的協助與服務,並要求聯合國會員建立一合作網絡以積極對抗、進而預 防人口販運犯罪的發生(陳嫈瑜,2008)。同年,美國也於 10 月 28 日通過「人口販 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of 2000,簡稱 TVPA),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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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與懲治犯罪者的重要依據。此外,歐洲許多國家也相繼通過防 制人口販運相關立法,宣誓防止人口販運問題與捍衛人權的決心。

依據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VPA)第 104 條的規定,為了督促其他國家 正視人口販運問題,美國國務院需於每一年度評估接受美國經濟或安全援助的國 家在人口販運防制工作上的努力,並出版「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簡稱 TIP Report)進行國際性評比。TIP 報告除了收集全球人口販 運的概況,針對各種人口販運類型進行界定瞭解,更重要的是針對各個國家於防 制人口販運工作上,以起訴(Prosecution)加害人、保護(Protection)被害人、預防 (Prevention)人口販運問題等三個面向所投入的工作進行評比。評比區分為四級,

第一級(Tier 1)表示完全符合「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案」所制訂的最低標準,第 二級(Tier 2)則是未完全符合最低標準但正在努力達成中。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tch List)表示未符合最低標準但正在努力達成,且符合下列三項中任一項:(1) 遭受嚴重販運形式的被害人人數非常多,且有逐漸增加的趨勢。(2)對於去年度打 擊嚴重販運形式的工作無法提出明顯的努力的證據。(3)為了達到法案的最低標準 所進行的具體作為要到下一年度才開始執行。最後則是第三級(Tier 3),代表未符 合最低標準且在打擊人口販運工作上具體作為不足。列為第三級的國家,美國所 可能進行的制裁行為包含喪失美國的經濟與軍事協助,以及世界銀行、國際貨幣 基金會的支持。

根據美國 2006 年所贊助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美國約有 80 萬人遭受跨國境的 販賣,而這數字不包括國家內的販運人數,人口販運問題的嚴重由此可見。被害 人中婦女和未成年少女約占 80%,其中有 50%是未成年者,絕大多數的女性被害 人都遭受販賣及控制,而成為商業性剝削的被害人(TIP Report , 2008)。聯合國國際 勞工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 ILO)為專責處理勞動條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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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就業與社會保護問題的單位,其針對人口販運現況進行統計,估計全球在任 何一個特定的時間裡,至少有 1,230 萬的成人與兒童遭受強迫勞動,債務抵押勞動 (bonded labor)及商業性剝削(TIP Report, 2008;TIP Report, 2009)。在 2009 年的人 口販運問題報告中,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ILO)估計有 139 萬人成為跨國境或國內 不同區域間的商業性剝削被害人,而遭受強迫勞動的被害人中有 56%為婦女及未 成年少女(TIP Report, 2009)。綜合上述資料可知,人口販運問題的猖獗並非一朝一 夕可改變的,也絕非單憑個別國家的力量所能防堵的,要真正防制人口販運問題 的發生,著實需要國際間共同合作,從 3P—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

起訴(Prosecution)的面向建立合作機制,才能真正有效防止人口販運問題持續惡 化。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臺灣人口販運問題的發展與因應

在臺灣,1980 年代爆發的「雛妓」事件及 1990 年代爆發的「慰安婦」事件,

都是典型的人口販運,都是當代性奴役制度(Contemporary Forms of Sexual Slavery) 下的被害人(王清峰,2007)。當時媒體大量報導未成年原住民少女被販賣並且被迫 從事性交易的狀況嚴重,起初開始有部分知識女性開始關注這項問題,並嘗試以 集結少數人的力量開始進行改革,但並未獲得太多的回應與改變。直到 1986 年後,

包含彩虹專案事工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善牧基金會、花蓮善牧 中心、終止童妓協會(現為臺灣展翅協會)等婦女團體紛紛成立,分別投入被害人救 援協助的工作,並結合彼此的力量而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工 作,此法案於 1995 年通過施行之後,使得國內的雛妓問題明顯減少。然而,色情 市場並未因此而消失,色情業者轉而由國外引進被害人加以剝削。2002 年至 2006 年,媒體所報導的人口販運相關案件共有 93 件,其中 3 件為我國女子受騙赴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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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從事性交易,5 件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或被仲介赴日拍攝色情片,有 22 件為 外籍女子受虐或被迫從事性交易,56 件為大陸女子人蛇事件,1 件為運用假結婚 方式引進百名中國籍男子入境加入犯罪集團(王清峰,2007)。這些媒體披露的新聞 事件中,最駭人聽聞的便是 2003 年 8 月苗栗外海發生人口販子遭海巡署查緝,而 將船上欲偷渡來台的 26 名大陸籍女子推入海中,造成 6 人不幸溺斃 4 人失蹤的重 大事件(今日新聞,2003)。此案件突顯出臺灣並未對人蛇集團進行偷渡走私處以重 罰,導致偷渡走私狀況日益嚴重,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為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統計,2003 年單年度查獲偷渡的大陸女子即高達 2,920 人,與 1995 年的 154 位相較之下,可見偷渡人數快速成長(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這些人口 販運的相關案件,顯示出臺灣色情市場的轉型與人口販運犯罪的猖獗,來台管道 也並非僅有非法偷渡一途,2003 年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統計有 1,485 名中國籍人 士以及 45 名外籍人士以合法入境方式來台從事色情工作(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

這些資料都顯示臺灣人口販運的問題日趨嚴重,且扮演著販運來源國、轉運國、

目的國的角色。

由於跨國婚姻的開放以及國內勞力市場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後,透過婚姻及勞 工方式,成為外來人口移入臺灣的兩大主要管道,其他還包含有利用觀光、探親、

留學、表演等名義取得簽證來台。外來人口移入成為人口販子有心利用的犯罪管 道,加上臺灣經濟發展以及兩岸與東南亞國家之間政治、民間的交流等因素,創 造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賺錢的誘因。婦女救援基金會於 2005 年發表人口買賣受害 者研究調查報告,研究中依據美國針對人口販運以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定義,歸 納出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有兩種樣貌(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林盈君,2006):

一、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遭受人蛇集團誘騙偷渡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中國籍偷渡來 台者為最多,偷渡者原以勞工為主,自 1990 年之後偷渡女子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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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偷渡女子比率高於男性,佔 59%,來台的女性多數被人口販子以債 務約束的方式安排從事性交易工作,男性則在毫無勞動條件保障下成為 勞動奴役。

二、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以跨國婚姻形式來台從事性交易或強迫奴役者::::外籍女子以婚姻為管道 來台從事性交易被查獲,或受仲介公司安排從事工廠強迫勞動者,於 2002 年後快速增加。

多元化的入台管道成為仲介與人口販子彈性利用的方式,例如 2002 年臺灣政府凍 結印尼籍勞工來台工作時,以及臺灣尚未核准勞工管道來台的東南亞國家,仲介 看準了外籍配偶在台取得居留證後即有合法工作權的優勢,遂大舉安排東南亞籍 女子以「假結婚、真工作」的方式來台,更以假結婚在台違法的處境,作為控制 被害人的工具,被害人處於無合法身份、語言不通、環境不熟悉等劣勢中,使得 被害人無處求助而僅能順從仲介安排而被迫被剝削。這群潛藏的被害人在經警方 查獲之後並未能進行深入瞭解而給予被害人保護的措施,而多以違反我國相關法 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刑法等)進行遣送返回原生國。可以想見 在當時,司法與警政機關因這群外來人口違法來台、來台動機與來台目的不符、

違反國家法令,甚至可能造成國家安全的危險等理由,仍以犯罪者的角度看待而 未能轉向被害人保護的角度思考,而這些潛藏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也僅能接受被 視為罪犯及處罰、失去自由與人權,並且被動地的等待遣返等不平的對待。

人口販運問題在臺灣一直都沒有間斷過,犯罪手法也沒有極大的差異,只是 遭受迫害的對象悄悄地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有了轉變。因為人口販運與色情議 題相關連,加上諸多媒體在報導此類型新聞事件時皆以「淘金」、「假結婚真賣 淫」、「假結婚真打工」等帶有歧視意味的用詞,影響社會大眾對於類似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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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感與想法,未能從事件中覺察出其中潛藏著多少無法求助而遭受迫害的被害人,

僅單純以違法犯罪事件看待涉及其中的所有人物,政府的態度也並未在預防類似 事件上採取積極行動以進行改善,僅是消極的以國境管制面向上思考如何防堵問 題發生的相關政策。這樣的消極態度在被害人保護工作上特別明顯,相較於國際 間對於被害人採取廣義定義以提供更多保護工作相較,臺灣對於被害人的認定,

因現行法規的缺漏而有實務面上的困難,導致於無法給予協助而損害其人權(謝立 功,2005)。2005 年美國國務院所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將臺灣由第一級(Tier 1)降至第二級(Tier 2)。當年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指出,臺灣是未成年少女與成 年婦女販運的目的地,來自中國大陸、泰國、柬埔寨、越南的販運被害人,被以 就業或結婚等不實的承諾誘騙至臺灣,被迫從事性交易工作,臺灣婦女也同樣被 販運到日本被迫從事性交易工作。報告中特別指出臺灣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 護不夠充分,缺乏完備的人口販運法律能對人口販子有效制裁,並且未能在預防 工作上有更積極的作為(TIP Report, 2005)。隔年度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指出,來 自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家的婦女,被販運至臺灣遭受勞力剝削及性剝削。並特別 提出來自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的外籍勞工,並未從事原來台前所承諾的工作,而 遭仲介公司或雇主強迫其從事強制勞動或非自願性勞役。美國國務院提出臺灣政 府有資源可以進行人口販運防制工作卻沒有積極作為,並未解決嚴重的強制勞動 與性販運的問題,因而將臺灣自第二級(Tier 2)降至第二級觀察名單(Tier 2 Watch List)(TIP Report, 2006)。接連兩年的評比降低引發臺灣政府的高度重視,開始針對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的採取各項積極作為。

為此,行政院於 2006 年 11 月依據聯合國 2003 年「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 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The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之精神,頒佈「防制人口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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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動計畫」,其中定義所謂「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係指:「以買賣或 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 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

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並且計畫朝「保護 (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及「起訴(Prosecution)」等 3 個面向落實防制 工作。由於防制工作涉及跨部會的合作,需要各部會共同會商、討論與分工以期 於各面向上進行防制人口販運之工作,因此根據此行動計畫成立了「防制人口販 運聯繫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主持,政府各部門、民間非政府組 織以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負責進行相關防制措施之督考和協調事項。聯繫會報 中,因為有民間團體代表的發言與提案,能針對現況做出有效的建議,發揮協調 與監督的功能(王鴻英、白智芳,2008)。行動計畫的通過使得各部會必須分工合作 並制訂各項行政措施,以遏止臺灣的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而其中對於人口販運被 害人所應提供必要的保護與協助最受到重視。

研究者自 2006 年初開始投入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工作,所服務的對象除 了本國籍外,多數來自中國及東南亞國家,包含越南、印尼、柬埔寨、泰國等。

她們因為遭受人口販子或集團的有心利用與欺騙,運用婚姻、觀光、留學、探親 等各種名義來到臺灣,卻未能實現當初被承諾的美好工作與生活,換來的僅是遭 受控制且未能獲得報酬的性工作或勞務工作。當時絕大部分的政府部門對於人口 販運的概念不瞭解,針對被害人保護工作並無專門行政措施及法規可循,然而這 群被害人因為來台受控制的狀況下,往往面臨居留時間逾期、無身份證件的情況,

而成為公部門眼中的非法外籍人士,也因此當身為民間組織的研究者帶著這群被 害人尋求公部門提供被害人保護的資源協助時,經常被質疑其身份為犯罪者而非 被害人,不應該給予保護措施的挑戰。從公部門所提出的擔憂與視角,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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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當時公部門甚至一般社會大眾,皆以犯罪、違法的警政思維看待人口販運議 題,而未能以人權、保護的角度看待並給予適切的協助。在被害人保護工作中,

最重要的即為於第一時間給予被害人安全的安置庇護處所,在行動計畫未施行之 前,並未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處所,使得庇護安置困難重重。在實務工作上,

具有外籍配偶身份的性剝削被害人,研究者尚能援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 害被害人保護及特殊境遇婦女扶助,說服社政單位提供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安置 處所提供庇護服務,但若被害人來台身份為外籍勞工且為逾期居留之逃逸外勞身 份者,在安置工作上則面臨重重挑戰,往往需透過研究者尋找民間組織或宗教團 體給予協助。如此艱困的安置工作,在 2006 年底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施行之後 有了改變,各部會權責分工下,主管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內政部社會司(以下簡稱社會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 稱勞委會),著手規劃提供協助與服務。

然而,行動計畫無法解決人口販運防制工作缺乏法源依據的困境,單憑三年 期行動計畫1的行政措施明顯力量不足,在實務運作上仍須仰賴第一線承辦人員的 熱情與彈性,因此亦造成執行狀況不一的現象。但專法的擬定曠日廢時,無法及 時解決現況的困境,當時正值「入出國及移民法」研擬修訂中,民間團體趁此機 會於其中增列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專章,期待藉此讓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於 法有據(王鴻英、白智芳,2008)。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於 200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2008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增列第七章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 被害人保護專章,2008 年 11 月 6 日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正式實 施,明訂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提供保護協助,並核發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 可及聘僱許可等施行辦法,雖然內容尚未完整,但對於實務上提供被害人保護服

1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執行期程為 95 至 97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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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確為一大進展。

由為期三年的行動計畫推展到移民法的專章,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由缺乏法源 到被害人保護工作於法有據,確使臺灣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往前推展一大步。然而 移民法中的專章所能涵蓋的面向終究有限且缺乏罰則,人口販運相關罪刑之處罰 依據仍散見於各現行法規中,造成執法者實務見解與適用上的困難,亦無法有效 防止人口販運犯罪的發生。有鑑於此,民間許多人權團體、學者專家及法界人士 所共同組成「反人口販運聯盟2」,由婦援會擔任召集人,於 2007 年 8 月開始草擬 防制人口販運專法,整合第一線工作者個案協助之經驗及學者專家的建議,結合 法律界人士組成法律小組,廣納各方意見加以討論,著手起草聯盟版「人口販運 防制法」,希望能依據實務現況與需求,制定有效防制人口販運、嚴懲人口販子 並給予被害人完整保護的法案。這份法案於 2008 年 4 月擬出初稿後開始拜會立委 爭取支持,並與立委共同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與修正,由於人口 販運防制工作具有重要性且無政治色彩,因此受到了跨黨派的支持。同年 10 月份 完成定稿後展開立委連署,獲得 55 位立委(近立委半數)支持進入立法院審查。同 時間,政府也因應 2008 年 6 月美國所發表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中,建議臺灣應通 過並實施內容完整之打擊人口販運法律,以禁止和懲罰所有嚴重形式的販運行為 (TIP Report, 2008)而開始草擬專法法案,在過程中與反人口販運聯盟進行多次協商 討論,為求達成最完整而符合實務需求的法規(王鴻英、白智芳,2008)。經過立法 院審查並三讀通過後,「人口販運防制法」終於在 2009 年 1 月 23 日公布,並於 同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施行,代表著臺灣對人口販運問題的 重視及打擊犯罪的決心,更重要的是專法明訂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周全保護措施,

2 「反人口販運聯盟」成立於 2006 年,目前共有 11 個團體成員,分別為婦女救援基金會、臺灣展翅協會、

勵馨基金會、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好好屏東縣婦女權益促進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移民 及外勞服務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善牧基金會、外籍新娘成長關懷協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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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擴大保護工作至「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尚未能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 害人時,即提供部分保護措施以給予執法人員調查鑑別的時間,並由社工的介入 協助,讓被害人有機會獲取應得的資訊而選擇坦露受害事實並協助配合司法調查 工作。

第三節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動機與研究動機與研究動機與目的目的目的目的

研究者於 2006 年初投入從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時,正是政府開始逐漸 意識到臺灣存在著人口販運的問題,但卻又尚未提出具體改善行動的時間。當時 人口販運問題被歸類為犯罪問題,而研究者所爭取需受到保護的「人口販運被害 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僅是犯罪事件當中犯罪者,因其多數在遭受販運過程中涉及 偽造文書、逾期居留等違法及非法身份,而必須以非法外籍人士身份遭到收容。

研究者於此時期協助被害人保護工作中最大的挑戰在於被害人身份的認定與尋求 資源介入提供協助。2006 年底行政院頒佈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為發展被 害人保護服務工作的開端,政府各部門開始意識到人口販運議題以及被害人保護 服務的需求。因此,移民署、社會司及勞委會三大單位成為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 的主管機關,必須針對被害人保護服務進行權責劃分與工作分配的協調工作。在 當時的分工下,研究者所服務的性剝削被害人皆透過各縣市社會局委託之庇護處 所提供庇護安置服務,庇護安置機構的類型包含兒少安置機構、家暴安置機構與 性侵害安置機構等,雖被害人能獲得庇護安置保護,但在實務工作上,由於被害 人居留身份與遭受販運過程等與安置機構原服務對象、問題需求與服務方式皆有 差異,加上外在環境給予被害人的資源仍屬缺乏,又無過往服務經驗可依循,造 成安置機構於被害人保護服務的協助上極為困難。因此研究者所服務的民間單位 與安置機構進行協調與合作,發展出庇護安置與個案管理工作分離的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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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庇護家園提供安置保護服務,由研究者所服務的單位提供個案管理服務,相互 合作並連結各項資源,提供被害人基本生活照顧及多元需求的協助及滿足。研究 者認為在這段被害人保護服務的起步期,保護服務的建構與提供,來自於資源網 絡成員間共同努力爭取與相互合作。由各項現有法規中尋求適用的條文(例如:兒 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防治法),並連結資源提供被害人協助。此時期的研究 者身為被害人保護服務社工的工作重點,即是從實務上被害人的遭遇、處境與需 求出發,尋求資源協助並進行被害人保護服務與防制人口販運議題倡導工作,逐 漸拓展各政府機關內相關單位對人口販運議題的認識及給予實質的協助。

2007 年底,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明訂「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 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適當安置處所之協助」的要求,

成為被害人保護服務工作有法源依據的首要來源。此時期,人口販運被害人需依 據其居留身份(本國籍或非本國籍,非本國籍再以來台簽證類型區分,現為合法身 份或非法身份等)及販運事實(性剝削或勞力剝削)各項條件比對區分下,分別由移 民署、社會司、勞委會三大單位提供安置保護服務。看似清楚的權責分工,在實 務操作上卻成為第一線執法人員最沈重的負擔。由於絕大多數的人口販運被害人 皆由警政人員於查緝行動中發現,在調查犯罪案件的時間壓力下,無力詳加瞭解 被害人庇護安置的權責單位,因被害人身份而區分的庇護安置服務過於複雜形成 執法人員的壓力,連帶影響了被害人鑑別工作無法落實,更無法提供被害人庇護 安置工作,使被害人成為犯罪者與受收容人,影響被害人的權益。此一狀況直至 庇護安置工作的權責分工重新劃分,以及移民署自 2008 年起於北區、東區、中區 陸續成立人口販運被害人專門庇護所後,才逐漸有改善與轉變。

研究者自 2009 年開始加入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服務工作中,從庇護安置 服務中看見我國對於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的重視、進展與成效。在這四年多工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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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累積中,研究者陪伴被害人經歷各項資源從無到有的歷程,在庇護所提供服務 的過程中,瞭解在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後,現階段被害人於接受庇護安置過程裡 所面對的問題、需求及困境,但也更深刻的感受到被害人在經歷被販運與被安置 等一連串無法自主選擇的歷程中,所呈現出的情緒反應與身心狀態,對於社工處 遇與服務的挑戰。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最初設計的概念援引自國內婚暴婦女庇 護所的概念與架構,除了提供安全的居住處所外,亦於庇護所內提供身份、醫療、

法律、就業、心理諮詢與輔導等各項協助。但研究者在服務過程中,覺察到庇護 安置服務在司法訴訟需求的情境脈絡下,人口販運被害人接受安置可能出於非自 願或不完全自主選擇的狀態,這樣「類非自願性案主」在社工服務過程中也引發 許多挑戰。庇護所這種以「照顧與保護」為理念,但又形成具有某種不可抗力的 壓力,甚至是強制性,使得被害人成為非自願性案主的實務狀況,又與兒少安置 機構的背景相似(張紉,2000)。由此令人思考著庇護安置服務的「照顧與保護」理 念,是否可能形成一種複製被害人在被販運期間失去自主權、失去選擇權、備受 有形與無形的控制的隱憂。而安置服務究竟是種剝奪受安置者權力的社會制度,

講求機構的權威管制與目標達成,及要求活動的團體性(陳淑娟,2005),或者是給 予被害人基本生活滿足外,進行達成復原與增權的服務。如何在人口販運被害人 的庇護安置服務中更加深入與細緻的進行規劃,發展出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 服務的內涵與特色。

再者,現階段移民署所屬的三所人口販運被害人專門庇護所,其所選擇的庇 護所地點有二所皆鄰近於收容所,是否對於庇護所營造出更多無須言表的「管控」

氛圍,而掩蓋了「保護」的理念?或者是對於庇護所的「安全性」有正向加分的 功用?加上三所庇護所在安置床位數、安置對象性別、所內空間規劃以及管理規 則上都有個別化的差異性,這些差異是否影響了「照顧與保護」的理念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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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否能從各自的服務中歸結出屬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服務的樣貌,以建 立本土化的被害人庇護安置服務模式。綜合以上實務觀察與研究動機,研究者提 出的研究問題為:

一、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的角色定位為何?角色定位對於庇護所運作的管 理規範是否造成影響?

二、在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後,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內所提供的保護服務 是否能滿足被害人的需求?

三、能否由現階段的服務中歸納出最適切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服務?

因此,研究者將以移民署所屬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為研究場域,透過質 性研究方式深入瞭解人口販運被害人專門庇護所的服務概況與運作模式,達成下 列幾項研究目的:

一、藉由庇護所工作者及網絡工作者的主觀經驗,探討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 所的角色定位,以及現階段執行與運作上的挑戰與困境。

二、藉由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工作者及網絡工作者的角度,探討現階段 給予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項目是否足以滿足被害人之需求,以及處遇工 作上的挑戰與困境。

三、藉由人口販運被害人、庇護所工作者及網絡工作者的主觀經驗,瞭解人 口販運被害人庇護安置服務的需求與期待,並進一步從研究結果發展具 體建議與策略以做為未來政策規劃與實務工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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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 文獻 文獻探討 文獻 探討 探討 探討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人口販運問題之相關理論人口販運問題之相關理論人口販運問題之相關理論 人口販運問題之相關理論

壹 壹 壹

壹、、、、人口遷移與推拉人口遷移與推拉人口遷移與推拉人口遷移與推拉因素因素因素因素

討論人口販運的問題,要先思考為什麼人們有移動遷徙的需求,而移動遷徙 又如何被運用成為一種控制他人牟取利益的工具。早期的人口移動,多採取區域 性、居部性的移動,也因為如此原始人口流動的分佈與定居,逐漸形成各民族的 疆界及國家領土的劃分。廖正宏(1985)提出所謂的人口遷移(Human Migration)有幾 項特徵,第一項為遷移人在地域上的移動,地域包含著地區間或國家間。第二項 為遷移是指永久性的住處改變。第三項為遷移的人可能是個人亦可能為團體。而 人口遷移在全球化浪潮的席捲之下,商品的國際貿易、區域間的經濟差異以及資 本的跨國性流動都成為人口遷移的可能性。所謂的全球化是指全球聯繫不斷增強,

人類生活在全球規模的基礎上發展及全球意識的崛起。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 貿易上互相依存。全球化亦可以解釋為世界的壓縮和視全球為一個整體。

關於人口遷徙的論點,E. G. Ravenstein 所提出的「人口遷移法則(The Laws of Migration)」堪稱為先驅,Ravenstein 雖未闡明推拉因素與使用此名詞,但論點中 則已隱含此意。Ravenstein 提出人口遷移的七項法則(引自廖正宏,1985):

一、遷移與距離(Migration and Distance):人口遷移受距離影響,長距離的遷 移以目的地為工商業都市中心為主,離中心越遠則遷移者越少。

二、遷移的階段性(Migration by Stages):大商業中心吸引鄉鎮居民遷入,留下 的空缺則由更偏遠村莊居民遞補,如此逐步影響至各村莊。而大商業中 心的人口擴散亦為由近而遠的向外擴散。

三、流向與返流向(Stream and Counterstream):每個遷移的流向都同時並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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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流向的存在。

四、城鄉遷移傾向的差異(Urban-rural Difference in Propensity to Migrate):鄉村 居民的遷移高於城鎮居民。

五、短距離的遷移以女性居多(Predominance of Females Among Short Distance Migrants)。

六、技術與遷移(Technology and Migration):運輸與交通工具及工商業的發展 都影響人口遷移的增加。

七、經濟動機為主(Dominance of Economic Motive):遷移的原因可能包含受歧 視壓迫、稅賦沈重、氣候條件不佳、生活條件不佳等因素,但其中以經 濟因素為最重要的原因,人們會為了改善物質生活而選擇遷移。

Ravenstein 所提出的第七項法則中,已隱含有推拉因素的概念,認為拉力所造成對 遷移的影響比推力來的更強烈。之後學者 Everett S. Lee 發表一篇「人口遷移理論 (A Theory of Migration)」的論文,對於人口遷移以有系統與分類詳細的方式,作了 更完整的闡述,對於 Ravenstein 所提出的觀點具有補充的作用(Lee, 1966)。Lee 將 人口遷移解釋為個人對於原居地與遷移目的地間之真實或察覺的生活水準差,所 採取之回應。其遷移理論共分為四大部分:遷移的因素(Factors in The Act of Migration) 、 遷 移 的 數 量 (Volume of Migration) 、 遷 移 的 流 向 (Stream and Counterstream)以及遷移者的特徵(Characteristics of Migrants)。其中將影響遷移的驅 力分割為推(Push)與拉(Pull),所謂「推」係指促使遷移者留在原住地之負向驅力,

而拉係指吸引遷移者遷往目的地之正向驅力。無論是原居地或遷移目的地,由於 遷移者而言都同時存在有推拉兩種驅力,但其對於不同之個人特質有不同之效果 (Lee, 1966) 。

人口販運議題在人口遷移上會涉及兩部分,包含因為經濟需求而進行的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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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限制有目的性移動的政策。若以推拉因素(Push-Pull)來看人口販運問題,在推 力(Push)部分,全球化及國際機會的開放,創造的不僅是國際性的資本與產品流動,

更帶來勞動力的流動。貧富差距的影響,使得身處較貧窮國家或地區的人民為了 求生存而選擇國內或國際間勞動力的流動。Anne Gallagher 說明,人口販運伴隨著 移民活動持續發生,不論是因為缺乏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原因而選擇遷移,

或是為了追求更好的機會而遷移,而人口販子則是運用人們想追求更好生活的期 待而從中牟利(引自 Chuang, 2006)。根據聯合國的統計,人口販運被害人中有 80%

是女性,女性在面對教育、工作等機會上已具有先天上的不平等,當女性選擇遷 徙時不僅是為了經濟,也是為了逃離性別不平等的壓制。對於女性的歧視,以及 在工作、性別暴力及其他資源上,長久以來的不正義與不平等,都促使女性可能 選擇接受具有危險性的移動條件。也因此,女性缺乏自主權與自由在全球化的影 響下更加惡化,甚至成為促成人口販運的發生的重要原因。在拉力(Pull)部分,近 年來許多國家開始面對人口老化與低生育率所帶來的問題,包含了勞工的短缺、

技術的短缺以及成年工作人口需面對不斷增加的稅賦壓力等。這些社會問題連帶 使得許多勞動力需要由遷移的移民或移工人口來補足。這些勞動力的需求往往是 所謂的 3D 工作「辛苦(Difficult)、骯髒(Dirty)、危險(Dangerous)」,也使得本地勞 工不願意從事而更加深人力短缺的問題。因此,在仲介或雇主的遊說下,許多貧 窮又缺乏專門技術的男性或女性受到招募而選擇遷移與工作,他們對於海外工作 懷抱著高度的期待,希望能夠解除在經濟上的問題。然而,這群遷移者因為有著 外來者的弱勢與資源的缺乏,使得雇主可以無限制的延長他們的工作時間,並給 予不對等的薪資。雇主與移工之間因為種族與移民身份所產生的差異,使得雙方 關係更具有階級化,雙方間在雇傭關係上的「合作關係」與「彈性」,成為移工 弱勢階級的來源(Chuan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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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所言,推拉因素對於遷移的觀點在於其發生的原因是由原居住地的 推力或排斥力以及遷移目的地的拉力或吸引力交互作用而成。此論點隱含著二個 假設,第一個假設為人會選擇遷移行為是經過理性的選擇,第二個假設為選擇遷 移者,對於原居住地以及欲前往的目的地的資訊有所瞭解,因此在對客觀環境的 認識以及主觀感受與判斷的雙重條件上,才能決定是否選擇遷移。因此,在經濟 與科技發展的差異性,以及生活條件狀態的處境下,遷移成為人們追求美好生活 最佳的選擇。

然而,推拉因素的結構分析被普遍認為過度強調經濟的主導,並未覺察到遷 移過程中尚有其他社會文化的因素,也忽略了移民者個人所具備的能力與條件(黃 富源,2007)。若單純以推拉理論看待人口販運問題,對於選擇遷移的人口販運被 害人而言,在大環境的壓迫下,選擇短期或長期的遷移背後尚存有許多複雜因素。

多數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並無法進行所為理性的選擇,而是在生存壓迫下僅能做的 選擇。被害人對於選擇的遷居地並沒有獲得完整而正確的資訊,僅透過親友的遊 說或編織不實的幻想而來,連帶影響被害人在遭遇被販運歷程時,無法有太多的 機會與能力為自己脫困。因此,在面對人口販運問題的成因時,還需有更多元而 完整的面向進行考量。

貳貳

貳貳、、、、犯罪理論犯罪理論犯罪理論犯罪理論

人口販運問題本身即是移民政策下所衍生出的問題,人口販子運用合法或非 法移民身份的管道進行各種類型的犯罪行為。黃富源(2007)在跨國人口販運之態樣、

原因與防治策略研究中提到,研究人口販運問題成因的宏觀面應從經濟因素探討,

而中觀面則應探討偷渡或販運成因與檢討預防偷渡或販運之現象,其引用「日常 活動理論」(Routing Activity Theory, 簡稱 RAT) 以及學者 Sparks 的被害人因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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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用以瞭解如何預防販運問題的發生。在微觀面上則以理性選擇理論來說明加 害人與被害人在犯罪歷程中的選擇。

一、日常活動理論

Cohen 和 Felson(1979)所著「美國的社會變遷與犯罪趨勢(Social Change Trends)」

中兩人主張在解釋犯罪現象時,應強調社會變遷與環境對犯罪所產生的影響,以 取代傳統上以加害人為中心的犯罪學理論。Cohen 和 Felson 指出,當犯罪發生時,

在空間與時間上必須有三個基本要素結合在一起,這三個要素為:「有動機的犯 罪者(Motivated Offender)」、「適合的標的物(Suitable Target)」及「缺乏有能力的 監控者(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ship)」。Cohen 和 Felson 認為犯罪活動的發生,

在時間與空間上需與日常生活合法活動相互配合,因此藉由日常活動的內涵會影 響犯罪發生之機會。兩人的分析中,很重要的指出:犯罪不僅只是有動機的犯罪 加害者所製造的產物,也是時間及空間都配合而提供犯罪機會下的所製造出的結 果(引自黃富源,2007)。

以人口販運為例,人口販子即扮演著犯罪者的角色,人口販子存有強烈的意 圖,計畫以合法或非法的管道將被害人帶進臺灣後從事工作賺錢。人口販子運用 被害人經濟上的弱勢及資訊不充足的弱點,用不實的工作條件遊說被害人同意至 臺灣工作。人口販運被害人即為犯罪的標的物,被害人因受困於經濟來源的缺乏,

加上對於海外工作的嚮往與期待,受到人口販子的鼓吹與遊說下,十分容易認同 人口販子而同意其海外工作的邀請與條件。但犯罪的形成中,還有十分重要的一 環為守門員,也就是犯罪監控者的角色,在進行人口販運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許 多身份申請、查驗的關卡,在這些過程中的執法者都有可能因懷疑而提前發現人 口販運犯罪,而阻止犯罪問題的發生。因此,人口販運的產生皆是在過程中並未 受犯罪監控者,也就是執法人員的及早發現所產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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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日常活動理論分析人口販運犯罪問題,可以清楚的瞭解其運用犯罪者、

被害人及缺乏執法者三種現象同時存在時,所產生的犯罪問題,也可以瞭解運用 此項理論下,解決人口販運問題之方法,即為除去三項要素中的一項,使其無法 同時存在時則能避免人口販運問題的發生(黃富源,2007)。

二、被害人因素理論

Sparks(1981)曾對某些人何以會重複被害(Multiple Victim)因素加以研究,而提 出所謂被害傾向的看法。Sparks 認為個人或團體之所以會重複遭受被害經驗,其 間與犯罪被害人有諸多被害傾向(Victim Prone)相關,亦即有許多導致被害人被害 之相關因素,當這些相關因素出現的頻率越高,犯罪被害人淪於被害的機率也隨 之提高。Sparks 指出這些因素包含了:個人特性、社會情境、居住環境及被害者 與加害者關係等因素,並且將這些因素予以概念化,歸納成八個元素如下(引自黃 富源,2007):

(一)鼓動因素(Precipitation):係指因被害人的挑惹,而使得犯罪加害人受到 刺激下,因而引發攻擊的犯罪行為,諸如犯罪被害人以冷嘲熱諷的態 度、具有侮辱意涵的手勢或挑釁的言詞之激發、挑惹加害人終致遭到 被害。

(二)煽動因素(Instigation):係指在事件發生初期,是由犯罪被害人積極主 動地對另一方施以暴力行為,而讓對方感受到身體或財物將遭受侵害 的威脅,而導致犯罪加害人以暴力方式回應而對被害人施以加害行為。

此一因素較鼓動因素更為強烈,前者的起因僅係某些挑釁之行為,後 者則係為發動暴力之激烈行為。

(三)促進因素(Facilitation):係指被害人因自己的無知、愚蠢、魯莽、態度 曖昧或疏忽行為,導致使自身陷入被害之危險情境。以人口販運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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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特質來檢視,發現多數人口販運被害人教育程度偏低,不熟悉法令 及自身權益的保障,使犯罪者的犯罪動機得以實現。

(四)弱點因素(Vulnerability):係指被害人因其屬性、身體、行為態度或是 社會環境上(如社會地位),具有某些弱點而極易陷入被害的危險情境中。

例如老弱婦孺、心智缺陷、在工作職位上較低者,極易成為各種犯罪 被害的對象。江淑如(1989)整理出 Panel 將此弱點因素分為三類,包含 生態學上之弱點,如居住於高犯罪率之地區;地位上之弱點,如性別、

種族、職業或社會階層等;角色上之弱點,即個人無法快速脫離各種 關係,而產生的缺陷。以人口販運犯罪而論,被害人都具有地位上的 弱點,可能因為性別或是社會階層較低,導致經濟上的弱勢而易成為 人口販運犯罪中的被害人。

(五)合作因素(Cooperation):係指被害人與犯罪加害人,共同從事一種兩廂 情願的合意犯罪(Consensual Crime)而成為共犯。但該種行為以社會價 值觀點而論,係屬違反社會規範之偏差或犯罪行為,因此,參與此項 合意犯罪之當事者亦成為此一犯罪之被害人。以人口販運犯罪而論,

犯罪型態之一的「假結婚真工作」類型,部分被害人可能知悉其運用 虛偽婚姻的名義入台工作,且願意配合,這種情況即屬於雙方有共同 合作的意願所產生的犯罪行為。

(六)機會因素(Opportunity):係指被害人不幸地陷於某種有利於犯罪之情境,

例如犯罪被害人本身為婦女,更於夜間單獨一人行經黑暗無人之偏僻 陋巷中,這些不利的因素加總在一起,而使得犯罪加害人具有機會對 被害人進行犯罪。

(七)吸引因素(Attractiveness):係指被害人本身,有足以導致加害人犯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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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之特徵,例如外表看來十分富有之豪門,便較易遭致被竊或勒索。

吸引因素與弱點因素不同,前者係指因被害人具有積極的社會條件而 引起犯罪加害人的覬覦;後者則是被害人未必具有積極的社會條件,

但確有著容易下手犯罪之便利條件,而導致犯罪加害人進行犯罪。

(八)免罰因素(Impunity):係指被害人因某些難言之隱而不願意報案,致使 犯罪加害人認定被害人不會報案求助,縱使對其進行犯罪行為,也不 會有刑事追訴處分之風險,便肆無忌憚的對被害人施以犯罪行為。以 人口販運犯罪而論,由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運用非法的管道入台(如 假結婚),而使其擔心若遭警方追查發現後將受到懲罰,因此不敢對外 求助,也因此助長犯罪加害人對其進行各種控制手段,更加深其對外 求助的難度。

以上八項因素是有關於被害人因素理論對於被害人特質的描述,就人口販運問題 而言,被害人通常具有某些元素,因為經濟上的弱勢使得被害人選擇離鄉到臺灣 工作,而人口販子給予不實或不充足的資訊,使被害人難以判斷真偽。加上被害 人本身的教育程度偏低,以及對於外界資訊的封閉與不瞭解,使其更加依賴人口 販子所給予的說辭與資訊。被害人在臺灣因為語言文字與文化上的隔閡,加上人 口販子的言語、暴力威脅恐嚇,使得被害人不敢對外求助而處於脆弱處境,也更 加深人口販子利用其脆弱處境而加以控制並從中牟利。

三、理性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理論,並非將重點在狹隘的「犯罪動機」上,但他 們指出犯罪加害人之所以從事犯罪行為,是因為他們相信他們能從犯罪行為當中 獲得最終的利益,只要他們能做出最有利的決定。因此,理性選擇理論幫助我們 瞭解犯罪加害人如何去創造獲開拓犯罪的機會。

(37)

- 23 -

理性選擇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者 Gary Becker 於 1968 年所提出的「犯罪與懲 罰:經濟觀點」一文中所提出的論點(引自黃富源,2007),他認為犯罪理論是延伸 經濟學對於選擇的分析,此論點立下了理性選擇理論的根基。1980 年代起,學者 繼之研究,認為人們從事犯罪行為或多或少都具有計畫性,並透過成本與效益的 分析後而形成與決定。

由理性選擇的觀點來看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由於臺灣在人口販運防制法通 過之前,法令制度上針對人口販運犯罪問題所施予的懲罰過輕,在講求證據的情 況下定罪率不高,加以權衡人口販運犯罪係一高利潤、高獲利的犯罪行為,人口 販子對被害人進行高額的債務約束與控制手段,從中牟利,在刑罰與牟利間衡量 仍有極大的勝算,也因此助長人口販運犯罪行為的發生。

若單從犯罪理論的角度看待人口販運問題,容易簡化造成人口販運問題的複 雜性,並且無法完全反映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脆弱處境,認為被害人具有自主選 擇權,容易對被害人因選擇失當而遭受販運的處境予以苛責,忽略了被害人遭受 控制與剝削的處境,以及被害人其文化與社會環境的背景因素。

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

人口販運被害人所應獲得的服務內涵,最重要的依循標準即屬聯合國制訂的 規範,聯合國於 2000 年大會中通過「關於預防、壓制和懲罰販運人口,特別是婦 女和兒童受害者,聯合國對抗跨國組織犯罪之補充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其中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該獲得以下權益之保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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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隱私權之保護,尤其是相關訴訟進行中的被害人 二、 身份的保密

三、 告知相關法院程序、行政程序及法律協助 四、 提供住宿

五、 人身安全之保障

六、 提供醫療、心理、物質之幫助 七、 提供就業、教育和培訓之機會 八、 給予暫時或永久居留權

九、 適當合理之遣返,最好係出於被害人之自願 十、 簽發必要之旅行文件或其他證件

十一、 獲得賠償

聯合國議定書所規範的內容成為全球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時的準則。同 年美國所頒佈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s Act of 2000,簡稱 TVPA)中,也說明了對於被害人應提供下列保護:

一、人口販運被害人為犯罪被害人身份,不得被監禁、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罰。

二、 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享有與難民身份一樣之福利措施,如醫療、居住、心 理諮詢等。

三、 人口販運被害人若協助檢警調查,則可獲得證人保護法之相關保護。

四、 人口販運被害人若為嚴重人口販運被害人並願意協助檢警調查,可申請 短期簽證(T visa)和永久居留權。

由以上可知,國際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的重視,臺灣在人口販運防制工 作上雖然起步較晚,但也依循著國際上對於被害人保護的概念,逐步發展出臺灣 的被害人保護工作架構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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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壹 壹 壹

壹、、、、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臺灣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

臺灣在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上開始推展,始於 2006 年 11 月行政院頒佈 的「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行動計畫中定義「人口販運被害人」為:

一、遭他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 被強暴、脅迫、恐嚇、監控,或被施以藥劑、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 束或其他強制方法,並被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 於國內外或使之隱蔽之人。

二、 未滿 18 歲從事性交易者,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除了明確定義人口販運被害人外,也說明應如何進行加強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 防制策略,包含下列各項目:

一、主動積極鑑別被害人。

二、 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三、 被害人之行政罰免責。

四、 被害人之刑罰免責。

五、 提供適當之安置處所。

六、 提供相關協助:含括醫療照顧、以被害人能瞭解之語言提供法律上權利 義務之相關資訊、必要之經濟協助與其他需求等。

七、 被害人於偵查與審判程序中之保護措施。

八、 擴大被害人保護範圍。

九、 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十、 被害人違反相關規定時之處置。

十一、 本國籍被害人返國時之相關保護措施。

(40)

- 26 -

行動計畫的實施,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工作立下初步基礎,此後因應各項法規 的陸續修正實施,更使得被害人保護工作更臻完備。研究者將被害人保護服務的 發展以法規沿革區分為三大階段,整理如下表 2-1:

表 2-1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發展歷程 階段

階段階段

階段 時間時間時間時間 法規名稱法規名稱法規名稱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法規內容法規內容法規內容

一 2006.11 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 第參章防制策略中的第一項 加強保護被害人

2007.12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

第七章跨國(境)人口販運防 制及被害人保護,第 42 條至 第 50 條。

2008.1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

保護辦法 第 1 條至第 20 條。

2009.1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2 條至第 30 條。

2009.6 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

規則 第 1 條至第 17 條。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臺灣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的架構源自於聯合國議定書,對於應給 予被害人的各項保護措施與服務內涵都與聯合國議定書具有關連性,除了期待臺 灣的被害人保護服務能與國際接軌之外,也能逐步從實務操作中發展出本土化的 需求、概念與措施。臺灣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發展,歷經上列三大階段,

從三階段的主要法規中逐步增修,並將其整合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內建制最完善的 被害人保護服務。為能更清楚的瞭解被害人保護服務的內涵,以及臺灣與國際標 準接軌的狀況,研究者將其整理出對照比較如表 2-2:

(41)

- 27 -

表 2-2 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對照比較表 聯合國議定書

聯合國議定書 聯合國議定書

聯合國議定書 行動計畫行動計畫 行動計畫行動計畫 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 保護個人隱私

權,特別是訴訟 進行中的被害人

§41 檢察與治安機關 應確保被害人姓名 與其可供辨識之資 訊不被公開揭露

§21、§22 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個人身分資 訊

身份保密 告知相關法院程 序、行政程序及 法律協助

被害人之行 政罰免責 被害人之刑 罰免責 被害人違反 相關規定時 之處置 被害人於偵 查與審判程 序中之保護 措施

§43 得依證人保護法 給予被害人保護措 施

§43 被害人之刑罰或 行政罰得減輕或免 除其責

§23 被害人出庭作證 時可依本法及證人 保護法給予保護措 施

§25 被害人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在法庭外 為之,或利用科技設 備進行隔離訊問

§29 被害人之刑罰或 行政罰得減輕或免 除其責

提供住宿 提供適當之安置 處所

§42 提供適當之安置 處所

§14 對疑似被害人進 行分別收容

§13、§15、§17 提供 被害人安置保護 保障人身安全 確保被害人

之人身安全 擴大被害人 保護範圍 本國籍被害 人返國時之 相關保護措 施

§42 提供被害人人身 安全保護

§17 提供被害人人身 安全保護

§26 開庭時留意被害 人之人身安全,必要 時應進行隔離措施

提供醫療、心 理、物質幫助

提供相關協助:

含括醫療照顧、

以被害人能瞭解 之語言提供法律

§42 提供生理、心理 醫療、安置、語文、

法律諮詢等協助

§12、§17 提供醫療、

通譯、法律、心理輔 導或諮詢、經濟及其 他必要之協助

數據

圖 2-5  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需求 (2008)又將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服務需求,區分為短期緊急需 並且更細部的區分出本地未成年被害人、跨國籍的成年被害 人以及跨國籍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需求(表 2-8)。通常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初期以安全 包含被害人與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而人身安全問題也與緊急住所的 其他的緊急需求則包含食物、衣物,以及針對跨國籍的被害人需要通 避免使其感受到被孤立,透過通譯人員的協助也讓服務提供者更加容易20%30%40%50%60%70%80%80%76%65%58%52%
圖 2-6  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時間0%10%20%30% 40%個月個月個月個月個月不清楚6%12%10%18%6% 而是如何持續性的取得及給予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服務期間長原因來自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配合司法訴訟的進展,而必須拉,並沒有因此而這也使得服務提供者必須更加留意,此狀況與過去研究發現,人口販運使得服務販運被害人的挑戰較其他被害人更大若被害人願意配合司法訴訟而停留在當地較長時間,將使得服務若被害人並無協助訴訟的意願,而是務提供者的挑戰在於如何讓被害人離開這
圖 2-7          該研究中也整理出服務提供者在給予被害人各項協助時所面臨的困難 最大的困難來自於缺乏足夠的資源 通運輸問題、與原生國聯繫的困難 乏足夠的資金問題占居第二 訓練,訓練的需求包含保密議題 絡與合作、文化與宗教能力 短期個案、如何管理數量不足工作人員等 提供者頭痛,問題包含溝通管道的缺失 訴率過低、缺乏專責單位等0%害怕被報復缺乏可用資源的資訊害怕被遣返缺乏社會支持缺乏可信任的系統語言差異缺乏被害人權益的資訊感到羞愧普遍性的害怕無法確認自己是被害人被囚禁缺乏具文化差異的服務缺乏交通工具
圖 2-8  服務提供者面臨的阻礙  提到過去許多文獻指出創傷與販運都集中在遭受性剝削的 成年與未成年外國女性身上。她們經驗到身體上的脅迫與性暴力, 人經常遭遇到複雜度高的創傷,包含被束縛而失去自由的心理創傷 販運加害者的洗腦,以及某些長時間在家庭、社區或國家中所經0%25%50%75%65%44%39%39%38%25%18%17%7%5%販運加害者是否可能對被害人及工作人員造成安全上的TVPA 法案的瞭解被害人的角色與身分問題使得被害人取得社這也使得服務提供者必須進行倡 服務提供者彼此間的串聯度有限,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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