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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幼兒教育政策沿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的幼兒教育政策沿革

本節分為日治時期的幼兒教育政策、戰後至解嚴前的幼兒教育政策等兩個 部份來概略了解臺灣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過程。

一、日治時期的幼兒教育政策

臺灣幼兒教育的開頭起源於日治時期,這個時期關於幼兒教育相關的重要 事件與政策如表 2-7 所示。

表 2-7

日治時期幼兒教育相關的重要事件與政策

時間 幼兒教育相關事件/政策

1905 年(明治 38 年)

頒布《幼稚園相關規程》、《臺北幼稚園規程》、《臺北幼稚園 規程中改正》

1921 年(大正 10 年) 頒布《臺灣公立幼稚園規則》、《公立幼稚園相關規定》

1923 年(大正 12 年) 《臺灣公立幼稚園官制》、《臺灣公立幼稚園規則中改正》

1931 年(昭和 6 年) 《臺灣公立幼稚園規則中改正》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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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說明表 2-7 中幾件重要的事件育政策。日人入臺第三年,1897 年,就 出現了「幼稚園」,除了最初的「關帝廟幼稚園」之外,「幼稚園」可以說是日 本治臺之初,以日人(統治者階級)子弟為對象而構築的幼兒教育制度,臺灣 人幼兒得領受幼稚園教育者極為稀少,但是西歐福祿貝爾的幼兒教育思想逐漸 扎根;1920 年代後期起,臺灣人幼兒教育事業出現相當的變折。一是權貴形象 的幼稚園之外,農、漁村開始出現「保育所」,家庭外幼兒教育與照顧的思潮,

雖然稀微,逐漸醞釀開展於臺灣的一般階層;二是幼稚園、保育所的活動內容 逐漸滲入統治者「統制」目標,染上政治色彩,對應當時的皇民化政策,幼稚 園、保育所與小、中學校同轍,走上(日本)皇國民化教育。但是,幼稚園、

保育所卻也因著統治者的政治目的而擴布成長(翁麗芳,2012)。

1905 年的《幼稚園相關規程》之後,1921、1923、1931 年臺灣總督府先後 修訂公布公立幼稚園相關規則,規定各地方(「市街庄」)都可以向其州/廳長 官申請設辦幼稚園。原則上幼稚園依對象分「內地人」幼兒及「本島人」幼兒 兩種,但是在得到其州/廳長官許可時得有通融。1922 年臺灣總督府打出日、

臺人共學政策,發布《改正臺灣教育令》,此共學政策順理成章反映到幼稚園教 育上:《臺灣公立幼稚園規則》規定只要有行政長官的同意,日人可以到臺人子 弟幼稚園,臺人也可以到日人子弟幼稚園就讀(臺灣教育會,1939/2010)。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出版的《臺灣學事年報》及臺灣教育會出版的《臺灣 教育沿革誌》的統計資料顯示幼稚園的數量雖不多,是有逐漸成長趨勢的。

1919 年,全臺有 9 所日人子弟幼稚園,5 所臺人子弟幼稚園,1 所日、臺人共 學幼稚園;1920 年有 7 所日人子弟幼稚園,8 所臺人子弟幼稚園,4 所日、臺 人共學幼稚園。顯然一般情形是日、臺人子弟分園施教,但是趨勢上逐漸容許 共學(臺灣教育會,1939/2010)。

此外,由於當時臺灣受日本統治,日本當時的「保育所」制度也沿用到臺 灣。原來是從日本國內移植過來的為提昇農村生產力的地方鄰保事業,屬社會 事業下的兒童保護事業,以行政制度化、中央集權化為目標,而後加入感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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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色彩,以「陋習打破與生活改善」為目標,結合社會教育,兼具「統制」與

「撫育」性格(大友昌子,2001);1921 年以後社會事業政策採「社會事業振興 策」。簡言之,最初是日本移民聚落為了提高勞動力,也為了保護幼兒將日本國 內的「保育所」依樣在臺複製,而後由地方的教育課人員(日本官員)聯合地 主、農會組織推動,先開設短期性的「農繁期保育所」、「農繁期保育園」、「季 節保育園」,而後逐漸推向長期設施「常設保育園」發展。「保育所」名稱因為 考慮保育事業不應只限於托兒,應加入教育功能,所以捨棄最早的「農繁期保 育所」名稱走向冠以所在地聚落名稱之「○○保育園」稱呼。總之,此社會事 業以保育園、保育所混雜著托兒所名稱,以臺灣農村幼兒為對象推展開來。

二、戰後至解嚴前的幼兒教育政策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先前日本在臺的幼兒教育政策自然改弦易轍,這 段時期臺灣的幼兒教育政策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分述如下:

(一)混沌階段(1945-1952)

這個階段正值政權交替期間,原先的幼兒教育政策被廢除,新的幼兒教育 政策尚未成形,只是直接沿用國民政府在大陸制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幼 稚園設置辦法》。此一期間,幼兒教育之行政事務是由掌理國民教育之單位兼 顧,在教育行政人員不足及缺乏專門人才的情況下,無暇顧及幼兒教育的發 展 ,無暇顧及幼兒教育的發展,況且光復伊始 ,況且光復伊始,新的法令、

規章尚不為一般人所熟知,導致法規如同虛文,導致法規如同虛文,並無實際 作用 ,並無實際作用(黃怡貌,1995)。也就是說在幼兒教育方面,雖然有隨 著政府由大陸移來的 ,雖然有隨著政府由大陸移來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幼 稚園設置辦法》等幼教相關規定,但是無論是中央的教育部或是地方的教育行 政機關,幼稚園教育僅是國民教育項下的一個附帶事項,並無專人負責;對於 只有綱要式課程標準的教育內容本來就無力督導,對於有一定標準的幼稚園立 案程序(《幼稚園設置辦法》中載有明文)卻也都是放任無暇一顧 )卻也都是 放任無暇一顧(翁麗芳,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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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階段(1953-1969)

使用已久的《幼稚園課程標準》終於在 1953 年十一月修訂公布,是第一次 在臺灣修訂使用的幼稚園課程標準,這次的修訂亦代表著幼兒教育制度在臺灣 的萌芽。此時期幼兒教育之法規及制度包括:1953 年進行第三次修訂之《幼稚 園課程標準》,1956 年公布《臺灣省私立幼稚園補助標準》,1961 年七月,公佈

《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1969 年訂定發佈《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 用辦法》。此外,1962 年教育部召開第四次全國教育會議,擬定全國教育政 策,重點在檢討現行學制與當前教育問題、研討配合經濟建設的教育方案、規 劃大陸教育的重建事項、發展華僑教育以及加強國際文教聯繫等主題(張鐸 嚴,2005)。

雖然此時的幼兒教育與前一階段相較起來在各方面皆有進步,首先,在教 育思想方面已出現思想領導課程與教學;其次,在政策方面有課程標準之修 訂、補助私立幼稚園、園長與教師之登記與檢定的政策,以及幼稚教育機構名 稱之統一;再者,在課程與教學方面強調「保育重於教學」、「行動」與「生活 教育」;最後,在師資培育方面五年制師專之改制以及幼稚師範科之停辦等;但 幼兒教育在各階段教育中仍屬於弱勢,擺脫了混沌階段,邁向初始階段,仍無 法積極發展(黃綉婷,2006)。

(三)伸展階段(1970-1980)

此階段幼兒教育之相關政策與法規制度皆積極推行。1969 年教育部鑒於私 立幼稚園設置者日眾,惟半數以上均未在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立案手 續,其幼稚園師資、設備、課程等,均未按照部頒幼稚園設置辦法、課程及設 備標準辦理,曾令臺灣省教育廳及臺北市教育局,在掌理國民教育之單位內,

設置專人,管理幼稚教育有關事項(教育部,1974),因幼兒教育仍未有專屬單 位管理,且掌理國民教育單位並未針對幼兒教育積極進行管理與視導,其成效 未彰,使得未立案幼稚園的問題日益嚴重。為加強輔導幼稚園的設置與管理,

教育部於 1970 年、1973 年、1977 年先後三次修正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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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幼稚園的設置有所約束與管制;1973 年亦修正公布《幼稚園設備標準》。

除了以上兩種辦法及標準的修正,也包括以下各種制度與法規的頒佈及修 訂。為發展學前教育,增進幼兒身心健康,於 1972 年訂定《臺灣省國民小學附 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教育部,1974)。此外,

1973 年頒佈了許多幼教相關法規,如:《私立幼稚園承包立案須知》、《臺灣省 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等;1979 年四月公布《私立幼稚園 申請立案應行注意事項》(張鐸嚴,2005)。1975 年教育部修正公布《幼稚園課 程標準》,是為第四次修正。1978 年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臺灣省幼稚園園 址最低總面積標準表》。

本時期之幼兒教育制度,無論是法規、制度或實際推展皆發展迅速,教育 思想亦漸趨開放、著重幼兒個別差異,從中可窺知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影響,

以及 教育當局對於幼兒教育之重視;此外,在課程與教學方面除了各種實驗與 研究持 續進行外,也積極更定課程標準之內容,使課程與教學能因時制宜,符 合時代潮流。但幼教師資培育方面仍處於催折與停滯時期,1983 年始恢復師範 日間部幼師科;儘管師資培育由師範學校升格為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進而為 五年制,但此時期之幼教師範教育卻大部分以補救式的在職進修方式進行(使 過多的不合格幼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正規的養成教育反而佔少數,這種本 末倒置的作法無助於幼兒教育師資培育之專業化(黃綉婷,2006)。

綜觀上述三個階段所提出的幼兒教育政策如表 2-8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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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8

戰後至解嚴前的幼兒教育政策

時間 幼兒教育相關政策

1945 沿用大陸制定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幼稚園設置辦法》

1953 第三次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

1956 公布《臺灣省私立幼稚園補助標準》

1961 公布《幼稚園暫行設備標準》

1969 公布《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1970 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1973

第一次修訂《幼稚園設置辦法》、公布《幼稚園設備標準》、公布《臺灣省國民小學 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

1975 第四次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

1975 第四次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