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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矯正機構醫療提供現況

全民健康保險自從1995 年實施後,全民強制納保的制度保障了 絕大多數國民的健康,減少了就醫的經濟障礙與”因病而貧”的不幸,

然而這項制度並未將在矯正機構服刑的收容人納入保障。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 處分之執行者不得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 者不在此限」。因此目前臺灣地區矯正機構收容人絕大多數不具健保 資格,由於收容人在服刑期間行動受到限制,一旦有病痛是無法自由 就醫的,必需由各矯正護機構依循法務部的規定來提供醫療照護。目 前每個矯正機構設有衛生科、醫務室或保健組來管理收容人的醫療和 衛生問題(陳秀麗,2005)。以監獄編制的衛生科為例,監獄組織通則 第六條規範衛生科掌理的事項有下列12 個主要項目:(1)監獄之衛生 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2)傳染病預防事項;(3)護理之訓練事項;

(4)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5)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6)病舍之管理事 項;(7)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8)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 項;(9)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10)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 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11)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12)其 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本節將就矯正機構面對收容人 罹病時提供醫療的方式和健康檢查兩部份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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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人罹病時醫療提供方式

矯正機構內的衛生單位編制有醫師、護理師、藥師、和醫事檢驗 師提供收容人醫療服務。收容人罹病時,在非緊急狀況下先向單位戒 護主管口頭或書面報告,再由戒護主管決定處置方式。通常輕症會先 在工場或舍房給予初步處置(例如給予常備的綜合感冒藥或止痛 藥),若症狀較嚴重或需要醫師診療就會聯繫矯正機構的衛生單位,

衛生單位再安排機構門診時段讓收容人看診,若機構內無法妥善治療 就安排戒護外醫。若是緊急狀況則由戒護主管帶至衛生單位看診或安 排戒護外醫(陳秀麗,2005)。以下進一步說明矯正機構內的醫療提供 方式。

1. 公費門診

由矯正機構的專任醫師或延聘特約或兼任醫師進入機構內 看診,診療費用與藥品耗材由機構提供,看診的收容人不需支付 任何費用。由於矯正機構長期存在專任醫師員額不足的問題,所 以目前各矯正機構的看診業務仍主要透過延聘特約或兼任醫 師,由於能提供看診的醫師和時段有限,多數機構提供的公費門 診科別是不分科或僅分為內外科,看診時段只有白天且不一定每 天有門診,夜晚和假日時段沒有醫師駐診就形成醫療空窗期(張伍 隆,2005)。非專科醫療加上因看診時段不多經常造成門診人數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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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使得公費門診醫療品質不易提升。

2. 自費門診

當公費門診無法滿足罹病者的醫療需求時,矯正機構收容人 亦可請求自費延醫看診。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7 條:「罹疾病之 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醫師可由收 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監、院、所延請;所需藥 品、針劑,原則上由監、院、所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 劑則由該醫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監、院、所代購之,其費 用由收容人或其家屬自付由矯正機構安排辦理」(法 83 監字第 21263 號函)。常見的自費診療科別有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放 射科、檢驗、皮膚、精神科、中醫等科別(張伍隆,2005)。

3. 購藥服用

收容人罹病亦可申請自行購買藥物。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 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法 89 矯字第 001754 號函),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 有藥品無法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監院所校依實際需要擬 訂。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 箋,會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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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權人核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藥品購入 後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登記,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 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張伍隆,2005)。

4. 常備藥品服(外)用

因大多數的矯正機構並無全天候的門診或醫師駐守,若身體 不適發生在假日或夜間無醫師駐守的時段,就得由機構內的衛生 單位人員與管理人員先行處置,所以各矯正機構會在工場與舍房 放置指示用藥。收容人有身體不適可先向管理人員報告,管理人 員通報機構內醫療人員後依病症給予適當指示用藥。常備藥的種 類以解熱鎮痛劑、綜合感冒藥、胃腸藥及皮膚藥膏為主(張伍隆,

2005)。

5. 戒護就醫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 為適當之治療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 送病監或醫院」。羈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告現罹疾 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

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查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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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矯正機構評估收容人的病情無法在機構內為適當治療時,

由戒護人員護送往醫院接受門診、住院、檢驗或檢查,即稱為戒 護就醫。戒護就醫時收容人要使用戒具(手銬、腳鐐),仍受公權 力約束,視同在機構內執行刑期或羈押。

6. 移送病監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罹肺病者,應移送於特設之肺 病監」。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刑人精神喪失時,移送於精神 病院,或其它監護處分處所」,及上述第五十八條規定:「受刑人 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 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依照上述規定,矯正機 構內若有罹患肺結核、慢性精神病患或有高度醫療需求且無法在 機構內獲得適當處置的收容人,就會被移送至病監執行與治療。

目前法務部設置國內最大的病監是位於臺灣臺中監獄的中區 醫療專區(臺中監獄,2010),內含精神病患療養區(收容額350人)、

肺結核病患療養區(收容額80人)、血液透析室(收容額60人)、HIV 感染者療養區(收容額250人)、培德醫院(急性住院病床68床)。全 國各矯正機構男性收容人若有符合上列收治範圍,均可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轉入醫療專區執行刑期與治療。該醫療專區的設立,除 了大幅提升臺中監獄收容人的健康照護品質及降低管理人員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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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就醫的壓力,全國其它矯正機構也能將有高度醫療需求、難以 在機構內獲得適當醫治的罹病收容人轉入而獲益。其中醫療專區 內的培德醫院自2003年10月起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合作,提 供門診、住院、急診、和手術等服務(培德醫院,2010)。根據蔡 文正(2004)的研究,培德醫院設立後,不僅收容人認為在醫療品

質、就醫便利性、就醫安全感、就醫治療效果及醫療整體滿意度 有提升,還能達到節省醫療經費的結果,以2004年為例醫療費用 節省達11,230萬元。

全國各矯正機構的女性精神與肺結核收容人,則可經法務部 核准後轉入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執行刑期與治療。女性尿 毒症收容人則可移送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再戒護送至鄰近的 臺中監獄醫療專區接受血液透析治療(張伍隆,2005)。

7. 保外醫治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 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 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 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 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張伍隆(2005)的研究指出:由於矯正機構普遍有醫療資源不足 的問題,對需定期戒護就醫或密集照護的病患,保外醫治的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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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嚴謹。以致有些收容人利用保外醫治回到社會後再度犯案,

引發外界對保外醫治浮濫的批評。

二、收容人健康檢查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 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監獄應聘請醫護 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同法 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受刑人健康檢查:

1.在監健康檢查每季辦理一次,並得依受刑人身體及精神狀況施 行臨時檢查。

2.受刑人入監、出監或移監應施行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由監獄醫師行之,其有特殊情形設備不足者,得護送 當地醫療機構檢查之。

4.檢查結果應詳為記載,罹疾病者,應予診治或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受刑人攜帶之子女準用之。

由於收容人在矯正機構內是集體生活,若其中有人罹患傳染性疾 病,在長時間近距離接觸下可能造成傳染。尤其許多收容人服刑前在 外有使用毒品的行為,共用針頭的行為造成許多收容人有B 型肝炎、

C 型肝炎、甚至是愛滋病毒(HIV)的感染,這些疾病有必要在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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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監時篩檢出來,並將罹病者做適當管理,例如感染HIV 或愛滋 病收容人需獨立出來收容。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雖規定了應對 受刑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並未規範需檢查的項目與範圍,以致實務上 各矯正機構視其醫療人力和設備而有不同的做法。在新入監收容人健 康檢查方面,有些機構是將每位新入監收容人均帶給醫師做身體評 估,有些機構則是先由衛生單位人員作病史了解及外觀審視,認為有 需要進一步給醫師檢查才帶給醫師評估。在疾病篩檢方面,目前全國 各機構較一致的檢查項目是在愛滋病、梅毒與肺結核篩檢上。矯正機 構新收收容人愛滋病篩檢業務是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自 1994 年開始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雖規定了應對 受刑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並未規範需檢查的項目與範圍,以致實務上 各矯正機構視其醫療人力和設備而有不同的做法。在新入監收容人健 康檢查方面,有些機構是將每位新入監收容人均帶給醫師做身體評 估,有些機構則是先由衛生單位人員作病史了解及外觀審視,認為有 需要進一步給醫師檢查才帶給醫師評估。在疾病篩檢方面,目前全國 各機構較一致的檢查項目是在愛滋病、梅毒與肺結核篩檢上。矯正機 構新收收容人愛滋病篩檢業務是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自 1994 年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