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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霾害防治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臺灣霾害現狀與政策

第四節 臺灣霾害防治存在的問題

目前臺灣空氣汙染的情形日趨嚴重,隨著國光石化興建爭議、六輕工業區爆 發多次的工安大火事件、高雄縣市國小的常升不降空汙旗現況、空汙嚴重排名的 埔里鎮與嘉義縣市沒有工業汙染源排放卻居冠臺灣。甚而,近期的中科五期興建 爭議、雲林麥寮地區基於空氣汙染嚴重而使得當地孩童被迫遷校的社會問題,自 2010 年以來,臺灣的空氣品質與空汙治理爭議屢次引發社會關注。彰化國光石 化環評中的細懸浮微粒(Fine Particulate Matters,以下簡稱為 PM2.5)評估,學者 提出空汙研究報告檢視,還引發臺塑狀告學者的司法爭議;雲林六輕廠區多次工 安大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以下簡稱為 VOCs)

總量無法掌握而使擴廠環評通過屢引爭議,在地的流行病學調查也顯示化學物質 暴露與癌症風險存在相關性,迫使當地孩童遷校避離汙染;號稱全世界最大的中 部火力發電廠,被指認為造成嚴重霾害的禍首;而沒有工業汙染源,南投的埔里 鎮與嘉義縣市空汙危害問題居然毫不遜色,與重工業重鎮的高雄市同步懸掛警示 意象分明的空汙旗。臺灣提出的自主減碳承諾,不用像簽約國需要接受排放監督 與查核,但以臺灣人均排碳的難看紀錄,絕不會被國際環境守望組織放過,過去 吹擂的一筆糊塗帳也恐將洩底。依巴黎協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辦公室承 諾要在「減緩、適應、財務、技術轉移與能力建置」方面協助簽約國,因此臺灣 也無法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取得技術協助與諮詢服務。40

臺灣自主預期貢獻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目標都很遠大,而臺灣在國際 間政治孤立的地位,可能使臺灣無法取得達到目標所需要的技術與其他協助。另 一方面,臺灣本身的政治環境可能構成更大的障礙。

40周桂田,《臺灣空氣污染之風險治理與制度研究》,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104 年度研究計畫案期末報 告,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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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近期的選舉,民主進步黨首次同時取得總統寶座與立法院的多數席次。

增加到3 億 1,000 萬噸。在民進黨的計畫中,再生能源比重較大,在核能電廠同 樣關閉的情況下,排放量增加的幅度較小,但也好不到哪裡去,到2030 年仍會 達到3 億噸。45

還有一個假設,它包含民進黨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發電的計畫,加上核電廠全 部運轉,包括引發爭議且尚未全部完工的核四廠在內,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臺 灣的排放量也只能維持在大約2 億 5,000 萬噸,離國家自主預期貢獻的目標 2 億 1,400 萬噸還差很遠。陳立誠認為,他的估計還算是保守的,因為他沒有納入運 輸與工業可能增加的排放量。

民進黨不認同陳立誠的估算。民進黨預期從現在到 2025 年,能源消耗將大 減20%,因為科技進步,臺灣的工廠將採用效率更高的機器設備,而且電力公司 將進行策略性定價,並使用智慧電表以監督電力使用的情況。民進黨也提倡多加 利用液化天然氣與超臨界燃煤火力發電廠,以取得等量的電力,并減少排放。

環保署似乎同意,它指出新科技可能帶來的成果,而且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 法也要求政府「積極協助並鼓勵工商業採用低碳科技」。臺灣可以採取的另一個 步驟是建立「限額與交易」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除了管制排放與協助業者升級,

限額與交易制度還具有另一個潛在的好處:臺灣可能加入區域的排放交易組織。

減少排放溫室氣體與廢核這兩個目標彼此並不相容,臺灣能否達成這些目標,

還有待觀察,但毫無疑問,相關議題已越來越受到大眾的關注。46

臺灣目前僅高高屏地區首先實行總量管制,各區規劃則常以空品區為單位。

然而總量先以不符合擴散實況的空品區實行,防制區以汙染物濃度為劃分,但管 制手段為限制縣市、公私場所的汙染源排放量,意味應先清楚掌握各地背景值、

45陳立誠,〈未來十年電價趨勢〉ETtoday 東森新聞雲》< http://m.ettoday.net/news/20160304/657325.htm>。

46法提姆 (Timothy Ferry),《氣候變遷的政治與政策(摘要)》,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與資訊平臺,2016 年 6 月 21 日,<https://tccip.ncdr.nat.gov.tw/v2/knowledge_expert_view.aspx?kid=20160621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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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濃度與排放量關係應有更多的實證研究基礎,但環保署並沒有強化這方面的 研究。因此無論是排放管制、總量管制,若實際面對改善區域空氣品質與提升居 民健康時,都面臨權責不清的課責性問題,課責不清則無法妥善管制,例如若六 輕對嘉義與彰化 PM2.5 濃度實有顯著影響,那六輕就不應該面對僅是雲林沿海 鄉鎮的壓力和面對雲林縣政府,而應該是承擔多縣市共同課責。又例如嘉義空氣 汙染來自境外部分比例高,若要改善嘉義空氣品質,責任亦在鄰近的雲林、彰化 等縣市,若鄰近縣市總量削減,嘉義亦是受惠者。以上列舉,即說明必須釐清跨 域之來源與責任,透過公民環境權與健康權的主張,促使政府跨域治理平臺共同 處理跨境空氣汙染減量容許、排放許可等各種事項,才能完善 PM2.5 治理。47

47周桂田,《臺灣空氣污染之風險治理與制度研究》,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104 年度研究計畫案期末報 告,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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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兩岸環境治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