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鐵財務、營運與公司化問題
3.3 臺鐵公司化方案探討
3.3.1 車路分離
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更新及維護,由於鐵路運輸係具有公用 性之特質,經參考國外國鐵改革案例,先進國家如德國、法國、瑞 典等,對鐵路事業的公用性與企業性的特質已予以明確劃分,即有 關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更新由政府負責。而根據日本學者山口真 弘對鐵路基礎設施之界定範圍為路線設施、車輛調車場、牽引電力 設施、行車保安設施及電訊設施等。
為釐清政府鐵路建設責任及台鐵經營責任,讓台鐵確實擔負大 眾運輸角色,有關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更新及維護由政府負責,
以減輕台鐵財務負擔,使其能永續經營。
3.3.2 改制之推動過程
85 年 6 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運輸研究所進行「台鐵組 織、營運、財務及經營改善策略」研究,其結論:台鐵民營化宜採
「車路分離」模式,以釐清鐵路建設責任與經營責任。
86 年 7 月前交通處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進行「台鐵移轉民營可行 性」研究,其結論:台鐵民營化宜採「車路分離」模式,以釐清鐵 路建設責任與經營責任。
90 年 6 月 21 日「全國交通會議」分組結論與建議如下:台鐵轉 型再生、捷運化是正確方向,但車輛、場站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之 改善、擴充,均有賴政府視同大眾捷運系統般予以支持,並建立合 理之補貼機制。
台鐵持續推動企業化(公司化)之改革,必須目標明確,步驟 清楚、穩定下推動。在會計與內部組織上可以朝「車路分離」變革,
以釐清鐵路設施與鐵路營運權責。
3.3.3 公司化要件說明
台鐵屬於公用性大眾運輸事業,公用性大於營利性,為使台鐵 健全經營發展,提供優質的大眾運輸服務,政府為使台鐵從頭出發,
並釐清經營責任乃有公司化要件,依據行政院 92 年 12 月 11 日院台 交字第 0920093777 號函如下:
1.公司化要件
(1)台鐵局債務、員工退撫金等歷史包袱,由政府全部承接。
(2)台鐵局因配合政府政策要求,提供不符企業化經營之運輸服務,
所造成之虧損,如老殘優待差額、小站及服務性路線之虧損等,
由政府全額補貼。
(3)為配合國家發展,有關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維修費用由政府負 擔等。
2.以 92 年為例:
年支出移轉(1)退撫金 44.99 億元(2)利息 10.72 億元(3)工電基礎 設施維護 30.90 億元計 86.61 億元。.年收入補貼,(1)老殘優待差額 6.25 億元(2)支線
、
小站虧損 5.53 億元計 11.78 億元。合併支出移轉 及收入補貼計 98.39 億元。工電基礎設施資產移轉不提折舊及報廢損 失計 17.95 億元。按照營運現況依據公司化要件調整後盈餘約 18 傹元,如表 17 所示。
表 17 台鐵歷年營運現況按公司化要件調整損益
單位:億元 88 年下半年及 89 年度
決算數 項目 88 年度
決算數 一年半 折算一年
90年度 決算數
91年度 決算數
92年度 決算數 收入 222.01 356.85 237.90 213.40 231.02 198.59 支出 312.72 498.51 332.34 339.84 325.64 297.15 當年度虧損(1) -90.71 -141.66 -94.44 -126.44 -94.62 -98.56 公司化要件支出移
轉 106.61 152.94 101.96 107.21 97.50 86.61 公司化要件收入補
貼 13.61 20.81 13.88 13.97 13.82 11.78 小計(2) 120.22 173.75 115.84 121.18 111.32 98.39 公司化要件資產移轉
不提折舊報廢損失(3) 22.29 35.78 23.85 16.57 20.11 17.95 調整後損益
(1)-(2)-(3) 51.8 67.87 45.25 11.31 36.81 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