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劉氏聽政時期的朝局
第二節 與丁謂的爭權:仁宗天聖時「軍國大事權兼處理」
一、代理權力的來源及取得
乾興元年(1021 年)二月戊午(十九日),拖延病體已久的真宗崩殂,仁宗 即位,改元天聖,因為仁宗年歲尚幼,所以安排劉氏以皇太后的身分「軍國大事 權兼處理」,根據乾興遺詔:「皇太子某,予之元子,國之儲君,仁孝自天,其嶷 成質。爰自正名上嗣,毓德春闈,延企隽髦,遵禮師傅。……然年方在沖年,適 臨庶務,保兹皇緒,屬于母儀。宜尊皇后為皇太后,淑妃為皇太妃,軍國事權兼 取皇太后處分。」29劉氏自此開始她具有正當性的垂簾聽政,因先帝遺旨的指定,
以皇帝母親的身分代理皇權,保護養育年幼的皇帝,並且有先皇帝的遺旨背書,
讓她沒有後顧之憂,亦開啟北宋太后介入朝政的先例。但是擁有了代理皇權,並 不等於朝堂大臣們都能配合行事,宋代士人以史為鑑,唐朝因為后妃干政導致朝
29 曾 棗 莊 、 劉 琳 主 編 ,《 全 宋 文 》( 上 海 :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 , 2 0 0 6 ), 卷 2 6 1,〈 宋 真 宗 五 〇 ˙ 乾 興 遺 詔 〉, 乾 興 元 年 二 月 戊 午 , 頁 1 3 2 - 1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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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紊亂,又怎能不懼怕有能力有手段亦有經驗的劉氏垂簾聽政?
關於遺詔其實並非沒有任何爭論,在古代沒有明確斷句標點符號使用下,字 句之間僅僅一字就可以差距甚大,王曾和丁謂在此時有了不同的做法和解法,但 誰是誰非,由於真宗當時已病危,沒有辦法去辯駁到底誰的說法才是正確。真宗 的真實意象到底為何,在劉氏垂簾聽政成定局之時就不再重要,而是大臣們擔心 的「女主稱制」是否會再度上演?趙宋皇室是否能繼續傳承延續?這才是他們最 為緊張的問題。
乾興元年二月戊午,上崩于延慶殿,仁宗即皇帝位。遺詔 尊皇后為皇太后,淑妃楊氏為皇太妃,軍國事權取皇太后處分。
百官見上于延慶殿之東楹。初,輔臣共聽遺命于皇太后,退即 殿廬草制,軍國事兼權取皇太后處分。丁謂欲去「權」字,王旦 曰:「政出房闥,斯已國家否運。稱權尚足示後。且言猶在耳,
何可改也?」謂乃止。30
雖然只是「權」一字之爭,但是兩者解讀出來的意思就完全不同,「兼取」
可指稱完全取之於的意思,「兼權取」的權字則多了衡量和暫且之意,也就是說 軍國事並非真正完全交予皇太后劉氏,而是因為繼位皇帝年幼無法獨自處理朝政 之下的退讓作法,這也暗示了皇帝年歲增長後皇太后手中「兼權取」軍國事的權 力就需要交還。王曾以為真宗的遺詔意思不可改之外,女主當政不是國家的好事 好運,所以代理本身的意涵不能去除,權力只能專屬於皇帝。而丁謂想去掉「權」
字,不僅僅是想讓皇太后大權在握,更因為女主當政沒辦法和正常皇權運作下天 天臨朝,需要仰賴大臣支持和幫助,這可使受皇太后信任的大臣擁有更多權力的 可能性大增。但主要的是,遺詔中其實沒有明確的指出太后臨朝後該如何、何時
30 《 皇 宋 通 鑑 長 編 紀 事 本 末 》, 卷 2 7,〈 真 宗 皇 帝 ˙ 莊 獻 垂 簾 楊 太 后 附 〉, 頁 7 7 2 -7 -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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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簾,而北宋在此之前也並沒有太后垂簾聽政的先例,制度也毫無根據,這也是 劉氏垂簾聽政時,她想要並且積極創制垂簾制度的原因之一。遺詔的問題,其實 也反映了劉氏和大臣們間的關係,雖然被真宗賦予代理皇權的責任,但是她仍然 不代表皇帝,所以大臣們需要解決的不僅僅是遺詔字面上的政權轉移的問題,還 需要進一步思考,從來沒有太后聽政的朝廷應該要怎樣運作,皇帝和太后之間的 共治要怎樣分配權力,應該要給予太后多大的權柄等等。
垂簾聽政是皇帝和皇太后的共治,而非皇太后單獨治理國家,這點也反映在 年號方面:
仁宗即位,改元天聖,時章獻明肅太后臨朝稱制,議者謂撰 號者取天字,於文為二人,以為二人聖者,悅太后爾。至九年,改 元明道,又以為明字於文日月並也。31
劉太后垂簾時期共有兩個年號,一個是天聖,第二個則是明道。「天」可拆 解成「二」和「人」兩字,成「二人聖者」解讀。「明」則可拆成「日」和「月」
兩字,分別代表了皇帝和皇太后,皆是為了彰顯二人聖者意義,《續資治通鑑長 編》亦有相關紀載。32聖者被視為皇權的擁有者,不管劉太后是否真有當皇帝之 心,被奉承依然還是會高興。從二人聖者之意中可知,所謂的太后垂簾聽政,就 是太后同時擁有了皇帝的皇權,而這份代理皇權是由於某個特殊條件下而成立的:
繼位皇帝尚稚齡,無法獨自處理政務,而先皇委託身為母親的太后協同管理。遺 旨中僅指稱讓太后垂簾一同聽政,但並未限定年限,對於何時要交還政權,亦沒 有明確規定,這也是太后垂簾聽政制度中一個很明顯的問題——沒有一個退場機 制。因此太后自己何時卸下聽政,除了掌握在自己手上,同時還有朝中大臣和逐
31 《 事 實 類 苑 》, 卷 3 2 ,〈 典 故 沿 革 ˙ 改 年 號 〉, 頁 2 7 2 。
32 《 續 資 治 通 鑑 長 編 》, 卷 1 1 3,〈 明 道 二 年 ˙ 十 二 月 〉:「 上 初 改 元 曰 天 聖 , 議 者 謂 『 天 』 字 於 文 為 二 人 , 二 聖 人 者 , 執 政 以 悅 莊 獻 太 后 也 。 後 改 『 明 道 』 字 , 於 文 為 日 月 並 , 猶 與 『 天 聖 』 義 同 。 」, 頁 2 6 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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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成長的皇帝身上。
二、與士大夫的互動
(一)與士大夫的合作與傾軋
1. 丁謂擅權與罷政
劉氏在面對暫時由自己掌握的皇權下,有著過去代掌真宗朝的經驗,對她來 說,或許並不算難以上手,但性別決定了她在面對外朝朝臣們的各種不便和困擾,
這時候能夠自由地在朝堂及後宮間走動的宦官,獲得在權力舞台活躍的可能性。
雷允恭為宦官,作為可以出入禁中的入內內班院押班,在劉太后垂簾聽政的 時候更顯重要。他作為大臣們和太后之間的傳聲筒,能有結交大臣交通內外的權 力,這讓他身價大漲,但是他是否可以大權在握,主要來自於處理遺詔後,劉太 后取得正式攝政權力和地位,與大臣們商討如何達成「軍國大事權兼處理」的方 式。由於劉氏是宋代第一位垂簾聽政的太后,過去宋廷並沒有相關制度,所以在 儀式制度上顯得捉襟見肘,但政務不能不處理,所以在面對完真宗過世休朝,大 臣們幾次上書請奏聽政後,劉氏仍舊得展開她的垂簾聽政,但是聽政的方式要如 何呢?
《續資治通鑑長編》〈乾興元年˙二月〉中劉太后向宰輔大臣們表示,33「皇 帝視事,當朝夕在側,何須別御一殿也。」,而王曾提出效仿東漢的模式,五天 在承明殿上朝一次,皇帝坐在左側,太后坐右側,並垂簾於前聽取政務。34但是
33 《 續 資 治 通 鑑 長 編 》, 卷 9 8 ,〈 乾 興 元 年 ˙ 二 月 〉, 頁 2 2 7 2 - 2 2 7 3 。
34 《 澠 水 燕 談 錄 》,卷 2,〈 名 臣 〉:「 乾 興 初,丁 謂 欲 每 議 大 政 則 太 后 後 殿 朝 執 政,
朔 望 則 皇 帝 前 殿 朝 羣 臣 , 其 餘 常 事 , 獨 令 入 內 押 班 雷 允 恭 附 奏 禁 中 , 傳 命 二 府 。 眾 以 為 隔 絕 中 外 , 不 便 。 王 沂 公 時 判 禮 院 , 引 東 漢 故 事 , 皇 帝 在 左 , 太 后 在 右 , 同 殿 加 簾 , 中 書 、 樞 密 院 以 次 奏 事 。 人 心 乃 安 。 」, 頁 3 4 - 3 5。 亦 提 及 此 事 , 但 僅 以 王 曾 提 出 來 的 東 漢 故 事 為 辦 法 作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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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謂希望自己獨攬大權,所以提出皇帝僅每個月初一和十五日面見一次群臣,重 要事務則讓太后和皇帝直接招集宰輔執政大臣們決定,其他瑣碎小事交由雷允恭 傳奏給劉太后,直接讓太后處理。這種處理方式,其實表示了皇太后的地位和權 力在皇帝之上,因為皇帝參與不多,小事盡是太后決定,大事他又需要和太后及 宰輔大臣們商討,一個月面見大臣的次數也僅有二次。所以王曾當時便認為,若 按照丁謂的建議,如此一來,宦官擁有的權力就太大了,兩宮和執政宰輔間存在 宦官這個中間人,之後會造成禍端,但丁謂不理會。王曾亦向劉太后上奏:「宋 王朝是太祖、太宗和先帝真宗的天下,而不是太后您的天下,為何要讓皇帝和太 后兩邊處理不同的天下政務?不僅讓皇帝與大臣們之間有所阻隔,而事情上奏的 權柄交由宦官內侍,更是天下大亂的前兆。」35但是最後劉太后仍選擇丁謂的辦 法,因為顯示她能夠掌握更多政事之外,她的決策重要性更高過皇帝。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乾興元年˙二月癸亥〉:「癸亥(二十四日),太后忽 降手書,處分盡如謂所議。蓋謂不欲令同列預聞機密,故潛結允恭使白太后,卒 行其意。及學士草詞,允恭先持示謂,閱訖乃進。」36丁謂和雷允恭已經私下結 交,讓他可以擁有比其他輔政大臣權力,可先行得知政務機密,而劉太后對丁謂 和雷允恭也信任有加,但是這是丁謂考量過自己在朝堂獨攬其他輔臣大權下與劉 太后合作的結果,其他大臣們被排除在外。朝堂政務在決定太后如何垂簾聽政之 後展開:「三月庚寅(二十一日),初御崇德殿聽朝。皇太后設幄次於承明殿,垂 簾以見輔臣。丁謂等奏曰:『屬者太后受遺總政,群情協寧,實天命所定。』太 后遣內侍答曰:『先帝升遐,內外晏然,皆卿等夙夜盡忠。』丁謂等各兩拜。」37
35 《 續 資 治 通 鑑 長 編 》, 卷 9 8 ,〈 乾 興 元 年 ˙ 二 月 〉:「 而 丁 謂 獨 欲 皇 帝 朔 望 見 羣 臣 , 大 事 則 太 后 與 帝 召 對 輔 臣 決 之 , 非 大 事 悉 令 雷 允 恭 傳 奏 , 禁 中 畫 可 以 下 。 曾 曰 :『 兩 宮 異 處 而 柄 歸 宦 者 , 禍 端 兆 矣 。 』 謂 不 聽 。 」, 頁 2 2 7 2 - 2 2 7 3。 元 ˙ 張 光 祖 ,《 言 行 龜 鑑 》( 臺 北 : 台 北 商 務 印 書 館 影 印 本 , 1 9 8 3 - 1 9 8 6 ,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本 ), 卷 6 ,〈 政 事 門 ˙ 請 太 后 權 臨 前 殿 處 分 軍 國 事 宜 奏 〉:「 天 下 者 太 祖 、 太 宗 、 先 帝 之 天 下 也 , 非 陛 下 之 天 下 也 。 奈 何 使 兩 宮 異 位 , 不 共 天 下 之 政 ? 是 壅 主 上 之 聰 明 , 絕 下 情 而 不 使 通 , 況 宮 人 專 政 , 亂 之 始 也 。 」, 頁 5 2 1 下 。
36 《 續 資 治 通 鑑 長 編 》, 卷 9 8 ,〈 乾 興 元 年 ˙ 二 月 癸 亥 〉, 頁 2 2 7 3 。
37 《 皇 宋 通 鑑 長 編 紀 事 本 末 》, 卷 2 7,〈 真 宗 皇 帝 ˙ 莊 獻 垂 簾 楊 太 后 附 〉, 頁 7 7 5
37 《 皇 宋 通 鑑 長 編 紀 事 本 末 》, 卷 2 7,〈 真 宗 皇 帝 ˙ 莊 獻 垂 簾 楊 太 后 附 〉, 頁 7 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