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加強各航空站員額合理配置,依現階段各航空站營運量多寡及未來重 大政策之推動,檢討各航空站人力配置之優先順序,並於行政院核定員 額總量範圍內,依各航空站業務消長情形,建立員額彈性調配之定期檢 討機制。
2. 目前國外航空站消防隊採勞務外包之國家,如日本、澳洲等其消防人力 市場需求較大;採納入公務體系之國家,如香港等,其人口及面積均相 對較少,而台灣整理環境與香港及新加坡類似;目前國內航空站消防隊 採自建管理模式雖屬可行,然為期全國消防人力統一管理,航空站消防 人員未來納入中央或地方消防體系管理,或由交通部民航局輔導消防人 員考訓,以轉任公務體系後自行管理,均為可行方案。
3. 航空站消防隊人力組織模式原則上,仍以先考訓後納入公務體系為優先 考量。
4. 惟基於法源或政府總員額管制等問題導致窒礙難行時,則考量維持自建 管理。
5. 桃園機場公司消防隊,桃園國際航空站於 99.11.01 已國營化並改制為桃 園國際機場股份公司,薪資及福利均有提高;然仍以先考訓後納入公務 體系為第一優先考量,其次以國營化模式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6. 基於國家消防資源之整合與管理一元化之考量,建議宜由交通部或內政 部消防署逐步成立一機場特區消防總隊,將各航空站消救部門納入中央 與地方消防公務體系,俾統合各航空站消救指揮作業體系及緊急應變能
力。而現有工級、約僱人員以「移撥」方式繼續任用,或輔導人員參加
低,影響士氣 人員工作與消防隊任
三 三 三
三、、、、國內外航空站以外消防組織及訓練概況國內外航空站以外消防組織及訓練概況國內外航空站以外消防組織及訓練概況國內外航空站以外消防組織及訓練概況 3.1 國內公部門消防體系人力組織國內公部門消防體系人力組織國內公部門消防體系人力組織 國內公部門消防體系人力組織
3.1.1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
要討論消防機關人力配置,需先了解消防機關車輛配置情形,進而計 算出各消防分隊所需的人力,故參酌「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 配置標準」第 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規定,說 明如下27:
1.消防車:
(1) 直轄市、市、縣轄市及五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 輛;三萬人以上不滿五萬人之鄉(鎮)每一萬五千人配置消防車一輛;
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其設有分隊者,消防車基本 配置至少二輛。
(2)消防車之種類,由直轄市、縣(市)視該地區實際需要狀況配置。
2.救災車、消防勤務車:
(1)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
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2)勤務機車:依消防機關編制員額每滿三人配置一輛。
(3)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視該地 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3.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
4.以台北市為例(如表 18):直轄市、縣市人口密度在 1500 以上,或 2<分隊 數/鄉鎮數者,依鄉鎮市(區)為單位,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並得依 附表增加。
表 18 台北市應配置消防車輛 行政區 人口 人口密度 應配置消防車輛
(四捨五入) 分隊數 最低 最高 大安 313508 27594 31 45 3
士林 285945 4584 29 42 7 內湖 266762 8447 27 39 4 文山 261825 8309 26 38 4 北投 249712 4394 25 36 5 信義 227706 20316 23 33 3 中山 218675 15982 22 32 3 松山 209884 22597 21 30 2 萬華 190374 21505 19 28 2 中正 159261 20935 16 24 5 大同 124760 21958 12 19 3 南港 113713 5206 11 18 2 合計 2622125 9647.27 262 384 43 現有車輛數 260
資料來源:台北市消防局
5.以高雄市為例(如表 19):直轄市、縣市人口密度在 1500 以上,或 2<分隊 數/鄉鎮數者,依鄉鎮市(區)為單位,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並得依 附表增加。
表 19 高雄市應配置消防車輛
直轄市、縣市人口密度在 1500 以上,或 2<分隊數/鄉鎮數 者,依鄉鎮市(區) 為單位,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並得依附表增加。
行政區 人口 人口密度
應配置消防車 輛 (四捨五入)
分隊數 最低 最高
三民 355942 9712 36 50 3
前鎮 200566 22931 20 29 2
左營 188304 6592 19 27 2
苓雅 186945 3832 19 27 1
楠梓 170281 8472 17 25 2
小港 152733 8472 15 23 2
鼓山 124938 28760 12 19 2
新興 56843 28760 6 10 1
旗津 29887 20416 3 5 1
前金 29721 16002 3 5 1
鹽埕 28181 19900 3 5 0
合計 1524341 9924.57 153 225 17 現有車輛數 130
資料來源:高雄市消防局
6.以桃園縣為例(如表 20):直轄市、縣市人口密度在 1500 以上,或 2<分隊 數/鄉鎮數者,依鄉鎮市(區)為單位,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並得依 附表增加。
表 20 桃園縣應配置消防車輛
行政區 人口 人口密度 應配置消防車輛
(四捨五入) 分隊數
最低 最高 桃園市 396607 11395 40 54 3
中壢市 361857 4728 36 50 4
平鎮市 205058 4294 21 30 4
八德市 173309 5141 17 25 2
楊梅鎮 145160 1628 15 22 3
蘆竹鄉 135429 1793 14 21 4
龜山鄉 133724 1856 13 20 3
龍潭鄉 113572 1509 11 18 2
大溪鎮 91079 866 9 15 2
大園鄉 80281 918 9 15 3
觀音鄉 60270 685 9 14 3
新屋鄉 49713 584 6 10 2
復興鄉 10457 29 6 8 2
合計 1956516 1602.45 203 302 37
現有車輛數 287
資料來源:桃園縣消防局
7.依據各消防機關消防車輛需求數及「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 置標準」規定計算,截至 98 年底全國消防車輛總需求數仍不足 249 輛,
並經審計部表示目前部分鄉鎮所配置消防車輛數低於上開標準規定,如 政府無法適時就消防車輛不足問題予以解決,恐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 障造成影響,甚至未來遭遇大型災難時,消防車輛之調度支援勢必捉襟 見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事前完善的整備,必能將災害帶來
的傷亡損失降至最低,故解決消防車輛不足問題實為政府當前要務,刻 不容緩。
3.1.2消防車輛及人力配置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 5 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故地 方政府依財政情況、地區環境特性之搶災任務需求、大中分隊設置情形、
組織編制修編情形、相關特種搜救勤務及實際勤務編配狀況,並參酌勤休 情形,配置各車種救災所需消防人力。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1.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2.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 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3.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 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4.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5.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3.1.3消防機關人力現況
1.組織編制概況
現行各消防機關組織編制(如表 21、22),多係在 89 年「災害防救法」
實施前建置,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急速發展及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 救災型態趨於複雜,致消防人員勤務量及危勞程度偏高,惟囿於地方政府 財政困難,消防人力未能即時補充,普遍超時服勤,對消防人員身心健康 造成嚴重威脅。
目前我國消防機關編制總員額為 16,933 人,預算總員額 13,815 人,實 際員額 12,913 人,消防人力配置比率以實際員額計為 1:1,794,臺北市為 1:1,604、高雄市為 1:2,199、新北市為 1:1,874、臺中市為 1:2,529、臺
南市為 1:2,105,整體而言,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如日本 1:829、
東京都 1:682、美國紐約市 1:486。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19、55、56 及 62 條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
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以及組織與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權責。為建置合理消防人力,內政部於 92 年 4 月間依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30 條規定,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
以車輛裝備、勤務、勤休、人口面積、特殊建築及離島等因素計算消防機 關合理員額,並函請各縣(市)政府參酌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修訂 編制及規劃分年進用員額。惟目前各縣(市)消防機關編制(預算)平均員額僅 達設置基準低限 69.8%(56.98%),除新北市與桃園縣配合改制,參照上開 設置基準低限標準,修訂所屬消防機關編制員額外,其餘縣(市)消防機關編 制(預算)規模與設置基準低限,仍有甚大差距。
為協助各縣市政府解決地方消防人力不足問題,內政部於 94 年研訂「地 方消防人力補充 5 年中程計畫」28,奉行政院 95 年 2 月 10 日院臺交字第 0950003819 號函核定原則同意,由中央寬列經費預算,自 96 年起至 100 年 止協助各地方政府於 5 年內補實所屬消防機關現有(或擴編)之編制缺額,
期逐步建置合理之地方消防人力。截至 100 年 3 月底,地方消防人力(不 含行政人力)計 11,697 人,較 94 年 8,386 人,已成長 39.48%。
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近年不斷擴增,邇來社會輿情迭有反映消防人力 不足,影響消防勤(業)務績效,為建構完善防救災體系,營造一個快樂、安 全的生活環境,追求「零災害」的目標,內政部已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協請 各縣(市)政府支持所屬消防機關組織變革,並參照「直轄市縣市消防機 關員額設置基準」29完成修訂編制擴增員額作業,期逐步建置合理消防人力。
28地方消防人力補充 5 年中程計畫,內政部消防署,民國 94 年
表 21 各縣市消防機關設置員額資料表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
2.人力結構30
表 23 年齡及性別分佈
表 24 學歷分佈
3.1.4人事法規相關規定與研析
與消防機關相關法規及規定計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各級消防機 關人員遴用標準及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其任用資格、遴用標準依序分述如 下:
1. 任用資格
(1)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 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 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2) 各級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 或警察學校消防系、所、科、組、班畢(結)業,並需通過公務人員
(2) 各級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 或警察學校消防系、所、科、組、班畢(結)業,並需通過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