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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就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第二章 英國法下保險人遲延給付之規定

第二節 英國法就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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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遲延所生之損害為給付,並主張保險人未承認其於保險契約之責 任為違反保險契約之約定。然上訴法院判決要保人敗訴,保險人僅需 依據保險契約賠付要保人即可,而無須對於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負損 害賠償責任。對於保險人未適時處理相關賠案,上訴法院認為要保人 此時僅可無須取得保險人之同意而自行修復受損之標的物。然要保人 未自行修復受損之標的物所致之損失,此損失係要保人未為前揭修復 之行為所致,損失與保險人遲延給付之因果關係並不存在。Evans 大 法官認為,此類損失係因要保人未能進行即時修復所致,換言之即要 保人無法修復其相關設施致停止營業之損失係因要保人之財務狀況 不佳所致,其無法將此所生之損失歸因於保險人遲延給付所生。然 Evans 大法官認為此種結果對於要保人相當不公平。Beldam 大法官則 認為就此應採修法之方式解決此種對要保人不利之情況,其認為保險 人僅依據保險契約為補償並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不足以解決要保人因 保險人遲延給付所致之損失。

第二節 英國法就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於英國法下就保險人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不得請求損害賠 償。此項法則係於前揭 Sprung v. Royal Insurance (UK) Ltd 案由上訴法 院所確定。然於蘇格蘭法下,遲延給付為違反契約之行為,按 Hadley v. Baxendale3案所確立之法則,其得請求損害賠償。

3 9 Exch 34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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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一般契約法之損害填補

按英國法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之約定時,他方得請求損 害賠償。即被害人得就於契約訂定時,雙方當事人所得預見之損失請 求損害賠償。其有如下三個條件:

1、被害人必須證明有真正之經濟上之損失。若其損失僅為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其不得因此而請求損害賠償。若契約之主要目的為滿足 當事人心靈上之平靜者,則其得請求。

2、被害人應採取必要之行為藉以減少損失。

3、損害之範圍限定於契約條款有規定者。

於 1854 年 Hadley v. Baxendale4案,建立契約法可預見損失之原 則。即損失必須為雙方當事人於訂定契約時得以合理預見者。其成立 有下列兩個條件:

1、 損失必須為依據通常情況下可得以合理預見者。

2、必須為訂立契約時,所得以預見者。

於 Hadley v. Baxendale 案,工廠之經營人之機器損害,其欲交付 於格林威治之原製造商修理,遂委託運送人為運送。然運送人遲延將 該物品送達目的地,導致於格林威治之原製造商未能即時修護。因該 機器未能及時修復,整個工廠之生產因此停頓。工廠經營人遂對運送

4 9 Exch 34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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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起訴,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失,然其請求遭該運送人拒絕。法院 於審理後認為運送人無法知悉其工廠因該機器未修護前無法作業生 產之情況,因此工廠經營人就停工所生之損失並非緣於運送人遲延所 致,因此無法請求運送人賠償,且此種特別情形亦非雙方當事人於契 約訂定時運送人所得知悉者。

於本案中所謂可合理預見者,為其具有極大之可能性而非絕對無 任何可能性者。此較其侵權行為法下就可合理預見之損失有更多之限 制,即如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所認為非通常之風險欲加以保護者,其 必須於契約訂定前即加以說明,使他方當事人了解。

於 2008 年於 The Achilleas5案,傭船人還船遲延,結果導致船東 無法於高租金之時間點將船舶租出,而於租金下降時始將船舶租出。

船東隨即請求租船人對於後一傭船人承租期間,就前後兩租金之價差 為賠償。傭船人抗辯其僅對遲延還船船東所生之損失負責。英國大法 官判決傭船人所負擔之損失賠償責任僅限於遲延還船階段,一般市場 所了解之行情部分損失。法院論及所謂可預見之損失為雙方當事人均 得以知悉者。然而,於一般正常之情況下,或通常之市場情況中,當 事人一方無法合理之瞭解者,則推定其無須負擔此種責任。此對於商 業於實務進行中之情況下解釋契約有相當之重要性,其可藉以確定當 事人可否經推定負擔此種責任及支付此種損失。Walker 大法官認為有 部份契約,如傭船契約與建築契約等即有特殊之性質存在。於此等契 約下,雙方當事人對於契約一旦違約時,其將有相當損害之特別知識

5 Transfield Shipping Inc v Mercator Shipping Inc (The Achilleas) ,2008, UKHL 48; 1 AC 6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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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按於一般航運市場對於還船遲延,於該期間內所生之損失應有 通常之了解,英國法院認為此種了解應予以尊重,即得對此所生之損 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1829 年 Page v. Newman 案法院認為如缺乏特定之合意或商業慣 例,於普通法中無須支付利息6,然此法則並未受英國蘇格蘭法所接 受。1893 年 Herschell 大法官於 London, Chatham and Dover Railway Co v. South Eastern Railway Co 案雖表明其難以接受本案之判決理由,但 本規則並無任何理由可將其重新檢視7。其認為此原則係建立於 Hadley v. Baxendale 案,雖然利息於一般情況下無法支付,但於有特 殊之情事時則得請求支付。

於 2007 年,大法官於 Sempra Metals v. InlandRevenue8案,認為 納稅義務人多繳納稅款,稅務單位應將其所多交之稅款退還,其要求 法院決定是否可因此於返還時請求以複利計算之利息?大法官則藉 此機會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遲延給付時得否請求損害賠償加以考 慮。Nicholls 大法官認為於英國法應對於因違反契約所導致之損失負 損害賠償責任,藉以滿足填補間接之損失。於過去,此原則係為一異 常的、非原則性的例外規範,即對於違反契約債務不履行時,請求利

6 9 B & C 378, 1829.

7 London, Chatham and Dover Railway Co v South Eastern Railway Co,1893, AC 429.

8 Sempra Metals Ltd (formerly Metallgesellschaft Ltd)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2007, UKHL 34; 1 AC 56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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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所生之損害填補。Nicholls 認為債務人不履行契約之債務時,不能 因此而免除其責任。進而要保人可證明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失,此等 損失得請求損害賠償。可能之損失包含借貸所生之費用,或因此喪失 投資機會之損失。然 Nicholls 大法官並未限定其範圍於利息之部分,

其強調此係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失有許多之類型。Nicholls 大法官並 特別強調請求此等損失應予以特別之證明。

第三項 減輕損失與被保險人之財力不足

要保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將受到要保人是否可減少損失之責 任影響。於法律中期待受害者因他方有違反契約之情形時,如同無可 請求賠償之狀態,其應以自身之力量解決此種不利之情況。換言之,

受害人應盡一切可能之方式藉以降低損失之範圍。然此問題之困難點 在於如被害人無能力就此損失加以減輕時,應如何加以處理?於 1933 年於 The Liesbosch Dredger v. Owners of SS Edison9案, Wright 大法 官認為法律無法對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考慮所有之情形,其認為受害 人因缺乏財力而無法減輕損失,法律無法就此金錢之損失加以填補。

於 Lagden v. O’Connor10案,大法官認為於契約或侵權行為之請求 中,許多損失係可歸因於外部之因素而難以證明,然因缺乏財力不得 被認為係例外之因素。Hope 大法官論及法律要求侵權行為人對於可 合理預見之損失承擔責任,係因其可預見被害人或可能對外借款或其

9 The Liesbosch Dredger (Owners of) v Owners of SS Edison (The Liesbosch), 1933, AC 449.

10 1 AC 106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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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合理之費用減少其損失之原因所致11

於 Sprung 案,Evans 大法官論及 Sprung 案之要保人無法進行修 護或重置係因其無法取得必要之財務支援所致。按 Lagden 案之見 解,Sprung 因無法取得財務支援因而所致之損失,保險人即須賠償,

其並有因果關係之存在。換言之,如果保險人須對此可預見之損失負 責,則無論要保人是否得以減少損失,均不影響保險人就此損失負損 害賠償之責任。

第四項 保險案件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於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失,對於非補償性保險並不適用,即此僅適 用於補償性保險之範圍。於 Sprung 案之判決有下列數點值得加以注 意:

1、於補償性保險,保險人之主要義務並非對於損失為補償,而係防 止損失之發生。

2、如果保險之補償給付係為損害賠償而非債務,則無法對於損害請 求損害賠償。

3、於保險契約中並無任何默示條款約定應於特定之期間為給付。

第一款 保險人之主要義務為防止損害之發生

於 1990 年於 The Fanti 及 The Padre Island12兩案,Goff 大法官論

11 Above, para 61.

防止損害之發生。於 Transthene v. Royal Insurance 案,保險人就前揭 觀點加以爭執,其認為如前揭觀點可以成立,則從保險事故發生時, The Padre Island 兩案,要保人並主張衡平原則得加以適用,其認為保 險人必須實踐其於保險契約所為之承諾,並盡速補償第三人藉以避免

12 Firma C-Trade SA v Newcastle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The Fanti); Secony Mobil Oil Inc v West of England Ship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The Padre Island),1991, 2 AC 1.

13 Transthene Packaging Co Ltd v Royal Insurance (UK) Ltd ,1996, Lloyd’s Reinsurance Law Reports 32, p.40.

14 Apostolos Konstantine Ventouris v Trevor Rex Mountain (The Italia Express (No 3)),199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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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保險,就保險標的之船舶約定保險價額為四百萬元,該船於 Piraeus 港修理時遭爆炸而沉沒。保險人因懷疑係要保人自行鑿沉該船,且陳 稱其為公平持續調查相關事故發生,此調查經過三年半之時間。保險 人對於相關事證均秘密加以錄影,然這些錄影資料不被法院所採納,

保險人隨即撤回其抗辯,並主張賠償要保人四百萬元。要保人則主張 要求因保險人應對於因遲延給付所生之各種損失負賠償責任,其包含 收入減少之損失、資本支出、替代船舶之費用、避難港之費用與不便 利之損失等。本案產生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下之主要責任為何之爭點。

保險人隨即撤回其抗辯,並主張賠償要保人四百萬元。要保人則主張 要求因保險人應對於因遲延給付所生之各種損失負賠償責任,其包含 收入減少之損失、資本支出、替代船舶之費用、避難港之費用與不便 利之損失等。本案產生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下之主要責任為何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