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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族移民在北婆羅洲的發展軌跡

第二章 北婆羅洲的開拓與華族教育史概況

第二節 華族移民在北婆羅洲的發展軌跡

自中國歷史記載,中國和浡泥國的往來早在北宋時期就有紀録。16到了十三世

12 五華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著:《五華縣志》,廣東人民出版社,廣東,1991 年,第 476-485 頁。

13 左芙蓉著:〈基督教在近代客家人中間的傳播與影嚮〉,《北京聯合大學學報》第 2 卷第 3 期總第 5 期,2004 年 9 月。經筆者查證,左芙蓉在文章中使用「心光育女院」有誤,「心光育女院」實為

「心光盲女院」,全名叫「黃塘心光盲女院」。此為一所專為盲人所設的學校,由修女 Sister Alwine Berg 主持,它只招生小女生,參考自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Libraries,檔案編號:

QQ-30.065.0017。

14 孫立新著:〈從中西文化關係角度 19 世紀德國新教的中國傳教〉,《文史哲》第 5 期總第 278 期,

2003 年。

15 統計數見:P86, R·Gru ndem ann ,Mission sgeographieund—statistik. Zur Dars tellung des Standes der evangelis chen Mission am Schluss des 19. Jahrhun dert s ,Calw Stuttgart 1901。轉載自孫立新著:〈從 中西文化關係角度 19 世紀德國新教的中國傳教〉,《文史哲》第 5 期總第 278 期,2003 年。

16 有關宋朝時期和浡泥國的往來紀録請參考馮承鈞:《中國南洋交通史》,臺北:商務印書館,1993 年,第 195 至 2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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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年英人孚萊司特 Thomas Forrest 報導說華人多居住在塔坦河 Patatan River,河 口以上 3 里至 4 里臨河處有大約 100 棟房屋;更有英人稱中國和汶萊的貿易活動 相當頻繁,華人甚至在當地建造船隻並定居,或種植胡椒、或開設小商店;到了 1820 年,英人克勞孚特 Crawford 估計許多金礦工人、貿易商、農夫、造船與各種 技術工匠皆為華人,至十九世紀 40 年代,英人學者羅伊 Hugh Low 估計為 3 萬人。 賀士 Walter Medhurst 為殖民官,始行移殖政策,主要的目標就是華人勞工,Mr.

Alfred Dent 甚至在 1881 年向英國皇家地理學會的講演說:「開發這個國度主要必

20 Gunung Kina-Balu:「Kina」是中國的別稱,「Balu」則是「寡婦」之意。中國寡婦山的故事除見 於謝克鈿《北婆年鑑》1952 年,第 8 頁、宋哲美《華僑志--北婆羅洲、婆羅乃、砂勞越》1963 年,

第 5 頁等中文專書外,又見於 Owen Rutter , British North Borneo—an account of its History , Resources and Native Tribes , page57, 1922.等專書內。

21 李恩涵:《東南亞華人史》,臺北:五南出版社,2003 年,第 223 至 232 頁。

22 國史館外交檔案:020-010607-0005。

23 K. G. 特裡甘寧:《特許公司統治下的北婆羅洲勞工問題》,轉載自廈門大學南洋研究所編:《南 洋問題資料譯叢》,1963 年第 2 期,第 1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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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一帶居住過一段時期的華人輾轉而來,他們多居住在西岸亞庇和納閩;

一為中國廣東省客家人,他們多居住在北岸古達 Kudat 和山打根 Sandakan。前者 由新加坡華商公司自備船隻運載工人往返北婆羅洲和新加坡之間;後者則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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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0 年代北婆羅洲煙草工人及客家婦女照

資料來源:翻攝自山打根圖書館北婆洲檔案室

國民政府成立後,渣打公司和北京政府訂定條款,招募北方墾戶,議定條款 十三條,續訂章程十一則。30此簽訂條約後,渣打公司委託英商天津仁記洋行招得

30 英屬北婆羅洲招殖華民條款:一、每戶須給土地十英畝以上;二、每畝每年繳納租金五角,最 初二年免收;三、所墾之土地,得轉讓於其他華人;四、該民赴北婆羅洲川資,由英屬北婆羅洲政 府供給,另給男丁費用每日三角五分,至由收成為止;五、男丁攜帶眷屬,其川資亦由北婆羅洲政 府供給,並照發日常費用;六、該民如不服水土,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居留者,北婆羅洲政府可資送 返回故里,但無須預先向該民聲明;七、北婆羅洲政府保證於華民到達時,即為安置住所;八、該 民之土地,至少以半數種稻或椰子、咖啡、胡椒,所需種子由北婆羅洲政府發給;九、華民農具,

由北婆羅洲政府發給,但須償還;十、該民子女,由北婆羅洲政府特設學校供其讀書;十一、華民 死亡後,其柩如願運返本籍者,由北婆羅洲政府供給川資;十二、華民抵達北婆羅洲,無須另定合 約;十三、華民初次登船時,由中華民國政府派員同往照料。

英屬北婆羅洲招殖華民章:一、墾戶除種植外,不得令其改事他項工作,唯本人自願經營其他事業 者聽便;二、墾戶遇水災、旱災致歉收時,應予欠租或減租;三、該墾戶不帶家眷者,應每人給安 家費三十元,無須償還,該款由英屬北婆羅洲政府駐天津代表按月付給;四、英屬北婆羅洲政府允 許依照最惠國人民,平等對待墾戶;五、此次招殖華民,以二百五十家為限,由中華民國政府派員 駐英屬北婆羅洲保護僑民。如墾戶均願居留者,英屬北婆羅洲政府有意續招華民前往時,中華民國 政府可商得北婆羅洲政府同意,派領事常駐該地;六、此次所定個條款,雙方已商妥。惟華民到達 後,如中華民國政府所派人員體察情形,認為有不便之處,可向當地政府商洽改善,以後方許續招 華民前往;七、中華民國政府對所派人員,關於華民利益可與當地政府商洽,所需經費,由北婆羅 洲政府在薪俸中籌給;八、中華民國政府應令天津地方官員,協助北婆羅洲代表籌辦運送華民事宜;

九、墾戶未登船前,委員應詢問各墾戶,是否明悉一切章程之內容;十、開列墾戶名冊,及由合格 醫生檢驗身體等事,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派人員辦理;十一、凡運送墾戶船隻,應遵照英國運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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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Jones,L.W. , North Borneo, Report on the Census of Population, 1960,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Kuching , Sarawak.參考自劉文榮:《馬來西亞華人經濟地位之演變》,臺北:世華經濟出版社,1988 年,第 43 至 44 頁。

36 Wong Tze-Ken, The transformation of an immigrant Society : A Study of the Chinese of Sabah, London : Asean Academic Press,1998,Pg 89. 參考自張德來:《沙巴的客家人》,亞庇:沙巴神學院,

2002 年,第 34 頁。

37 張德來:《沙巴的客家人》,亞庇:沙巴神學院,2002 年,第 30 頁。

38 李恩涵:《東南亞華人史》,臺北:五南出版社,2003 年,第 223 至 232 頁。

39 張德來:《沙巴的客家人》,亞庇:沙巴神學院,2002 年,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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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英國國家檔案館:CO 874/904 “Report on Chinese immigration by E. R. Hallifax.”

43 國史館外交檔案:020-010607-0005。

44 何鳳嬌:《東南亞華僑資料彙編(二)》,臺北:國史館出版,2003 年,第 87 頁。

45 Victor Purcell , The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 p.366 轉引自李恩涵:《東南亞華人史》,臺北:五南 出版社,2003 年,第 2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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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參見馬來西亞統計局:Population Distribution and Basic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Report - Population & Housing Census 2010。20120401 閱讀。

49 麥希真:〈回憶馬來西亞教會〉,參考自 http://www.cccowe.ca/art/22/0000361/。又見莊祖鯤:〈印 尼、馬來西亞─穆斯林宣教之沃土〉,文萃選集,參見 http://www.tktruelight.org/articles/article38.htm , 文中更指出東馬地區的基督徒人口比例乃亞洲最高。 20120401 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