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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菸品訊息接觸與其相關因素探討

菸商針對青少年的行銷策略。包括:第一,在商店中擺在青少年 容易取得的位置。第二,在電影中,使菸大量的出現。第三,菸商成 為網站的贊助商,不只在網路上推出廣告,也販售折扣的菸品。第四,

在青少年接觸的雜誌中放入菸的廣告。第五,使菸變的美味,在菸中 添加糖精,讓菸成為對兒童而言更美味的東西。第六,菸商跟糖果公 司合作,推出菸包裝的糖果,目標是使兒童成為未來的吸菸者(Cancer Council New South Wales,2007;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4)。

對於菸品廣告媒體,分為三部分說明,包括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菸品訊息接觸相關法規以及菸品訊息傳播媒體:

一、 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 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菸 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 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行政院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7b)。

WHO(2008a)於世界菸草報告中提出「MPOWER」的概念,當中”E”

代表實施禁令於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Enforce bans on tobacco advertising),文中指出菸商聲稱他們的廣告和促銷目的並非在於 增加銷售量及吸引新的使用者,但這並非事實;菸商的廣告及促銷增 加了菸品的銷售量,變相的鼓勵已吸菸者吸食更多的菸品,並且降低 他們戒菸的動機,除此之外,他們無形之中慫恿了青少年嘗試吸菸並 且期待他們成為長期吸菸的人。菸品的促銷活動,是造成美國青少年 吸菸率快速增加的因素之一(Redmond,1999)。

Crofton & Simpson(2006)與Klein & Clair(2000)指出,從 70年代開始,菸商於製菸過程中,將添加甜味劑加入菸草,如可可粉、

甘草根、糖漿、焦糖和乾果等以合乎青少年的喜好。透過媒體的廣泛 宣傳和報導,將吸菸與善於交際、自信、減壓、紓緩生活節奏以及控 制體重等概念聯繫在一起,旨在迎合年輕女性的喜好。菸草公司通過 贊助音樂活動、電視、電影和體育活動等以拓展更大的市場,當他們 推廣時裝活動時,現場或照片均展示吸菸的模特兒;菸草公司亦會邀 請體育女明星作品牌代言人,或者穿著帶有其品牌的運動服裝。菸品 廣告主要透過運動與休閒生活的描繪,訴諸於個人享樂的價值,這些 價值包括「享受生活」、「自尊」、「智慧」、「刺激的生活」與「富裕的

生活」等。同時,菸品廣告中出現的人物以男性西方人為主,並且將 吸菸者描繪成陽剛、愛冒險、享受生活、朋友多與性感魅力,試圖淡 化香菸對於健康的負面影響(張卿卿,2005)。菸品廣告多為簡短的 文字,亦不直接鼓勵人們吸菸,而利用圖像將吸菸與積極的形象做連 結。菸品廣告常伴隨著獨立、健康、冒險、身體魅力的象徵圖像,並 暗示吸菸是改善自我形象的有利工具,研究顯示低自尊的青少年特別 容易因此被說服(羅鈺婷,2004)。而Alman, Levin, Coeytaux, Slade

&Jaffe(1996)也發現12到17歲青少年對於菸品的促銷活動會提高青 少年對菸品及吸菸者持正向態度。

在美國,有10%的學生曾經獲得由菸商提供的免費菸品(CDC,

2008a)。Dejong於1996年就美國菸商公司針對學生所發行的週刊進行 分析,發現在吸菸議題的相關報導中,提供相當偏頗的訊息。例如描 述吸菸人口眾多、吸菸是很平常的事,使青少年忽略吸菸對健康的危 害;塑造菸品是禁果的文化價值,來誘惑青少年偷吸一口;研究中推 論,青少年在接受這些扭曲的訊息後,可能改變對菸品的態度,進而 成為嘗試吸菸的危險族群(引自羅鈺婷,2004)。在台灣,行政院衛 生署國民健康局(2008)調查發現,屏東科技大學接受英美菸草公司 贊助,進行植樹活動;另外,在網路蒐尋過程中意外發現2006年四技 二專國文科共同試題以第四屆「JTI(傑太日菸)紅樹林生態之旅」

對外文宣為閱讀測驗之考題。瑞士菸商菲利普莫里斯台灣分公司2003 年贊助國立藝術學院第十三屆畢業公演等十七項活動,獲得國立台北 藝術大學、台北越界舞團、光環舞集舞蹈團、古名伸舞蹈團等聯合推 薦,得到文建會文馨獎銀牌的表揚(台灣國際醫學聯盟,TIMA,2008)。

菸商每年花費數百億元於全球菸品的促銷活動藉以吸引新的、年輕的 以及長期使用菸品的消費者來取代已戒菸或因為吸菸相關疾病而死 亡的人(Crofton & Simpson,2006;WHO,2008;KreslaKe , Wayne, Alpert, Koh & Connolly,2008)。是故,世界衛生組織(WHO)將2008 年世界無菸日主題訂為「無菸青春(Tobacco-Free Youth)」,內容 主旨乃說明菸商利用廣告促銷菸草相關產品給青少年,並且造成半數 的使用者死亡;故此,應有完整的法令規範直接或間接的菸品廣告,

包括菸商的贊助活動,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青少年嘗試吸菸(WHO,

2008b)。

雖然新的菸害防制法已經明文規定不得以「淡菸」來誤導消費者,

但是菸商強力以毫克數來標明菸品,誤導手法變本加厲(行政院衛生 署國民健康局,2008)。因此,需增加吸菸者對於菸品上標示的知識,

澄清消費者對於「淡菸」或「極淡菸」感到較少威脅性的誤解,可增 加他們戒菸的動機(KreslaKe, Wayne, Alpert, Koh & Connolly,2008)。

綜上所述,菸品廣告促銷會增加青少年接觸菸品與吸菸,菸商意

圖吸引青少年吸菸,使他們成為終生的菸品消費者,在廣告中呈現吸 菸可以更有魅力或叛逆,廣告所包裝出來的效果,使青少年將吸菸行 為合理化解釋,進而忽略吸菸所帶來的負面效果,而產生吸菸行為(羅 鈺婷,2004)。

二、 菸品訊息相關法規

我國開放洋菸進口以來,洋菸之廣告及促銷便無日無之,亦成為 國內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日趨嚴重之主要原因,故菸害防制法立法之 主要目的之一,即為適度限制菸品促銷及廣告之空間(馬藹屏,

2000)。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3條強調應採取行動禁止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我國政府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菸 害防制法」,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實行,該法第九條以負面表列方式,

明訂對於菸品促銷及廣告的規範與限制,且於第九條第二項明文規定

「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 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 誌」,惟菸商為擴大菸品消費市場,在現行法令下,仍透過各種方式 促銷菸品(李景美,1998;馬藹屏,2000;行政院衛生署,2008)。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7)為了解「菸害防制法」於各縣市落 實之現況及評價執法之成效,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25

縣市測試結果顯示,在「禁止販售菸品予未滿18 歲者」部分,仍有 高達74%商店違反規定,其中違反率較高者依序為一般商店(90.5%)、

檳榔攤(72.0%)、及五大連鎖超商(67.4%)。

為維護公眾健康,避免民眾受菸品廣告與菸商各種行銷手法的誘 惑,我國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並於九 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為了使菸害防制法向下紮根,達到防止青少 年接觸菸品,所列條文內含規定杜絕使用誤導文字「不得使用淡菸、

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第六條)」。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除 了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以促使消費者 注意吸菸對健康之危害。圖像傳達的概念包括,吸菸致身體特定器官 的疾病或功能衰退、二手菸對胎兒及家人之影響(行政院衛生署國民 健康局,2008)。

為擴大禁止促銷菸品或菸品廣告之類型,第九條文中列舉不得從 事各種直接及間接之菸品廣告或促銷態樣;除了原先列舉之電視、報 紙等刊物,更增列了雜誌、電腦網路等電子通訊產品,未來以精美贈 品達成促銷目的,或假借報章雜誌專訪、專欄報導等種置入性行銷方 式,將不復見;另假藉其他相同或近似名稱、商標之商品為菸品促銷 廣告之情形,例如××(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咖啡或手錶等行銷活動,

均不被允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8)。除此之外,對於菸 商利用促銷、贊助達到誘使青少年使用菸品的目的,於第十一條明文 規定「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以及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 任何物品」;為維護全體民眾之健康,以及防止二手菸危害,第十五 條規定「三人以上公眾(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除立法禁止外,在行政面之作為,則透過各縣市衛生局稽查處分 違規之菸品廣告或促銷行為,以落實菸害防制法(行政院衛生署國民 健康局,2008)。菸害防制法所增設條文思考周延、內容縝密猶如防 護網,針對高中(職)青少年層面,如加強對「菸害防制法」的知識,

並且落實遵從意願,可避免全民遭受菸害危害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目的。

故本研究將於菸害知識當中加入「菸害防制法」部份,藉以瞭解青少 年知識層面的瞭解程度。

三、 菸品訊息傳播媒體

菸商每年花20億元誘惑青少年購買菸品(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 ,1999)。常使用媒體執行置入性行銷以達到宣傳手 法,媒體形式分為兩種,其一為平面媒體,指報紙、雜誌、海報、DM 印刷品、霓虹燈看板、高速公路T-bar、公車車身上的廣告;另一為 電子媒體,指廣播、電視、電影、戶外電視牆、網路等(行政院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