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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藝術家藝術的實踐

第一節 藝術家創造的實踐。以馬蒂斯、羅丹為例。

藝術創造與藝術創作是被區分的兩種藝術行為,具有企圖心、藝術理想的藝 術家,總是期望自己達到藝術創造的境界。在藝術史中,若藝術家的創作被認定 在藝術創造的範圍裡,他們的地位也是超越其他藝術家的。藝術家對「藝術創造」

的概念,一般可區分為兩種。兩種藝術創造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標準,達到其標準 之藝術實踐就能稱為「藝術創造」,否則只能被稱為「藝術創作」。這兩方面的標 準,一個是「新」的標準,一個是「生命」的標準。第一種準則是將創造的概念 認定為一種「從無生有」的行為,因此創造行為的產生物為新的事物,所以人認 為這是有價值的。第二種是「生命」的準則,認為奇妙的生命是創造的結果,將

此概念投射到藝術的創造中,認為藝術創造乃是賦予藝術作品新生命之形象。藝 術創造者賦予生命於藝術中,這藝術中的生命與萬物中的生命是不同的,因為萬 物的生命是實在的,藝術的生命是人精神中的實在。本節「藝術家藝術創造的實 踐」以雕塑藝術家羅丹(Augeuste Rodin)和現代繪畫家馬蒂斯(Henri Matisse)

為例,探討藝術家在藝術中創造的實踐。

一、馬諦斯

馬諦斯(Henri Matisse,1869~1954)在一九Ο八年發表了著名的藝術家畫論

《一個畫家的筆記》(註 1),以闡明他繪畫的目的與理念。在此時他已經在藝術 界中帶領出野獸派的新風格,與印象派、立體主義一同在法國藝術界中較勁。馬 諦斯發表《一個畫家的筆記》的源由與畫派中的競爭有關,評論家坦拉旦(Mé rodack Joséphin Péladan,1908)質疑馬諦斯「不真誠」,以及馬諦斯對藝壇地位 的自我期許與立體主義強勢的競爭之衝突等皆是馬諦斯發表此文的背景(註 2)。馬諦斯在《一個畫家的筆記》中提及「我所求的目的就是表現」,不論構圖、

內容、色彩、線條都在於表現。馬諦斯認為表現的內容物為何?若直接檢視他的 繪畫作品即可知,其繪畫表現的內容物是自然實物,其實以自然物為對象的繪 畫,自古以來的繪畫皆如是,甚至野獸派同時期的印象派、立體派也是一樣,但 是馬諦斯認為藝術的表現,與同時期的印象派、立體主義的表現究竟有何不同?

筆者曾在高中美術課時,臨摹過馬諦斯的『舞蹈』。第一眼見到馬諦斯的作品,

直覺馬諦斯這件作品具有表現自然物之生命的企圖心。並非單指呈現自然物本 身,而是表現真實的「生命」,生命的表現可能是「生命的力量」、「生命的傾向」

甚至「生命的思考」。

由馬諦斯(1908)發表《一個畫家的筆記》中可得知藝術家創作的真正企圖。

馬諦斯表示其作品的對象是自然物,而且藝術家應“真誠地"紀錄自然。(註 3)

馬諦斯的藝術是一種自然的紀錄或自然的模仿,並且在於一種真誠的態度裡。

-無論如何,我認為判別藝術家持續力與生命力之方式是:當一個藝術 家由自然的絢麗中直接獲得了諸多印象後,能夠在日後依據同樣的心靈 狀態,來組織他的感覺用以繼續其創作。

-他必須真誠地相信,他只畫那些他所見到的事物。

-那些以矯揉風格創作,故意地違反自然的人,都沒認清這個真理。

(註 4)

尤昭良(2005)對馬諦斯《一個畫家的筆記》的研究,認為「真誠」是《一 個畫家的筆記》的主旨無誤。(註 5)馬諦斯在藝術中對「真誠」的要求也是羅 丹所認為的,如羅丹所言「美的作品是人的智慧與真誠的最高表白。」(註 6)

例如:真實的時間不會停止,流動的時間才符合常人的觀感,表現時間的延續才 屬於「真誠」地紀錄自然。馬諦斯對生命自然的認識,乃是接受柏格森(Henri Bergson,1859~1941)生命哲學的觀點。

柏格森哲學的主要課題在於探究生命的本質,他於科學的實證主義 與哲學的唯物論潮流中,重新肯定生命的價值,認為生命與宇宙皆是不 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其進化是由「生命衝力」所推進,表現於不斷生成 變化的「綿延」──這才是「真正的時間」,以有別於自古以來以數字 計算、被分割斷裂的「表象的時間」;而人可以用「直覺」來感知;自 我生命處於「綿延」的狀態中。(註 7)

柏格森(1907)《創造進化論》(註 8)的「綿延」見解不斷出現在馬諦斯文 章中,如「一幅急就的風景畫只代表『綿延』的一瞬間」、「對實有作一較經久的 解釋」等,皆與「綿延」與「持久性」之藝術表現有關。(註 9)在藝術與哲學 中,馬諦斯與柏格森皆肯定生命的價值。馬諦斯認定他的藝術創造是為表現自

然,這自然必須是真實的自然,也就是柏格森所認為──為「生命衝力」生成變 化的「有機整體」。這生命的生成變化同樣在馬諦斯的藝術中心裡,以藝術家真 誠的態度,創造出藝術中生命的演進,如馬諦斯(1908)所說「我基本的思想並 未改變,而是轉化;接著,我表現的方法也隨之演進」(註 10)。馬諦斯(1908)

認為創作表現與宇宙(生命)這有機整體之表現的概念一樣,都是處於「綿延」

的狀態中。所以,馬諦斯不僅接受柏格森宇宙觀感的哲學,也將自己的藝術創作 視為柏格森創造進化理論的一個部分。如此說來,可視馬諦斯的藝術創作為一種 柏格森式的創造。

然而,筆者認為柏格森的生命哲學不能符合人對生命創造之奇妙的直覺,馬 諦斯要求在藝術中表現「綿延」的生命,也不能滿足人對藝術創造的期待。柏格 森認為創造的生成起源於一個遠古的點,生命的衝力使之不斷地向前生成新物,

綿延的擴增是不停止的,「綿延」的狀態是持續並持久的。然而,柏格森創造的 概念,只是一種延續的能力,但並不包含最起初的生成、從無到有的能力。柏格 森的生命衝力與馬諦斯的藝術創造雖然充滿活力,符合人對生命的部分感受,卻 沒有包含那全新的創造,曾有全新的創造記錄於米開朗基羅(Michelangelo Bounaroti,1910)的壁畫「創造亞當」(The Creation of Adam)(圖 1)裡,是一個 正被上帝賦予新生命的亞當。「上

帝創造亞當」被視為人類古老的神 話(註 11),然而這則神話卻記載 人類生命之創造歷史中「最起初」

的生成,就是在柏格森「綿延」概 念裡被忽略的頭一個創造。筆者認

為:柏格森所謂的「綿延」是生命的行進,而「新」是生命明確的開始;「新的 綿延」才是真正且完整的「創造」。平心而論,馬諦斯的繪畫藝術確實有生命創 造的味道,但若將創造標準提高到創造全有的實際,又有哪一個藝術家能達到藝 術創造的要求?

圖 1 創造亞當

二、羅丹

羅丹(Augeuste Rodin,1840~1917)的雕塑藝術與馬諦斯的繪畫藝術同樣是 模仿自然、表現自然之生命,並且羅丹更專注於對象內在之生命。內在之生命不 是古典雕塑中那完美的理想,而是真實、深入的生命。以藝術史的角度來看,羅 丹在新的傳統上創造了新的雕塑美學,不再遵行古典主義的理想美,而從特殊事 物中挖掘出的個性與特徵,以欣賞自然的真實美感。(註 12)羅丹認為自己的藝 術創造表現出自然的真理,他也認為「所有的名作都有這神秘性」、「而神秘,即 是至美的藝術品所浸浴其間的氛圍」(註 13),這神秘的藝術氣質來自於藝術家 對自然之「奧秘的信仰」。這「信仰」是有別於教規式的「宗教」的,羅丹曾說:

這是世間一切不可解而又不能解的一種情操,這是對於維持宇宙間 自然的律令,及保存生物的種族形象的不可知之『力』的崇拜;…,亦 即是我們的靈魂與智慧對著無窮與永恆的憧憬,對著這智與愛的想望。」

(註 14)

由羅丹的藝術表述可知:自然物是羅丹藝術創作的對象,他卻不認為自己有 明白自然的能力。雖然不能明白那在自然之後的“形象",仍然對這不可知之

「力」產生崇拜的情操。羅丹認為藝術的創造力量,其來源為信仰,「真正的藝 術家其實是世間最有信仰的人」(註 15)。“創造"不是創作者全然掌控的行為,

哪裡有創作者的「智慧」?智慧產生於「藝術家到處聽他的心靈與萬物心靈的對 話」(註 16)。

因為我們在此世界只能感覺到事物的最細微的,為我們的知覺與靈 魂所能感受的一部分,其餘的都沉浸無垠的黑暗之中。且即在我們周

圍,也有萬千的事物隱藏,只因我們的能力無力抓握的住。(註 17)

人說羅丹“創造"了雕塑的新生命,他是藝術的創造者。而羅丹認為人只能 用「知覺與靈魂所能感受的一部分」,在「無力抓握」中“捕捉"生命的形象,

將心靈所得構為絕佳的作品。在羅丹的創作感受裡,藝術家的創造不是必然成功 的。若思索羅丹藝術經驗談的言語裡,似乎可以隱約地意識到他對藝術創造的見 解,一位藝術家倘若成功了,不是全部歸功於為創造付出雙手之人,雖然藝術創 造必須仰賴藝術家的雙手,但是藝術家的心靈卻“仰望"無窮與永恆的「那信 仰」。

三、藝術家創造的實踐

這兩位藝術家-馬諦斯與羅丹,他們藝術的創造都不在於「新」的追求。在 他們藝術的創造理念裡,是追求一種「生命」的創造。馬諦斯以柏格森的哲學尋 求自然的真實(生命),羅丹以人類的天賦直覺接觸自然的真理。「真實」、「生命」

與「真理」是他們藝術創造的目標。可惜「那就是真實的自然」、「那就是自然的 真理」、「那就是自然的生命」這類的話,沒有出現在他們對自己作品的形容裡,

藝術家只提供了更相近於目的之道路,以取代其他偏離甚多的道路。一如馬諦斯 批評印象派是「一幅急就的風景畫只代表『綿延』的一瞬間」,自認為他新的風 格才能夠接近真實的「綿延」。

藝術家只提供了更相近於目的之道路,以取代其他偏離甚多的道路。一如馬諦斯 批評印象派是「一幅急就的風景畫只代表『綿延』的一瞬間」,自認為他新的風 格才能夠接近真實的「綿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