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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上之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融合教育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上之影響

壹、 融合教育的意涵 一、融教育的意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UNESCO)(1994)也提出融合教育是教育所有學生消除對身心障礙 學生的歧見最有效的方法,讓他們回到正常社區中,建立一個融合式的社會(蔡明富,

1998a)。

融合教育是由美國首先提出之後,諸多學者對其定義各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教育 重建和融合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簡稱NCERI, 1994),給予融合教育以下的定義:「融合教育指的是在普通班級中提供教師與學生 必要的支持服務,並協助做個別化的課程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課業學習、行 為和社會能力的成功(引自鈕文英,2008,25 頁)」。

Smith(1998)認為融合教育是學生一開始即安置在普通班,然後再提供適合個別 需要的支持性服務。當然也牽涉到教育改革與尊重個別差異,學校在同樣的教育制度 下,接納不同的學生,並且為不同特殊需求的學生,重新建構一個可以確保所有學生 都能方便進出與一起學習及生活的校園(林貴美,2001)。

融合教育不僅是讓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趨向在普通班,還包括八個面向,蔡 明富(1998b)就歸納融合教育的意義有以下面向:

(一)系統:打破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二元教育系統,合併為一元的教育系統。

(二).對象:對象是班上所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而不僅限於有身心障礙的學生。

(三)障礙:包含了輕度、中度與重度全部的障礙類學生。

(四)安置:將學生安置於住家附近的普通班級。

(五)教學:提供特殊兒童個別化教育方案與適性教學。

(六)服務: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進入普通班級中。

(七)合作:特殊教育、普通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協同合作。

(八)目的:除重視學業成就外,也強調良好同儕的互動關係。

因此,融合教育的意義即是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普通班,使身心障礙的學生能 與普通班學生在同一個教育環境裡面學習。將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也一起進入普通班 級,無論是課程實施、教材調整或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落實,才是真正的融合教育。

在學校環境,普通班教師是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時間的主要指導者,而融合教育之於普 通班教師的意義,行政、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以及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合作、溝 通、策劃,才是達到融合教育的意義。

二、融合教育的理念

法律的制定,保障了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選擇權,吳武典(1998)指出,最為大 家所知的是美國國會於1975 年通過「所有殘障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所謂94-142 公法,指引了世界的特殊教育改革運動;

此法最被人稱道的是對3至21歲身心障礙者提供三大保證:1.零拒絕:不能因為身心障 礙而拒絕其入學。2.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

所有學校不但不能拒絕身心障礙者入學,而且在入學後一個月內,要為這位學生擬訂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3.最少限制的環境: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各種環境限制 加以排除,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接近各種社會資源,能夠參與各種社會活動。94-142公 法在1975年頒布之後,歷經幾次的補充修正,1986年的修正案(99-457公法),將適 用年齡向下延伸至零歲;1990年的修正案(101-476公法),更改名稱為「身心障礙者 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IDEA)。

自 1990年 代 起 , 融 合 教 育 (Inclu s ion) 盛 行 ,「 融 合 」 的 理 念 被 廣 為 接 納,在 教 育 的 現 場,國 內 外 的 幼 稚 園、托 兒 所 也 不 斷 嘗 試 不 同 的 模 式 ( 吳 淑 美 , 1998 ; 黎 慧 欣 , 1996) 。 融 合 教 育 與 早 期 「 回 歸 主 流 」 之 理 念 最 大

的 不 同 , 在 於 強 調 普 通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的 合 作 與 融 合 , 不 再 採 取 分 離 的 二 元 系 統 。 它 主 張 在 單 一 的 教 育 系 統 中 , 傳 遞 教 育 服 務 給 所 有 的 兒 童 , 並 且 致 力 於 普 通 教 育 環 境 中 進 行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R oss & Wa x, 199 3 )。

鄭麗月(1999)認為融合教育的理念源自於強調社會多元化的價值,認為所有兒 童不論心智能力的高低、家庭地位的差異、文化背景的不同都應在同一環境下共同學 習。因為人文主義思潮的影響,使得人們更尊重個人價值、崇尚個體的尊嚴(毛連塭,

1994)。所以尊重及因應個別差異也是融合教育的理念意涵之一(胡永崇等人,2001)。

維護基本人權、教育機會均等、尊重個別差異、正常化原則(賴淑豪,2010),有了 法律的保障,人權的呼籲,成就融合教育的理念真正落實在校園環境中。

三、融合教育的內涵

目前的國內實施融合教育,強調身心障礙學生和普通學生的相似性,所以主張在 相同環境中提供特殊方法、透過轉介服務、合作諮詢與教學,同儕指導,部分參與,

以及設計改變情境和反向回歸,以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和普通學生 產生合諧的互動,讓身心障礙學生習慣接觸自然環境,普通學生自然而然接納身心障 礙學生,人性化的關懷融入。根據姚佩如(2003)研究,融合教育的意涵可從社會倫 理、心理教育、法律制定等三方面進行說明:

(一)社會倫理方面:

強調融合教育是尊重個人特質的獨特性,同時需要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的教 育方案及支援服務。

(二)心理教育方面:

融合教育注重身心障礙學生在適應未來社會所準備,並強調其過程是對所有學 生、教育人員均有所助益。

(三)法律基礎方面:

在特殊教育法(2009)共51項條文,所規定的教育方案、合作方式,目的在使學 生獲得最適當的教育。

貳、 融合教育的實施現況 一、融合教育的實施

在美國融合教育實施的主因:(1)標記使兒童受傷害;(2)隔離式特殊教育並未有太 大成效;(3)特殊兒童之地位應與少數民族相同;(4)道德論優於經驗主義(Artesain, 1998)。「融合教育」的意義乃是反對隔離、標記,而將普通兒童與身心障礙兒童一起 放到一個班級中學習,使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完整的學習經驗,但為了因應身心障礙兒 童的特殊學習需求,並增近其學習效果,必須在教室中提供其所需之特殊服務或支持 系統。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是普通班當中的特殊教育,也是將特殊教育的服 務帶入普通班中(張育胤、巫雪甄,2009)。其主要精神目的是要學校以融合教育為 導向,讓特殊需求的學生能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中學習,並且提供相關的服務措施,

予以合乎特殊需求的適性教育(陳慧玲,2007)。整體來說,融合教育是以身心障礙 學生融入普通班為主要考量,使身心障礙孩子的安置以去除其標記化,並且透過團隊 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營造真正最少限制的環境,讓一般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 均能由普通班的學習受益(賴翠媛,2003)。

由此可知,融合教育除了主張身心障礙學生應盡可能就近安置,並與一般學生共 同學習之外,最重要的精神在於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上的支持及教學上的調整。

鄭麗月(1999)認為融合教育的理念源自於強調社會多元化的價值,強調所有兒童不 論心智能力的高低、家庭地位的差異、文化背景的不同都應在同一環境下共同學習。

二、融合教育在學校的實施運作

融合教育在學校環境的運作,並非單靠普通班教師或特教教師某一單方面的努力 即可達成,而是涉及多個環節的系統之運作結果。吳淑美(2004,引自32 頁)認為融 合教育實施方式應包含以下的要素:

表2-1

融合教育的要素

融合教育的要素 融合教育的內容

安置方面 1.所有的學生在相同的環境學習,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2.身心障礙學生進入鄰近的學校就讀

3.安置於適合其年齡的班級

行政方面 1.支持班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 2.校長及其他行政人員共同管理

相關服務方面 1.統整相關的服務(如語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等)

2.以團隊的方式計劃教育方案

3.無論所需之服務強度或頻率為何,皆由普通學校提供 4.專業人員參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課程的安排方面 1.所有的學生參與學校的生活

2.強調合作及合併特殊及普通教育資源 3.學生透過不同教育目標一起學習

4.讓普通教育教師能接受:不同的學生使用不同的學習方式,

並依此引發創新的學習策略

5.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大量參與班級及學校活動的機會 6.安排身心障礙學生接受社區環境工作訓練

教師方面 1.在普通教育環境中,當學生需要時,提供適當的支持 2.瞭解學生能做及不能做什麼

3.在新的合作角色中,教育者須正向看待本身的角色 同儕方面 1.教導所有的學生瞭解每個人的不同及人類的價值

2.鼓勵及實施活動以提升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之間的關 係及友誼

因此,融合教育的運作,是需要各層面間緊緊相扣。尤其是支持系統的部分,學 校行政、專業團隊及家長是主要的影響融合教育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而在身心障礙 學生學習的部分,教師則是主要關鍵因素,包括其對融合教育的落實、特教相關專業 知能以及教學調整的能力等。

三、融合教育的教育模式

提供特殊教育生最適性的教育措施,讓他們充分發展其潛能,可說是特殊教育的 首要工作。在美國全國教育改造與融合研究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 NCERI, 1994)研究報告中指出,美國四種有效的融合 教育模式,以及在台灣的施作方式:

(一)諮詢模式

對於安置在普通班級中的身心障礙學生,除了在評量、觀察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外,提供非直接的一種服務方式。通常是由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針對學生的

對於安置在普通班級中的身心障礙學生,除了在評量、觀察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外,提供非直接的一種服務方式。通常是由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針對學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