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機制及策略
第一節 補助誘導機制
我國推動耐震補強相關計畫迄今,政府機關已編列相當預算供民眾申請,
進行房屋之耐震評估、補強作業,但目前補助管道並非單一路徑,欲使民眾清 楚了解,尚須進行整理分析。而除現行之政府補助已有作業辦法之外,於105 年度報告[3]也提出減稅、貸款優惠及利息補貼等尚未存在之相關推動機制建 議,因此於106 年度本研究將上述稅額減免、融資貸款與利息優惠兩機制進行 實施方式之規劃設計,並研擬詳細作業辦法,期望完備補助誘導機制部分,得 以減輕民眾方之經濟負擔,提升民眾方進行耐震評估補強之意願。而在提升民 眾方意願之同時,未來政府方在進行各項補助之發放時,也應顧及比例原則,
避免不合理之重複補助情形發生。
綜觀上述原因,本研究將當前民眾得以申請之政府補助進一步分析整理,
歸納出以個體戶立場申請補助所需之申請資格、相關文件以及作業流程等,使 民眾更容易了解政府補助之內容與相關作業流程;也針對 105 年度報告[3]提 出之減稅、貸款優惠及利息補貼,說明詳細推動機制內容,研擬相關作業辦法,
供政府日後制定機制詳細內容及作業辦法參考。期望透過分析整理當前已存在 之政府補助,並研擬減稅及貸款等新推動機制以完備補助誘導機制。
壹、政府補助
政府針對私有老舊住宅編列耐震補強補助之預算,補助項目主要包含了評 估與補強兩大項,在安家固園計畫105 年度之檢討[35]中,初評之受理件數為 6,464 件,同意補助件數為 5,783 件,而詳評之受理件數為 62 件、同意補助件 數為0 件。106 年度政府為提升民眾進行詳評之意願,將詳評之補助上限調升 至60 萬元(包含委外審查費用)。然而根據問卷訪談之回饋,各縣市之安家固 園計畫承辦人普遍認為調升後之耐震評估補強補助仍有所不足,若要提升民眾 進行耐震評估補強之意願,提升補助仍為最有效且直接之補助誘導機制。
綜上所述由於短期間內提升政府補助恐有國庫負擔過大之虞,因此本研究 僅將當前已存在之政府補助相關辦法「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要點」
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進行整合比較(詳見附錄
四),以供民眾依自身狀況選擇補助路徑。初步評估補助費用由安家固園計畫 補助;詳細評估開始有兩條路徑得以供民眾選擇,一條為持續由安家固園計畫 補助,另一條則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民眾得 以依其需求做選擇。民國105 年度申請人可選擇之補助路徑圖如圖 6-1。
圖 6-1 民國 105 年度申請人可選擇之補助路徑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初評 安家固園計畫
詳評 中央都市更新基 金補助辦理自行 實施更新辦法
補強 中央都市更新基 金補助辦理自行 實施更新辦法
詳評 安家固園計畫
重建 中央都市更新基 金補助辦理自行 實施更新辦法
補強 安家固園計畫
各項補助經費如表6-1 所示:
一、安家固園計畫補助申請作業辦法 1.申請資格
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2)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3)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 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4)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5)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者。
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表6-2:
表 6-2 安家固園計畫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表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公寓大廈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 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 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 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 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非公寓大廈 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 人。
非公寓大廈者目前於詳 評尚無補助。
資料來源: 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2.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所需檢附之文件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 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建物登記謄本能以網路電 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附。)
(4)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三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 告書影本。
(5)非公寓大廈類型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
(6)其他指定文件。
3.初步評估補助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人直接向政府提出初步評估之申請,由政府代替申請人與評估機 構簽訂契約,並負擔初評費用。
申請人檢具所定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經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申請案函送申請人指定之評估機 構,評估機構現地辦理初步評估後再完成報告書後,將結果報告書函送申 請人。初步評估補助申請作業流程詳見圖6-2。
圖 6-2 初步評估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助作業
以臺北市為例:http://uro.gov.taipei/
ct.asp?xitem=291389563&CtNode=84836&mp=118011
申請人檢具申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補助案件後函送評估機構
書面審查
評估機構現地辦理初步評估
評估機構完成初評報告書
評估機構將初步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合格
不合格
4.詳細評估補助申請作業流程
表6-3 之計算方式範例(以某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5,000 ㎡為例):
計算此棟建築物之評估費用,須先將其總樓地板面積對照至上表,總樓地 板面積 15,000 ㎡所對照之基本費用為 663,000 元。而超過 10,000 ㎡部分,每 增加1 ㎡,須增加 10 元。總樓地板面積 15,000 ㎡超過 5,000 ㎡,因此將 10 元乘以 5,000,即為所需增加之費用。將原基本費用加上增加費用即包含委外 審查費用,總評估費用為新臺幣713,000 元,計算如式((6-1)所示。
663,000 + (5,000 × 10) = 713,000 (6-1) 依耐震評估之補助規定,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件補助 45%(內含 15%成 果報告審查費),且不得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因此補助費用之計算為上述評估 費用乘以45%。經計算補助費用為新台幣 320,850 元,計算如式((6-2)所示。
713,000 × 0.45 = 320,850 (6-2) 委外成果報告審查費用佔總評估費用之 15%,補助費用之三分之一,因 此委外成果報告審查費用之計算為評估費用乘以 15%,亦或補助費用乘以三 分之一。經計算委外成果報告審查費用為新臺幣 106,950 元(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逕行支付審查單位),計算如式((6-3)、式((6-4)所示。
713,000 ∗ 0.15 = 106,950 (6-3) 亦或
713,000 ∗ 0.15 = 106,950 (6-4) 申請人可請領之補助費用即上述補助費用減去委外成果報告審查費用。經 計算申請人可請領之補助費用為新臺幣 213,900 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於完成成果報告審查並通過後,撥付予評估機構市),計算如式((6-5)所示。
320,850 − 106,950 = 213,900 (6-5)
圖 6-3 詳細評估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助作業
以臺北市為例:http://uro.gov.taipei/
ct.asp?xitem=291389563&CtNode=84836&mp=118011
申請人檢具申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補助同意函予申請人
書面審查
申請人洽評估機構簽訂契約
評估機構完成詳評報告書 合格 不合格
評估機構進行詳細評估
該項學術領域之相 關專業團體 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審查委員會 專業技師公會
評估機構將詳細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書面審查
合格 不合格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作業辦法 1.申請資格
申請耐震評估補強補助時,建築物需符合以下情形,得予補助:
(1)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2)以重建或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
(3)已進行初步評估者,申請重建者須完成詳細評估並檢附結果報告書。
(4)住宅使用之比率已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表6-4 所示:
表 6-4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耐震能力 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表
對象 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補助
公寓大廈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 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 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 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 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
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非公寓大廈 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機構作為代表
資料來源: 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2.申請詳細評估補助以及耐震補強補助所需檢附之文件
耐震能力評估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以 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 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3)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重建補助所需檢附之文件
耐震能力評估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以 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 具備下列文件:
(1)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2)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a.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b.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c.課題及對策。
d.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e.預定作業時程。
f.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 申請條件:以重建方式實施者
4.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 申請條件:以重建方式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