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親子權力及其影響因素
親子權力關係是社會權力關係中的一環,因此,要了解親子權力關係,
首先得了解社會學理論中對權力的定義與分類。
一、權力的定義與種類
過去數十年社會權力學者對於「權力」的定義意見分歧,然而對以下兩 個基本觀點卻是看法一致:(1)權力是一個人擁有改變他人潛在的力量(2)
權力不僅僅取決於權勢高官的「身分」或「地位」,在大多數情況下,權力 更是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有效控制社會網絡中個體間的互動(Smith,1970)。
從社會學的角度,「權力」是一個人的特質或行為影響他人的能力,個 人本身並無權力,個人必須在社會的框架中並身為其中的一分子才擁有權 力。換言之,權力通常是依附在社會組織中的社會地位或社會角色上才得以 運作。場域論學者 French 與 Raven(1959)根據順應與抗拒間力量差異將社 會權力分為五大類:獎賞權力 (reward power)、懲罰權 (coercive power)、
合法權 (legitimate power)、參照權(reference power)和專家權 (expert power)。
二、家庭權力
1966 年 Hallenbeck 將 French 和 Raven (1959)權力模型運用於解釋 家庭權力結構,並依此發展出多維度的家庭權力模型,每一個維度都是一種 社會權力的來源(Acock、Yang,1984)。
1970 年,Smith 認為(強制權力)和 Reward power(酬賞權力)皆是以 強 制 或 監 督 方 式 控 制 他 人 , 只 是 表 現 方 式 不 同 , 因 此 將 兩 者 合 併 為 Outcome-control power (結果控制權力)。此外,並將之修正如下:
(5) 結果控制權力(Outcome-control power):
指父母以強制性、及獎賞方式脅迫子女服從的權力。通常為父 母親對子女的經濟與社會情緒環境控制,如子女零用錢(生活費)
控制權、家務分配。
(6) 參考權力(Reference power):
父母因個人崇高的人格情操、修養而贏得子女認同的權力。,
此處所指為當子女遇到困難(交友、升學)時,會傾向求助的對象。
(7) 正當/合法權力(Legitimate power):
指指父母在社會中因其正式身分(職位)而擁有的權力。如父母 經常會干涉子女選填志願或婚配對象。
(8) 專家權力(Expert power):
父母憑其專業知識、學習經驗或技術而贏得子女認同的權力。
Warren 認為各種權力可以同時並存,尤其是在正當權基礎上,
兼用正當權及參照權的成效最好。換言之,管教子女時,父母除了 正當的管教權外,如能兼具個人魅力,其對子女的影響會更完善,
效果也較持久。此外,正當、專家與參照權屬正面權力,正面權力 應優先使用,難以收效再使用其他負面權力。Bechman 研究顯示:
參照權與專家權的應用,遠比其他三種權力來得有效。
三、影響親子權力的因素
Bandura 等人認為兒童模仿的對象大都是「威信」和「權力」。Lewin 也 以互動論的觀點,主張行為最基本的要素,是個體與情境因素間持續不斷互 動的結果。親子關係是一個錯綜複雜的親子彼此交互影響的歷程,許多學者
(McDonald,1997,1982;Acock ,1984;Tashakkori & Thompson;黃美 玲&謝雨生,2005;池俊吉,2007)都探討過影響親子權力關係的因素,希 望能找出改善親子關係的作法。茲將相關文獻整理如下:
1. 父母性別
父系社會中,由於文化與性別的傳統規範傳達著「男主外,女主內」的 期望,因此家庭中父親角色被設定掌握經濟大權,決定資源分配,母親被賦 予負責家庭子女照護與教養角色,因此,在家庭系統內父親通常擁有較高的 結果控制權力,而母親在資源分配上雖處於弱勢,但在管教子女與價值觀傳 遞方面卻較父親擁有較高的權力。但父母雙方若在其專業領域有傑出表現,
其專家權力則不受父母性別所影響。
2. 父母社經地位
擁有較高社會地位或掌有較多資源的一方通常握有較高的權力,而此一 方通常是父親。此外,高社經家庭的青少年對父親親子權力知覺比中低社經 地位家庭有較高的權力固著性,換言之,社經地位會影響父親在青少年心中 的地位。但母親的社經地位對青少年而言卻不顯著,這很可能跟家中大權多
掌握在父親手中有關。
3. 子女性別
Acock(1984)研究發現,社會權力對女兒親職認同的預測力比兒子高。
且女兒與兒子對父親的認同主要是依據正當權力。女兒對母親的認同來自專 家權力,兒子則是結果控制權力。
但Stearns在1990與1991年研究指出,由於父親一般是將自己定位為養 家的功能角色,常常在一天工作之後疲累地回家、希望可以在家得到安靜,
因此對於孩子的需求較無心力應付,管教子女也趨嚴格,甚至採經由妻子來
「管教」孩子的方式,因此給孩子的感受比較疏遠,也常擔任「懲罰」的工 作。黃光國(1991)亦指出受儒家薰陶的東亞人民,具有一些共同的文化特 質,其中之一,便是在家庭中特別強調自制、教育、學習技能及以嚴肅的態 度對待家庭、工作及義務。
此外,台灣父親對待兒子跟女兒的方式是有差異的。邱珍琬(2005)
在其「大學生知覺的父親形象」研究指出父親對待女兒像是寵物與情人,父 親與兒子像「哥兒們」,但也許是受到「同性親密」(或同性戀」)的忌諱、
加上一般對於男性氣概「獨立」的要求使然,父子間的親密彷彿比較難得。
因此,台灣的父親比較常利用「結果控制權」來管教子女,而且台灣父親對 女兒較為溺愛,相較於女兒,對兒子反而要求較多。
4. 子女出生排序
Tashakkori 等學者(1998)研究指出,家庭中老大感受到父親親子權力 最大;老么則最小;中間排序子女與老大和老么之間則無顯著差異。究其原 因,主要在老大因獨享其他手足前出生父母的照顧和關懷,與父母通常有較 親密的關係;老么則是沒有更年輕手足的競爭,且父母也會認為這是他們當 父母的最後機會,多半會投入更多感情溺愛(池俊吉,2007)。
出生中間排序的子女,或許面臨家庭擴張期,與父母互動較少,感受到 父母親的教養方式比較是屬於懲罰性的、較不講道理的、較不具有支持性(黃 美玲&謝雨生,2005),因此,在情感上與父母較不親密。
5. 子女年齡
池俊吉(2007)以國高中生為調查研究對象,研究發現國中階段子女知 覺父母親子權力關係顯著高於高中職,換言之,青少年年紀越輕,感受到父 母權力愈大。
本研究對象為國小學童,這些因素是否也會對親子權力關係造成影響,
本研究將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