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觀光組織與國際官方組織聯合會(1995)對觀光休閒旅遊所下的定 義如下表3-1 所示:
表 3-1 觀光休閒相關定義
相關名詞 定義
觀光 (Tourism)
一種基於休閒、業務、或其他非以賺取報酬為目的,而到日常生活 動範圍以外之地方,且停留不超過一年的旅行活動
休閒 (Leisure)
休閒是指工作之餘,能完全放鬆且做喜愛的事情皆稱之。
旅行 (Travel)
旅行是指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並經常會到較遠的地方稱之,通常 與觀光交互使用。
遊憩
(Recreation)
凡是參與者認為具有遊樂性的任何型態的有意識享樂皆稱之。
資料來源:引用自陳思倫,2005;本研究整理
表3-1 的觀光休閒產業之定義為全球通用,但「觀光產業」雖有明確定義,
卻沒有全球統一之標準;依此,本研究根據WEF(World Economic Forum)「2007 年觀光旅遊競爭力報告」亞洲前四名國家香港、新加坡、日本及臺灣,以這四國 之觀光定義、範圍及行業職業別來做討論,並分述如下:
二、觀光休閒產業之定義(薛宏營,2004) 香港
觀光產業包含能完成旅客達到觀光目的之所有事業皆稱之。
新加坡
觀光產業就是觀光客和交通及其有關單位中間,透過辦理簽證、中間連絡、
代辦手續、住宿設施,導遊等服務措施,並利用商業組織提供交通工具、住宿設 施、相關設施進而取得報酬之行業。
日本
日本當局的觀光產業定義可以細分為兩項,分別是觀光產業(以民間利益為 主)及觀光事業(以政府政策為主),並敘述如下(長谷政弘,2002):
觀光產業:是以觀光行為為構成要素,主要配合民間單位所需求之產業活 動,並以民間利益為主稱之(例如:民間的旅遊業)。
觀光事業:是以觀光行為為構成要素,但配合政府政策,偏向總體領域之產 業活動稱之(例如:因國家發展策略所發展出的臨時觀光產業)。
臺灣
本研究依相關文獻整理臺灣觀光產業的定義如表3-2 所示:
表 3-2 觀光產業定義 學者
(年代) 定義
Junberg (1980)
觀光產業是國內外觀光客服務的一系列相互 關係行業,其關連到觀光客、旅遊方式、膳食 供給、設施和其他各種事物。他構成一個綜合 性的概念,隨時間和環境不斷變化,一個正在 形成和正在統一的概念。
葉英正 (1994)
指促進觀光主體(觀光旅客)與觀光客體(觀光 事務、資源)的互動關係者,則稱為觀光的媒 體;觀光產業則扮演這一媒體的功能。
楊明賢 (1999)
在觀光旅遊活動中,為促進觀光客與觀光資源 的結合,其間必須要有相關的媒介存在,使觀 光客得以達到其觀光的目的稱之。
Goeldener, Ritchie & McIntosh (2000)
觀光產業包含在觀光現象的構成要素之中,依 自然資源與環境;建成環境;規劃發展與催生 機構;公私部門介面以及觀光的程序、活動和 產出結果以及觀光產業,彼此運用而產生好的 觀光現象。
臺灣觀光局(2003)
在觀光發展條例中指出:觀光產業是指「有關 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 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 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 旅遊服務產業」。
資料來源:引用自薛宏營,2004;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依其目的及文獻整理定義觀光休閒產業為:「為因應全球市場的供需 及達成觀光主體與客體間的互動,觀光休閒遊憩服務的發展遂形成一種結合多種 產業在一起的服務業」;並依照四國之定義統整如下表3-3 所示:
表 3-3 亞洲四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臺灣之觀光休閒產業定義統整表
國家 觀光休閒產業定義
香港 觀光產業包含能完成旅客達到觀光目的之所有事業皆稱之。
新加坡 觀光產業就是觀光客和交通及其有關單位中間,透過辦理簽證、中間連絡 等服務措施,並利用商業組織提供之服務進而取得報酬之行業。
日本 分為兩項,分別是觀光產業(以民間利益為主)及觀光事業(以政府政策為主) 臺灣 為因應全球市場的供需及達成觀光主體與客體間的互動,觀光休閒遊憩服
務的發展遂形成一種結合多種產業在一起的服務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觀光休閒產業之範圍 香港
香港觀光產業是以結合觀光旅行服務產業(旅行社、航空運輸公司、學校教 育、旅遊諮詢服務)、會展產業(會展規劃、會展佈置)、餐旅產業(餐飲業、旅館 業)及休閒遊憩相關產業稱之(Manpower,2008)。
新加坡
新加坡觀光產業是以結合觀光旅行服務產業(旅行社、航空運輸公司、學校 教育、旅遊諮詢服務)、MICE 產業(包含會議展覽觀光及獎勵旅遊)、旅館業及觀 光吸引產業(包含風景名勝地及表演娛樂業)稱之(Manpower,2008)。
日本
日本依長谷政弘(2002)定義觀光產業範圍為旅遊業(旅行社)、運輸業(航空、
物流)、旅館業與其他相關產業(休閒遊憩等) 臺灣
陳思倫(2005)定義觀光產業之範圍為交通運輸業、住宿業、餐飲服務業、冒 險和戶外遊憩業及旅行業和觀光服務業;行政院主計處(2007)之行類分類標準所
定義的臺灣觀光休閒產業為旅行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會議展覽業,以上稱 為「觀光產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以上稱為「運動休閒產業」。兩者併稱 為「觀光休閒產業」,並依此列表詳述臺灣觀光產業範圍(表 3-4)。
博奕產業一直都是觀光休閒產業中極為模擬兩可的事業(郭春敏,2005),因 此本研究也將對博弈產業做一個初步的探討。美國法律將「博奕」定義為:「已 被具體合法化且適用於法律或免於刑法罰責之賭博相關的活動」。(US Law, 2008);此外,博奕產業範圍包含陸上和水上觀光賭場(Casino)、麻將館、賭狗 和賭馬(郭春敏,2005)。雖然目前臺灣尚未將博奕產業合法化,但基於他山之 石,可以攻錯的精神,本研究特將美國博奕產業職務、工作內容及職能列於第參 章表3-13。
而本研究計畫更將陳思倫(2005) 與行政院主計處 (2007) 所主張的產業範 圍結合,重新訂定本研究之觀光休閒產業為「觀光產業」及「運動休閒產業」; 其中「觀光產業」為旅行業、航空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會議展覽業;而「運 動及休閒服務業」則包含有運動用品批發零售商、體育表演業、運動比賽業等。
表 3-4 臺灣觀光休閒產業範圍
行業別 範圍
旅行業 甲種旅行社、乙種旅行社、综合旅行社 航空業 國內線、國際線
旅館業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民宿業
觀光遊樂業 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休閒遊樂設施皆稱之觀光遊樂業 (例如:主題遊樂園)
會議展覽業 會議業與展覽業
運動及休閒 服務業
運動用品批發零售業(包含:運動服飾、體育用品及運動紀念收藏 品)、體育表演業(學校對各類運動賽會的體育表演及民俗技藝團 體的體育表演活動)、運動比賽業(職業運動比賽與企業贊助的運 動比賽)、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以推廣全民運動為主旨,由政 府、社區、學校等單位經營之非營利設施)、運動訓練業(以競技 運動員培訓及健身、休閒性質為目的之運動訓練活動)、登山嚮導 業(在台灣地區僅有一家專業登山嚮導服務公司,其餘皆附設在基 金會或登山社團、學校之下)、高爾夫球場業(包含:球具製造批 發零售、高爾夫球場會員證、高爾夫球技術教學等)、運動傳播媒 體業(辦理各類運動大眾傳播媒體之傳播服務)、運動管理顧問業 (提供一般經營管理而非運動指導的相關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07
本研究發現四國之觀光產業範圍均包含有旅行業(旅遊業)、旅館業及休閒遊 憩相關產業,而這三大產業也為四國觀光發展之重點產業項目。
三、觀光休閒產業行業職業別
在觀光休閒產業行業及職業別介紹中,將以臺灣為主軸輔以亞洲四國來統 整,並呈現如表3-5 及表 3-6 所示:
表 3-5 臺灣之觀光休閒產業行業職業別統整表
行業別 職業別 工作內容 備註
主管及監督人員 負責行政、管理事務
專業人員
(航空機械工程師) 負責工程相關工作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航空駕駛員、飛機修護工) 負責飛機技術方面工作 服務工作人員(空服員) 負責機上服務工作 航空業
事務工作人員(地勤人員) 負責航空公司事務工作
國內各大航空公司
主管及監督人員
(總經理、副理等) 負責行政、管理事務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事務工作人員
(會計、前檯服務員等) 負責一般事務工作 服務工作人員
(旅館服務員、廚師、餐飲服務 員、保安人員等)
負責第一線服務工作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民宿
技術工(水電工等) 負責技術服務工作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旅館業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清潔人員) 負責旅館清潔工作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民宿
主管及監督人員
(企業主管、顧問、主任等) 負責行政、管理事務 事務工作人員
(會計、財務、出納、服務接待 員等)
負責一般事務及服務工作 服務工作人員
(廚師、廚房工作人員、飲料配 置及調酒員、餐飲服務員)
負責餐飲內場及服務工作 餐飲業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清潔工作人員) 負責清潔相關工作
國內各餐飲行業
資料來源:引用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本研究整理
表 3-5 臺灣之觀光休閒產業行業職業別統整表(續)
行業別 職業別 工作內容 備註
主管及監督人員
(企業主管、顧問、主任等) 負責行政、管理事務 事務工作人員
(旅行社 OP、業務、行銷、
網管等人員、機場代表)
負責旅行業一般事務 旅行業
服務工作人員
(國內外領隊及導遊) 負責第一線服務工作
國內各甲種、乙種及综 合旅行社
主管及監督人員
(企業主管、顧問、主任等) 負責行政、管理事務 事務工作人員
(行銷、公關、研發人員等) 負責一般事工作 服務工作人員
(售票員、解說員等) 負責第一線服務工作 技術人員
(產品維修人員等) 負責技術服務工作 休閒遊憩相
關產業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清潔工作人員) 負責清潔相關工作
主題遊樂園、休閒農 場、休閒魚場、國家風
景管理處等
資料來源:引用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本研究整理 表 3-6 香港、新加坡、日本與臺灣產業行業職業別比較表
香港 新加坡 日本
主管及監督人員 ◎ ◎ ◎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 ◎ ◎
服務工作人員 ◎ ◎ ◎
航空業
事務工作人員 ◎ ◎ ◎
主管及監督人員 ◎ ◎ ◎
事務工作人員 ◎ ◎ ◎
服務工作人員 ◎ ◎ ◎
技術工 ◎
旅館業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
主管及監督人員 ◎ ◎ ◎
事務工作人員 ◎ ◎
服務工作人員 ◎ ◎ ◎
臺灣觀 光產業 行業與
臺灣觀 光產業 行業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