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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33 3- -- -1 11 1- -- -1 1 1 1 集合住宅空間屬性定義圖 集合住宅空間屬性定義圖 集合住宅空間屬性定義圖 集合住宅空間屬性定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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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犯罪行為特徵區分為人身安全犯罪及非人身安全犯罪,在本研究上是 以住宅安全較著重在住宅防竊盜及防強盜等非人身安全為安全的定義,因 此預防自然災害或人為縱火皆非本研究重點。
六、安全維護設施:以上述所示,靳燕玲(2006)研究中指出為了避免與居住者 隱私性產生衝突,安全維護設施從公共空間與社區邊界,延伸至社區集合 住宅出入口及住棟共用空間,直至共用空間與住戶私人空間之邊界為止。
其設施包括:社區監視系統、照明、緊急求救裝置、警報器等。
七、安全維護裝置: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之 ㄧ「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第一百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六條之七)規定: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其中針對停車空間、車道、車道出入口、機電設備空 間出入口、電梯車廂內….等空間提出各項安全維護裝置:安全維護照明裝 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但是法令強調安全維 護的「裝置」,對於如何於建築設計配置上考慮防禦空間的觀念尚闕如。
公共空間 共用空間 私人空間
集合住宅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集合住宅發展與類型 集合住宅發展與類型 集合住宅發展與類型 集合住宅發展與類型
在廖定利編輯的《國宅十年,1987》此書中提到,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地 區經濟能力薄弱,惟經政府前瞻規劃於民國四十二年實施第一個四年經濟建設計 畫後,經濟日趨上軌,社會並因民眾置產而漸形成房屋市場,至民國四十四年,
台北市政府於三張犁光復南路附近,興建二層式與三層式集合住宅,並於信義路 與安東街附近興建三層式之集合住宅,首揭集合住宅發展序幕,惟採鋼筋混凝土 建造之現代化集合住宅,當時仍屬稀有;直至民國五十年後,因政府第一期及第 二期之四年經建計畫奏效,國民經濟狀況逐漸好轉,民間建設公司紛紛成立,至 民國五十二年大陸工程公司首建光武新村社區,因時逢台北市擬妥主要計畫,而 為配合當時都市化趨勢及有效利用土地,遂於該細部計畫內將四樓之集合住宅予 以制度化,做為新社區的標準高度,以致四層式之集合住宅開始廣為流行,並已 普遍採用鋼筋混凝土構造,其銷售訴求包括近市場、學區以迄注重住宅單元之方 位座向、三房兩廳等環境與住宅格局之空間概念,而有關鋁門窗、不銹鋼廚具、
西式衛浴、電話、對講機、電鎖門等建材設備,亦因普遍採用,漸成為現代集合 住宅之標準化基本配備。
當時除四層式集合住宅廣為流行外,台北市政府亦於民國五十三年興建有五 層式集合住宅,惟因成本效益因素,並不普遍,另六樓以上之電梯集合住宅亦漸 出現,至民國五十六年,台北市則出現十一層之集合住宅。
民國六十一年至七十年,是台北集合住宅由定型邁向成長之階段,本時期的 集合住宅雖然仍是以建蔽率法規限制下設計,但在平面與外型上已較有變化及創 意。
此時集合住宅三房兩廳等基本格局之規劃理念,因政府與民間普遍引用,成 為標準化設計平面,惟在解決居住者「量的需求」同時,在「質的要求」及其他 建築計畫方面,集合住宅也被當時專家學者所廣泛討論;並希望推動「都市朝建
築容積管制」之觀念,皆對當時之建蔽率、樓高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提出質 疑;另黃世孟教授則對國宅標準化平面,提出應配合居住要求多樣化之「順應型」
觀念,從理論一改集合住宅之設計觀念。
民國七十一年至八十年,是我國集合住宅邁向高層化發展之高峰期,民國七 十年初,已開始有建築師敢於犧牲部分建築面積,以突破建蔽率法規約束,使建 築造型改觀,並引發業界對有關建築型式與風格的探討。另因台北市於民國七十 二年四月發布《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內政部於民國七十三年發布《未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鼓勵大型基地留設「開放空間」、「容積 獎勵」等方式,使本時期開始出現許多大型集合住宅社區。
民國八十一年至九十年,是我國集合住宅邁向更高樓層發展之階段,亦是有 關高層發展之法令公布與施行時期。由於鋼骨及鋼筋混凝土等構法之進步以及土 地經濟效益之需要,本時期部分集合住宅因基地鄰近寬路、公園、河道等永久性 空地,而得以突破法令限制,使建築物高度可朝向三十層以上之規模建造,業界 亦由此開啟所謂強調廣闊視野之「超高層」集合住宅的誕生。
我國集合住宅高層化發展在民國九十年底時,達到新的高峰,規劃案或完工 個案接近四十層甚至超越四十層之高度開始陸續出現;又據瞭解目前台灣地區集 合住宅之最高樓層數已達四十一層,且其分布位置分別遍及台灣之北、中、南三 地。
在畢恆達(1982)的《高層國宅之空間設計與鄰里關係-國光社區個案研究》
研究中提起,目前集合住宅與國宅的規劃設計,其特點即為越向高樓化、超大街 廊、標準化設計等,希望了解此種高層集合住宅是否能夠適合低所得居民的生活 習慣和需求;而居民原住地一向較親密的鄰里社交網絡能否在這種新的居住型態 中維持抑或得到進一步發展,是實質規劃設計者的一個很重要的課題。並且面對 集合住宅的居民人身安全,台灣在民國 70 年左右已有住宅防禦設施的實施(如表 3-2-1 所示),但在文獻中及業界建商對集合住宅之防禦空間及設施並無一套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