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實務操作建議
第三節 調適策略設定雨淹水情境模擬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可 能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況,為 了 適 應 氣 候 變 遷 , 降 低 其 危 害 , 必 須 採 取 一 種 適 合 都 市 類 型 的 調 適 策 略 。 許 多 相 關 減 災 方 法 , 通 常 須 配 合 法 令 以 做 為 根 據 , 加 強 土 地 使 用 的 管 制 , 強 調 管 理 手 段 與 風 險 觀 念 , 並 強 調 民 眾 的 參 與 與 教 育 宣 導 , 以 及 公 佈 淹 水 資 訊 , 方 能 有 效 降 低 風 險 。 本 文 調 適 策 略 之 擬 定 為 增 加 都 市 貯 留 量 ; 係 參 考 台 北 市 總 合 治 水 的 概 念 , 並 蒐 集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與 報 告 書 , 以 降 低 淹 水 範 圍 為 目 標 , 並 以 二 維 淹 水 模 式 模 擬 驗 證 其 效 用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於 1999 年 起 以 透 過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的 概 念 增 加 都 市 之 貯 集 滲 透 能 力 , 降 低 地 表 逕 流 的 發 生 , 提 供 各 防 災 體 系 做 參 考 之 用 。 增 加 貯 留 量 主 要 在 於 降 低 洪 峰 流 量 , 當 極 端 降 雨 發 生 時 , 期 望 能 減 輕 災 害 量 的 發 生 , 現 今 台 灣 貯 留 相 關 作 業 包 含 基 地 保 水 、 總 合 治 水 、 以 及 訂 定 貯 留 量 標 準 , 說 明 如 下 :
(1)基 地 保 水
1999 年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以「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推 廣 基 地 保 水 的 概 念 , 促 進 建 築 基 地 需 有 透 水 設 計 並 需 廣 設 貯 留 滲 透 水 池 。 最 具 體 且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為 設 置 透 水 鋪 面 , 改 善 基 地 內 之 滲 透 功 能 , 以 調 節 微 氣 候 與 緩 和 都 市 氣 候 高 溫 化 現 象 。 藉 由 制 定「 建 築 基 地 保 水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 台 北 市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開 發 保 水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使 建 商 進 行 基 地 開 發 時 會 盡 量 降 低 建 蔽 率 , 且 降 低 地 下 室 開 挖 率 , 並 盡 量 將 地 表 全 面 綠 化 , 以 及 將 車 道 、 步 道 、 廣 場 等 人 工 鋪 面 設 計 成 透 水 鋪 面 等 , 以 達 到 保 水 標 準 , 為 總 合 治 水 與 訂 定 貯 留 量 標 準 值 之 基 礎 。 蔡 燿 隆 et al.(2008)修 正 原 本 保 水 量 計 算 公 式 , 較 符 合 實 際 降 雨 入 滲 時 之 情 況 , 並 建 議 設 計 降 雨 延 時 24 小 時 為 計 算 依 據 。
(2)總 合 治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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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 成 立 總 合 治 水 推 動 委 員 會 , 積 極 推 動 總 合 治 水 相 關 工 作 , 欲 達 到 上 游 保 水 、 中 游 減 洪 、 下 游 防 洪 之 治 水 理 念。目 的 為 降 低 颱 風 暴 雨 等 極 端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而 成 立 的 團 隊 , 以 工 程 措 施 與 非 工 程 措 施 之 改 善 工 作 , 達 到 總 體 量 化 之 目 標 。 目 前 推 動 現 況 共 有 九 項 , 如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整 治 、 雨 量 警 戒 機 制 , 加 強 建 築 節 能 與 基 地 保 水 設 計 , 推 廣 校 園 雨 水 滲 透 與 貯 留 設 施 , 人 行 道 需 有 透 水 鋪 面 , 大 湖 山 莊 街 調 洪 沈 砂 池 , 抽 水 站 擴 建 與 自 動 化 , 淹 水 潛 勢 分 析 與 地 震 海 嘯 模 擬 , 並 將 水 利 設 施 結 合 生 態 、 景 觀 與 休 閒 等;其 中 針 對 貯 留 設 施 之 推 動 包 括 校 園、運 動 場、公 園 、 綠 地 、 停 車 場 、 廣 場 貯 留 、 地 下 貯 留 、 社 區 公 寓 棟 間 貯 留 及 屋 頂 貯 留 等 , 並 以 校 園 、 公 園 、 綠 地 為 首 要 增 加 貯 留 及 滲 透 設 施 之 區 位 。
( 台 北 市 總 合 治 水 , 2012)
(3)訂 定 貯 留 量 標 準 值
2011 年 新 北 市 政 府 依「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設 置 雨 水 貯 留 及 涵 養 水 分 再 利 用 相 關 設 施 申 請 作 業 規 範 」針 對 基 地 貯 留 量 訂 定 標 準 值
( 表 6-6),為 台 灣 第 一 個 制 定 標 準 之 地 區。台 北 市 與 台 南 市 參 考 新 北 市 訂 的 標 準 值 , 制 定 適 合 自 己 縣 市 之 基 地 貯 留 標 準 , 但 尚 在 研 商 階 段 。
最 小 貯 留 量 係 數 意 義 以 新 北 市 為 0.05 為 例,即 單 位 面 積 貯 留 體 積 為 0.05m3 m2 相 當 於 基 地 面 積 可 貯 留 50mm 之 降 雨 量 。 此 標 準 值 適 用 對 象 為 ( 1) 既 有 建 築 之 增 建 、 新 建 行 為 且 會 增 加 原 建 築 基 地 逕 流 者 ,( 2 ) 新 建 行 為 應 全 部 設 置 (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 2012)。
本 計 畫 調 適 策 略 為 運 用 貯 留 概 念 增 加 都 市 地 區 之 貯 留 量,並 以 文 教 用 地 、 公 園 綠 地 作 為 貯 留 設 施 用 地 , 降 低 都 市 地 區 潛 在 危 險 度。依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於 民 國 100 年 8 月 所 研 議 修 訂 之「 台 北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規 範 」基 地 貯 留 、 排 放 標 準 設 定 基 地 單 位 面 積 貯 流 量 為 0.078m3 m2,此 貯 流 量 值 為 尖 峰 雨 量 削 減 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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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21 台 北 市 中 央 區 貯 留 位 置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綜 合 比 較 現 況 、 氣 候 變 遷 與 調 適 策 略 等 三 種 淹 水 情 境 模 擬 , 以 淹 水 深 度 達 0.3 公 尺 以 上 之 淹 水 面 積 統 計 結 果 整 理 如 表 6-8 所 示 。 A1B 氣 候 變 遷 情 境、調 適 策 略 分 別 與 現 況 之 淹 水 面 積 比 較 以 氣 候 變 遷 比 率 與 調 適 策 略 比 率 表 示 之,也 就 是 淹 水 面 積 比 現 況 增 加 或 減 少 的 比 例 , 若 將 調 適 策 略 比 率 與 A1B 氣 候 變 遷 比 率 相 較 , 可 從 中 得 知 採 用 調 適 策 略 後 會 降 低 多 少 淹 水 的 面 積 災 害 , 以 作 為 其 效 用 評 估 。
在 降 雨 延 時 24 小 時 條 件 下 ,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比 率 於 10 年 、 25 年 、 100 年 及 200 年 重 現 期 可 能 將 使 現 況 增 加 了 41%、 4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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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討 既 有 排 水 系 統 容 量 外,在 都 計 部 分 策 略 則 可 考 慮 配 合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或 都 市 更 新 時 , 配 合「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內 容 , 調 整 淹 水 區 域 的 住 宅 用 地 之 細 項 使 用 分 區 , 進 而 減 少 週 邊 排 水 系 統 負 荷 , 以 改 善 淹 水 狀 況 ; 另 外 亦 可 考 慮 調 整 南 港 路 二 段 南 側 之 工 業 用 地 作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並 採 多 目 標 使 用 , 規 劃 設 減 洪 設 施 以 改 善 週 邊 地 區 淹 水 狀 況 。
以 玉 成 里 淹 水 地 區 而 言 , 其 主 要 分 佈 在 中 坡 北 路 、 八 德 路 四 段 路 口 以 及 南 港 路 三 段 以 北 鄰 近 基 隆 河 地 區,其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以 商 業 用 地 及 工 業 用 地 為 主 , 併 有 部 分 機 關 及 學 校 用 地 , 如 欲 改 善 此 區 淹 水 狀 況 , 依 據 第 五 章 所 述 之 實 務 操 作 建 議 , 以 此 地 區 之 現 況 而 言 , 除 可 檢 討 既 有 排 水 系 統 容 量 外,在 都 計 部 分 策 略 則 可 考 慮 配 合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或 都 市 更 新 時,配 合「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 內 容 , 調 整 淹 水 區 域 的 商 業 用 地 之 細 項 使 用 分 區 , 進 而 減 少 週 邊 排 水 系 統 負 荷 , 以 改 善 淹 水 狀 況 ; 另 外 亦 可 考 慮 調 整 八 德 路 四 段 南 側 之 工 業 用 地 作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並 採 多 目 標 使 用 , 規 劃 設 減 洪 設 施 以 改 善 週 邊 地 區 淹 水 狀 況 。
圖 6-22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里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區 域 位 置 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