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治水理念落實於都市計畫
審議制度及相關規範之研究(一)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期末報告
受 委 託 者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研 究 主 持 人 : 柳 文 成
協 同 主 持 人 : 卓 昱 宏
研 究 員 : 陳 志 鴻 、 蔡 萬 春
研 究 助 理 : 吳 澄 維 、 王 宣 賀 、 涂 芹 嬌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I
目次
目次... I
表次... III
圖次...V
摘 要... IX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內容說明...4
第二章 文獻回顧...10
第一節 我國中央單位暨各縣市相關計畫回顧 ...10
第二節 全球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課題 ...14
第三節 國外淹水潛勢模擬...16
第四節 都市淹水問題...17
第五節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20
第六節 都市計畫滯洪策略...22
第三章 基本資料蒐集與整理 ...34
第一節 淹水模擬區域概述...34
第二節 地文與水文資料...34
第四章 水文分析...45
II
第一節 降雨頻率分析...45
第二節 降雨雨型分析...48
第三節 氣候變遷影響之降雨量...56
第五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實務操作建議 ...59
第一節 相關法令之探討...59
第二節 現行法令納入綜合治水考量之課題與對策 ...71
第六章 研究成果分析與討論 ...75
第一節 模式檢定與驗證...75
第二節 現況淹水情境與氣候變遷降雨模擬 ...86
第三節 調適策略設定雨淹水情境模擬 ...95
第四節 都市審議制度實務操作手冊說明 ...101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06
第一節 結論...106
第二節 建議...107
附錄一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覆表 ...110
附錄二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議 ...114
附錄三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議 ...118
附錄四 第三次專家學者座談會議 ...122
附錄五 訪談紀錄...126
參考書目...134
III
表次
表 2-1 內政部近年有關都市計畫開發及相關法令規範 ...10
表 2-2 各 縣 市 政 府 近 年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 11
表 2-3 建 研 所 近 10 年 有 關 都 市 規 劃 與 洪 災 管 理 之 研 究 案
...13
表 2-4 臺 灣 防 洪 保 護 標 準 ...18
表 2-5 水 利 署 近 3 年 臺 北 市 淹 水 通 報 記 錄 表 ...19
表 2-6 臺 北 市 各 分 區 淹 水 災 害 記 錄 彙 整 統 計 表 ...20
表 2-7 相 關 文 獻 滯 洪 策 略 一 覽 表 ...32
表 3-1 一 般 地 表 曼 寧 糙 度 值 建 議 使 用 範 圍 ...38
表 3-2 臺 北 市 抽 水 站 抽 水 能 力 表 ...39
表 3-3 雨 量 站 基 本 資 料 表 ...42
表 4-1 雨 量 站 各 延 時 歷 史 最 大 降 雨 量 統 計 表 (毫 米 ) ...45
表 4-2 各 測 站 之 設 計 降 雨 量 (毫 米 ) ...46
表 4-3 長 延 時 (24 等 分 )降 雨 SSGM 設 計 雨 型 ...48
表 4-4 長 延 時 (48 等 分 )降 雨 SSGM 設 計 雨 型 ...50
表 4-5 長 延 時 (72 等 分 )降 雨 SSGM 設 計 雨 型 ...52
表 4-6 五 堵 站 之 未 來 情 境 下 不 同 重 現 期 雨 量 變 化 倍 數 ...58
表 5-1 與 綜 合 治 水 面 向 相 關 的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65
IV
表 6-1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雨 量 站 納 莉 颱 風 降 雨 統 計 ...76
表 6-2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納 莉 颱 風 期 間 抽 水 站 故 障 停 機 情 形 .78
表 6-3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地 下 鐵 路 及 捷 運 系 統 納 莉 颱 風 淹 水 體
積 ...80
表 6-4 各 行 政 區 淹 水 模 擬 結 果 面 積 統 計 ...86
表 6-5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氣 候 變 遷 淹 水 模 擬 面 積 統 計 ...88
表 6-6 貯留量係數標準值 ...97
表 6-7 各土地利用面積與強度 ...97
表 6-8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調 適 策 略 淹 水 模 擬 面 積 統 計 ...99
表 6-9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技 術 與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實 務 操 作 手
冊 目 錄 ...102
表 6-10 都市計畫部分之專有名詞 ...102
附表 5-1 訪談紀錄表(新北市政府城鄉局)...127
附表 5-2 訪談紀錄表(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29
附表 5-3 訪談紀錄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131
V
圖次
圖 1-1 全球平均表面溫度相較於 1961~1990 年之間平均溫度變化
...2
圖 1-2 臺 灣 年 平 均 溫 度 之 時 間 序 列 與 變 化 趨 勢 ...3
圖 1-3 本 計 畫 工 作 流 程 圖 ...7
圖 2-1 臺 北 市 1 日 600mm 累 積 雨 量 之 淹 水 潛 勢 圖 -WEB 版
...13
圖 2-2 英 國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17
圖 2-3 日 本 -以 200 年 與 1000 年 重 現 期 進 行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17
圖 3-1 臺 北 盆 地 平 地 淹 水 及 山 區 逕 流 模 擬 區 域 規 劃 佈 置 圖
...35
圖 3-2 淹 水 模 擬 邊 界 與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之 行 政 區 示 意 圖 ...36
圖 3-3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數 值 地 形 高 程 ...37
圖 3-4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土 地 利 用 分 區 ...37
圖 3- 5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抽 水 站 及 主 要 排 水 人 孔 ...41
圖 5-1 我 國 現 行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60
圖 6-1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雨 量 站 徐 昇 氏 降 雨 分 區 ...76
圖 6-2 基 隆 河 與 大 坑 溪 匯 流 處 溢 堤 河 川 水 位 歷 線 ...77
圖 6-3 基 隆 河 與 大 坑 溪 匯 流 處 溢 堤 流 量 歷 線 ...77
圖 6-4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納 莉 颱 風 調 查 淹 水 範 圍 ...79
VI
圖 6-5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納 莉 颱 風 模 擬 最 大 淹 水 深 度 ...83
圖 6-6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納 莉 颱 風 假 設 抽 水 站 均 正 常 運 作 之 模
擬 淹 水 範 圍 ...84
圖 6-7 臺 北 市 中 央 區 納 莉 颱 風 假 設 無 基 隆 河 外 水 入 侵 之 模
擬 淹 水 範 圍 ...85
圖 6-8 現 況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89
圖 6-9 現 況 25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89
圖 6-10 現 況 10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0
圖 6-11 現 況 20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0
圖 6-12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1
圖 6-13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25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1
圖 6-14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10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2
圖 6-15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20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情 境 圖 ...92
圖 6-16 現 況 降 雨 條 件 1 小 時 之 歷 史 最 大 降 雨 量 淹 水 情 境 圖
...93
圖 6-17 現 況 降 雨 條 件 3 小 時 之 歷 史 最 大 降 雨 量 淹 水 情 境 圖
...93
圖 6-18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1 小 時 之 歷 史 最 大 降 雨 量 淹 水 情
境 圖 ...94
圖 6-19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條 件 3 小 時 之 歷 史 最 大 降 雨 量 淹 水 情
境 圖 ...94
VII
圖 6-20 氣 候 變 遷 A1B 情 境 10 年 重 現 期 貯 留 尖 峰 雨 量 組 體
圖 ...97
圖 6-21 台 北 市 中 央 區 貯 留 位 置 ...98
圖 6-22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東 新 里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區 域 位 置 圖
...100
圖 6-23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玉 成 里 10 年 重 現 期 淹 水 區 域 位 置 圖
...101
IX
摘 要
關鍵詞:通盤檢討、審議制度、氣候變遷、淹水模擬、調適策略 一、研究緣起 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所產生之極端降雨現象,近年來在世界各地造成嚴重洪 患,臺灣為因應此威脅,以都市計畫的方式進行內水防治,透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 使用管制及訂定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等原則,以強化區域治水防洪功能已形成 共識。本計畫探討與研究綜合治水理念如何落實於都市地區,並模擬分析極端降雨對 都市淹水之衝擊影響,以模擬分析結果提出現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滯洪 空間規劃與滲透滯洪設施之調適策略。從都市規劃的角度而言,都市土地使用規劃的 思維必須將滯洪觀念引入土地使用規劃上,利用劃設特殊土地使用,提出因應之都市 設計準則,使之保有滯洪、防洪的功能,發揮土地之最大效益,於洪水來襲時吸收洪 水的能量,滿足都市安全的需求。 在法令修正方面,內政部於 100 年 1 月 6 日修正發布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 辦法,就生態、防災原則,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及訂定雨水下滲、貯留之規 劃設計等原則。另一方面,為落實土地開發與建築管理全面納入防洪治水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亦積極辦理「都市計畫治水防洪專案通盤檢討之優先示範案例」工作, 彙整土地使用分區與管制案例經驗,供其他縣(市)政府辦理通盤檢討參考。又本所召集 之「2012 都市內水防治策略落實於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審議工作坊」,亦對增訂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及實施都市設計地區之內水防治審議項目與標準,並自開發至審議過程增 加水利防災專責單位與專家參與,以強化治水防洪功能,多有共識。 本計畫強調以評估模擬技術及實做經驗為基礎,研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審議制 度,並就主要各案通用部份提出相關審議規範及建議。X 二、研究方法及內容 本計畫為落實綜合治水理念於都市計畫內,以示範區就氣候變遷下之極端 降雨及都市開發對都市淹水之衝擊影響進行模擬分析,並以模擬分析結果為基 礎,研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審議制度,並提出相關審議規範,研究方法如下: 壹、蒐集彙整有關都市計畫中綜合治水相關文獻與案例,研提都市計畫 審議中應觸及相關面向之建議。 貳、以示範區模擬成果,提出都市計畫審議檢討與模擬技術操作手冊。 參、辦理專家諮詢會議,以凝聚都市計畫行政界及實務界共識,發揮防 洪治水影響力。 三、重要發現 1. 以區域具有指標意義之納莉颱風事件進行模擬,以做為模式參數之檢 定與驗證,結果調查區域相符,並指出河川外水位溢堤與抽水站故障對市區淹 水影響相當嚴重,因此若能及時將堤防缺口處完成封堤,避免河水入侵,則市 區內淹水情形將獲得大幅的改善。 2. 調適策略以運用貯留概念增加都市地區之貯留量,並以文教用地、公 園綠地作為貯留設施用地,降低都市地區潛在危險度。模擬結果顯示降雨延時 24 小時之重現期 10 年、25 年、100 年以及 200 年淹水面積較氣候變遷降低了 22%、21%、19%及 18%,短延時降雨 1 小時與 3 小時淹水面積會較現況減少 34%與 18%。 3. 國內目前有關淹水潛勢模擬技術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合推動之資 料較為匱乏,其主因乃淹水潛勢模擬係屬水利專業,與都市計畫分屬不同專業 領域,在極端氣候衝擊日趨嚴重且都市地區用地有限的情況下,跨部門合作將 更加重要。 4.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陸續修改迄今,對於綜合治水應 考量之項目已逐步列入並散見於各條文中,透過引用部分條文內容的操作,並 配合示範地區淹水模式分析,可界定淹水區域,並經由都市計畫法規之操作,
XI 納入綜合治水之理念,以研擬改善措施,操作方式經由編製操作手冊,可供從 業人員推動參考。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淹水衝擊評估: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對臺灣都市地區所造成之影響,因此需考慮各都市地 區獨特之水文與地文因素,以及不同肇致洪災之條件,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 納入淹水衝擊評估,以訂定最適合檢討地區之減洪防災方式,以作為審議制度 之一環。 建議二: 結合都市計畫法規操作與淹水模式校核,研提最佳改善策略: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針對已透過模式界定出之淹水區域,由都市計畫的角度,有系統地提出各 種改善方案為基礎所組成之改善策略,推估各策略對環境之改變及成本,並以 模式模擬其對淹水狀況之改善效益,提出最佳策略組合。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全 球 暖 化 與 氣 候 異 常 所 產 生 之 集 中 暴 雨 現 象,近 年 來 在 世 界 各 地 造 成 嚴 重 洪 患 , 如 美 國 2005 年 的 卡 崔 娜 颶 風 幾 乎 摧 毀 紐 奧 良 市 區 , 並 造 成 路 易 安 那 等 州 共 1833 人 死 亡 , 經 濟 損 失 達 810 億 美 元 (Knabb, 2005)。 至 於 歐 洲 , 2002 年 中 歐 易 北 河 一 百 年 重 現 期 之 大 規 模 洪 水 氾 濫 造 成 376 人 不 幸 喪 生 並 影 響 超 過 百 萬 人 口,經 濟 損 失 高 達 上 百 億 歐 元 (CRED, 2009)。2005 年 多 瑙 河 等 流 域 之 洪 災 事 件 規 模 雖 略 小 , 仍 舊 造 成 181 人 死 亡 與 數 十 億 歐 元 之 損 失 (CRED, 2009)。 而 2007 年 英 國 中 部 地 區 的 洪 水 事 件 , 嚴 重 衝 擊 英 國 , 估 計 損 失 達 35 億 英 鎊 (FRMRC, 2009)。 臺 灣 位 處 太 平 洋 與 歐 亞 大 陸 交 界 地 帶,深 受 海 洋 與 大 氣 交 互 影 響,加 上 島 內 地 形 垂 直 變 遷 度 大,氣 候 變 遷 影 響 甚 為 顯 著。過 去 100 年 (1906~2005 年 ) , 全 球 平 均 表 面 溫 度 上 升 速 率 為 0.074 ℃ /10 年 , 過 去 50 年 的 暖 化 速 度 0.13 ℃ /10 年 (圖 1-1); 臺 灣 過 去 30 年 暖 化 速 度 0.25 ℃ /10 年,是 百 年 上 升 幅 度 (0.15 ℃ /10 年 )的 1.7 倍 。 Tseng et al. (2009) 根 據 潮 位 資 料 統 計 , 1961-2003 年 間 東 亞 地 區 臺 灣 附 近 之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度 約 2.4 公 釐 /年 , 較 同 時 期 的 全 球 平 均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率 1.8 公 釐 /年 為 高 ; 而 1993-2003 年 期 間 的 潮 位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上 升 速 率 提 高 到 5.7 公 釐 /年 , 遠 高 於 「 聯 合 國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遷 委 員 會 」 (IPCC)所 公 佈 之 同 時 期 全 球 平 均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率 3.1 公 釐 /年 。 根 據 2011「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科 學 報 告 」 顯 示 , 在 2000 年 以 前 臺 灣 發 生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 的 頻 率 約 2 年 一 次 左 右;2000 年 以 後 發 生 頻 率 增 加 為 1 年 至 少 發 生 一 次 以 上 的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2009 莫 拉 克 颱 風 為 將 近 40 年 來 排 名 第 一 之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因 此 2000 年 後 受「 極2 端 降 雨 颱 豪 雨 所 造 成 的 水 患 。 氣 象 局 觀 測 資 料 同 時 顯 示 , 臺 灣 地 區 每 年 總 降 雨 量 沒 有 明 顯 變 化 , 但 是 降 雨 總 時 數 明 顯 減 少 , 顯 現 降 雨 強 度 逐 漸 增 強 ,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強 度 提 高 , 成 災 的 機 率 大 為 增 加 。 以 凡 那 比 颱 風 為 例,單 單 高 雄 市 區 一 天 就 降 下 535 毫 米 的 雨 量,是 81 年 來 最 高 紀 錄 , 造 成 高 雄 市 義 華 路 、 澄 清 路 一 帶 道 路 嚴 重 淹 水 , 相 較 2001 年 潭 美 颱 風 , 在 高 雄 市 區 單 日 最 大 雨 量 470 毫 米 , 2009 年 莫 拉 克 風 災 , 單 日 雨 量 476 毫 米 , 有 些 微 增 加 之 現 象 。 時 雨 量 紀 錄 部 分 , 岡 山 在 19 日 下 午 3~4 時 達 到 122.5 毫 米 , 鳳 山 在 下 午 1~ 2 時 出 現 125 毫 米,以 及 左 營 在 下 午 3~ 4 時 之 間 出 現 87 毫 米 的 雨 量, 也 都 創 下 新 的 降 雨 紀 錄 。 至 於 山 區 降 雨 部 分 , 屏 東 瑪 家 單 日 累 積 雨 量 1,080 毫 米,19 日 下 午 1~2 點 之 間,也 創 下 時 雨 量 121.5 毫 米 的 紀 錄 。
圖 1-1 全球平均表面溫度相較於 1961~1990 年之間平均溫度變化
(資 料 來 源 :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 圖 TS.6)3
圖 1-2 臺 灣 年 平 均 溫 度 之 時 間 序 列 與 變 化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科 學 報 告 , 2011) 全 球 暖 化 與 氣 候 變 遷 所 產 生 之 極 端 降 雨 現 象,近 年 來 在 世 界 各 地 造 成 嚴 重 洪 患 , 臺 灣 為 因 應 此 威 脅 , 以 都 市 計 畫 的 方 式 進 行 內 水 防 治 , 透 過 調 整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使 用 管 制 及 訂 定 雨 水 下 滲 、 貯 留 之 規 劃 設 計 等 原 則 , 以 強 化 區 域 治 水 防 洪 功 能 已 形 成 共 識 。 本 計 畫 將 探 討 與 研 究 綜 合 治 水 理 念 如 何 落 實 於 都 市 地 區,並 模 擬 分 析 極 端 降 雨 及 都 市 開 發 對 都 市 淹 水 之 衝 擊 影 響,以 模 擬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現 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 公 共 設 施 、 滯 洪 空 間 規 劃 與 滲 透 滯 洪 設 施 之 調 適 策 略 。 從 都 市 規 劃 的 角 度 而 言 ,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的 思 維 必 須 將 滯 洪 觀 念 引 入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上 , 利 用 劃 設 特 殊 土 地 使 用 , 提 出 因 應 之 都 市 設 計 準 則,使 之 保 有 滯 洪、防 洪 的 功 能,發 揮 土 地 之 最 大 效 益 , 於 洪 水 來 襲 時 吸 收 洪 水 的 能 量 , 滿 足 都 市 安 全 的 需 求 。 在 法 令 修 正 方 面,內 政 部 於 100 年 1 月 6 日 修 正 發 布 都 市 計 劃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 就 生 態 、 防 災 原 則 , 調 整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使 用 管 制 及 訂 定 雨 水 下 滲 、 貯 留 之 規 劃 設 計 等 原 則 。 另 一 方 面 , 為 落 實 土 地 開 發 與 建 築 管 理 全 面 納 入 防 洪 治 水 管 理 機 制,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亦 積 極 辦 理 「 都 市 計 畫 治 水 防 洪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之 優 先 示 範 案 例 」 工 作 , 彙 整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與 管 制 案 例 經 驗 , 供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辦 理4 通 盤 檢 討 參 考。又 本 所 召 集 之「 2012 都 市 內 水 防 治 策 略 落 實 於 都 市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工 作 坊 」, 亦 對 增 訂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及 實 施 都 市 設 計 地 區 之 內 水 防 治 審 議 項 目 與 標 準,並 自 開 發 至 審 議 過 程 增 加 水 利 防 災 專 責 單 位 與 專 家 參 與,以 強 化 治 水 防 洪 功 能,多 有 共 識。 基 此 , 本 計 畫 強 調 以 評 估 模 擬 技 術 及 實 做 經 驗 為 基 礎 , 研 議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之 審 議 制 度,並 就 主 要 各 案 通 用 部 份 提 出 相 關 審 議 規 範 。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內容說明
為 落 實 綜 合 治 水 理 念 於 都 市 計 畫 內,本 研 究 以 示 範 區 就 氣 候 變 遷 下 之 極 端 降 雨 及 都 市 開 發 對 都 市 淹 水 之 衝 擊 影 響 進 行 模 擬 分 析 , 並 以 模 擬 分 析 結 果 為 基 礎 , 研 議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之 審 議 制 度 , 並 提 出 相 關 審 議 規 範 , 本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1-3 所 示 ,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分 述 如 下 : 蒐 集 彙 整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中 綜 合 治 水 相 關 文 獻 與 案 例 , 研 提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中 應 觸 及 相 關 面 向 之 建 議 依 據 建 研 所「 利 用 公 園 及 學 校 設 置 滯 洪 設 施 及 貯 留 洪 水 再 利 用 之 研 究 ( 2009 )」 研 究 指 出 , 德 國 柏 林 將 滯 洪 與 貯 留 設 施 分 散 設 置 於 都 市 開 放 空 間 中 , 以 「 源 頭 消 減 逕 流 」( Source Control) 的 方 式 處 理 都 市 水 問 題 , 效 率 較 傳 統 的 管 線 末 端 處 理 ( End-of-pipe) 處 理 方 式 效 果 較 高 ( Klaus et al.,2000)。 日 本 都 市 區 域 則 廣 泛 設 置 滯 洪 與 貯 留 設 施 , 東 京 地 區 的 設 置 數 佔 全 日 本 之 77.5%, 洪 峰 流 量 減 少 了 40%( Katsuyoshi et al.,1993)。 另 依 據 環 保 署 「 研 析 都 市 分 離 式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水 質 污 染 管 理 制 度 專 案 計 畫 ( 2012 )」 指 出 , 都 市 地 區 設 置 之 滯 洪 與 貯 留 設 施 除 了 減 洪 功 能 外 , 對 於 污 染 削 減 亦 有 相 當 貢 獻 。 因 此 , 在 利 用 都 市 區 域 之 開 放 空 間 , 設 置 滯 洪 與 貯 留 設 施 , 形 成 區 域 的 雨 水 滯 蓄 系 統 , 有 助 於 減 輕 都 市 化 造 成 之 水5 環 境 改 變 並 提 升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 目 前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規 範 第 22 條 明 訂 「 基 地 開 發 後 , 包 含 基 地 之 各 級 集 水 區,以 二 十 五 年 發 生 一 次 暴 雨 產 生 對 外 排 放 逕 流 量 總 和 , 不 得 超 出 開 發 前 之 逕 流 量 總 和 。 並 應 以 一 百 年 發 生 一 次 暴 雨 強 度 之 計 算 標 準 提 供 滯 洪 設 施 , 以 阻 絕 因 基 地 開 發 增 加 之 逕 流 量 … … 」, 然 考 量 近 年 來 受 氣 候 變 異 之 影 響 , 降 雨 強 度 與 延 時 屢 創 新 高,阻 絕 因 基 地 開 發 而 增 加 逕 流 量 所 設 置 之 滯 洪 池 功 能 無 法 充 份 彰 顯 , 亦 即 降 雨 延 時 過 長 時 , 降 雨 之 尖 峰 流 量 無 法 透 過 滯 洪 池 的 設 置 而 有 效 減 低 流 域 中 下 游( 都 會 地 區 )之 入 流 量 。 都 市 地 區 並 未 有 明 確 滯 洪 空 間 設 置 規 範 , 本 計 畫 將 蒐 集 彙 整 有 關 滯 洪 空 間 、 都 計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及 其 優 先 示 範 案 例 、 內 水 防 治 策 略 、 都 市 淹 水 調 適 策 略 等 , 以 研 提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中 應 觸 及 相 關 面 向 之 建 議 。 以 示 範 區 模 擬 成 果 , 提 出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檢 討 與 模 擬 技 術 操 作 手 冊 地 文 環 境 變 化 使 水 文 量 產 生 變 化,地 形 地 貌 的 改 變 影 響 地 表 逕 流 量 , 當 不 透 水 面 積 增 加 、 地 表 植 被 減 少 , 將 降 低 入 滲 率 、 土 壤 保 水 機 能、森 林 植 被 截 流 能 力,暴 雨 後 地 表 匯 流 速 度 加 快,水 土 流 失 , 不 但 增 加 了 洪 峰 流 量 , 又 造 成 河 床 淤 積 。 目 前 因 流 域 治 理 與 城 鄉 發 展 整 合 相 關 規 範 與 法 令 尚 不 完 備,故 需 透 過 未 來 國 土 計 畫 或 現 行 之 區 域 計 畫 與 都 市 計 畫 規 範 與 法 令 體 系 , 執 行 相 關 的 災 害 管 理 工 作 。 本 研 究 將 透 過 水 文 與 水 理 分 析 模 式,考 慮 氣 候 變 遷 條 件 造 成 之 極 端 降 雨 及 都 市 開 發 對 都 市 淹 水 衝 擊 影 響 進 行 模 擬,分 析 模 式 包 含 極 端 降 雨 及 都 市 開 發 對 降 雨 逕 流 影 響 之 「 水 文 模 式 」、 面 對 極 端 降 雨 及 都 市 開 發 等 條 件 時 區 域 容 受 力 評 估 分 析 之 「 水 文 因 子 評 估 」, 以 及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淹 水 影 響 之 「 二 維 淹 水 模 式 」。 應 用 下 述 淹 水 模 擬 分 析 模 式 , 以 流 域 防 災 觀 點 審 視 都 市 發 展 定 位 , 並 提 出 都 市 可 行 之 防 範 策 略 。 (1)水 文 模 式 : 包 含 日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 頻 率 分 析 理 論 、 降 雨 強
6 度 -延 時 -頻 率 分 析 、 重 現 期 流 量 分 析 、 應 用 集 水 區 水 文 模 式 進 行 集 水 區 逕 流 模 擬 等 。 (2)水 文 因 子 評 估 : 包 含 雨 量 測 站 、 日 暴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 雨 型 分 佈 、 降 雨 損 失 估 計 、 合 理 化 公 式 、 三 角 形 單 位 歷 線 等 。 (3)二 維 淹 水 模 式 : 模 式 考 慮 降 雨 逕 流 、 河 川 渠 流 、 雨 水 下 水 道 、 二 維 地 表 漫 地 流 等 模 擬 條 件 。 本 計 畫 採 用 模 式 進 行 一 維 渠 道 流 演 算 、 雨 水 下 水 道 演 算 及 二 維 漫 地 流 演 算 。 本 計 畫 將 整 合 前 述 模 擬 結 果 與 綜 合 治 水 相 關 文 獻 與 案 例,提 出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檢 討 , 並 依 評 估 模 擬 技 術 提 出 操 作 手 冊 (主 要 包 括 有 模 式 技 術 選 擇 、 模 式 參 數 考 量 、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之 可 行 性 策 略 項 目 及 模 式 評 估 案 例 及 成 果 等 ), 供 後 續 研 究 與 政 策 推 行 時 之 參 考 使 用 。 辦 理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 以 凝 聚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界 及 實 務 界 共 識 , 發 揮 防 洪 治 水 影 響 力 本 計 畫 將 於 示 範 區 選 定 、 都 市 淹 水 調 適 策 略 效 益 模 擬 評 估 、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納 入 綜 合 治 水 之 審 議 組 織 及 制 度 建 議 等 3 個 階 段 , 辦 理 專 家 諮 詢 會 議,邀 請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界 及 實 務 界 專 業 人 士 針 對 各 階 段 成 果 提 供 意 見 交 流 , 以 取 得 各 界 共 識 , 期 能 發 揮 防 洪 治 水 影 響 力 , 並 在 有 限 空 間 與 經 費 的 條 件 下 , 將 防 洪 治 水 功 能 最 大 化 。 本 計 畫 為 進 行 二 維 淹 水 模 式 模 擬 , 已 完 成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 整 理 , 包 括 : 地 文 資 料 、 水 文 資 料 、 公 共 設 施 資 料 、 社 經 資 料 、 歷 年 颱 洪 事 件 之 淹 水 調 查 資 料 與 相 關 研 究 及 參 考 文 獻 資 料。蒐 集 分 析 示 範 區 域 內 各 雨 量 站 、 流 量 站 之 歷 年 記 錄 及 區 域 相 關 降 雨 頻 率 資 料 , 設 定 氣 候 變 遷 降 雨 之 洪 災 情 境 , 利 用 二 維 漫 地 流 演 算 , 配 合 示 範 區 域 的 之 DTM 數 值 資 料、曼 寧 n 值,利 用 設 定 降 雨 事 件 作 為 輸 入 條 件, 進 行 淹 水 模 擬 演 算 , 可 適 當 反 應 模 擬 地 區 之 地 文 及 水 文 特 性 。 本 團 隊 使 用 之 數 值 水 理 模 式 , 可 考 慮 山 區 逕 流 量 、 一 維 河 川 渠 流 、 地 表 漫 地 流 及 雨 水 下 水 道 等 多 種 不 同 流 況 , 以 進 行 整 合 演 算 , 可 適 當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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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模 擬 地 區 之 地 文 及 水 文 特 性 , 該 模 式 累 積 多 年 研 發 經 驗 , 已 成 功 應 用 於 國 內 不 同 案 例 之 淹 水 潛 勢 模 擬,淹 水 模 擬 結 果 可 搭 配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以 從 事 後 續 規 劃 分 析 應 用 及 防 洪 治 水 之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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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我國中央單位暨各縣市相關計畫回顧
有 關 綜 合 治 水 理 念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評 估 部 分,先 就 與 計 畫 有 關 之 中 央 ( 如 內 政 部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為 主 )、 各 縣 市 相 關 法 令 、 組 織 編 制 、 規 範 及 相 關 計 畫 初 步 回 顧 , 未 來 則 將 蒐 集 國 內 外 總 合 治 水 相 關 案 例 , 待 基 礎 資 料 蒐 集 與 國 內 參 考 文 獻 分 析 時 , 進 一 步 探 討 。 (1)中 央 單 位 : 內 政 部 近 年 針 對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及 設 計 等 作 業 陸 續 完 成 法 制 化 , 相 關 法 令 詳 如 表 2-1。表 2-1 內政部近年有關都市計畫開發及相關法令規範
法 令 名 稱 頒 布 日 期 最 新 修 正 日 期 都 市 計 畫 法 民國 28 年 06 月 08 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民國 34 年 02 月 26 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都 市 計 畫 樁 測 定 與 管 理 辦 法 民國 63 年 06 月 18 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臨 時 建 築 使 用 辦 法 民國 63 年 12 月 05 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民國 64 年 05 月 29 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都 市 計 畫 分 區 發 展 優 先 次 序 劃 定 原 則 民國 66 年 06 月 30 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檢 討 變 更 審 議 規 範 民國 83 年 09 月 23 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都 市 計 畫 工 商 綜 合 專 用 區 審 議 規 範 民國 85 年 07 月 02 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都 市 計 畫 媒 體 事 業 專 用 區 審 議 規 範 民國 85 年 12 月 02 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變 更 使 用 審 議 規 範 民國 86 年 02 月 17 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11 法 令 名 稱 頒 布 日 期 最 新 修 正 日 期 非 都 市 土 地 申 請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實 施 辦 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06 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新 版 )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 (2)各 縣 市 政 府 : 各 縣 市 政 府 近 年 已 針 對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及 設 計 等 作 業 陸 續 完 成 法 制 化 , 相 關 法 令 詳 如 表 2-2。
表 2-2 各 縣 市 政 府 近 年 有 關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法 令 名 稱 頒 布 日 期 最 新 修 正 日 期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原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72 年 04 月 25 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 研議中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20 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規範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作業程序 民國 88 年 05 月 03 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規定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 計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12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作業程序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 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 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 -- 有 關 都 市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分 析 部 分 , 就 與 計 畫 有 關 之 中 央( 以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為 主 )、各 縣 市 相 關 計 畫 進 行 回 顧 。 (1)中 央 單 位 : 建 研 所 於 近 10 年 已 針 對 都 市 規 劃 與 洪 災 管 理 等 議 題 , 進 行 研 究 並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可 作 為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之 參 酌 , 其 各 年 度 研 究 案 詳 表 2-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以 下 簡 稱 水 利 署 ) 於 96 年 起 針 對 台 灣 本 島 22 縣 市 , 分 年 分 批 進 行 淹 水 潛 勢 圖 資 更 新 , 於 99 年 全 部 更 新 完 成 。 並 依 據 水 災 潛 勢 資 料 公 開 辦 法,將 淹 水 潛 勢 圖 資 公 布 於 水 利 署 防 災 資 訊 服 務 網 , 供 民 眾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 或 利 用 該 網 站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與 掌 握 淹 水 資 訊 。( 圖 2-1) (2)各 縣 市 政 府 :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0 條 , 地 方 政 府 應 依 上 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與 地 區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擬 定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經 各 該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 並 報 上 級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備 查 。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為 強 化 縣 ( 市 ) 政 府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 於 93 年 至 96 年 間 推 動 「 3 年 中 程 計 畫 」, 各 直 轄 市 、 縣 ( 市 )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已 修 訂 到 更 具 體 可 行 , 並 提 出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相 關 應 用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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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臺 北 市 1 日 600mm 累 積 雨 量 之 淹 水 潛 勢 圖 -WEB 版
( 資 料 來 源 : http://fhy.wra.gov.tw/Pub_Web/others/floodwarn.aspx)表 2-3 建 研 所 近 10 年 有 關 都 市 規 劃 與 洪 災 管 理 之 研 究 案
年 度 標 題 執 行 期 程 主 持 人 社 區 及 建 築 基 地 減 洪 防 洪 規 劃 手 冊 研 擬 1 0 1 /3 ~1 0 1 /1 2 廖 朝 軒 氣 候 變 遷 下 都 市 地 區 滯 洪 空 間 之 規 劃 1 0 1 /3 ~1 0 1 /1 2 宋 長 虹 1 0 1 洪 災 事 件 下 都 市 防 災 系 統 應 用 研 究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分 析 1 0 1 /3 ~1 0 1 /1 2 何 明 錦 都 市 颱 洪 防 災 安 全 指 標 量 化 分 析 及 推 廣 應 用 之 研 究 1 0 0 /3 ~1 0 0 /1 2 陳 建 忠 1 0 0 極 端 降 雨 氣 候 事 件 對 都 市 六 大 防 災 系 統 衝 擊 情 境 模 擬 與 對 策 研 究 1 0 0 /3 ~1 0 0 /1 2 呂 育 勳 社 區 或 基 地 開 發 都 市 雨 洪 綜 合 9 9 / 3 ~ 9 9 /1 2 陳 瑞 鈴 9 9 山 坡 地 開 發 對 於 都 會 區 洪 患 影 響 分 析 及 管 制 方 法 之 研 究 與 案 例 驗 證 9 9 / 2 ~ 9 9 /1 2 鄧 慰 先 利 用 公 園 及 學 校 設 置 滯 洪 設 施 及 貯 留 洪 水 再 利 用 之 研 究 9 8 / 1 ~ 9 8 / 1 2 何 明 錦 都 市 颱 洪 防 災 安 全 指 標 建 置 研 究 9 8 / 1 ~ 9 8 / 1 2 陳 瑞 鈴 9 8 新 竹 縣 竹 北 地 區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示 範 計 劃 9 8 / 1 ~ 9 8 / 1 2 李 玉 生 9 7 城 鄉 及 建 防 洪 規 劃 技 術 之 研 究 (二 )- 山 坡 地 開 發 9 7 / 1 ~ 9 7 / 1 2 鄧 慰 先14 對 於 下 游 洪 患 影 響 分 析 及 管 制 方 法 之 研 究 災 害 脆 弱 度 與 回 復 力 觀 念 運 用 於 都 市 空 間 規 劃 與 管 理 之 研 究 9 7 / 1 ~ 9 7 / 1 2 李 玉 生 9 5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建 築 防 洪 設 計 規 範 研 究 9 5 / 1 ~ 9 5 / 1 2 何 明 錦 永 康 市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9 4 / 1 ~ 9 4 /1 2 何 明 錦 岡 山 鎮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9 4 / 1 ~ 9 4 /1 2 何 明 錦 都 市 防 洪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技 術 研 究 子 計 畫 一:淹 水 潛 勢 地 區 開 發 及 都 市 設 計 減 災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9 4 / 1 ~ 9 4 /1 2 廖 朝 軒 9 4 都 市 防 洪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技 術 研 究 子 計 畫 二:都 市 洪 災 對 建 築 物 使 用 影 響 因 素 調 查 研 究 9 4 / 1 ~ 9 4 /1 2 林 文 欽 都 市 洪 災 防 制 策 略 之 整 合 型 規 劃 研 究( 三 )子 計 畫 一:都 市 高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地 下 雨 水 貯 留 系 統 研 究 9 3 / 1 ~ 9 3 /1 2 林 文 欽 都 市 洪 災 防 制 策 略 之 整 合 型 規 劃 研 究( 三 )子 計 畫 二:應 用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之 都 市 洪 災 規 劃 技 術 手 冊 9 3 / 1 ~ 9 3 /1 2 解 鴻 年 台 南 市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9 3 / 1 ~ 9 3 /1 2 何 明 錦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及 补 子 市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劃 9 3 / 1 ~ 9 3 /1 2 9 3 「 都 市 老 舊 社 區 防 災 研 究 」子 計 畫 二 : 都 市 老 舊 社 區 防 災 規 劃 原 則 及 改 善 方 案 示 範 計 劃 之 研 究 -以 台 中 市 新 興 、 樂 英 及 東 勢 社 區 為 例 9 3 / 1 ~ 9 3 /1 2 蕭 江 碧 都 市 洪 災 防 制 策 略 之 整 合 型 規 劃 研 究( 二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策 略 9 2 / 3 ~ 9 3 /1 2 李 泳 龍 都 市 洪 災 防 制 策 略 之 整 合 型 規 劃 研 究( 二 )子 計 畫 一 :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建 築 防 洪 設 計 技 術 探 討 9 2 / 3 ~ 9 3 /1 2 林 文 欽 9 2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都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9 2 / 2 ~ 9 3 /1 2 何 明 錦 9 1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增 修 洪 災 應 變 空 間 系 統 9 1 / 4 ~ 9 3 /1 2 陳 建 忠 9 1 地 方 層 級 都 市 防 災 規 劃 與 改 善 管 理 計 畫 之 研 擬 - 嘉 義 市 都 市 防 災 避 難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9 1 / 4 ~ 9 3 /1 2 蕭 江 碧 (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第二節
全球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課題
由 於 人 類 經 濟 活 動 不 斷 的 發 展 , 加 速 暖 化 , 導 致 全 球 化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日 益 劇 增 。 世 界 銀 行 2005 年 刊 行 之 「 Natural Disaster Hotspots - A Global Risk Analysis 」 指 出 , 臺 灣 同 時 暴 露 於 三15
項 以 上 天 然 災 害 之 土 地 面 積 與 面 臨 災 害 威 脅 之 人 口 為 73%, 而 暴 露 於 兩 項 以 上 天 然 災 害 之 土 地 面 積 與 面 臨 災 害 威 脅 之 人 口 為 99%, 屬 於 全 世 界 災 害 高 風 險 的 區 域( 陳 永 明 , 2010)。 西 元 2007 年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企 業 理 事 會 (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對 全 球 200 個 大 企 業 做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調 查,發 現「 極 端 事 件 的 衝 擊 」是 企 業 界 最 擔 心 的 氣 候 問 題 , 其 次 是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管 制 措 施 產 生 的 新 風 險 。 近 年 來 所 發 生 的 極 端 降 雨 事 件 不 但 破 壞 了 環 境 生 態 的 穩 定 性 , 更 威 脅 了 人 類 居 住 環 境 和 生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問 題 , 如 西 元 2007 年 連 續 發 生 五 年 的 澳 洲 大 乾 旱、2008 年 緬 甸 納 吉 斯( Nargis)風 災、 2009 年 菲 律 賓 風 災,其 規 模 與 型 態 均 超 出 各 國 的 歷 史 經 驗,更 帶 來 巨 大 的 損 失 。 根 據 聯 合 國 國 際 減 災 策 略 組 織 2007 年 出 版 之 「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2007 Global Review 」 報 告 ( UN/ISDR,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2007) 指 出 : 全 球 環 境 的 變 遷 ( 包 括 氣 候 變 遷 、 都 市 化 過 程 、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導 致 災 害 風 險 提 升 。 報 告 指 出 , 越 來 越 多 的 證 據 顯 示 環 境 變 遷 已 直 接 對 災 害 造 成 影 響 , 對 未 來 有 更 大 的 威 脅 存 在,其 中 更 針 對 氣 候 變 遷 將 增 加 災 害 風 險 提 出 下 列 三 點 : 1. 極 端 氣 候 的 頻 率 增 加 , 致 災 風 險 增 加 , 例 如 : 熱 浪 、 颱 風 、 洪 水 與 乾 旱 。 2. 極 端 氣 候 導 致 的 災 害 , 將 超 越 人 類 既 有 面 對 災 害 的 經 驗 。 3. 極 端 氣 候 將 導 致 災 害 的 脆 弱 性 ( vulnerability) 增 加 , 且 屬 於 特 定 氣 候 變 遷 ( climate-change-specific ) 引 致 多 面 向 的 綜 合 災 害 屬 性 , 例 如 : 海 平 面 上 升 。 臺 灣 大 學 全 球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於 西 元 2009 年 之 評 估 報 告 中 指 出 未 來 我 國 洪 旱 災 頻 率 將 逐 年 提 升 ,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度 急 遽 , 約 為 全 球 之 1.4 倍。每 年 侵 臺 之 颱 風 數 將 從 原 本 (統 計 至 2000 年 )的 平 均 3.3
16 個 增 加 到 5.7 個 。 並 於 近 年 臺 灣 發 生 之 颱 暴 雨 得 知 , 極 端 氣 候 對 臺 灣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已 越 來 越 顯 著,如 2009 年 莫 拉 克 與 2010 年 凡 那 比 颱 風 均 挾 帶 暴 雨 , 對 高 雄 、 屏 東 地 區 造 成 嚴 重 水 患 。 經 研 究 顯 示 , 都 市 化 程 度 愈 高 地 區 , 因 地 面 逕 流 量 增 加 , 集 流 時 間 縮 短 , 加 速 都 市 下 游 河 川 洪 峰 , 引 發 水 災 及 洪 泛 機 率 自 然 提 高 許 多 。 此 外 , 由 於 都 市 地 區 與 水 爭 地 情 況 嚴 重 , 須 藉 由 城 市 外 圍 防 洪 牆 、 雨 水 下 水 道 及 抽 水 站 等 設 施 進 行 大 規 模 阻 水 與 排 水 , 惟 一 旦 防 洪 牆 潰 決 、 雨 水 下 水 道 淤 積 、 抽 水 站 功 能 不 彰 , 將 導 致 都 市 大 規 模 淹 水 , 損 失 程 度 往 往 十 分 慘 重 。
第三節
國外淹水潛勢模擬
全 球 氣 候 異 常 所 帶 來 的 超 大 豪 雨 , 可 能 成 為 未 來 的 常 態 現 象 ,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為 防 範 大 規 模 洪 水 災 害,也 都 進 行 了 各 種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 例 如 : (1) 美 國 : FEMA 基 本 上 以 1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標 準 , 現 在 更 提 高 至 500 年 重 現 期 來 進 行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 (2) 歐 盟 : 2007 年 10 月 通 過 「 洪 災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指 令 」, 規 定 會 員 國 透 過 製 作 高 、 中 、 低 等 三 種 洪 災 發 生 機 率 之 洪 災 風 險 地 圖 , 以 評 估 洪 災 風 險 管 理 之 方 法 , 並 於 2015 年 前 完 成 。 (3) 英 國 : 基 本 上 以 1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標 準 , 現 在 更 提 高 至 1000 年 重 現 期 來 進 行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 圖 2-2, 圖 中 藍 色 部 分 為 100 年 , 綠 色 部 分 為 1000 年 之 淹 水 潛 勢 區 域 ) (4) 荷 蘭 : 以 內 水 氾 濫 10~ 1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對 象 , 而 堤 防 整 備 基 準 則 以 1250 年 ~ 10000 年 重 現 期 為 模 擬 條 件 。 (5) 瑞 典 : 以 100 年 及 100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標 準 。 (6) 德 國 : 各 行 政 區 可 依 據 過 去 歷 史 經 驗 值 、 100 年 重 現 期 、 200 年 重 現 期 、 及 非 常 之 高 水 位 等 四 種 條 件 , 自 行 決 定 製 作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 (7) 法 國 : 基 本 上 以 1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之 模 擬 條 件 , 其 中 隆 河 流 域 以 50~ 500 年 重 現 期 為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對 象 。 (8) 日 本 : 目 前 以 200 年 重 現 期 為 防 洪 整 備 標 準 , 但 為 因 應 集 中 豪17 雨 之 現 象 , 在 2010 年 4 月 公 布 以 東 京 首 都 圈 上 游 之 利 根 川 、 荒 川 氾 濫 所 造 成 之 大 規 模 水 害 調 查 報 告 中 , 以 200 年 重 現 期 及 1000 年 重 現 期 等 兩 種 條 件 進 行 各 種 淹 水 潛 勢 資 料 模 擬 ( 圖 2-3)。
圖 2-2 英 國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environment-agency.gov.uk/?lang=_e)圖 2-3 日 本 -以 200 年 與 1000 年 重 現 期 進 行 淹 水 潛 勢 模 擬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中 央 防 災 會 議 「 大 規 模 水 害 調 查 報 告 」, 2010)第四節
都市淹水問題
本 節 就 都 市 淹 水 相 關 文 獻 以 都 市 洪 水 治 理 標 準 及 臺 北 市 易 淹 水 地 區 說 明 :18 (1)都 市 洪 水 治 理 標 準 治 河 工 程 在 廣 義 方 面 應 包 含 所 有 河 道 上 建 築 工 程。表 2-4 為 國 內 防 洪 保 護 標 準 彙 整 一 欄 表 , 臺 灣 的 防 治 河 水 氾 濫 標 準 至 少 達 25 ~ 100 年 頻 率 年 以 上 , 淡 水 河 甚 至 達 頻 率 年 200 年 , 反 觀 區 域 排 水 標 準 則 多 在 頻 率 年 20 年 以 下,而 都 市 區 域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則 多 採 2-5 年 頻 率 降 雨 設 計 , 由 此 可 理 解 為 何 內 水 災 害 會 多 於 外 水 。 本 計 畫 模 擬 區 域 為 台 北 市 中 央 區 , 其 雨 水 下 水 道 為 5 年 頻 率 降 雨 設 計( 78.8 mm/hr), 此 設 計 標 準 係 台 北 市 5 年 雨 量 頻 率 分 析 之 成 果 , 此 外 雨 水 下 水 道 設 計 環 節 中 集 流 時 間 亦 為 重 要 參 數 之 一,集 流 時 間 因 集 水 區 特 性 不 同 而 有 差 異,其 他 縣 市 區 域 應 考 量 地 文 及 降 雨 特 性 而 有 不 同 之 集 流 時 間 。
表 2-4 臺 灣 防 洪 保 護 標 準
種 類 名 稱 主 管 機 關 防 洪 保 護 標 準 (重 現 期 年 ) 淡 水 河 經 濟 部 200 中 央 管 河 川 經 濟 部 100 河 川 縣 市 管 河 川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 府 25~50 野 溪 坡 地 農 委 會 25 集 水 區 林 地 農 委 會 25 農 田 排 水 農 委 會 區 域 排 水 經 濟 部 、 縣 市 政 府 都 市 下 水 道 內 政 部 10 排 水 ( 幹 線 ) 科 學 園 區 排 水 國 科 會 200 市 區 排 水 縣 市 政 府 5 排 水 ( 內 水 ) 區 域 排 水 內 政 部 2 (資 料 來 源:極 端 降 雨 氣 候 事 件 對 都 市 六 大 防 災 系 統 衝 擊 情 境 模 擬 與 對 策 研 究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 (2)臺 北 市 易 淹 水 地 區 臺 北 市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內 , 其 位 於 淡 水 河 下 游 , 匯 集 大 漢 溪 、 新 店 溪 及 基 隆 河 三 支 流 , 流 域 內 包 括 洪 泛 平 原 地 區 、 丘 陵 地 區 及 流 域 上 游 之 高 山 地 地 區 , 氣 象 條 件 因 各 地 而 有 所 差 異 , 流 域 內 之 主 要 氣19 象 站 有 臺 北 、 基 隆 、 淡 水 、 新 竹 等 站 , 其 氣 象 資 料 可 描 述 流 域 之 氣 象 特 性 。 由 於 臺 北 盆 地 地 勢 低 窪 , 早 期 在 颱 洪 時 期 常 易 氾 濫 成 災 , 直 到 基 隆 河 治 理 工 程 完 成 後 淡 水 河 、 新 店 溪 右 岸 、 基 隆 河 南 湖 大 橋 下 游 堤 防 興 建 完 成 大 幅 改 善 盆 地 淹 水 問 題 , 而 其 餘 洲 美 、 關 渡 及 景 美 溪 部 分 河 段 亦 於 西 元 2009 年 後 陸 續 完 成 築 堤,由 於 防 洪 較 完 善, 盆 地 淹 水 範 圍 縮 小 至 社 子 、 關 渡 一 帶 , 其 關 渡 堤 防 之 保 護 標 準 為 5 年 重 現 期 距 , 社 子 島 堤 防 之 保 護 標 準 為 20 年 重 現 期 距 , 為 全 市 堤 防 之 弱 面 。 豪 雨 時 河 川 水 位 升 高 , 都 會 區 內 雨 水 無 法 藉 重 力 排 水 , 需 賴 抽 水 設 備 抽 除 , 目 前 新 店 溪 、 淡 水 河 、 基 隆 河 、 雙 溪 、 磺 溪 、 景 美 溪 等 河 流 兩 岸 政 府 己 沿 堤 防 佈 設 多 處 抽 水 站 。 經 查 水 利 署 水 利 防 災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近 3 年 全 省 淹 水 災 害 通 報 記 錄 得 知 , 臺 北 市 近 年 淹 水 通 報 記 錄 共 有 7 筆 , 其 原 因 皆 為 地 勢 低 窪 與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所 致 , 如 表 2-5 所 示 , 有 關 臺 北 市 發 生 之 主 要 淹 水 地 點 及 深 度 可 參 考 表 2-6 之 臺 北 市 區 歷 年 積 淹 水 紀 錄 。
表 2-5 水 利 署 近 3 年 臺 北 市 淹 水 通 報 記 錄 表
縣 市 鄉 鎮 區 村 、 里 、 路 淹 水 原 因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社 子 島 地 區 地 勢 低 漥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雙 溪 街 一 帶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南 陽 街 、 許 昌 街 、 信 陽 街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新 路 與 保 儀 路 口 地 勢 低 漥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福 興 路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文 林 北 路 與 明 德 路 口 地 勢 低 漥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南 路 二 段 瞬 間 雨 量 過 大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防 災 中 心 )若 以 年 發 生 頻 率 來 分 析 , 則 以 文 山 區 、 士 林 區 、 北 投 區 、 內 湖 區 、 中 山 區 及 信 義 區 為 最 高 , 都 達 到 2 年 發 生 一 次 的 機 率 , 但 若 以 近 10 年 記 錄 來 看 , 則 以 文 山 區 、 士 林 區 及 北 投 區 發 生 機 率 最 高 , 由 此 可 推 論 因 近 年 市 區 排 水 改 善 之 故,故 近 年 淹 水 災 害 記 錄 市 區 已 較 少 發 生 , 多 集 中 於 靠 近 山 區 之 局 部 區 域 。
20 若 由 淹 水 深 度 來 分 析,則 可 發 現 最 大 淹 水 紀 錄 發 生 於 內 湖 區 康 樂 街 一 帶 , 日 期 為 2001 年 納 莉 颱 風 事 件 , 當 時 之 淹 水 深 度 達 到 4 公 尺 , 其 餘 曾 發 生 淹 水 深 度 超 過 1 公 尺 之 記 錄 僅 有 26 筆 且 多 集 中 在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附 近 及 文 山 區 木 柵 老 泉 街 一 帶 。
表 2-6 臺 北 市 各 分 區 淹 水 災 害 記 錄 彙 整 統 計 表
分 區 名 稱 紀 錄 次 數 發 生 年 次 數 /統 計 年 數 最 大 淹 水 深 度 (公 分 ) 淹 水 面 積 (公 頃 ) 文 山 區 70 11/18 350.00 72.34 中 山 區 70 10/18 150.00 91.03 士 林 區 66 12/18 120.00 138.01 大 同 區 44 8/18 60.00 23.58 北 投 區 43 10/18 100.00 11.58 松 山 區 38 7/18 150.00 77.36 大 安 區 33 8/18 100.00 163.19 南 港 區 32 6/18 300.00 484.08 內 湖 區 27 10/18 400.00 207.71 信 義 區 27 10/18 50.00 22.58 信 義 區 17 7/18 180.00 727.59 萬 華 區 14 7/18 85.00 1.94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防 災 中 心 )第五節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為了因應全球環境的快速變遷,各國家及相關部門,都必須透過「調適」 及「減緩」手段來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如何採取對應的新思維及因應調適措 施,將是最重要的工作(賴炳樹、白仁德, 2012)。減災將為災害風險管理工作 中的重要基石,但氣候變遷所導致的後果,使都市的人口與經濟發展對於適應 洪災風險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存在,國際上尚未有統一的做法來因應全球氣候變 遷下之衝擊,多數皆以評估衝擊為優先,再逐步發展適合自己國家之調適策略 (吳杰穎等, 2006;雷人傑, 2012),最終目標使災害風險能趨緩或減輕。 透過執行有效的不同調適策略,以達到減少災害可能產生的危害與損失, 執行的程序可包含災害潛勢分析、脆弱度分析、災害危險度評估、災害境況模 擬與減災策略的評估與執行等步驟(黃書禮等, 2007)。而現今災害防救的理21
念,較強調災害發生前的積極性土地使用管理與規劃策略及都市成長管理等非 工程方式,已非單純能一次性解決之工程方式(Nye et al., 2011; Smit et al., 2006)。而進行防災空間系統規劃前,需了解規劃地區所面對的災害特性、災 害風險程度及可能的空間分布,因而進行災害評估,其中災害與風險圖製作與 風險分析方法的建立,為重要的基礎工作(Olshansky et al., 2001)。其成果不但 可提供規劃區之風險資訊,亦可協助規劃者或地方政府評估土地使用計畫的風 險,以提升規劃品質與降低土地使用規劃潛藏的災害風險(Burby et al., 2000)。 潘宗毅等(2012)依淹水潛勢圖進行人命傷亡風險分析,危險度考慮淹水深度、 水流流速與水位上升率等因子,脆弱度以救難設施、建物型態與河海區排距離 等因子,以分級分數的方式建立風險地圖。 謝龍生等(2004)以三種 GCM 氣候變遷模式預測情境,評估氣候變遷趨勢 對於台灣集水區防洪系統之整體性衝擊影響,再針對此影響結果提出未來短中 長程之調適策略,短程之調適策略主要以改善工程技術方面為主,如流域洪水 預警系統、排水系統之管理;中程主要是以法規之修訂或是管理制度面為主, 如制定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設計規範、評估高淹水災害區域民眾遷移之可行 性;長程則以長期性工作或防洪願景為主,如建立洪災保險制度、推動防災教 育宣導,達到非工程之調適。謝宜君 (2012)研究結果顯示,流域整體治理與 土地管制為重要策略,並使用工程措施有效降低洪峰流量,與促使民眾建立正 確防災避災觀念。 針對都市防災規劃,主要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推動之都市防災空間系統 之規劃為基礎,但尚未納入氣候變遷之考量,詹士樑(2009)透過聯合分析提出 都市防災空間之調整建議,納入氣候變遷之考量,使得都市防洪在未來更具因 應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999 年起每兩年更新「綠建築 解說與評估手冊」,透過基地保水指標的概念增加都市之貯集滲透能力,以降 低地表逕流的發生。台北市政府水利相關單位並以雨水貯留再利用等措施,達 到滯留或減洪之目的,提升都市地區基地涵養水份以及貯留滲透能力,如於都 會區的上游增設滯洪池、於學校、公園、停車場舍增設貯留滲透設施等,消減 洪峰以補強現有防洪排水設施之不足或提升防洪標準(張倉榮等,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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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都市計畫滯洪策略
本計畫蒐集國內外都市防洪的相關文獻,由於各研究之出發觀點以及目標 相異,亦增加本計畫所收集措施之多元性。為了要達成綜合治水的防災滯洪規 劃設計理念,需要盡可能掌握目前國內可利用之空間及技術面所能達到之最大 滯洪效益;而就整體都市計畫及通盤檢討制度來看,其方式應著重參考國內外 各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減災措施,並以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創造更多滯洪設施、透 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發展流域尺度之蓄洪空間等方向為主要目標。 (1) 氣候變遷下都市地區滯洪空間之規劃(宋長虹等,2012) 全球暖化與氣候異常所產生之集中暴雨現象,使臺灣地區降雨強度逐 漸增強,因此該研究在綜合治水原則下,探討都市地區如何有效運用公共 設施用地及法定空地創造滯洪空間,配合建築物雨水貯留系統與都市外圍 緩衝地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方式研提整體規劃方案以降低暴雨洪峰 流量,進而提升都市防災能力、減輕洪災衝擊。 於法規面,該研究就都市計畫審議所涉洪災課題,透過籌辦工作坊 (workshop)邀集產、官、學界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 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 以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 關法條研商都市內水防治策略與方向,提供可落實都市地區設置滯洪設施 之修訂建議,其成果可作為各縣市政府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辦理防洪 治水計畫之參考。 此外,該研究建議於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增加都市防洪專章,提出原則 性的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與執行策略與措施,以讓各都市計畫區在進行土地 使用分區變更、通盤檢討、擬定細部計畫時供縣市政府參考;並視區域之 需求於各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中,加訂各都市計畫區域內提升滯洪量之規 定。 (2) 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研擬(廖朝軒等,2012) 該研究建立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技術與防洪強化措施技術參考手23 冊,其中包含各類相關減洪技術分項說明、各種建築基地防洪對策因應、 建構社區或建築基地減洪措施擇選方式、配置規劃設計、成效評估流程及 計算模式、國內案例配置設計及其成效評估等內容,作為日後制訂相關法 規及規範的重要参考依據。該研究主要建議事項如下: 1. 新開發或重建區域不得增加洪峰流量,除需先評估新開發區或重建區 可承受之雨水容許量,並應評估以何種減洪技術進行配置(例如依土地 利用類別,規定其適用之減洪設施及應變配套),減少該區域暴雨逕流 的產生。 2. 該研究亦建議各縣市政府於公共空間應搭配以滯洪、蓄洪、入滲為主 要原則,於地面或地下規劃多功能用途之雨水貯集及入滲系統;並訂 定綠化面積率、透水面積比率等以協助吸納保水、補充地下水,維持 基地開發後地面逕流不能大於開發前之比例原則。 (3)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三)子計畫二:應用淹水潛勢資料 之都市洪災規劃技術手冊(解鴻年等,2004) 該研究依已建置之都市防洪規劃,將其洪災防制作業辦法及內容與淹 水潛勢資料相結合並加以應用,進而依照防災規劃人員之需求編撰全面性 的都市防災規劃之技術手冊,作為往後都市防災規劃之工具書。該研究之 綜合成果歸納如下: 1. 淹水潛勢分析與評估屬關鍵性資訊,可作為防洪工程規範標準的擬定 基礎。 2. 災害防救專業人員之防災意識、工程與非工程性防洪措施推動,以及 高淹水潛勢區內的土地利用管理,均可達成減災效果。 3. 淹水潛勢資料另可配合地區經濟發展程度,進一步評估洪災引起之經 濟損失,作為防範對策制定、災害應變及防救災作業之參考依據。 4. 淹水潛勢觀念應納入都市防洪規劃制訂,落實於洪災防制業務計畫, 作為各縣市災害應變措施擬定之參考依據。 5. 惟有充分瞭解都市洪災防救六大機能分析及針對建築物規劃各項防洪
24 措施,始能即時掌握洪災資料、及早防範並提出應變措施。 6. 未來在決定都市土地規劃分配前,應先參考淹水潛勢分析資料及技術 手冊,以落實防災安全需求。 (4)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二)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制策 略(李泳龍等,2003) 該研究透過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體系及相關法令制度之檢討,針對淹水 潛勢地區提出土地使用策略與管理機制,並研提具體法規修訂建議。相關 成果概述如下: 1. 透過分析階層程序法(AHP)之分析結果顯示,在土地使用管制策略 研擬時應考慮之項目依序為:「河川整體流域特性之管制方式」、「明確 中央與地方權責之劃分」、「確立政策減少未來長期災害的損失目標」、 「中央政府各部門主管機關之間的水平協調」與「在現行土地使用管 制中納入淹水潛勢資訊」等五項準則。 2. 透過產出線分析,釐清現行土地使用制度於減緩洪水災害層面之執行 機制與成效主要在「整體性的淹水潛勢地區管制概念」、「相關部門單 位之責任分工」以及「管制措施之有效性」等三項標的。 3. 應根據淹水潛勢資料的分析結果,按洪水災害的機率與影響範圍,分 級分區修正土地使用管制原則;既存建築物使用方面,則是以重新訂 定使用類別的方式,減少使用的強度並提出相應補償機制。 4. 針對綜合性土地使用管理法規、單一資源管理法規、特定地區管理法 規及其他洪水相關法規提出修正建議,包括:「區域計畫法」、「都市計 畫法」、「水利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建築法」與 「都市更新條例」等。 該研究建議提升目前淹水潛勢圖之精準度與信度基礎,並需針對土地 使用主體進行調整,方能適切於規劃工作需要; 並建議就長期防洪政策 而言,應逐步調整淹水潛勢地區的土地使用計畫,並同步建立防災性公共 設施配套計畫,才可根本解決洪災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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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結構式減災措施運用於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研究(吳杰穎等,2009)
非結構式減災措施係指利用土地管理方式或其他如財政、監測或預警 系統、防災教育等非工程層面的規劃或教育手段,以降低災害之風險及傷 害程度。該研究探討非結構式減災措施及其運用,並進行分類及詳細探 討;其後透過專家問卷與模糊分析階層程序法(Fuzzy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FAHP)評選各類措施運用於台灣空間規劃之適宜性程度,亦有助 於政府在未來擬訂不同非結構式減災措施之策略。 該研究建議未來需於都市計畫中納入「劃定災害潛勢地區為不易受災 之土地使用」及「災害潛勢地區作低強度使用」之觀念:意即在重大開發 案上環評機制納入「重大開發方案之脆弱度評估」,重要公共設施亦應避 免開發方案投資於災害潛勢地區,已開發地區則應於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中透過土地利用類型與強度進行變更調整,以降低災害之衝擊。 在空間管理方面,「災害潛勢地圖的製作與公佈」應優先進行相關配套, 以提昇民眾對各種災害潛勢地圖的認知。此外,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於實際 運用上均建基在基礎資料庫,因此該研究建議藉由「資料庫整合平台建 置」、「災害相關基礎資料庫建置」,將供已建立之資料庫進行整合,並強 化現有之基礎資料庫。 (6) 考量減災觀點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防災規劃: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為例(吳 杰穎等,2006) 減災係以持續性的行動減少或去除天然災害造成之長期風險,主要透 過政府管理、環境調和,例如土地使用管制、限制災害潛勢區開發、推動 災害保險等手段。該研究有別於以往國內政策著重於災害「整備」及「應 變」階段之管理,而去強調利用「減災」之概念,以「易致災分析」方法, 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作為對象,透過危害評估原則, 根據淡海新市鎮之居民、財產、設施分布,分析颱洪等災害之潛在致災區 位、強度及損害。以洪災狀況為例,利用「易致災分析」方式掌握具體資 訊,以劃設一定雨量或洪水頻率基準之洪水平原並限制區內發展或降低開 發強度(不宜高強度開發、規劃永久性設施等)或徵收之。關於徵收政策,
26 該研究提及美國 FEMA 設有所謂收購補助金,用於補助購買易致災地區 土地或災後徵收,並伴隨財政誘因(如發展權購買、財產取得、發展權移 轉、建物遷移、受損建物徵收等)。 該研究並建議颱洪防災階段應考量將精確程度較「洪水平原」為高之 淹水潛勢圖(另考量河川水體、區域排水系統、下水道系統等面向)與空間 規劃進行連結,以達成較準確規劃目的;另外,根據易致災分析所建立針 對災區之建立空間規劃原則及發展限制政策等,應將各項分析成果回饋至 通盤檢討之各部門進行調整,例如產業發展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 施計畫、交通計畫及設計、都市設計等範疇。 (7) 「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重要議題協商會議:會議紀錄(經濟部水利署, 2013) 在區域排水規劃及審議部分,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於 2012 年 1 月初步擬定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議技術規範(草案),該規範係 主要依據支排水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訂定之。此規範適用範圍主要提供 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通用性準則與設計參數,需受審之條件包括基地 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以及基地排水出口連接之水道尚未完成實施排 水治理計畫等。該次會議主要為邀集中央都計相關單位及地方單位,討論 「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是否擴大訂定為全國適用,與後 續排水計畫書之適用範圍、提送時機及是否採分階段審查等之議題,其決 議概述如下: 1. 法制面上,排水計畫書之審查作業要點尚難擴大至全國適用版本,當 前仍應以修正現行「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並於完成 後函送各縣市政府比照核辦;水利署更建議各縣市政府儘量朝此審查 作業要點一致為原則,訂定其審查作業規定。 2. 排水計畫書之審查原則上採 2 階段審查辦理,原則上須於主要計畫核 定前提送第 1 階段排水計畫書,於實質開發前再提送第 2 階段排水計 畫書;於第 1 階段須提送排水計畫書之面積規模仍以 2 公頃以上者為 原則。針對目前主要計畫已經審查通過之開發案,不再需提送第 1 階
27 段排水計畫書,惟於實質開發前,仍應提送第 2 階段排水計畫書;審 議中及未來之新興開發案仍依 2 階段方式提送排水計畫書。 (8) 綠建築規劃相關-綠建築評估手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2012) 1999 年政府建立「綠建築標章制度」以來,綠建築政策已經成為我 永續國家政策最重要的一環,同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制定「綠建築解說與 評估手冊」作為綠建築之評審基準,此時開始採用七大指標系統;2003 年則將綠建築評量擴增為 9 大指標系統,分別為生物多樣性指標、綠化 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CO2 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 標、室內環境指標、水資源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等。其後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為了擴大評估更多綠建築類型,決定將 1999 年以來改編之「綠建 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定位為「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並另開發其他 類型綠建築評估體系,諸如「社區類」、「廠房類」、「舊建築改善類」及「住 宿類」,共五種「專用綠建築評估手冊」,建構完成我國初步的「綠建築家 族評估體系」。 9 大指標系統內,與都市地區排水、蓄洪功能相關之指標包含「綠化 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等三項,評量目的主要就都市 內水災害防治層面,增加土壤入滲量、減少地表逕流量,使水利排水設施 不因建築基地開發而增加負擔,減緩暴雨造成內水溢淹之風險。三項指標 之規劃重點簡述如下: 1. 綠化量指標:本指標希望能以植物對二氧化碳之固定效果作為評估單 位,其合格基準以建築法定空地之 50%面積實施全面綠化,而且綠化 面積的植物之二氧化碳 固定量計算值必須大於建築技術規格之法定 基準值。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 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土地利用類型所佔土地面積總和,不得少於計畫 面積的 10%。 2. 基地保水指標:本指標係藉由促進基地表面透水的設計,並配合廣設 雨水貯留空間及滲透水池的方式,增加住宅周遭環境之水循環,不僅 可緩和都市氣候高溫化等現象,亦能於暴雨時貯留洪峰水量,進而降
28 低公共排水設施負擔。 3. 水資源指標:本指標為利用雨水與生活雜用水之循環再利用方法,設 置雨水或中水再利用系統,並在建築設計上積極採用省水器具,以達 到開源與節流之目的;其貯留供水系統係以天然地形或人工方法將雨 水予以截取貯存,經過簡單淨化處理後再利用於生活雜用水。另外, 亦可利用地面景觀水池、大樓筏基,於公園綠地、廣場、車道中建立 地下水窖,提供作為雨水貯留設施。 (9)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三)子計畫一:都市高淹水潛勢地 區地下雨水貯留系統研究(林文欽等,2004) 利用雨水截留設施,可在暴雨量超過原渠道設計容量時能暫時截留部 分雨水以減輕排水渠道及抽水站之負荷,降低下游洪峰流量與延緩逕流到 達時間,進而增強地表耐淹程度。該研究分析各雨水貯留設施之設置地 點、形式、可行性等,並建議設置雨水貯留系統之用地擬利用公有平面開 放空間,如公園、廣場、運動場等,在不影響日常使用機能下,視逕流量 多寡向下挖掘一定深度,作為暴雨來臨時暫時貯留雨水之場所,再以重力 方式或其他抽水方式抽乾雨水;並可融合集水區逕流流經路徑廣設貯集措 施,以增強逕流減量的效果。 該研究亦建議各級政府可先行增設連接渠道與貯留設施間之排水 路,且於後續可針對不同貯留地點做效益評估,以考量選擇最佳方案;另 外可於新市鎮開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區域計畫更新時,將高淹水潛勢 地區劃定滯洪區,並配合研擬雨水貯留相關規定,使雨水貯留系統之設計 規範更具一致性。 (10) 利用公園及學校設置滯洪設施及貯留洪水再利用之研究(何明錦、廖朝 軒,2009) 為補強國內目前在防災公園及學校之規劃理論上的缺乏情形,該研究 彙整國內外常用之滯洪設施,並整合綠建築政策、都市暴雨逕流、災變緊 急供水、水質處理設施規劃程序等之相關設計方法與概念,對於公園與學 校設置滯洪設施實際進行容量設計及成效可行性評估;同時兼顧滯洪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