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義理論述之反思與建構

第一節 論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1

物,行之有所依準可也。今以從容不迫為和,在談說固無差忒,於踐履未 有準程,蓋尊卑貴賤各正其分,斯謂之禮,恭謙遜讓,以緩其嚴,斯謂之 和,至於先人後己,厚往薄來,顏色相迎,語言相接,使彼此之氣融會交 通,皆其和也。……程子言:「禮勝則離,故禮之用和為貴。」蓋謂禮難 獨行,必兼用和然後為貴,此與註文體用之說不同,二說相較,程子之說 為是。7

此論與朱子之說較之,可以發現二者對於義理的重視深淺不一,朱子以禮為人事 之理,位階次於先驗之天理,但互為依存,禮之表現嚴而周密,自有體用之象。

陳氏則於字裡行間,全然未言及「天理」,且以程頤之言8,反對體嚴用和之說,

認為禮不可獨行,否則將流於僵化死板,故當以「和」為其精神內涵,兩者並行 不悖,是為可貴,又強調禮與和僅是「名物」,必須於現實中明確指出具體行事,

令使世人清楚易知;較之朱子,其刻意迴避「天理」及「禮體」,明顯可見,態 度上雖未直截否定,實則如清人程延祚所謂:

「天理」二字,始見於〈樂記〉,猶前聖之言天道也。……宋人以理學自 命,故取〈樂記〉天理人欲之說以為本原。至此章夫子分辨禮與非禮以告 顏子(筆者案:《論語.顏淵篇》第一章),乃唐、虞以來教學之成法,實 有所事,而與言渾然一理者不同。《集注》自不應混以〈樂記〉之說,豈 諸君子於夫子言「禮」而不言「理」之故,猶不能無疑也與?9

此說無疑切割了「禮—天理」之間隱而不顯的義理聯繫,取消了「天理」優越於

7[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二,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台北:大通書局,1969 年 據康熙十九年刻本影印),頁 22317。

8 程氏之語,見〔宋〕程顥、程頤撰,王孝魚點校:《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九,收於《二程集》, (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頁 257。

9[清]程延祚:《論語說》,卷三,收於《續修四庫全書》第 153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 年據道光十七年東山草堂刻本影印),頁 48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2

禮的本體法則,只在現象界中求取「禮」之具體規範以及存在價值,此論與陳氏 別無二致,頗能旁通其說,且似更合於原始儒家之意,考之《禮記.仲尼燕居》

所指:「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節不作。」疏文則云:

「言古之君子,若無禮之道理,不妄興動,無樂之節制,不敢興作。」10雖以「禮—

理」互訓,內涵卻與〈樂記〉及朱子所舉之「天理」迥不相牟,而是指向了為人 處事所應遵循的禮教規範,其後更確然明言:「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 廢,眾之所亂也。……昔聖帝、明王、諸侯,辨貴賤、長幼、遠近、男女,外內 莫敢相踰越,皆由此塗出也。」11此即疏文所謂「禮之道理」,亦全未涉及形上思 維,純就修身立說,極似陳氏本意;換言之,陳氏於文中雖並未觸及「自然之理」

的批評,然其使「禮」完全回歸於人世,也回歸先秦宗旨,取消了「天理節文」

之存有概念,則不言自明。

二、於日常事物中呈現的「天理」

以「天理」為萬物存有之依據,陳天祥與朱子並未有所不同,主要大別乃在

「天理」的性質意涵,自上述所論可知,陳氏間接否定了「理」之形上存有,而 使「理」無須再負擔悠遠離世的抽象意涵;然「天理」運行,卻是不可偏廢的,

此種意義型態的轉化,當進一步述明,陳天祥云:

夫聖人經世理人之道,在生民日用事物之閒,皆循自然之天理而行,道必 循理,理以貫道,……貫道者惟理而已。12

「循自然天理而行」自然為朱學義理所肯認,不過,吾人應注意到陳氏所謂「理

10〔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卷五十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08 年),頁 1934-1935。

11〔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卷五十八,頁 1937-1938。

12 事見《論語.里仁篇》第十五章。[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三,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32-2233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3

以貫道」,則究竟與朱子旨趣不同,朱子揭櫫「理一分殊」13,後人更云:「一理 散為萬物,萬物合為一理,造化以此而已,聖人以此而已。……天地聖人,豈有 二道也哉?」14此即為道體一本之概念,故由此解釋孔子「吾道一以貫之」之義,

其說乃以形上本體之道通貫天下萬物;而陳氏則強調「以理貫道」,除了「理」

之外便別無他者可以貫道,而「道」在日用事物之間,因此可推知「理」即是通 貫於日用事物的普遍依準,「理」並不具有形而上的超越意義,此點可從如下二 處獲得資證:其一,如《論語.雍也篇》第十七章:「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 而免。」注文僅引程顥之說:「生理本直。罔,不直也,亦生者,幸而免也。」15 陳天祥批評程顥之說語意不明,主要即在於程氏未曾闡明生之「理」,使文義模 糊,其云:

……夫子所言,乃其天理之常,人事大槩不出於此,至於君子不幸,偶值 遭命者,閒亦有之,然不可以常理論也。16

所謂「天理」、「常理」,均是指涉一種人事運行的普遍性法則,因其無至上絕對 性,故又說「大槩不出於此」。其二,孔子曾自謂「述而不作」,朱子注云:「述,

傳舊而已。作,則創始也。故作非聖人不能,而述則賢者可及。」17陳天祥於傳 舊創始之別深不以為然,並以天理概念加以說釋,其云:

上古聖人立法垂世,皆是述天理之所固有,未嘗違理自作也,先世聖人創

13 曾春海先生曾對「理一分殊」有過簡要精約的論述,可資參詳,其云:「對朱子而言,現象世 界中,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差別相,亦即有『分殊』相,其原因在於陰陽五行之氣。至於『理』

則是宇宙間萬物的基本,由靜態觀之,『理』是事物之所以為該事物的內在形式結構,是存在 著的形式因。由動態觀之,『理』是事物運動變化所依據的內在規律或法則。儘管形下之器有 千差萬別的多樣性,然而內在於形氣中的理卻不拘任何品物,卻是普遍而同一的,此所謂『理 一』。」曾春海:《朱熹哲學論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1 年),頁 90。

14〔明〕曹端著,王秉倫點校:《曹月川先生語錄》,收於《曹端集》,頁 209。

15〔宋〕程顥、程頤撰,王孝魚點校:《河南程氏外書》,卷二,收於《二程集》,頁 361。

16[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四,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40。

17〔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頁 1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4

述於前,異世聖人繼述於後,不可以先者為聖人之作,後者為賢人之述 也。……繼述與創述,所循之理一也,若不循此理,自生枝派,別為創始,

是乃異端之作,聖人固不為也。……概述謂明其理之所有,作謂創其理之 所無,循天人之際,自然之理,以明夫三綱五常之道,若六經之言者通謂 之述,……18

既言「天理」為日用事物的普遍性依準,當於事物間存而不顯,聖人之言,亦必 與此「理」若合符節,就存有序次而言,聖人須先得此理,乃可有所發揮,故陳 氏認為聖人只可「述天理」,而無「作天理」者,要之,以創始為「作」,大意不 差,惟所創者非僅限於語言文字,而是悖離了「理」的異端,以是可知陳氏與朱 子所論之層次並不相同,兩者對「天理」旨趣的闡釋自然有別,以天理之可「述」, 正意味著「理」於天地萬物中具體存有,是人道綱常的確實法則,無論先聖後聖,

均是依循此理而行,使之光大顯揚於世,能為眾人所知而已。

以上分別從陳氏所謂「常理」、「述天理」兩種角度析論了「天理」的具體性,

更簡明地說,「理」即是「事物之理」,不可外懸於事物,如《中庸》第一章:「道 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朱注云:「道者,日常事物當行之理,皆 性之德而具於心,無物不有,無時不然,所以不可須臾離也。若其可離,則為外 物而非道矣。」19道即是理,兩者無可分,渾然一體,皆是日常事物所依循的存 有法則,故說「無物不有,無時不然」正明示其永恆性與超越義,此若非萬有之 本體,則無法達致,而陳天祥對此義理結構,不表認同,其云:

道與理當有分別,不可混而為一也。道者,事物相接往來交通之道路也;

理,猶事物之脉理、文理,而為道之準則也,道則依循此理而行,理以貫 道,道必循理,此其道理之分也。今註文直截解道為理,則理亦是道,道

18[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四,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41-22342。

19〔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頁 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5

亦是理,理與道既已不可分,道果何道不可得知,所謂性之德而具於心者,

此惟言理則可,言道則不可;又言無物不有,無時不然,并下文外物云者,

皆不見其道之不可離與可離之的切實理。……20

朱子編成《四書章句集注》,其用心在於建立儒學一脈相承之道統事實,因此道 即是聖人傳授之道,即使孟子後失卻其傳,仍常存不廢,另一方面,朱子紹繼程 子之學,進一步確立了「理」之規模,梳別「理」之概念層級,並以其為萬物所 依準憑藉者,聖人之道,自當須以「理」為依歸21,故理道不分,同屬先驗而形 上之存有本體。有別於朱子對本體論的探究興趣,陳天祥於《四書辨疑》中,皆 以「實」為立論原則,所論述者一概必須嚴格界定名實關係,不可隨意指說,亦 反對空虛無形之談,故其書中,未曾論及存有本體之哲學意涵,亦未關注日用事 物的超越性憑據,如引文中所言,「理」只是事物之脉理、文理,乃事物之關鍵 性質而已,吾人之行事所宜,一切遵循此「理」即可,更簡便地說,「理」即是

「德」,如明代王達所云:「修德者,吾之當然也,人不能修德,則入於禽獸矣,

是以高明之士,知此理不可不行,故動靜必求於理焉,循此理矣,寡其過矣。」

22又陳氏解《大學》經文:「慮而后能得」,以為朱注「得,謂得其所止。」23義有 未盡,便增補為「得其所止之事理」24,得其事理,自然能止於至善,此說充分

20[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十四,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445。

21 蒙培元先生曾將朱子之「理」簡要總結成五大性質:其一,理是超越時空之抽象原則,為一 絕對之概念,自形下事物中所抽象出來而成為其存有之根據與原則。其二,理既為萬物之根據,

21 蒙培元先生曾將朱子之「理」簡要總結成五大性質:其一,理是超越時空之抽象原則,為一 絕對之概念,自形下事物中所抽象出來而成為其存有之根據與原則。其二,理既為萬物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