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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義理論述之反思與建構

第二節 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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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現出陳氏對於「事理」的著重,而漠視了「形上之理」,因此脉理、文理之外,

不可以再額外求取虛空抽象之理,單就此論,陳氏與朱子所肯認之「理」,已不 同範疇25,且又指出僅「理」能為性之德而具於心,則是因陳氏分判「道」與「理」, 使兩者各有分際攸屬,不相雜廁,既然事物之準則只能是「理」,則心性所當認 知涉求者,亦必然是此具體實存的理則法度,纔能合於陳天祥於經驗世界所建立 的事理概念。

第二節 論道

一、「道」之內在性

道與理,密不可分,依朱子所論,在天為理,聖人體之使其朗現,則為道,

道、理是存有本體的兩種表現,本質上無有差池,而陳天祥則崇尚嚴格務實的名 物概念,不喜玄虛高遠之談,因此其論道與理,皆僅可於日用事物當中體察,論

「理」之義,說已見上,此處應再討論「道」,以明其二者輔車相依、互為表裡 的概念結構。

據陳氏所言,「道」須以「理」為準則,道必循理,理以貫道,換言之,「道」

乃人所當行,處事接物之道,其用則不踰越尋常日用之範疇,而此道又須循理不 失,縱然陳氏強調「道與理當有分別」,卻仍難免產生意義上的重疊性,使人不

25 關於「理」之範疇與層次,唐君毅先生曾有精闢析論,可引為借證:「中國哲學史中所謂理,

主要有六義。一是文理之理,此大體是先秦思想家所重之理。二是名理之理,此亦可指魏晉玄 學中所重之玄理。三是空理之理,此可指隋唐佛學家所重之理。四是性理之理,此是宋明理學 家所重之理。五是事理之理,此是王船山以至清代一般儒者所重之理。六是物理之理,此為現 代中國人受西方思想影響後特重之理。此六種理,同可在先秦經籍中所謂理之涵義中,得其淵 源。如以今語言之,文理之理,乃人倫人文之理,及人與人相互活動或相互表現其精神,而合 成之社會或客觀精神中之理。名理玄理之理,是由思想名言所顯之意理,而或通于哲學之本體 論上之理者。空理之理,是一種由思想言說以超越思想言說所顯之理。性理之理,是人生行為 之內在的當然之理,而有形上之意義並通於天理者。事理之理,是歷史事件之理。物理之理,

是作為客觀對象看的存在事物之理。此理之六義,亦可視為理之六種,界域各不相同,皆可明 白加以分辨。」由此觀之,陳天祥雖也認同「理」作為存有依據的角色,但這種存有立場,卻 是內化於現實道德之中,而為人事所應依循的實在準則,依上述所分別,顯然與朱子的形上理 「界域各不相同」。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導論篇》,(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86 年),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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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具體把握認知,甚至是「道」成為「理」之附庸,其重要性自不與「理」等同 齊觀,實際上,道理混同,陳天祥亦有此用法,如解《大學.傳十章》:「是故君 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驕泰以失之。」其云:

大道,猶言大道理也,得謂得眾得國,失謂失眾失國,……得與失,皆有 自然之大道理存焉,得眾以得國者,必因忠信以得之,失眾以失國者,必 因驕泰以失之,自古以來,未嘗聞有因忠信而失眾失國,因驕泰而得眾得 國者,此乃自然之大道理也。……26

通過前文之析論,得知事物流行有其依循準則,此準則表現出對應然價值的肯定,

故又稱「常理」,此處言得國失國者,同樣涵蓋於日用人事當中,則「大道理」

之界義,亦當如上述無疑。

既然「道」與「理」可歸結於一,是否「道」之意涵便可忽視擱置?答案應 是否定的,考之《四書辨疑》,通言「道理」者,僅此一處,其餘條文皆不見「道 理」連用,可知其概念,有籠統地說,有嚴謹地說,前者乃取其所同—對於應然 價值存在的必要性而言,後者則履行務實精神,強調須於日用之間呈現,兩者各 有義理界定,名物關係確實對應,不使雜亂無依,陳氏明顯傾向後者。

陳氏一再強調「道必循理,理以貫道」,此是把握其論「道」的理想門徑,

究竟言之,陳天祥與朱子之義理型態最大差異在於對形上世界的重視與否。因此,

陳氏分別於「貫道」及「循理」賦予了實質可見的道德意涵,其云:

道者,事物相通之道路也,天下事物猶錢也,道猶錢竅也,理猶錢索也,

理之貫道猶索之貫於錢竅也,錢雖散處,各有從索之竅,事物雖殊,各有 合理之道,父子有親,君臣有義,長幼有序,夫婦有別,朋友有信,至於 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事事物物差等不齊,千蹊萬徑各有攸往,一一

26[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一,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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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之,皆天理所在,理所不在,則窒而不通,必不可行,若楊朱為我、墨 翟兼愛者是也,吾儒之道未有不循自然之理者,此所謂一理以貫之也。27

以道為「事物相通之道路」亦是陳氏屢屢強調者,然其若無詳細指說,則此「道」

是否為事物所應行之規範準則?抑或是事物集結流通的共相?兩者未可執定,造 成疑難。為彰顯出「道」之實存價值,陳氏從具體事例出發,形象化地闡明了「循 理貫道」之間的交互關係,使學者易於領會,確實把握。在其比擬說明中,天下 事物猶錢,錢上有孔,此孔即是「道」,而錢索是「理」,錢之通貫於錢索,亦如 同事物之通貫於理一般,故可知「事物相通之道」並非事物所行之道,而是「道」

自然地內化於事物本身當中,由此觀之,陳氏論「道」,從具象實體之「道路」

出發,使人易於領會其親和切近,最後則歸之於萬物所依準的規律性,此說頗合 於「道」之原始意涵28,所以陳氏言「事物雖殊,各有合理之道」,此即明白指出,

雖然事物萬殊,終究存在著能為道德之理所收攝之共相,即便事物散在各處,或 為它物所蒙蔽失其倫序,使人不見其「道」,實際上卻無法否定「道」可在事物 之中實現的先天可能,因為「道」之於天下事物,不啻為一種「常識理性」29, 如錢孔為鑄錢之初隨即具有,並不須額外的鑽研鍛鍊。

二、「道」之共通性

27 事見《論語.里仁篇》第十五章。[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三,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31-22332。

28 學者曾云:「先秦人說的『道』是萬物總規律及由此引申出的原則、道理、方法等等。道的本 義是道路,我們從某地到某地,必須通過某一條路。同樣的道理,我們辦事要想達到某一種目 的,必須通過某一種方法、原則。於是在詞彙相對貧乏的古代,道就由『道路』引申出另一種 含義,那就是規律、原理、原則等等。……道不是物質的,而是一種具有可學內容的規律、

原則。」由是可知,先秦諸子所謂之「道」,皆是立基於人物相互流通往來之「道路」,進一步 將此觀念抽象化,變化為事物之總體規律意義;而陳氏論道,竟恰恰符應於這種原始格局,這 或許可視為陳天祥不滿於朱子將義理過度形上化、玄虛化,意欲回歸先秦樸實平穩的潛在思維。

張松輝、周曉露:《論語孟子疑義研究》,(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6 年),頁 250。

29「常識理性」,即將常識、經驗視為鑑別真偽之基礎的思維方式,它非但不言而喻,且不須刻 意證明,它還是解釋其他現象的基礎。另外,亦可定義為把自然存在即合理的原則應用在知識 論上面,就是主張常識合理。金觀濤、劉青峰:《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香 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2 年),頁 244。金觀濤、劉青峰:《中國現代思想的起源》,(香港:

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 年),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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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既為事物所容受,又必有所循,此即代表「道」具有條理謹嚴的共通 性,然吾人面對日用事物而產生交接動作時,未必能盡合於「道」,遂令其共通 性隱晦不明,而天下事物無所依準,故陳氏又特意強調「以理貫道」,意指行為 必須服膺自然常存的正當性及規範性,得為「循理貫道」之全體過程。其云:

……道,治道也;事,亦為治之事也。欲致天下之治,其道在邇,不在遠 而於遠處求之;其事在易,不在難而於難處求之,此古今之通患,而世莫 之悟也,果能遵先王之道,於心得躬行之餘,以孝弟仁義教化其民,使人 人皆親其親,長其長,自無悖理亂倫,無父無君之事,……30

文中明白揭示「道」即是與生民社稷至關重要的治道,並非朱子銳意指稱的道統 之或道體,且治道內在於事物,故陳氏指出「道」不可於遠處求之,只須於事物 中求其貫索之處即可。換言之,這種「道」平實可親,根本無須刻意將其玄虛化,

晚清劉師培也說:「特儒家之言道也,或就事言,或就理言,以事之平易近人者 為道,復以理之適於中正者為道,皆屬至精。」31道雖平易近人,然卻令現象萬 殊流行其間,各類事物各得其所,確切不失,故劉氏謂「至精」,正如陳氏所云:

「……夫二帝三王周公仲尼之道,切於生民日用,須臾不可離者,載之經典詳且 備矣,而皆不出於三綱五常,人倫彝則之閒而已。……」32以「治道」概括事物 所應依循的本質,乃生民日用之核心所繫,故不可離棄,其入手處純粹是經典中 所蘊藏的「先王之道」,此說無疑凸顯出「道」依存於人事的共通性、平實性乃 至精微處,與朱學旨趣差異可見一斑33,比起超越世界的信仰,陳天祥尤其重視

30 事見《孟子.離婁上》第十一章。[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十一,收於《通志堂經解》

第 39 冊,頁 22417。

31〔民國〕劉師培:〈理學字義通釋〉,收於《清儒得失論:劉師培論學雜稿》,(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2004 年),頁 141。

32 事見《論語.先進篇》第十一章。[元]陳天祥:《四書辨疑》,卷六,收於《通志堂經解》第 39 冊,頁 22360。

33 其事可以陳天祥批評程朱「忠恕貫道」,加以輔助說明(詳見第三章第二節)。概言之,程朱 二者針對曾子語脈,而演化出天道人事之體用關係論,陳天祥反對此論,以為忠恕均人為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