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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圓融無礙之內涵

第四章 十玄門之源流與理論創發

第三節 諸法圓融無礙之內涵

智儼言十義具足則成就「同時具足相應門」;而不僅「同時具足相應門」有 十義,於十玄門任一門皆有十義,故會成一百,而重重無盡義即由此建立並顯現。

而智儼所列之十義,法藏於《華嚴經文義綱目》及《華嚴經探玄記》將之重新組 成十對十義;雖然次序與內容大幅增刪,但其精神不離一乘圓教相即相入的圓融 義。易言之,詮釋此十義,一定要以「一乘」的角度探討,方能同時具足相應。

而表達諸法圓融無礙之理論,除此十義之理論建構外,智儼仍不斷自問自答此一 乘圓融無礙之力到底來自何方?而法藏亦自問自答十個混融無礙的理由為何?

爾後,澄觀再接著增刪法藏此十個理由後,將此十個條目的排序以義理串連諸法 圓融無礙之理;並言隨一法,皆能令諸法混融無礙。由是可知,華嚴祖師們相繼 之論述與創發,都是要為十玄門建立完整的理論基礎。因為此十因、十義、十玄 門皆是華嚴別教一乘無盡緣起的展現。是故,以下分三科討論諸法圓融無礙之內

111 李世傑《華嚴哲學要義》,頁 93。

112 鄧克銘《華嚴思想之心與法界》,臺北:文津出版社,1997 年,頁 73。

113[日]龜川教信著、印海譯《華嚴學》,頁266。

114 牟宗三《佛性與般若》上冊,臺北,臺灣學生書局公司,1989 年,頁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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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一、一法具足十義之奧義;二、諸法圓融無礙之理由;三、舉蓮華葉譬喻十 玄門。

一、一法具足十義之奧義

十義說,是智儼立基於《華嚴一乘十玄門》而說者,而其繼承人法藏於其著 作中亦不斷闡述說明,以顯一法具足十義,十玄門各具十義,乃至會成百十而重 重無盡。是故,以下分別論述智儼與法藏對十義之架構與定義,以及增刪過程。

然而,無論條目如何變化,二者之說皆秉持重重無盡的一乘圓教圓融義而立。

(一)智儼建立十義之理論與架構

智儼於《華嚴一乘十玄門》建構十玄門,並言此十玄門之一一門,皆具有十 義。他說道:

就此十門,亦一一之門,皆復具十,會成一百。所言十者:一、教義;二、

理事;三、解行;四、因果;五、人法;六、分齊境位;七、法智師弟;

八、主伴依正;九、逆順體用;十、隨生根欲性。115

而智儼於《華嚴經搜玄記》亦舉相同之十義,今引出對照,他說:

約就所詮明分齊者,略有十門:一、同時具足相應門,於中有十:

(一)教義具足;(二)理事具足;(三)解行具足;(四)因果具足;(五)

人法具足;(六)分齊境位具足;(七)師弟法智具足;(八)主伴依正具 足;(九)逆順體用自在具足;(十)隨生根欲示現具足。此等十門相應無 有前後也。116

由是可知,雖說智儼將此十義,放在「第一、同時具足相應門」項下,以詮釋十 義同時相應成一緣起,而且無有前後始終等差別。但事實上,十玄門的每一門皆 具有此十義,並皆各總攝一切法,而成重重無盡之奧義。以下以智儼《華嚴一乘 十玄門》117之詮釋為主軸,綜合整理說明。

115 《華嚴一乘十玄門》,《大正藏》冊 45,頁 515 下。

116 《大方廣佛華嚴經搜玄分齊通智方軌》,《大正藏》冊 35,頁 15 上。

117 《華嚴一乘十玄門》,《大正藏》冊 45,頁 515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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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義:「教」,即攝一乘三乘,乃至五乘等一切言教;「義」,是指義理。

若三乘五乘之教,是別相,以其教有別,故義亦有別,因其得理而忘教;若一乘 是通相,即教即義,則教義同時相應。

2、理事:「理」,是常恒不變的本體;「事」,是因緣法,是緣起變遷的事相。

智儼云:「若三乘教辨,即異事顯異理。……若此宗即事是理。」若以一乘圓宗 言之,即事是理,更無分別;而若以三乘教來辨明理事,則是異事顯異理。

3、解行:智儼云:「如三乘說,解而非行。」「若通宗說者,即行即解。……

相顯為行,契窮後際為解。」「解」是解其義;「行」乃是實踐。三乘之解並非行,

因為三乘的修學,是按照次第依解起行。而一乘行者,即行即解,當下即是,是 究竟圓頓,解行同時具足。

4、因果:智儼云:「修相為因,契窮為果」,也就是達佛果以前的種種修行 作為是「因」;而已達到究竟佛果的境界者是「果」。

5、人法:智儼云:「文殊顯其妙慧,普賢彰其稱周,明人即法也。」文殊 因法而證妙慧,而普賢因法而行願周遍法界;故以其所證之法即足以代表其人,

故明「人即法」。

6、分齊境位:智儼云:「參而不雜,各住分位。」一即一切,一切即一,

相即相入;但又參而不雜,各住自位,保有原來之體,不壞本位。「分齊」二字,

於《華嚴經》相關註釋本頻繁被使用,此是指限界、差別;於《雜阿含經‧二九 二》經文曰:「佛言:『善哉!善哉!比丘!我亦如是說,汝亦知此。……如是,

比丘無明離欲而生明,身分齊受所覺如實知,壽分齊受所覺如實知,身壞命終,

一切受所覺悉滅無餘。』」118此段明離欲則生明,身分齊乃至壽分齊,皆受所覺 知,明明了了;此段文之「分齊」即指「界限」,而後世則多用「分際」代替。

7、法智師弟:此分二句說明,較易明瞭;即法智與師弟。「法智」,乃是指 一乘法、一真法界。而「師弟」,智儼云:「開發為師,相成即弟子。」此師之工 作是開發,也就是開示啟發;而悟入乃至成就佛道,弟子自己必須去實踐方能完 成。釋智喻解釋言:「相者,相助也。相助有成,即是弟子。」119此指師資相攝,

由師輔助相成,即是弟子,此據一乘義而論應是為正解。而《一乘教義分齊章復 古記》120將「相成即弟子」,改「相『承』即弟子」,是以「繼承」義指弟子,此

118 劉宋‧求那跋陀羅譯《雜阿含經》,《大正藏》冊 2,頁 83 中。

119 釋智諭《華嚴一乘十玄門探玄》,頁 24。

120 《一乘教義分齊章復古記》,《卍新續藏》冊 58,頁 388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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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較不周全;因為「開、示」是師父的責任,而「悟、入」則需弟子親力實修,

方能證得一真法界,無法直接授予證量。

8、主伴依正:「正」,是正報,指自己的身心。「依」,是指依報;包含器世 間的房舍、國土,乃至親眷。智儼云:「舉一為主,餘即為伴;主以為正,伴即 是依。」任舉一為「主」即是正,而餘法皆為「伴」,即是依;由是可知,法藏將

「唯心迴轉善成門」改為「主伴圓融具德門」,其或許是參考智儼於十義所提出 之「主伴依正」。

9、逆順體用:智儼云:「逆順體用者,即是成壞義。」然而,此順逆二法,

是一乘法,不是對立法;所以,逆也可以是成義,而順也可以是壞義,端視其由 體起用,全用歸體之成義,或者是各住自法的壞相義。

10、隨生根欲性:「隨緣常應」也,隨眾生種種的根器,而隨緣應化示現。

此十義有一特色,一定要以「一乘」的角度探討,才會同時具足相應,又無窮無 盡。若只以大乘來解,得以同時,但其法界有盡;如智儼云:「若據大乘因果亦 得同時,而不彰其無盡。如似舍緣以成舍,因果同時成而不成餘物,以因有親疎 故,所以成有盡。」121蓋華嚴宗一乘圓教,因此十義體無前後,同時相應,一一 皆稱周法界圓融無礙,成其無盡義。

(二)法藏增刪十義為十對之特色

法藏於《華嚴經文義綱目》,列有十義,文曰:

一、人法;二、教義;三、因果;四、理事;五、解行;六、分齊境位;

七、師弟法智;八、主伴依正;九、逆順體用;十、隨生根欲示現。122

此同於智儼十義之條目,僅是次序多有前後調動。而《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亦 舉十義以顯無盡,其內容也是比較接近智儼所述。法藏文曰:

略立十義門以顯無盡,何者為十:

一、教義,即攝一乘三乘乃至五乘等一切教義,餘下準之;

二、理事,即攝一切理事;

三、解行,即攝一切解行;

四、因果,即攝一切因果;

121 《華嚴一乘十玄門》,《大正藏》冊 45,頁 515 下。

122 《華嚴經文義綱目》,《大正藏》冊 35,頁 501 中。

173 五、人法,即攝一切人法;

六、分齊境位,即攝一切分齊境位;

七、師弟法智,即攝一切師弟法智;

八、主伴依正,即攝一切主伴依正;

九、隨其根欲示現,即攝一切隨其根欲示現;

十、逆順體用自在等。123

以上二段引文,與智儼所舉十義之差異處,僅在次序;如《華嚴經文義綱目》前 五者次序互調前後,而《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是「九、隨其根欲示現」與「十、

逆順體用自在」二者次序對調。若依照智儼所云十義之「體無先後差別」,則可 以說二者與智儼所舉十義完全相同,用以顯無盡。

其次,法藏晚年所著之《華嚴經旨歸》與《華嚴經探玄記》之十玄門是屬「新 十玄門」;而此二者所列之十義條目皆相同,是屬於有較多增刪者。是故,法藏 云:「義海宏深真源渺漫,略開二類,各辨十門。先明所標之法:浩汗無涯撮為 十對,用以統收。」124此處所言之「所標之法」,即是指十義。法藏以義海宏深,

分所標之法及所顯理趣二類,以探華嚴義海渺漫之真源。而其言所顯理趣者,即 是指十玄門。彼《華嚴經探玄記》所舉十義之文如下:

一、教義具足;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因果;六、依正;

七、體用;八、人法;九、逆順;十、應感具足,謂眾生機感如來應赴。……

然此十對,同時相應,為一緣起,隨一各具餘一切義。如初門既爾,餘廣 狹等九門,皆各具前十對,但隨門異耳。是故一一門中,各有十百千等,

思之可見。今且於一事法之上,辨此十對,餘可准知。125

法藏調整十義,並以「十對」方式表達;而《華嚴經探玄記》直接舉蓮華為喻,

以辨明此十對之義理。126是故,以下配合《華嚴經旨歸》127之定義及李世傑《華 嚴哲學要義》128的白話解釋,條列說明:

1、教義一對:「蓮華葉,表令生解為教,即是所詮為義。」《華嚴經旨歸》云:

「謂無盡言教,及所詮義。」此「教」指能詮言教,「義」指所詮法義。

123 《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大正藏》冊 45,頁 504 下。

124 《華嚴經旨歸》,《大正藏》冊 45,頁 594 上。

125 《華嚴經探玄記》,《大正藏》冊 35,頁 123 中。

126 《華嚴經探玄記》,《大正藏》冊 35,頁 123 中。

127 《華嚴經旨歸》,《大正藏》冊 45,頁 594 上。

128 李世傑《華嚴哲學要義》,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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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事一對:「華相為事,華體是理。」《華嚴經旨歸》云:「謂緣起事相,及 所依真理。」「理」指常恒不變本體,即所依;而「事」是緣起變遷的事相。

3、境智一對:「華是所觀,亦即能觀。」《華嚴經旨歸》云:「謂所觀真俗妙境,

3、境智一對:「華是所觀,亦即能觀。」《華嚴經旨歸》云:「謂所觀真俗妙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