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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健康權內涵

第三章 變性人之性別自主權與健康權內涵

第二節 變性人健康權內涵

第一項 性別認同障礙屬疾病問題或健康問題

近年來變更性別的疾病標籤化在變性群體中出現了爭論,由醫學 診斷確定患有性別認同障礙,但是否目前還有充足的理由保持此種精 神診斷,仍存有疑問。一方面,跨性別群體中想要保留此診斷的理由,

因為它提供變更法律性別地位和獲得醫療變性手段的先決條件。此 外,一些保險公司考量是否要承擔這些高風險的變性醫療行為者,只 有當要保人實施這種醫療措施對個人健康法益保障是醫學上的「必要 手段」才被保險人接受承保214。在醫學上被診斷患有性別認同障礙

211 Id. at 138.

212 UWM Post v.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774 F.Supp. 1173 (E.D. Wis. 1991 LEXIS 14527);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315 U.S. 568 (1942 LEXIS 851).

213 Martha T. Zingo , surpra note 209, at 167.

214 Judith Butler, Undiagnosing Gender, Transgender RIGHTS, Paisley Currah, Richard M. Juang, and Shannon Price Minter, editors, at 27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6).

者,在某種程度上要有特殊病徵,並感受到了一定的侮辱感215。因此,

部分的精神科醫生和變性人認為診斷應完全取消,這不應該被理解為 一個疾病,「變性」應該可以理解為從事實來自決,使個人具有性別 自主權216。質言之,有一方認同醫療診斷的價值,因為它可作為經濟 上有力的證明方式;另一方則堅決反對醫療診斷,因為變性人仍繼續 被作為一個病態的心理障礙,而不是被理解為一個人的自主可能,由 自己來決定自己性別的權利。

首先,要說明性別自主權與健康權並非互斥的權利,二者都是基 於對人性尊嚴的價值維護,為使性別少數得勇於追求性別自決,以性 別認同來影響國家對性別的認定,並且為減輕性別社會下的性別壓力 所造成的不健康情形,主張藉由醫學診療來解決身心不協調的不健康 狀態。性別自主權除有基本的防禦功能與課予國家保護義務外,變性 人的健康權併行主張更明確國家給付義務範圍,完整保障變性人的自 由實現以及滿足最基本的性別身心協調健康需求,方能使變性人能無 礙地享受有自信尊嚴的幸福人生。

對許多變性人來說性別認同障礙的診斷是為了取得醫療及法律 利益,不得不接受的恥辱,但其並沒有去關注到自身健康問題與疾病 的關係,實際上法國衛生署於 2009 年就已宣布不再視性別認同障礙 為疾病217,雖目前為止我國醫學仍遵行美國的 DSM 標準,但參考聯 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將「健康」定義為「在身體、心理和社會三方面安 寧幸福的狀態」218,變性人是處於三方不協調的不健康狀態,加上社 會對於性別刻板印象的檢討,多元性別的寬容已非夢想,性別認同障 礙者已經逐漸可以非健康狀態來認定,但是否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下 所保障的「疾病」患者,觀察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中已明確排除 變性手術的給付219,僅對心理治療與荷爾蒙療法提供給付,將變性手 術歸類於與美容手術同等的類型,對變性醫療程序部分地排除「疾病」

給付,因這部分涉及變性手術的必要性與國家醫療資源的分配問題,

有待其他社會福利制度解決,但變性的疾病標籤就此很明確地被法律 所排除,性別認同障礙者在社會保障制度認定下已非全然的疾病患

215 Id. at 275. 美國精神病學會(APA)使用的精神障礙診斷統計手冊 DSM-IV-TR(1994)內容,

也是國際公認的疾病分類和健康問題,世界衛生組織中發表JSD–10 亦有類似的認定標準。中

文內容說明於本論文第58-59 頁,參徐志雲,從醫學觀點看跨性別權益,同註 3,頁 38-39。

216 Id. at 275.

217 徐志雲,前揭文,頁 40。

218 張苙雲,醫療,社會學與台灣社會,王振寰、瞿海源主編,第 3 版,巨流,2009 年,頁 265。

219 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三、藥癮治療、美容外 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者,惟因社會性別框架以及其身心性別天生不協調,性別認同障礙仍 是屬於社會觀念下的不健康狀態。

不健康的概念範圍廣泛,社會原則上不會因單純的健康問題而產 生強烈的歧視,反而會產生同理心,認為健康問題常是個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採取容忍及人道方式,關切他們的人權與福利。220性別認同 障礙者本身亦應如此看待,以減輕自身的受辱感,並坦然地接受國家 的醫療協助。從長遠來看,醫療及法律規範支配我們如何理解性別甚 至對疾病的界定,性別認同與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應該被凸顯,使社會 承認性別是作為人格形成的重要部分,是個人感覺幸福以及發展自身 可能性的關鍵。

第二項 性別認同障礙診斷之標準

以下擷取於美國精神醫學會所訂定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 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的內容,目前DSM最新版本是針對各種精神疾病提供明確的描述,

第4版的內文革新版(DSM-IV-TR),這也是目前台灣精神疾病診斷 所使用的核心系統。性別認同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標準首 先應注意者為此障礙並非發生於生理雙性者情形,其次要件如下。

第一款 強烈而持續認同異性的性別

強烈而持續認同異性的性別,而非僅為得到該文化背景下身為異 性可得到的任何利益。在兒童中,此障礙表現如下,一再陳述想成為 異性的意願,或堅持自己是異性。男孩者,偏好男扮女裝或模擬女性 打扮;女孩者,堅持只穿刻版化的男性衣著。在假扮遊戲中強烈而持 續地偏好扮演異性角色,或持續幻想自己是另一性別的人。有強烈的 意願參加刻版化屬於異性的遊戲及休閒活動,以及強烈偏好異性的玩 伴。

在青少年及成人中,如有陳述其想成為異性的意願、時常被認為 是異性、想要過著異性般生活或想被當成異性一般看待、或堅信自己 有著異性的典型感受及反應。

220 張苙雲,第 11 章 醫療,同註 218,頁 267。

第二款 對原生性別感到煩惱與障礙

第二個判斷標準在於對自己的性別是否持續感到煩惱,或對自己 性別的性別角色感覺不適當。在兒童之中,男孩者,確信自己的陰莖 或睪丸是討厭的、即將消失,或堅信自己若無陰莖將感覺更好,或對 翻滾扭打等粗獷遊戲感覺嫌惡,並拒絕典型男性的玩具、遊戲及活 動。女孩者,拒絕採坐姿排尿,堅持自己有或即將長出陰莖,或堅持 自己不想長乳房、來月經,或對傳統女性衣著十分厭惡。在青少年及 成人中,專注於除去自己的首要及次要性徵的意願,例如尋求性激 素、外科手術、或其他步驟等可以在身體上改變自己的性徵,讓自己 貌似異性,或堅信自己生錯了性別。

性別認同障礙者除感到煩惱外,該情形造成其現實生活中承受重 大壓力與痛苦,外貌與內心性別的不協調常造成社會投射異樣眼光,

嚴重影響人際、職業、或其他與性別相關的重要領域功能。

第三款 性別認同障礙診斷必要性

於前項排除了對性別認同障礙疾病化的看法,但不否認性別認同 障礙者處於不健康之狀態,故仍有醫學診斷的必要,醫學診斷實際上 支持變性人行使其性別自決,並藉由醫療減輕性別認同障礙者之痛 苦,但診斷的標準應對性別認同障礙者去疾病化,於診斷標準文字上 應將「疾病」二字除去,改變標籤化的困擾,且評估的口頭問答中必 須注重性別認同障礙者的尊嚴,抱持著包容理解的態度去面對受診斷 者。進行心理評估主要是協助性別認同障礙者確認跨性別意識確實存 在,如果不符合診斷標準,則應該將此個案排除於性別認同障礙之 外,另外進行適度的性別矯正、適應和正常化,減輕其焦慮221。且性 別認同障礙的診斷要求一定的證明時間,一個人必須表明,有很長時 間的心理性別生活嘗試,自己對新性別生活也有一定明確且長遠的計 畫。這種診斷要求是要確認個人對新性別的認同強度及適應度,因為 性別展現是一個相對長期的事物,必須透過社會接觸來感受222。這些 診斷過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變性荷爾蒙施打及手術對身體的影響極 大,具有不可回復性,排除假性的性別認同障礙者是醫學療程中謹慎 的步驟之一,在中國即發生診斷時醫生未進行謹慎仔細的詢問,導致

221 Judith Butler, surpra note 214, at 275.

222 Id. at 279.

事後矯正手術之後,當事人認為診斷錯誤,卻也無法彌補其身體上的 傷害。223

醫學診斷標準依賴社會性別標準,這標準隨時間移轉有不同的認 定,如同同性戀已被去疾病化,醫學對性別認同障礙的標準亦應隨著 社會性別意識作改變,定期修正醫學標準224,並非完全僵化過時的操 作。醫學診斷的細緻化要求,是為了確認跨性別之人心理的健康狀況 確實影響其生活,使其身心無法契合,更無法以完整的自我於社會中 尊嚴生活,如不選擇壓抑隱藏,就只能在無醫療協助的變裝生活下飽 受社會歧視,相較於生理上的健康,跨性別人的身心不協調的不健康 狀態才是更加痛苦且影響生活,這些問題都需要國家社會即時的協 助。

第三項 性別認同障礙醫學療程及其必要性

變性話題挑戰我們的社會,迫使我們審視對性別先入為主的固有 觀念,包含性別角色行為、性別認同和性取向。面對變性的兒童、青 少年和成年人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及壓迫,醫學研究首先有所突破者為 1966 年,內分泌和性學家班傑明博士(Dr. Harry Benjamin)發表了 具有開創性的研究,以人道的想法來研究變性現象,而其中的一個結 論是精神分析的方法,他認為「變性癖」一詞並不妥適,因為變性人 沒有精神障礙225。因此,自 1980 年以來 DSM 首度將「變性慾」的判 定標準納入後,雖然到DSM-IV 後變性慾一詞已不再被採用,但仍然

變性話題挑戰我們的社會,迫使我們審視對性別先入為主的固有 觀念,包含性別角色行為、性別認同和性取向。面對變性的兒童、青 少年和成年人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及壓迫,醫學研究首先有所突破者為 1966 年,內分泌和性學家班傑明博士(Dr. Harry Benjamin)發表了 具有開創性的研究,以人道的想法來研究變性現象,而其中的一個結 論是精神分析的方法,他認為「變性癖」一詞並不妥適,因為變性人 沒有精神障礙225。因此,自 1980 年以來 DSM 首度將「變性慾」的判 定標準納入後,雖然到DSM-IV 後變性慾一詞已不再被採用,但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