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變性人性別自主權內涵

第三章 變性人之性別自主權與健康權內涵

第一節 變性人性別自主權內涵

我國目前對於變性人基於宗教文化沒有產生如西方社會的反彈 聲浪,但變性人在社會中仍面臨許多的困境,因父權社會色彩濃厚,

性別表現框架會越發區隔出男性要剛強、女性要柔美的概念166,這常 會壓抑女性化的男性,大多數的社會經驗中,「娘娘腔」比「男人婆」

更容易被以譏笑或暴力的手段對待,性別認同障礙者遂會因社會眼光 而無法完全行使其性別自主,故縱使排除了宗教的反對,不可否認台 灣社會仍存在對變性人的偏見甚至有歧視現象產生,另方面也因重視 傳統家庭的血緣關係延續,加上「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的 傳統教條,使得親人的反對意見對變性人來說常常是最大的壓力來源

167,故我們應就我國情況發展出適合我國變性人權益保障的相關基本 權內涵,來實際地解決變性人在法律上的困境。

第一項 性別認同與性別自主

於首章所揭本文所指的變性人,係指因其本身存在身心性別不協 調的「性別認同障礙」,接受診斷並且已決定開始實施變更性別的相 關醫療措施者。為什麼會有性別認同,是因為每個人都有一個單一明 確的生理性別,社會普遍預期個人在公共場合要展示符合自己生理性 別的表現方式。根據不同的文化,每個性別都有其獨特的模式和性別

166 林佳緣,跨性別媒體再現與主體解讀之分析研究,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2006 年 2 月,碩 士論文,頁115。

167 史 倩 玲 , 跨 性 別 者 社 會 壓 力 更 勝 同 志 , 台 灣 立 報 , 2008 年 8 月 11 日 ,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216,瀏覽日期:2011 年 5 月 22 日。

角色社會化訓練168。性別認同是一個假設的模式,利用社會的互動,

使人了解有關男性或女性的自我感覺與他人評價,建立出一種自我意 識,但至今仍無定訂出絕對客觀的標準來界定性別認同,使我們能明 確區別性別認同障礙者,惟性別區分在社會上仍是確實存在的秩序。

169性別認同以男性或女性作為一個既定的文化框架,無論內在或外在 發展都影響人的性別發展,如果性別社會化順利,最初幾年後會發展 成心理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相互和諧,但是性別認同的發展過程中仍 有許多脫離文化框架的原因,如母親懷孕時都可能對胎兒造成某種潛 意識或無意識的影響。170偏離這些社會角色框架者都將受到歧視,尤 其是男孩,不協調感會隨著年齡逐漸增強,除非是做一些社會可接受 範圍內的角色偏差,如戲劇扮演、變裝舞會等171

長時間發展下,發現性別認同並非單純就孩童的生理性別來認 定,性別認同有許多可能性產生,就原發性的性別認同障礙,被認為 是建立在早期的童年時期,兒童初期產生跨性別認同感和性別認同焦 躁感,經歷長期異性裝扮與反覆確認下,可能會轉變為個人確定自己 心理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相反,即屬「性別認同障礙者」。性別認同 必須與性傾向作區別,性傾向不涉及個人的自我性別認同問題,性傾 向是指其情慾對象是同性或異性,如是同性則為「同性戀者」;如為 異性則為「異性戀者」。傳統的異性戀思維被認定為個人生物性別中 理所當然且重要的組成部分,這才是一個心理健康與道德上正常的男 人或女人,此種性傾向的壓迫亦為性別自主權的內涵之一,對抗性別 刻板印象的束縛,在經過多年的同性戀運動爭取後,美國精神病學協 會終於在1973 年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中刪除172

變性人係因性別認同障礙,欲轉變原生性別,追求社會性別框架 下身心性別一致的要求,而生理上兩性畸形者即俗稱的雙性人,他們 生理上可能因發育不完全或同時擁有男女性腺,造成生理性荷爾蒙影 響絮亂,而有部分雙性情況會謀求醫學進行性別矯正,調和生理上的 不協調。173這與變性人是根本的生理與心理性別認同不協調不同,變 性人是具有健全的生理構造,但心理的性別認同與外在生理性別相

168 Stephen Whittle, RESPECT AND EQUALITY:trans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at 5(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002).

169 Id. at 77.

170 Id.at 87.

171 Id.at 88.

172 Beverly Greene Gregory M. Herek, Education,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Lesbian, Gay, Bisexual,and Transgendered Psychology, at12-13(Sage Publications, Inc, 2000).

173 Colette Chiland, Translated by David Alcorn, EXPLORING TRANSSEXUALISM, at11-12(H.

Karnac《Books》Ltd, 2005).

反,這群人常用一句話來形容自己為受禁錮的靈魂,並尋求各種社會 制度包含醫學與法律來恢復他們所認同的性別174,相較於變性人所面 臨的困境,雙性人的性別矯正在社會上較容易被接受,僅是生理上部 分的調整,毋庸如同變性人不僅要發覺自身權利,還要追求更多的社 會認同。

本文探討的變性人性別自主權體現,即主張使變性人能於社會中 依其性別認同來展現其性別,而我國目前對變性人的相關法制尚處於 未開發狀態,目前台灣並無法律層級之規範,僅有一行政規則,為內 政部於 2008 年 11 月 3 日,發文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訂定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規定如下:「1.申請女 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 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 診斷書。2.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 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 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表示變性的實務需求在台灣確實存在,但長期 下來無法律規定,對於變更性別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申請人要件、救濟 程序等都尚未確定。前章已說明對於變性人的性別自主權,對此與人 性尊嚴價值相關的基本權,國家具有維繫的權力及義務,從最基礎的 社會規範出發,國家應以「法律」全面承認變性人新的法律性別身分,

然在考量社會環境及法律關係安定性問題,國家或可適當限制變性人 的性別自主權,具體來說國家對性別變更的制度應有所確立,就其要 件及效果,一方面保障變性人的性別自主權能在民主法律明文承認下 被社會多數所認同,一方面也考量變性人在變更法律性別時會連帶衝 擊許多現有社會制度,影響深遠,故對性別變更制度的設計思維也相 對謹慎且全面。

除法律制度對性別自主權的直接保障外,醫療制度對追求性別自 主的部分變性人可說是「必要之惡」,因法律地位的承認常以一定的 醫療成果為前提,故變性人必須經過診斷及相關治療,但疾病形同標 籤貼附在變性人身上,性別認同「障礙」使他們感到有羞辱感,是否 講求性別自主權存在就完全不涉及健康問題,如有健康問題是否就必 然會形成大眾偏見等,這些問題本文留待後續第二節探討。

174 Id. at 13-14。

第二項 性別自主對社會制度之影響

當我們感受到性別框架的束縛,建立出一貫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 的表現規則,但我們不得否認特殊情況的存在,為打破傳統性別框架 長期強行壓抑人類天生的差異和多樣性,使每個性別個體可以融入社 會與文化,擁有公平尊嚴的生活,主張個人性別自主決定不受國家或 私人任意干涉,這觀念對現代社會將有深遠影響。最近的性別理論,

以疾病化和性別二元論為探究基礎,對變性、異裝癖與同性戀病理學 提出反省,第一個重大貢獻就是同性戀去疾病化,這也連同影響社會 對同性戀者的觀感,不再將個人的感情對象視作一種病態行為,減少 歧視,然而去疾病化只是矯正社會運作的一部分,後續還要進一步推 動各種政策與法律發展175,對變性人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變更性別制 度的建立,由國家承認變性人的法律性別轉換,立法者應認識變性人 的生活方式,理解性別認同障礙的困境,繼而於法律上具體保障變性 人的性別自主權以及相關公眾政策的配合,惟這些都將衝擊社會各種 制度層中對性別長期的框架概念,故在性別觀念革新的過程中須逐步 漸進,最終達到多元性別尊重的社會理想。

現代法律框架是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之下,依靠傳統簡單的定義

「女」、「男」等明確的身分類別,使相關的法律概念穩固而被社會 所接受,也因為此特性,變性人企圖獲得法律的保護,來防止社會上 性別歧視的產生,因法律不僅具有後設性,它也是具有創造性,從而 我們對女性和男性的觀念轉變一部分是受法律干預所造成。176變性人 要求被社會承認,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包含個人尊嚴的保護與 擁有充分的公共自我表達權利,除公共事務的性別身分被充分尊重 外,變性人的性別自主將涉及許多經濟不平等問題,這都亟待解決。

這樣的思考不是一個烏托邦式的幻想,而是正義的追求,正義是每個 人都擁有的不可侵犯領域,即使將限制多數人的部分自由,少數人的 福利亦不得被犧牲,因享有絕大優勢的利益總合仍遠大過被犧牲的少 數利益。177

175 Stephen Whittle, surpra note 168, at 62.

176 Lara Karaian, Strategic Essentialism on Trial:Legal Interventions and Social Change, Trans/forming feminisms : transferninist voices speak out, ed. Krista Scott-Dixon, at 183 (2006 Krista Scott-Dixon ).

177 Richard M. Juang, Transgender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Transgender RIGHTS, Paisley Currah, Richard M. Juang, and Shannon Price Minter, editors, at 242-243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6).

第一款 婚姻家庭問題

我們生活在一個高度性別差異的社會,不同性別具有明顯不同的 法律效果,特別是在婚姻家庭事務上,受影響的問題包括是否可以結 婚、是否可以繼承配偶的遺產、是否能善盡父母職責、退休金計算、

稅金、社會福利享有等等。變性對身分法的影響,直接反映出社會對

稅金、社會福利享有等等。變性對身分法的影響,直接反映出社會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