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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材料與方法

第三節 變項定義

1. 自變項: 依照糖尿病人於研究期間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使用特性,將樣 本分為無慢箋組、連續慢箋組以及間歇慢箋組共三組。糖尿病連續處 方箋使用次數依以下所定義,為各該年度糖尿病連續處方箋開立門診 次數、糖尿病連續處方箋調劑次數與糖尿病連續處方箋藥局領藥次數 之總和,其分別定義如下:

a. 連續處方箋開立: 診察費項目代號為 00131B、00132B、00135B、

00136B、00137B、00138B、00139C、00140C、00141C、00142C、

00143C、00144C、00145C、00146C、00147C、00148C、00149C、

00150C、00155A、00157A、00158C、00159C、00160C、00161C、

00162C、00163C、00164C、00165C、00166C、00167C、00168C、

00169C、00170A、00171A、00172B、00173B、00174B、00175B、

00176B、00177B、00178B、00179B、00180B、00181B、00182C、

00183C、00184C、00185C、00187C、00189C、00190C、00191C、

00206C、00208C、00209C、00210C、00212C、00214C、00215C、

00216C、00218C、00220C、00221C、00222C、01050C、01051C、

01052C、01053C、01054C、01070C、01071C、01072C、01073C、

01074C、01080C、01081C、01082C、01083C、01090C、01091C、

01092C、01093C、P1404B、P2404C 者,該次門診/調劑為連續處 方箋開立門診/調劑。

b. 糖尿病連續處方箋開立門診: 開立口服糖尿病藥品之門診診察費 項目代號符合連續處方箋開立項目,案件分類欄位不為08 連續處 方調劑者,該次門診就醫屬糖尿病連續處方箋開立門診。

c. 糖尿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開立口服糖尿病藥品之門診案件分類欄 位屬08 連續處方調劑,診察費項目代號不符合連續處方箋開立項

目者,該次就醫屬連續處方箋調劑。

d. 糖尿病連續處方箋藥局領藥: 在藥局資料中領有口服糖尿病藥物,

且案件分類欄位為02 連續處方調劑者,該次藥局領藥為連續處方 箋藥局領藥。

2. 依變項: 包含健康照護結果及醫療資源耗用兩部分。

a. 糖尿病病人健康照護結果部分,包含以下指標:

i.糖尿病相關急診次數: 各年度累計之糖尿病相關 (任一疾病診斷 碼開頭為250) 急診次數。

ii.糖尿病相關住院次數: 各年度累計之糖尿病相關 (任一診斷碼 開頭為250) 住院次數。

b. 糖尿病病人醫療資源耗用情形部分,分為糖尿病相關/總醫療費用,

包含每位病人每年於糖尿病相關/所有門診、急診、住院、藥局領 藥等向健保局申報之所有醫療相關費用總和;糖尿病相關/門診醫 療費用,為每位病人每年於所有糖尿病相關/總門診就診向健保局 申報之所有醫療相關費用總和;糖尿病相關/總門診就診次數,代 表每位病人每年所有糖尿病相關/總門診之就診次數。

門診醫療費用細項包含診察費、檢查費、藥費等多項申報費用,

項目過多故在此簡化為診察費、照護費、藥費、藥事服務費、門 診總費用等共五項費用項目。

i.診察費: 糖尿病人就診後,醫療機構向健保局申請之門診醫師診 察費,為門診處方醫令明細檔 (OO 檔) 中醫令類別欄位診察費加 總,屬連續變項。

ii.藥費: 糖尿病人就診後,醫療機構向健保局申請之門診總費用中,

門診處方醫令明細檔 (OO 檔) 中藥費項目之加總,屬連續變項。

iii.藥事服務費: 糖尿病人就診後,醫療機構向健保局申請之藥事服 務費,為OO 檔中醫令類別欄位藥事服務費加總,屬連續變項。

iv.照護費: 糖尿病人就診後,醫療機構向健保局申請之門診總費用 扣除醫師診察費、藥費、藥事服務費後其他費用項目加總,屬連續 變項。

v.門診總費用: 糖尿病人門診就診後,醫療機構向健保局申請之所 有門診費用項目加總而得,屬連續變項。

3. 控制變項: 將相關可能影響健康照護結果與醫療資源耗用因子納入 控制變項,包含研究年份、病人特質之病人年齡、性別,糖尿病嚴重 程度 (利用 Diabetes Complications Severity Index, DCSI)、是否參與糖 尿病論質計酬計畫 (DM_P4P) 及口服糖尿病藥品領藥天數等;就醫 場所特質包含就醫場所層級別、權屬別、就醫場所所屬健保分局別、

糖尿病就醫科別以及糖尿病就診醫師特性包含年齡、性別等項目。

a.研究年份: 分為 2003、2004 與 2005 年資料。

b.糖尿病人資料:

i.病人年齡: 為病人於 2003 年 1 月 1 日真實之年齡,利用門診處方 及治療明細檔 (CD 檔) 中出生日期欄位計算,分為 65 歲以上、

55-64 歲與 54 歲以下三組。

ii.病人性別: 依照 CD 檔中登載之性別欄位,分為男性 (F)、女性 (M),不詳 (U) 歸入遺漏值。

iii.糖尿病人 DCSI 分數: 利用 CD 檔國際疾病分類號代碼,依照糖 尿病人併發症嚴重程度 (DCSI) 計算糖尿病人各該年度 DCSI 分數,

分數越高,糖尿病人併發症嚴重程度越嚴重,共分為0 分、1 分、

2 分與 3 分以上四組。

iv.是否參與糖尿病論質計酬計畫 (DM_P4P): 該病人於該年度 OO 檔藥品 (項目) 代號欄位曾紀錄 P1401C、P1402C、P1403C、P1404C、

P1407C、P1408C、P1409C 等任一代碼者,則該病人該年參與糖尿 病論質計酬計畫。

v.口服糖尿病藥品領藥天數: 每位病人每年於門診資料中,口服糖 尿病藥品金額>0 元之就診門診,其給藥日份欄位之累計天數,按 照Lau 等人 (2004) 與 Andrade 等人 (2006) 所提出之 medication possession ratio (MPR) 概念,將領藥天數分為大於等於 292 天 (MPR ≥80%)、73 天到 291 天 (20%≤MPR<80%) 與未達 73 天 (MPR<20%) 天等共三組。

c.糖尿病醫師特質: 選取糖尿病人於各該年度內,開立口服糖尿病藥 品之糖尿病相關門診次數最多的醫師,為該糖尿病人該年度之主要糖 尿病醫師。

i.糖尿醫師年齡: 糖尿病醫師於各該年度之年齡,依照 PER 檔中所 登載之出生日期計算,分為45 歲以上、35-44 歲與 34 歲以下三組。

ii.糖尿醫師性別: 依照 PER 檔中登載之性別欄位,分為男性 (F) 、 女性 (M) ,不詳 (U) 歸入遺漏值。

d.就醫場所特質:

i.層級別: 依照糖尿病醫師該年於 HOSB 檔所登載特約類別。其中 1 屬醫學中心;2 屬區域醫院;3 屬地區醫院;4 屬基層院所;6 屬 居家照護;7 屬精神社區復健;6 與 7 與基層院所合併成基層院所 與其他項。

ii.權屬別: 依照糖尿病醫師該年度於 HOSB 檔所登載醫事機構代號 後兩碼,分為公立醫院、法人醫院與私立醫院。公立醫院: 後兩碼 為01、02、04、05、06、07、08、18、21、22、23、24、25、26、

27、75;法人醫院: 後兩碼為 11、12、14、31、32、72、73、77;

私立醫院: 後兩碼為 18、34、35、38、74、76 者。

iii.健保分局別: 依照糖尿病病人就醫醫師於 PER 檔登載所在醫院 分局別。其中1 為台北分局;2 為北區分局;3 為中區分局;4 為 南區分局;5 為高屏分局;6 為東區分局。5、6 合併為高屏/東區項。

iv.就醫科別: 依照 CD 檔中所登載就醫科別欄位,分屬不分科 00;

家醫科01;內科 02 與其他項目包含神經科 03、外科 04 等 (03、

04、05、06、07、08、09、10、11、12、13、14、15、22、40、60、

81、82、84、2A、2B)。

變項操作型定義表如表三-1。

表三-1 操作型定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