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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責任觀光行為

一、責任觀光之定義

陳偉仁、郭柏村(2012)將生態旅遊定義為:「生態旅遊是一種責任觀光行 為, 造訪自然地區應以不造成當地破壞為前提並強調環保之觀念,進行各項社會 經濟之活動」。生態旅遊是相對於大眾旅遊(mass tourism)的一種自然取向(nature -based)的觀光旅遊概念,也是一種環境保護與遊憩發展兼具的活動(王鑫,1996)。 在台灣國民越趨重視觀光旅遊的需求下,如果透過合理以及精心設計的旅遊 行程,促使環境資源在旅遊活動的推動過程中,仍然可以受到保護,並使遊客得 到美好的遊憩體驗及最佳的滿意程度,責任觀光概念就是在此背景下逐漸受到重 視。

有關責任觀光之定義,依據不同學者和領域之論述,歸納出生態旅遊的三大特點:

(一)生態旅遊是一種仰賴當地資源的旅遊:以自然資源為發展重點的旅遊型 態(Fennell, &Eagles, 1990;洪慎憶,1995;王育群,1996;焦元輝、田家駒,2000;

許秉翔、蕭 櫻 貴,2009),人們帶著某一特定目的(如:野生動植物、在地文化等), 到干擾較輕微的地區或未受污染之自然地區旅遊(Ceballos-Lascuran, 1987;Kutay, 1989;楊宏志,1992;Grenier, 1993;朱芝緯、王鑫,2000;吳忠宏、黃宗成、洪 常明,2005)。

(二)生態旅遊是一種強調自然資源保育的旅遊型態:生態旅遊是一種負責任 的旅遊(The 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 1993;Boyd, & Butler, 1993;吳忠宏,

1999b;李思屏、林晏州,2001),也是一種透過旅遊來加強保育觀念的觀光活動

(劉吉川,1994;歐聖榮、蕭芸殷,1998;朱芝緯、王鑫,2000;李思屏、林晏 州,2001),以達到環境永續經營的目標。

(三)生態旅遊是一種維護當地社區概念的旅遊:生態旅遊除了是一種提供自 然遊憩體驗的環境責任型旅遊之外,也負有繁榮地方經濟、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 質的使命(Fennell, & Eagles, 1990;The 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 1993;

王育群,1996;Sirakaya, & McLellan, 1998;賴明州、呂適仲、薛怡珍,2000;

許秉翔、蕭櫻貴,2009)。

由上述學者定義中發現,學者對於意象所做的論述和相關研究眾多,其探討的 角度亦不盡相同。故定義上會有些許不同。茲將學者對於意象的定義與相關觀念 彙整如表 2-5。

表 2-5

責任觀光之定義

學者 定義

Grenier (1993) 生態觀光應是意味著以自然、考古學資源為基礎之旅遊,如 鳥類及野生動物、風景地區、礁岩、石灰岩洞、化石地、考

古地、濕地和稀少與未被破壞物種之地區。

Buckley (1994) 整合以自然為基礎的產品與市場,永續經營使衝擊降至最 低,對保育提通財政上的支援,並透過環境教育方式提升個

人的環境態度。

Goodwin (1996)

是一種低衝擊的自然觀光,不論是透過直接的保育和間接供 當地社群稅收以激起在地民眾珍視、保護其固有襲產以作為

收入的來源,都能對物種與植被的保存有所貢獻。

交通部觀光局

(1997)

在具自然特色的環境中,已對該地所有自然與人文的生態演 替為資源對象,從事欣賞、觀賞、研究、尋樂之旅遊活動。

其以環境倫理之概念為出發點,提供環境教育、自然保育、

利益回饋之機能,以達整體永續經營之目標。

賴威任(2002)

藉由環境教育的進行來指導遊客欣賞及體驗自然及人文景 點,並在進行過程中會引導遊客避免對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及為當地帶來經濟效益的觀光活動。

Nepal (2007) 將生態旅遊定義四個概念,分別為環境衝擊小、當地經濟效 益最大、文化衝擊小與遊客滿意度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責任觀光與大眾旅遊之區別

三、責任觀光行為之相關實證研究

四、小結

生態旅遊也可稱為責任觀光,強調遊客必須具有負責任的環境行為。因此,

本研究將責任觀光行為定義為:以尊重及珍惜的態度欣賞當地之自然人文景觀,

進而誘發遊客產生負責任的環境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