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估計結果
第一節 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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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估計結果
本研究之財富分配計算所需的資料為遺產申報與死亡率,因此先對兩項數據 進行分析,然由於無年齡資料使得死亡率數據無法在研究中使用,詳細整理請參 閱附錄二。其次再使用不均度指標估算出臺灣財富分配狀況,並進行指標計算結 果之比較。
第一節 資料分析
為研究以死者之最終財富來推估生存者之財富分配狀況,依據財政部財政資 料中心之 2001 年至 2014 年(即民國 90 年至民國 103 年)的遺產申報檔案,包括 遺產稅核定檔、遺產稅財產檔(土地、房屋、銀行存款及投資)與遺產稅稅源轄區 統計檔,並利用臺灣死亡率數據來推估。
遺產稅核定檔中包括申報遺產課稅總額、各種扣除額與核定遺產課稅總額等 資料,如下表 4-1,可知原始資料平均每年有 103,894 案件,除 2001 年至 2002 年件數減少外,自 2003 年後呈現逐漸上升,至 2014 年約有 13 萬筆申報件數,
其中以 2007 年之案件數相對其他申報年份增加較多,由 94,388 件增加到 101,336 件,應為物價調整產生稅制變動所造成的。本研究欲觀察臺灣 2001 年至 2014 年 之財富分配情形,發現一申報人重複申報的情形,因此選擇最後一筆作為計算依 據,又刪除未顯示金額之案件後,平均每年有 85,330 筆案件資料,人數幾乎與申 報案件數同時成長,且未顯示完整資料者卻也明顯增加。申報案件數自 2007 年 起超過 10 萬件,而申報人數自 2010 年起超過 9 萬人數,是否與我國的遺產稅率 自 2009 年起調降為單一稅率 10%有關,尚須進一步觀察,但不在本研究範圍內。
遺產總額方面,年度遺產總額在 2002 年下降後,持續在 3,800 億元左右波 動,而在 2007 年後上升到 4,000 億元以上並繼續增加,至 2011 年已達 5,000 億 元以上,甚至在 2013 年突破 6,000 億元;整體而言,如圖 4-1,呈現上升趨勢。
在個人遺產總額方面,如圖 4-2,雖在 2004 年、2010 年與 2013 年有出現達百億 元以上之數值,其餘維持在一區間的變化,而每年平均個人遺產總額大約為 5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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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2 各年度遺產總額最大值
圖 4- 3 平均每人遺產總額趨勢圖
遺產總額之財產統計情況,如表 4-2 與圖 4-4 經價值合併、刪除非正常申報 年度及未顯示之資料後,每年各項財產平均件數為土地計 66,765 件、房屋計 48,834 件、銀行存款計 44,354 件及投資計 17,858 件。自 2001 年起前述四項之申 報件數皆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銀行存款件數增加幅度較為連續性,平均每年增加 約 1,700 件,而土地、房屋及投資三項在 2002 年皆是減少的情況,之後持續上 升,在 2013 年時房屋與投資再次微幅下降;另非上述類型之財產,本研究不予 以探討。又關於每人資產配置,會因個人選擇而有差異,經土地等四項財產與遺 產核定檔合併後,觀察部分樣本(約 350 人)之財產數額,主要以土地佔比較高者 居多,而以銀行存款次之,仍有部分是投資或是房屋的數額較高。
0 2,000,000 4,000,000 6,000,000 8,000,000 10,000,000 12,000,000 14,000,000 16,000,000 18,000,000 20,000,000
千 元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千元
平均個人遺產總額 趨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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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稅稅源轄區統計檔的部分,此統計檔之總案件數為 66,591 件,每一 件非表示一個人,是為每一縣市每個月所獲得的稅收狀況資料,因而經合併成為 年資料後,2001 年至 2003 年的縣市有 23 筆(無臺中縣與臺南縣)、2004 年至 2010 年有 25 筆、2011 年至 2014 年則因縣市合併而減至 22 筆(無臺中縣、臺南 縣以及高雄縣),由此統計檔計算出各縣市之動產與不動產總額價值進行不均度 分析。
有關各地稅源狀況,如表 4-3,臺北市財產總額排名首位,平均每年約有 1 千多億元,其後依序為新北市(約有 449 億元)、臺中市(約有 320 億元)、高雄市 (約有 267 億元)與桃園市(約有 237 億元)。而財產組合屬性,以不動產佔大宗,
多數縣市皆是 20%的動產與 80%的不動產組成,僅有臺北市約為各半比例,為 45%的動產與 55%的不動產所組成。
在了解遺產申報數據後,發現資料並無顯示每位申報者之年齡,故無法依照 Lampman (1959) 使用財產乘數法,利用遺產申報資料乘以死亡率倒數來推導出 現有生存者之財富分配,然施進發 (2000) 在國富統計編製與發展的研究中,認 為使用財產乘數法將可稅財富當成推估之基礎會產生極大誤差,在國外同樣有受 到 Atkinson (1975) 與 Shorrocks (1987) 的批評,認為此方法會高估不均度下降的 程度,因此本研究省略乘數步驟而直接計算遺產總額可能將降低其誤差。有關臺 灣死亡率與計算出的財產乘數資料置於本研究附錄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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