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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所得概念探討資本利得稅課稅問題

第四節 資本利得課稅理論之爭議

關於資本利得如何課稅,存在應加重課稅或減免課稅之爭議,支持加重課稅 者之理由主要包括其認為資本利得具有較高之稅捐負擔能力、資本利得大多集中 在高所得者,而支持減免課稅者之理由則主要包括其認為對資本利得課稅將產生 集遽效應與閉鎖效應、大部分資本利得僅係虛幻所得、藉此鼓勵投資,以下詳述 各該理由並分析之。

第一項 主張加重課稅者之理由

主張加重課稅者之理由主要有二,分述如下:

第一款 資本利得具有較高之稅捐負擔能力

如前所述,依所得泉源可將所得大別為資產所得與勞動所得二類,而資本利 得屬於資產所得之子類型,先再次敘明。有論者認資產所得相較於勞動所得而言,

具有較高之稅捐負擔能力,蓋資產所有人無須付出任何代價,僅須持有資產,即

有利息、租金、股利等資產孳息所得不斷流入,且持有至資產價格上漲時售出,

亦可獲取資本利得,而該增加之價值乃非個人努力所致,資產所得實屬不勞而獲 之所得;反之,勞動所得者則須犧牲閒暇時間、付出勞力與心力、承受住居所限 制等。故基於上述資產所得不勞而獲之特性,其認相同數額之資產所得具有較高 稅捐負擔能力,則包括資本利得在內之資產所得應予加重課稅56

第二款 資本利得大多集中在高所得者

學者朱敬一等人關於所得比重分配不均之研究中,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類所得區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Wages)係第三類之薪資所得;第二部 分(BPP)係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與第六類農林所得;第三部分(K incomes)係 第一類營利所得、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第七類財產 交易所得,大致等同本文所稱之資產所得57;第四部分(Others)係未包含在前 三部分之所有其他所得58。該研究發現,在 2012 年之統計數據中,前 20%高所得 族群之所得中,薪資所得比重係 75.9%,資產所得比重則係 21.4%;惟前 0.01%

高所得族群之所得中,薪資所得比重急遽下降至 13.8%,資產所得比重相對地上 升至高達 83.8%59。從其所繪之我國 2012 年所得組成之長條圖中(見下圖一),可 清楚看出所得愈高之族群,其資產所得占比愈高、薪資所得占比愈低60

56 林英哲(1981),《資本利得課稅之理論研究》,頁 13,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葛克昌(2009),〈兩稅合一之憲法觀點〉,氏著,《所得稅與憲法》,三版,頁 195,臺北:翰蘆。

57 此研究係在舊制時代所作,在舊制時財產交易所得包括房屋交易所得,不包括土地交易所得,

故在此便會缺少本文資產所得定義中所涵蓋之土地交易所得。又該研究將第一類營利所得全納入 此部分,惟本文認獨資資本主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並非全然從資產獲取所得,而亦付出 相當勞力心力,是否歸類於資產所得仍有討論空間(參見柯格鐘,前揭註 5,頁 87-88)。

58 C. Y., Chou, T. Y., & Hu, S. C. (2015). Top Income Shares in Taiwan 1977-2013. The 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Working Paper, 2015/6, pp.18-19. Retrieved from

http://wid.world/document/wid_working_paper_2015_6_taiwan/

59 Id. at 19-20.

60 Chu et al., supra note 58 , at 41.

圖一 我國 2012 年所得組成

資產所得在高所得者之所得比重明顯高於低所得者之情況下,便有論者謂對 資本利得減輕課稅,無異於對富人之所得輕課,將加劇貧富差距之問題,故資本 利得非但不可採輕稅政策,更須加重課稅,以促進所得之再分配61

第二項 主張減免課稅者之理由

主張減免課稅者之理由主要有四,分述如下:

第一款 對資本利得課稅將產生集遽效應(bunching effect)

論者有認對資本利得課稅會產生所謂的集遽效應,此現象係指資本利得通常 係多年累積之成果,而一次大量實現於同一年度,於該實現年度課稅時,將適用

61 林英哲,前揭註 63,頁 13。

資料來源:C. Y., Chou, T. Y., & Hu, S. C. (2015). Top Income Shares in Taiwan 1977-2013. The 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 Working Paper, 2015/6, p.41. Retrieved from

http://wid.world/document/wid_working_paper_2015_6_taiwan/

較高之累進稅率,造成稅捐負擔因此較分散多年度實現者為重62。基於此一考量,

對資本利得課稅應有減輕課稅之措施,以求課稅之公平。

第二款 對資本利得課稅將產生閉鎖效應(lock-in effect)

閉鎖效應係指如上所述在資本利得實現年度將適用高度累進稅率,影響資產 持有人出售其資產之意願,即資產持有人為了避免稅負之產生,可能不願出售或 延遲出售其資產,因而阻礙資產之流通性,干擾資產之合理有效配置,對經濟有 不良之影響63

又閉鎖效應將進一步加強資本資產價格之波動,因證券價格上漲時,證券持 有人考量高額資本利得實現將適用高度累進稅率,為避免繳納鉅額稅負,即延遲 或減量出售證券,導致在證券市場上欲買者眾而願賣者少,證券價格將更為高漲;

反之,在證券價格下跌時,證券持有人自忖潛存一筆可能發生之資本損失,稅法 上若允許該資本損失自資本利得中減除或抵減部分所得稅,證券持有人常提前或 大量出售證券,願賣者多而欲買者少之結果,將加強證券價格下跌之趨勢64

是故,論者有謂須對資本利得減免課稅,以減少或消除閉鎖效應之現象。

第三款 大部分資本利得僅係虛幻所得(illusive income)

有論者主張資本利得很大部分乃通貨膨脹所造成之名目利得,此種虛幻名目 所得並無法增加資產所有人之經濟負擔能力,若對該因物價上漲而產生之虛幻所 得一同課徵資本利得之所得稅,將使資產持有人無法以稅後資本利得另行購買與 原資產相同價值之物,有違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故考量資本利得中

62 袁義昕(2015),〈房地合一長期持有優惠探討〉,《稅務旬刊》,2289 期,頁 7。

63 林英哲,前揭註 63,頁 12、14-15。

64 林英哲,前揭註 63,頁 15;林妙雀,前揭註 18,頁 11。

虛幻所得非屬真正增加之所得而不能成為課稅對象,對資本利得課稅應予以減輕

65

第四款 鼓勵投資

許多國家對資本利得輕課稅或甚至不課稅,主要目的即在避免影響投資意願,

以競逐資本,活絡資本市場,吸引大量資金流入之結果,將使企業得以順利藉由 發行證券之方式籌措足夠資金,產業蓬勃發展,進而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反之,

若稅制上之設計較他國不利,將使資金外流,外匯存底減少,國內經濟衰退,連 帶使勞工失業率上升。

第三項 本文見解

了解主張加重課稅者及主張減輕課稅者之各個理由後,以下分析各該理由是 否足以支持資本利得應採取不同之課稅方式。

第一款 加重課稅理由之討論

本文認主張資本利得加重課稅之二個主要理由均不可採,分析如下:

第一目 資本利得無較高之稅捐負擔能力

資本利得在我國所得稅法上符合所得之概念,資本利得亦表彰納稅義務人具 有負擔稅捐之能力,從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觀點言,其既係納稅義務人在保有經 濟自由之前提下所獲取,即有義務透過納稅方式負擔國家支出。本文所持之見解 係所得不因其類型不同,而在稅捐負擔能力上有所差異,此從量能課稅原則及綜 合所得稅原則所揭示之意旨可知,已如前述,則以包括資本利得在內之資產所得,

相較於勞動所得,具有不勞而獲之特性而稅捐負擔能力較高為由,主張資本利得

65 林英哲,前揭註 63,頁 14;林妙雀,前揭註 18,頁 11。

應加重課稅,即有商榷之餘地。

首先,關於不勞而獲特性之反駁,以房屋為例,房屋持有人若欲獲取租金,

其須付出努力尋找合適之承租人,須忍受其房屋供承租人使用時,不能另作其他 用途,且須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若購屋係為了出售以獲取資本 利得,亦須尋找交易對象並洽談出雙方合意之交易價格,並須承擔房價下跌之風 險,其可能選擇不出售而造成所投注資金無法流動,或賠價出售承受虧損,可知 資產所得之獲取亦須付出相當代價,況且勞動所得者間亦有付出勞心勞力程度與 所獲報酬之比例差異甚大之情形,實則,關於付出努力程度之高低,應盡量由得 扣除多少成本費用之方面加以因應之,始能避免以偏概全,未能確實掌握真正稅 捐負擔能力;再者,從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的角度觀之,各種所得或多或少係源 自社會、國家之助益,資產所得者所獲得之助益不必然較勞動所得者高,例如薪 資所得者欲得到就業機會須仰賴國家經濟發展,欲獲取合理報酬與安全就業環境,

亦須國家定有相關法規管制之,實無充分理由得謂資產所得之稅捐負擔能力較高 而須被加重課稅66

第二目 對資本利得加重課稅不適合作為所得重分配之方式

至於主張加重課稅者所持之另一理由,即資本利得大多集中在高所得者,藉 由對資本利得課予重稅,可改善所得分配不均之問題,對此,先予釐清者係,現 代國家任務擴張,不僅限於消極維持法律秩序,亦負有積極增進人民福利之作為 義務,租稅可能被作為國家達成特定社會、經濟政策目的之工具,例如進行所得 重分配,是故,具管制誘導目的,並至少以財政收入為附帶目的之租稅係被肯認

67。管制誘導性租稅之重要特徵乃以違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之差別待遇,達到管

66 葛克昌,前揭註 56,頁 195。

67 葛克昌(2012),〈管制誘導性租稅與違憲審查〉,氏著,《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 法之新思維》,三版,頁 206-207,臺北:翰蘆。

制誘導目的,即管制誘導性租稅對相同負擔能力者,為誘導或管制其為特定作為

稅之正當理由,鼓勵投資則僅可作為部分資本利得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而其他

稅之正當理由,鼓勵投資則僅可作為部分資本利得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