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參透為何,迎接任何
第六節 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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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持續性的支持輔導與協助,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獨立在競爭性職場就 業。支持性就業服務過程中,人的部分包括雇主、同事、就業服務員 及身心障礙者;生態部分則包含無障礙的環境、工作職務必備的條件 等需因應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以評估改變工作環境或調整職務的 可能性。
(三) 庇護性就業服務
庇護性就業服務是指提供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 者的就業服務,透過庇護性就業的訓練與適應提升其職業能力,協助 身心障礙者回到支持性或競爭性的就業市場。
(四) 在職訓練
在職訓練包含在職技能訓練及穩定就業服務,前者是針對已在職身心 障礙者的職業訓練需求,規劃適當之訓練課程,以現職工作技能之加 強為主要訓練目的,達到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穩定之目標;後者則是 為了讓需要支持的身心障礙者能持續穩定工作,協助其獲得同事及服 務提供者的重要支持,對於需要支持以穩定工作的身心障礙者,予以 行為管理課程來維持其情緒及行為控管,確保其能合宜且如期完成工 作、統整並滿足身障者之需求。
(五) 職務再設計
職務再設計是指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職場及穩定就業的服務措 施。透過專業的評估,將身心障礙者的職務流程重新設計或安排、提 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具、改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等,以協助身心障 礙者增進工作效率和穩定就業。
(六) 創業輔導服務
創業輔導服務是指藉由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諮詢、指導、知能研習等 服務,提供給有意願創業之身心障礙者,以保障其工作穩定性,減輕 創業過程之負擔。
叁、資源盤點
個管員為了瞭解服務轄區在提供服務過程所必要與候缺的資源,就必須透過 資源盤點的方式加以分析,一般而言,有效的資源盤點,要先了解以下四個問題:
一、 身心障礙者需要什麼協助?
首先應了解接受職業重建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其需求項目,再針對該需求規劃 服務資源予以滿足。例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有一般性、支持性與庇護 性就業服務,需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支持需求,規劃符合其狀況的服務資 源。
二、 可以提供的資源為何?
職業重建服務資源有限,因此,當職管員與服務使用者共同擬定職業重建計
畫之後,在執行計畫要提供服務時,就必須考慮目前轄區有什麼資源可以連 結運用。例如:職業訓練服務可以結合:有辦理職前訓練的機構或公立職業 訓練單位辦理的訓練課程。
三、 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何?
身心障礙者需要職業重建服務的內容相當多元且需求量高,在不同時間點申 請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其需求浮現的時機點不一致,因此,職業重建資源提 供服務的時間,要能夠配合服務使用者的需求。例如:求職技巧訓練要在服 務使用者進入就業媒合前先行提供服務。
四、 服務內容為何?
職業重建服務的內容,要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求,針對所協助的項目適當 地提供支持,以促使服務使用者在達成就業目標有適當的助力。例如:支 持性就業服務可針對服務使用者在就業過程中,提升工作適應能力與建立 職場支持,以協助服務使用者穩定就業。
在確認上述四項問題之後,個管員將進一步進行資源的盤點,職業重建服 務資源種類相當多,因此需要透過有效的整理分析,以清楚掌握服務資源。本手 冊參考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工作手冊中「資源盤點表」,提供個管員針對服務轄區 進行資源整理。「資源盤點表」內容包括:資源名稱、資源現況、提供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地點、連絡方式/連絡人等。
個管員必須定期整理分析「資源盤點表」,建立資源盤點表之後,就會對服 務轄區所擁有的資源狀況,有清楚的掌握,並可瞭解資源的可近性與可及性。此 外,針對資源不足之處,可進行下一步的資源開發與倡導,以促進職業重建資源 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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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 2010 年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工作手冊之編撰成果報告其表 4-2-1 資源盤點表 第一部分: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資源(以下內容可依轄區單位增加表格)
資源名稱 資源現況
資源提供單位
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連絡方式 /連絡人 就業前服務
職業輔導 評量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職前訓練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求職技巧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職場見習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職場紮 根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職涯輔導 諮商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第一部分: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資源(以下內容可依轄區單位增加表格)
資源名稱 資源現況
資源提供單位
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連絡方式 /連絡人 就業服務
一般性 就業服務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支持性 就業服務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庇護性 就業服務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居家就業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創業輔導 服務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在職訓練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輔具需求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職務再 設計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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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非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資源(以下內容可依轄區單位增加表格)
資源名稱 資源現況
資源提供單位
服務單位 服務內容 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連絡方式 /連絡人 醫療資源
復健治療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門診與 藥物處遇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社會福利資源
經濟補助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日常活動 功能訓練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獨立行動 能力訓練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小型 作業所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居家住宿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教養單位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教育資源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其他資源
□資源存在
□資源候缺
肆、建立醫療網絡及合作機制
可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精神醫療網計畫」之工作重點,推動縣、市之「首 席責任醫院」體制,以加強精神醫療網資源整合;或是透過定期的協調連繫會議,
加強推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業務。
縣、市之「首席責任醫院」之推選,是由衛生局推薦轄區內資源豐富、且 具備熱忱、意願之醫院擔任。亦即由「首席責任醫院」協同其他「負責醫院」來 整合精神醫療網絡,共同推動地方精神醫療網計畫。因此,「核心醫院」得以與 各縣市「首席責任醫院」緊密地合作,結合轄區內醫療、照護、警政、消防、社 政、教育、勞政相關資源網絡,落實符合地方需求之心理健康業務推動。
一、核心醫院的建置
(一)網絡結構:
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行政院衛 生署草屯療養院、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分別擔任臺北區、北 區、中區、南區、高屏區、東區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
(二)網絡作業:召開「精神醫療網決策會議」
各核心醫院「計畫主持人」應積極協同轄區縣、市「首席責任醫院」
之「計畫共同主持人」,每季召開「精神醫療網決策會議」,協助衛生 局共同營造社區生活中「心理健康」的氛圍。精神醫療網決策會議重 點工作如下:
1. 規劃具有共同性及個別性之區域性精神醫療網絡工作方案,並參與 轄區衛生局每月協調聯繫會議:
(1) 與區域內縣市衛生局合作,共同建立醫療、警察、消防、社政、
勞政、教育等單位轉介機制及合作模式。
(2) 與區域內縣市衛生局合作,辦理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各項業務,
包含促進民眾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執行病人保護等各項 醫療業務。
(3) 協助轄區衛生局因地制宜訂定自殺風險個案處理機制,並視衛 生局需要,提供處理自殺風險個案危機事件之專業諮詢。
(4) 支援及協助衛生局輔導區域內職業訓練中心。
2. 規劃區域內醫療、警察、消防、社政、勞政、教育等單位專業人員教育訓 練工作。
二、轄區內醫療、照護、警政、消防、社政、教育、勞政相關資源網絡聯結 為因應現代「社區化」趨勢需求,精神醫療網需協助衛生局結合轄區內醫療、
照護、警政、消防、社政、教育、勞政相關資源網絡,落實符合地方需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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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業務推動。由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應協同「首席責任醫院」, 參與轄區衛生局每月一次衛生、警察、消防、社政之協調聯繫會議,並建立 轉介機制,重點工作項目如:
(一) 社區精神病人個案管理、追蹤照護及轉介工作:
建立社區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跨縣市關懷追蹤訪視轉介流程及 個案就醫、就學、就業、就養轉介標準作業程序,定期邀請社政、
勞政及教育機關,研商精神病人個案討論會。
(二) 社區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病人之緊急送醫服務
1. 辦理轄內警察、消防、衛生及社政機關送醫協調會議,研商 精神病人緊急送醫相關協調事宜。
2. 推動衛生、警察、消防及社政機關之針對社區危機個案送醫 之教育訓練或演習。
(三) 辦理精神衛生法相關工作事項
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及第 46 條所授權訂定之子法規,指定機構或 團體執行嚴重病人之強制社區治療;建立與警察、消防機關合作機 制;協助或協同警察、消防機關共同處理有傷害他人或有自傷之虞 之病人。
(四)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工作業務(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
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等)
1. 結合現有衛政、社政、勞政服務平臺,推動各項心理衛生 教育宣導工作。
2. 定期召開跨局處業務諮詢委員會,提供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業務推展、專業諮詢協助及加強行政協調與溝通,每年度 至少 2 場次。
(五) 辦理自殺防治業務
1. 協助所轄社政、警察、消防、民政、教育、勞政等機關,辦理 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
2. 擬訂自殺企圖案件之標準化通報流程,加強轄區醫療院所及警 消、社政、勞政、教育等部門與民間單位,辦理自殺企圖個案 之通報事宜。
3. 積極扮演跨部門、政府與民間自殺防治工作及資源之整合平 臺,並建立特殊個案討論及服務轉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