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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訊揭露之意義與功能

第一節 資訊揭露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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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訊揭露之意義與功能

第一節 資訊揭露之意義 壹、資訊揭露與資訊不對稱 一、資訊揭露之意義

資訊揭露(英:information disclosure,日:情報開示1),係指一方 就特定之資訊,向欠缺資訊之他方告知之資訊提供行為。而此種一方欠 缺資訊及取得資訊之管道,而他方具有較充分之資訊的情形,在經濟學 上被稱為「資訊不對稱」,而本文中所欲探討之資訊揭露,即係在資訊 不對稱的關係中,為避免資訊優勢之一方,利用自身之資訊優勢地位,

而在不提供資訊的情形下,使交易相對人欠缺充分資訊為交易判斷,而 喪失選擇最佳交易對象之機會,影響其他有效率之事業之競爭2;或是 事業在提供資訊時,要求不當之利益作為對價,利用交易相對人對於資 訊之迫切需求而屈服於事業之資訊優勢,而榨取交易相對人之利益。在 此種情形下,由於資訊被優勢者掌控,而無法自由的在市場中進行交 易,可能因此使欠缺效率之情形發生。故為確保市場中之公平競爭秩序 以及資訊弱勢者於市場中之利益,有對於事業就資訊之不揭露而進行管 制之必要。

而在探討資訊揭露之法律規範時,除了賦予將提供資訊之揭露義務 的方法外,另一種觀點是禁止「隱藏資訊」之行為,但因為資訊之範圍 過於廣範3,因此在公平法上係以禁止隱藏「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 資訊」之行為作為規範之核心。4另外,告知「不完全資訊」之行為也

1 資訊揭露在日本法上亦有不同之用語,例如有稱為「情報開示」者,此處之「情報」並非中文 諜報作戰中之「情報」而是指「資訊」,另外也有從英文disclosure 而來之外來語「ディスクロ ージャ」

2 例如在今年所發生的塑化劑事件,雖然是相當嚴重的消費者保護事件,但是對於消費大眾而 言,由於自身的資訊不對稱,無法對於所食用之產品的品質有充分認識,因此購買飲品時,一罐 10 元而是以塑化劑作為原料調配的飲料,與一罐 50 元而純天然飲料,需球者在資訊不對稱的情 形可能因為10 元飲料價格較低而購買,但實際上純天然的飲料的品質較諸塑化劑飲料來得更 好,卻可能因為資訊不對稱,而在競爭中落敗,而業者未就飲料含有塑化劑之有害物質之資訊加 以揭露,即可認為是一種利用資訊不對稱所從事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3 但由於各式各樣的事情都可能屬於資訊的一種,例如一輛中古車的品牌、性能、價格、產地,

全部都是產品的資訊的一部分,甚至包括車子跑過的里程數、冷氣涼不涼、出過幾次車禍,可能 都是資訊的一部分。誇張一點,即便說車子上幾道刮痕、幾個人開過、之前都在哪裡保養等等,

全部都是資訊的內容。如果禁止隱藏資訊是必須要將此等資訊全部都進行揭露,對於日常生活會 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一般討論禁止隱藏資訊時,討論的重點多半在於禁止隱藏「重要資訊」, 但何謂重要資訊?在我國公平交易法過去執法上之認定,請參見本文第四章之分析。

4 參見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處理原則第 6 點,而在處理原則第 7 點中雖未明文限制為「重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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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受到禁止,以避免事業在進行競爭活動時,僅就對己有利之特定事實 向相對人進行告知時,藉此使相對人誤以為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真 如同其所宣稱內容一般優良(但實際上卻可能暗藏陷阱),而選擇與之 交易。在主管機關此等禁止之下,事業僅能選擇就重要資訊均充分告 知,而在告知資訊時亦不能使用隱瞞之方式。而可確定受揭露之人可獲 得較為充分之資訊。

資訊揭露之目的,係為將相對人所不知之資訊,向其進行傳遞,以 期能使相對人亦掌握充分的資訊,對於交易的真實狀況能更為認識,而 為交易與否之判斷。然在進行交易與否的判斷時,是否掌握充分之資訊 固然係重要的問題,但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於掌握的資訊是否正確。如 果掌握許多資訊,但資訊都是虛偽、誇大的,即便掌握了資訊,但是卻 可能會受到不正確的資訊誤導,反而離真實更遠,即便獲取資訊,也未 必能在判斷時更為有利。因此,資訊揭露之法制之健全,也必須與禁止 虛偽揭露之規定相互配合,透過資訊「真實」性之確保,才能落實資訊 揭露之目的,因此禁止虛偽不實的揭露,亦係在資訊揭露之問題中相當 重要之一部分。

圖表一:資訊不對稱與資訊揭露

資訊來源:作者自繪 二、資訊不對稱之意義

藉由資訊揭露之方式,使一方將資訊告知他方,係原因在於市場上 的交易雙方,對於供給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時常存有落 差故未能立於對等之地位進行交易。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資訊優勢之一 方濫用其資訊優勢之地位,隱匿商品或服務在競爭上不利之資訊,而對 於資訊弱勢者不當的進行販售,則資訊弱勢者即有可能因此受到誤導,

而無法挑出市場上較適合之產品,使得有效率之事業亦無法爭取到顧 客。在經濟學上將此種情形稱為「檸檬市場(The Market for Lemons)」,

資訊」,但本文以為應採相同之解釋,請參閱本文第4 章「壹」之說明。

資訊不對稱

資訊揭露

檸檬市場 市場不存在

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生之不公平競爭

避免資訊優勢者榨取資訊弱勢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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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種資訊不對稱之情形下,將可能導致的市場不存在的結果,其對於 市場機制之影響不下於一般競爭法上主要討論之限制競爭行為,因此格 外值得關注。5

一般在交易進行過程中,供給者對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資 訊,因須仰賴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而賺取利潤,因此對商品或服務品質之 掌握往往較為充分。即便供給者本身並非商品之生產者,但由於供給者 藉由提供商品而獲利,且通常會反覆的從事營業活動,因此對於商品品 質的掌握,勢必將更用心地深入了解其內容,否則在進行供給時時亦無 從向需求者進行推銷、介紹。

相對的,需求者在進行交易時,因為商品資訊並不會當然的就出 現,所以必須藉由報章雜誌、網路媒體等管道,進行搜尋資訊的活動,

但其所掌握之資訊,多半係商品或服務之供給者所主動提供之資訊,內 容未必公正客觀。而即便在網路發達今日,有許多藉由「部落格」提供 資訊之「達人」,也未必就所有商品都能藉此獲得充分資訊。6此外,搜 尋尚須付出成本,也必須在購買前一併納入考量,因此商品資訊之數量 亦可能會受到限制。除非是在交易頻率較高,或是市場中同質性較高的 情形,例如製作果醬的工廠,如持續性的進行水果的買賣,可能對於水 果的品質較容易辨認出好壞;但若該商品並非經常性的購買,則除非是 產品的同質性較高,僅須購買少數幾次,即能充分瞭解產品之品質,否 則端賴少數的購買,一般未必能對產品的資訊有充分的認識、了解,此 時就買方而言,就極易成為資訊上的弱勢者。

此外,資訊不對稱的形成,有時也有可能是導因於政府對於產業的 管制所導致,例如基於律師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律師公會有權訂 定律師倫理規範,而因律師倫理規範的規定,使得人民藉由網路平台之 方式尋求法律資訊的方式受到限制,而在此種情形下,原先在自由的交 易關係中可能得以取得之資訊,即因政府規範之介入,而使得資訊難以 藉由交易成本較低之方式流通。7而在公平法進行規範時同樣也必須注 意是否有可能因資訊揭露的規範,導致另一種資訊不對稱的問題產生。

5 關於檸檬市場的問題,請參閱本文第三章第三節。

6 自從網路風行以來,買方(尤其是一般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前常常藉網路之方式調查其他使用 者使用產品後所分享之資訊,但近來在我國相當值得討論的問題,即為業者利用知名部落客撰寫 之「消費者創造廣告」的問題,此種廣告類型亦涉及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此部分之問題將於本文 第七章中就美國法及我國法可能之修正進行探討與分析。

7 例如在公處字第 099060 號處分中,法易通公司藉由網路平台等方式進行律師服務之介紹,即 因律師公會基於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而命律師退出該交易平台,使得此種透過網路平台可及時 撮合供需雙方,減少交易成本,並增加消費者選擇機會之管道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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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學上有將產品區分為「搜尋財」、「經驗財」、「後經驗財」之 概念,乃係以產品是否能藉由交易以外之其他管道,認識商品或服務之 品質作為區分基準。一般將「搜尋財」定義為在交易前可藉由「搜尋」

獲得資訊,在此種類型之產品中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較不易發生;而「經 驗財」則是事先再怎麼樣進行調查,也無法在交易前充分了解產品的資 訊;甚至在「後經驗財」之情形下,即便交易後,亦無法在短期內即了 解產品的資訊,因此對於產品之資訊,往往更難以掌握,故資訊不對稱 就容易產生較為嚴重的問題。8

雖然資訊不對稱的存在,使得交易時無法充分評估交易標的之品 質,而時常會對於市場之競爭秩序產生不當的影響,透過資訊揭露的方 式,固能夠衡平交易雙方的資訊落差,減緩資訊不對稱所可能造成的市

雖然資訊不對稱的存在,使得交易時無法充分評估交易標的之品 質,而時常會對於市場之競爭秩序產生不當的影響,透過資訊揭露的方 式,固能夠衡平交易雙方的資訊落差,減緩資訊不對稱所可能造成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