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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整理

第五章 台灣農業支持措施

第三節 資料來源與整理

-TSE = TFC TFT BR +

( N N) ( N N) (

TSE

=

TPC

+

OTC

+

PSE TPC

− +

GSSE TCT

+ −

OTC

%

TSE

100

TSE

=

GDP

× (6-53)

第三節 資料來源與整理

本節根據第二節所列出各項指標之計算公式,整理各指標計算中變數所需之 資料,並說明本研究所使用之資料來源與處理。

一、計算所需之各類資料

(一)產品國內生產量值

各產品之MPS計算過程,需要產品之國內生產量(QPi)與生產者價格(PPi)資 料;並由國內生產量乘以生產者價格得到產品之產值(VPi)資料。

(二)產品消費量值

必須與國內生產之產品為同質產品,若非同 質產品則需要進行適當之重量或品質調整。

(三)參考價格(Reference Price, RP)

根據OECD計算方法,在市場價差的計算上,生產者價格與國際參考價格(RPi) 之比較,必須符合「相同基準」(like with like)原則,即兩者價格所代表之產品必 須是同質產品。因此必須確保在運銷價差(marketing margin) (反映在加工、運輸與 保存等成本)與品質、重量轉換(quality & weight adjustment)(穀物加工與牲畜屠宰等) 能有正確的調整,如以6-54式的方式對參考價格(RPi)作調整:

(6-54) 其中:RPi為i產品國際參考價格;BPi為產品邊境價格(Border Price);QAi為品質調 整係數;MMi為運銷價差;WAi為重量調整係數。其中,邊境價格的選取,應視國 內為商品的進口國或出口國而定,以下分別就商品為淨進口與淨出口情況來討論。

1.產品為淨進口狀態

若 該 國 為 特 定 商 品 的 淨 進 口 國 時 , 最 適 當 的 邊 境 價 格 為 到 岸 價 格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CIF),因為CIF價格已包含了產品的保險與運費成本。當運銷 價差佔CIF價格中相當的比例時,必須將CIF價格加上從邊境運到境內批發市場的 運費,以及減去從批發市場到產地間的運費及加工成本(市場價值鏈之流程如圖6-1 所示),以得到在批發市場合理參考價格CIF*,計算方法如6-55式所示。

(6-55) 其中:CIFi為產品i調整前的CIF價格;T1為邊境到境內市場的處理與運輸成本;T2 為批發市場到農場的處理與運輸成本;S為將產品加工製進口產品狀態的成本。

產品之消費值(VCi)係以產品之消費量(QCi)乘以國內生產者價格(PPi)得到;其 中,消費量係以國內產品之生產量(QPi)加上淨進出口量得到,因此尚需產品之進 出口量資料。進出口產品資料之取得

WA ) MM -QA (BP

RP

i

=

i

×

i i

×

i

S -T -T CIF

CIF*i = i + 1 2

產地價格。

(6-56) 其中:FOBi為i產品調整前的FOB價格。

若實際的邊境價格無法取得或不顯著

關稅作為推導參考價格。

程中,

需要使用我國對美金之匯率 2.產品為淨出口狀態

若該國為特定商品的淨出口國,最適合的邊境價格為其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 FOB)。FOB價格可以由特定的FOB年均價格,或是以商品的年均單位出口 值計算得到(即將總出口值除以總出口量來計算);在此狀況下,FOB價格只需要排 除所有從產地到邊境所導致的內生成本,即為

*

i i 1 2

FOB = FOB -T -T -S

,則可以嘗試以其他國家的市場批發價 格為基礎,加上合理的運費與保險費推導出參考價格,或以國內生產者價格減去

加工成本(S)

處理與運輸成本(T2) 處理與運輸成本(T1)

圖 6-1 產地至邊境之運銷價差

各產品參考價格之計算,需要各產品之產品邊境價格(BPi)、品質調整係數 (QAi)、運銷價差(MMi)、重量調整係數(WAi)等資料;其中,邊境價格之計算需各 產品之CIF價格(CIFi)或FOB價格(FOBi)資料,而CIF價格與FOB價格計算過

做換算。

產地 (Farm-Gate)

批發市場 (Wholesale Market)

邊境 (Border-Port)

生產者價格 批發市場價格

(Wholesale Price)

邊境價格 (Border Price) (Producer Price)

(四)政府預算資料

持指標的計算過程對於價格極為敏感,國際參考價格選擇必須

將於第四節產品別PSCT 算分析中一同說明。

PSE 實證計算結果

(一)產品別 PSCT、 分析

1990-2007 年間產品別 PSCT 與%PSCT 計算結果,分別如表 6-2、6-3 所示;

其中,各產品計算結果分析分別說明如下。

1. 稻米

稻米為台灣主要糧食作物,一直以來都是台灣農業中最重要的產業,在 2007 年產值約 261 億元新台幣,佔台灣農畜產值之 8.9%。自 1970 年代以來,政府為了 保障稻農收入,一直採行稻米保證價格收購等境內支持措施。在進出口方面,政 府過去一直限制稻米進口,但為了加入WTO,在 1998 年所有談判完成之際,同意 在入會後開放稻米進口,因此台灣於 2002 年後成為稻米之淨進口國;在 1990-2001 年間台灣雖有少量稻米出口,但大多作為援外6-5使用,並非正常進出口貿易,故 仍將台灣視為稻米之淨進口國來進行PSCT之計算6-6

在 2002 年前由於台灣限制稻米進口,故並無CIF價格;而出口之稻米大多作 為援外使用,故稻米之FOB不具參考價值,因此在 2002 年前稻米PSCT之計算,必

其中,由於支

相當謹慎(Tsubota, 2005;黃振德、廖安定,2006);各目標產品參考價格之選取,

當配合上述參考價格選取與調整原則。由於部份產品參考價格的選取,將因市場 價格支持政策之變動而有所改變,故產品參考價格之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