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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越南政府扮演之角色

2.5.1 賦稅制度

越南政府針對外人直接投資,在賦稅方面、投資法令方面提供許多優 惠措施,詳細說明如下:

(一)企業營利所得稅

越南政府為實施越南企業營所稅法已於 2003 年 12 月 22 日發布第 164/ND-CP 號函規定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中,業制定越南外資企業適用之 下列企業營所稅稅率表,此外該第 164/ND-CP 號函規定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 則已廢除越南政府第 24/ND-CP 及第 27/ND-CP 號函之越南外國人投資法施行 細則規定之優惠稅率及稅徵優惠條件,並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目前越南國內、外企業將一致適用28%之企業營所課稅率,對屬 政府規定享受優惠投資條件的地區及產業項目者,將適用20%、15%

及10%不同的企業營所課稅率,而對從事石油天然氣及珍稀資源勘探 及開採生產的企業,將適用從28%至50%不等的企業營所課稅率。越 南政府鼓勵投資案之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投資案性質共分下列三種優惠稅率:

1.凡符合從事服務業之工業區企業以及部分生產事業投資案的投資案,得適 用 20%課稅率;2.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投資案,得適用15%課稅率:

(1)屬於鼓勵投資領域名單內之投資案;(2)投資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 區者;(3)加工出口區內之從事服務之企業;(4)工業區內之生產企業;

(5)營運期滿將資產無償轉交給越南政府之投資案;3.尚有符合下列標準

依據2000年7月31日越南外人投資法第24/2000/ND-CP號施行細則第57條 規定,及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補充、

修正第24/2000/ND-CP號外人投資法施行細則第57條等相關規定:

(1)外資企業、參與合作經營合約各方進口物品做為固定資產時,得 免繳進口稅,包括機器設備;生產線之專用運輸工具及工人接送專用運輸工 具(24座位以上汽車,水運工具)及其零件、附件、組裝架、模具;用於生 產線之機器設備及其所附帶零件、附件、安裝架、模具;國內無法生產之建 材。

(2)執行BOT、BTO、BT投資案所進口之原物料;准許進口之植物種 苗、畜養動物、特用農藥,以進行農林漁業等投資案。

(3)以上規定,亦適用於投資案擴充、技術更新等情形。

(4)從事特別獎勵項目清單及至經濟社會艱困地區投資等案件,從事 機器零附件、電力、電子等之生產投資案,進口用於生產之原料,自開始生 產起5年免繳進口稅。

(5)進口用於生產外銷產品之原物料、零配件免進口稅。

(三)來料加工沖退稅期間為270天

依據1998年7月23日越南財政部第106/1998/TT-BTC有關來料加工沖退稅 期間規定,重點內容如下:

(1)企業(越南企業、外資企業)來料生產外銷產品,得暫時不需繳 進口稅,其沖稅期間自收到海關計稅正式通知單日起9個月。在前述期間 內,企業確有出口者,相對外銷產品之來料部分不需繳進口稅。超過9個月 未出口者,企業應補繳進口稅,至實際產品出口時則可獲退還已繳之進口 稅。

(2)有關暫時不課進口稅之處理手續,依1993年8月30日財政部第 72A/TC/TCT 號 、 1995 年 7 月 13 日 第 53/TC/TCT 號 、 1997 年 11 月 13 日 第 84/1997/TT/BTC號等通知之規定辦理。

(四)個人所得稅

表12. 外人在越南個人所得稅率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以台商派駐越南的幹部來看,一級主管每月的平均所得適用的稅率均在 40%,而其他人員適用的稅率大都落在20%~30%之間,低於20%的機率很 小。

一般越南員工每個月的所得,在中小型的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可以到達 30%;在大型的外資企業,所得額適用的級距可以到達40%;在本地的企業 上班所得適用的稅率可能只有不到30%,甚至更低。下表為越南人個人所得 稅率表:

表13. 越南人個人所得稅率

越南人每月平均所得(貨幣單位:越盾) 稅率(%)

至5,000,000盾 0%

5,000,000盾以上至15,000,000盾 10%

15,000,000盾以上至25,000,000盾 20%

25,000,000盾以上至40,000,000盾 30%

40,000,000盾以上 40%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外人在越南常住,每月平均所得(貨幣單位:VND-越盾) 稅率(%)

至8,000,000盾 0%

8,000,000盾以上至20,000,000盾 10%

20,000,000盾以上至50,000,000盾 20%

50,000,000盾以上至80,000,000盾 30%

80,000,000盾以上 40%

在貧困或基礎設施落後地區(下表第 1 點及第 2 點所規定之外)設立之 企業,如採取低於最低月薪水準(即 41 萬 7 千越盾至 48 萬 7 千越盾間),

應獲得省及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許可,並僅能於一定期間採行該薪資水 準。

一般而言,在勞力密集的製造業中,比較可能有最低月薪的情況產生,

若是在高科技產業、專業技術產業或是服務業等產業中,越籍勞工的所得均 高於最低月薪許多。下表為外資企業及合資企業一般越籍勞工之最低薪資水 準:

表 14. 外資企業及合資企業一般越籍勞工之最低薪資水準 類別 最低月薪(越盾) 適用對象

1 62 萬 6 千 河內市及胡志明市所屬各 郡

2 55 萬 6 千 河內市及胡志明市所屬各 縣;海防市、邊和市及頭 頓市所屬各郡

3 48 萬 7 千 其他省市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五)加值型營業稅(2003年3月19日第27/2003/ND-CP決議第60條):

1.外資企業引進從事外銷產品生產之原物料,在進出口稅法所訂之沖稅 期限內,得暫時免繳加值型營業稅。

2.以下情形得免繳加值型營業稅(VAT):

(1)引進國內無法生產之機器設備,作為外資企業之固定資產或執行 合作經營合約;

(2)整廠設備得免繳加值型營業稅時,該整廠設備有若干部分國內已 能生產者,全部整廠設備仍得免繳加值型營業稅;

(3)使用國內無法生產之物品,作為外資企業之固定資產或執行合作 經營合約;

(4)用於生產出售予直接從事外銷產品之進口原物料。

2003年5月26日越南第11屆國會第3次會期通過加值型營業稅法修訂案,

加值型營業稅稅率分別為0%、5%及10%,20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