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條明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因生理或心理之障 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經 由教育部或各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 礙鑑定基準之學生,並領有鑑輔會核發的證明者才屬於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
身障生鑑定的實施方法、程序、期程與相關資源配置,乃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障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鑑定作業」工作實施計畫》
(教育部,2014a),其第三條實施對象規定乃為具高級中等學校在學(籍)身分,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原持有縣市鑑輔會證明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二、疑似身障生(含新增個案)。
鑑定時程會因實施對象有所不同,原持有縣市鑑輔會證明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且有特殊教育需求者在高一下每年二月一號到三月五日第 2 梯次跨教育階段 提報作業進行鑑定;疑似身障生(含新增個案)則可在每年九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 第 1 次提報作業或每年二月一號到三月五日第 2 次提報作業進行鑑定,以下就針對 特殊教育需求、跨教育階段鑑定、疑似身障生的鑑定、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常 用的校內疑似特殊學生篩選工具進行實施流程的說明。
壹、特殊教育需求
因《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 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 者」,所以一個學生具有特殊教育身份,要考量「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以及「特 殊教育需求是否來自於學生的身心障礙」,再評估是否提報鑑定。
就特殊教育需求而言,依國教署學生學習暨需求評估表可細分為考試評量服 務、教育輔助器具、助理人員需求、相關專團、無障礙環境、交通服務、課業輔 導、適應體育及特殊需求課程等…...。因此老師接手一位新個案或跨教育階段身障生 時,應考量他們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若沒有特殊教育需求者即非法定的特殊教育 學生。
第一章 新生入學與鑑定
次之,需具體評估特殊教育需求是否來自於學生的身心障礙。教師應考量學生 出現特殊教育需求是否源自於本身的身心障礙,舉例說明如下:
一、A 生為疑似為學習障礙數學型,A 生語文能力與一般生無顯著差異,但 A 生入 B 高中後,因 B 高中學業要求標準高及考試題目較難,使得 A 生在 B 高中的學業表現 及國文成績低落;因未有確切的評估依據,教師不能以 A 生之國文成績低於同班級 同學,做為 A 生另兼有閱讀理解障礙和需要國語文補救教學的理由。A 生的數學學習 障礙也需標準化及非標準化測驗、相關學習記錄等多元評量資料,經由各縣市鑑輔 會判定其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不能僅因學業成績低落,需要補救教學而判定其學習 困難或有特殊學習問題。
貳、跨教育階段鑑定
跨教育階段鑑定乃協助高中教育階段已入學之身障生,因其入學後已具備特殊 教育服務資格(以下簡稱舊個案)。 所以當八月高一新生入學時,學校端資源教師或 特教業務承辦人需調查目前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的學生名單,進一步評估 他們的「特殊教育需求」,以確認其持續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必要性。
參、疑似身障生申請鑑定
一、疑似生鑑定的實施對象
疑似生乃指尚未通過縣市鑑輔會鑑定為身障生,但疑似有特殊教育服務需 求,其鑑定的實施對象涵蓋下列三類,以下分別說明其類型:
(一)國中階段鑑定為疑似身障生申請重新鑑定(如:疑似學習障礙確認身 份)。
(二)新提報身障生(如:校內新的身障生)。
(三)更改障礙類別(如:國中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因其個人特質與各項能 力評估結果,更改申請自閉症類別鑑定 )。
因疑似生申請鑑定的對象涵蓋新個案,學校端資源教師或特教業務承辦 人可與輔導室、學務處衛生組或教務處註冊組等跨處室合作,搜尋學校具有
第一章 新生入學與鑑定
重大傷病卡、診斷證明書、嚴重情緒困擾者、嚴重學習困擾者…等,或具有 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並經學校和醫療專團同時評估後提出申請。
二、鑑定作業流程
疑似身障生鑑定作業流程與上述的「跨教育階段鑑定」相同,主要的差 別在於提出申請的時間,每年有兩次,可於每年九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第1次 提報作業或每年二月一號到三月五日第2次提報作業進行鑑定。倘若家長對初 步鑑定結果有異議可陳述意見,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可依法向教育部 提出申訴,過程同跨教育階段鑑定申訴流程。有關疑似生(新個案)和跨教育 階段鑑定(舊個案)各障礙類別必備的各項表件與注意事項,請參照該學年度 之鑑定說明會工作手冊為依據。
肆、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
學校端資源教師或特教業務承辦人與專團、家長共同評估後,確認學生無特殊 教育需求,學生本人、家長(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主動申請放棄特殊教 育身份。
伍、重新安置
身障生若因個別之能力或障礙類別性質不適合就讀現有科別或班別,且該校其 他科別亦不適合該生就讀者,經學校輔導仍無改善者,始得申請重新安置,申請項 目涵蓋校內重新安置,以及校際重新安置。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障生重新安置作業原則》(教育 部,2016)第四條規定身障生校際重新安置,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及預擬重新安置學校 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學生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 協議,亦即原學校須和未來轉入學校協商,並評估身障生重新安置事宜。而重新安 置評估的項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身障生重新安置作業原 則》(教育部,2016)第七條規定包括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學習能力、住家 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困難原因進行審議。
第一章 新生入學與鑑定
*註 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八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 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 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 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 加。
*註 2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六條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 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 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 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 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一章 新生入學與鑑定
*註 3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八條
原就讀學校、現就讀學校及其人員,因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於職務上 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 漏或公開。
*註 4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第八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 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