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身體活動與政府政策
一、中央政府全民運動政策
在研究背景的體育政策歷史脈絡當中,研究者曾經提到我國體育政策從
1949 年國民政府來台初期的「軍事化」導向,在 1978 年中美斷交後轉為外 交考量的「競技化」導向,繼而在 1987 年解嚴後的教育改革脈絡下,發展
出「教育化」導向的體育政策(曾瑞成,2000),其中「競技化」與「教育 化」的政策訴求均以教育部體育司下轄的學校體育作為主要施政平台。
直到體委會 1998 年成立後,提出「雙軸四輪」的施政主張,期盼透過
「運動設施建置」、「法規與計劃制定」、「志工人才培育」以及「知識宣導 與研發」等四輪傳動策略,達到「競技運動」跟「全民運動」雙軸並重的 體育政策訴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自此體委會跟體育司有了明確 的職責分工,由體育司負責體育政策的教育功能,而體委會則承接國家體 育政策規劃與執行之重任,包括原先體育政策中「競技化」的意識形態。
雖然根據體委會之政策宣示,我國現階段體育政策應以競技運動與全 民運動雙軸並重,然而在體委會 2007 年的全年預算中,有 58%的預算用在 運動設施整建,27%發展競技運動,只有 6%是用於全民運動業務的推展(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2008a)(參見圖 5)。而體委會用少數預算經營全民運動 政策的結果,使我國民眾的身體活動參與率普遍偏低。
由於本研究探索的新移民女性休閒性身體活動屬於全民運動的一環,
研究者在瞭解原住國文化經驗與現居地生活條件對於受訪者身體活動決策 的影響後,在建制民族誌方法論的引導下,研究者向上探尋我國全民運動 政策的工作內涵與施作對象,藉以理解政策與受訪者經驗間的銜接關係。
表 4 行政院體委會 2000 年-2008 年全民運動執行計畫
取自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電子公告欄網址 http://www.ncpfs.gov.tw/news/news3-1.aspx?No=196# 。
從上述工作計畫的內容可以察覺到我國全民運動政策之施行並不全然 與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有關。例如,在體委會全民運動的工作計畫中,「輔 導參加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輔導參加聽障國際賽會」以及「輔導參加歷
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三項子計畫,其實都是屬於障礙族群的運動競技 賽會,但是體委會卻以參賽者的身心障礙特性,將參與族群合理化為「弱 勢族群」,再將其歸納於「全民」運動之下,刻意忽略掉其「運動賽會」的 競技本質:
當今,全球已有共識,評價一個國家的是否進步及偉大,不在於擁有多少武器 或財力,更不在於政治威權高低,一個極重要的評價準則在於如何對待她的弱 勢族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8c:10)
…智障者們以勇敢嘗試的精神擊倒了曾阻撓他們個人發展的重重障礙…他們 具有優秀運動家不屈不撓的精神,而這正是全人類所共同追求並極力讚揚的最 高的境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8c:9)
上述體委會的論述邏輯,反映出全民運動之施行對象,以部分身心障 礙選手借代為全體身心障礙民眾,再以「身心障礙民眾」借代為「全體民 眾」,卻未考量「運動員」與「非運動員」的經驗差異,以及這種「以少代 多」的思維邏輯是否符合全民運動的精神。
在所有工作計畫中,「推廣自行車運動」、「推展海洋運動」、「推展青少 年休閒運動」以及「推展上班族健身操暨辦理活力企業獎」是針對特定少 數族群所作的規劃,參與者必須是具備特殊身分的民眾、或者是排除器材 與設施的門檻限制後,才能順利參加。例如,在大專青年自行車環島活動 中,參與者的身分限定為「大專青年」且必須自備單車,因此連續五年舉 辦的活動一共有 530 人參與,卻被視為全民運動的工作內容之一;此外,
在「推展青少年休閒運動」活動中,不僅限定青少年為參與對象而排除掉
大部分社會人士,關於民俗文化體育創意競賽更以「本次創意競賽淘汰了2/3 以上隊伍,晉級的31 隊堪稱菁英中的菁英…」的語句作描述(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8c:19),充分展露體委會全民運動中的競技思維。
在所有全民運動的工作計畫中,僅有「運動人口倍增計畫」、「推廣登 山運動」以及「倡導全民健走運動」與一般民眾較為相關,其中登山與健 走活動與本研究受訪者從事的走路、爬山活動雖有相仿之處,但由於體委 會籌劃的登山與健走活動多為特定時地的單次活動,民眾必須在時空條件 的配合下才能順利參與。在本研究當中,沒有任何受訪者曾經參與過體委 會全民運動政策下的相關活動。
不過,雖然體委會用於全民運動的資源少,其活動型態也不盡然跟一 般民眾的休閒性身體活動有關,占總預算比例 58%的運動設施整建計畫卻 對民眾身體活動契機有所影響。例如「全國自行車道路網」計畫補助地方 政府設置自行車道,建構 600 公里的自行車道網絡,間接助長臺灣現階段 的單車騎乘風潮。本研究住在臺北市的受訪者 Gloria 一家經常於周末時段 使用臺北縣的自行車道,就有可能是間接受惠於此項措施。此外,在「改 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及「建構區域運設施網計畫」執行下,體委會輔導 各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場館 164 座、鄉、鎮、市、區體育場館 112 座、游 泳池 36 座、運動公園 40 座、夜間照明設施 216 座、社區簡易運動場地 103 座及其他運動設施 66 座,(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8c),或多或少營造出
地方民眾的身體活動空間。但是本研究受訪者在上述場館設施的使用資訊 不明、座落地點與活動型態的考量下,沒有人使用過這些場館設施。
二、地方政府體育活動施行
研究者:你們廈門那邊有什麼地方玩嗎?
Betty:有很多啊!我回去都會帶我兒子出去玩。像公園啊、遊樂園都有啊,也 可以逛的,也可以走路的,也可以坐的啦!
研究者:那有運動場館嗎?大陸不是為了奧運蓋很多很多?
Betty:奧運在北京啦,我住在廈門欸!(訪 B970806-2)
在研究者訪談 Betty 時,曾經發生過上述的對話,帶出國家體育政策與 地方人民生活之斷裂議題。雖然中央政府的營建措施對於個別民眾的生活 可能造成影響,但是地方政府政策施作的影響層面可能更大。
在臺灣,除了中央政府體委會對全民運動有其工作願景,在地方政府 層級還有臺北市、高雄市的體育處全民運動科以及其他縣市政府的教育處 體健科,雖然這些機構未必以「全民運動」作命名,但卻肩負地方體育業 務推展的職責,其服務對象以當地民眾為主,亦符合全民運動的精神。在 本研究當中,十位受訪者分別居住在臺北市、新竹縣、臺中市、南投縣以 及雲林縣等地。為了獲知這些縣市的體育活動推展情形,研究者蒐集上述 地方政府於 2006 年、2007 年或 2008 年施政報告中所闡述的體育活動,再 參照各縣市體育處或體健科公開資料作對照與整理(參見表 5)。
表5 臺北市、新竹縣、臺中市、南投縣及雲林縣體育活動推展表
之體育運動經費數為 302.3 元、臺中市為 321.06 元;而縣內以郊區為主的 新竹縣為 69.58 元、南投縣是 254.79 元,雲林縣則為 168.87 元(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2007)。此外,在本次資料蒐集的五個縣市中,只有臺北市屬 於直轄市層級,其體育業務推展機構「體育處」的層級比較高,每年並編 有資料詳盡的體育處年刊,施政成果的展現顯得多元而豐富;其餘新竹縣、
臺中市、南投縣與雲林縣的「體健科」人力配置則較為吃緊,有些縣市有 特定人力彙整年度體育工作成果,但有些縣市的活動紀錄則散落於個別業 務承辦人手中。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體育運動經費配置未必反應在地方政府的施 政報告上,這除了是每個縣市中央與地方經費比例不同所致,更因為地方 政府顧及整體施政報告之需求,將境內體育活動作選擇性的呈現。例如,
在臺中市政府的總體施政報告中,僅提及「積極推展體育活動」、「辦理 市長盃各單項運動錦標賽」以及「配合行政院體委會辦理 97 年愛動計畫」
等競技性、全國性活動內容,卻無法在有限的篇幅呈現「銀髮族有氧體能
運動週休二日班」、「婦女族土風舞運動教室班」或「晨光太極拳活動運動 班」等地方性常態性活動方案。
事實上,若非受到臺中市體健科工作人員之特別協助,從施政報告上 並無法獲知臺中市民眾體育活動的風貌,而研究者雖然在雲林縣政府網站 找不到地方體育活動內容,但該縣府工作人員卻告知可以在雲林縣體育會
(人民團體)網站找到地方體育活動的資料。因此,表 5 當中的內容並不 代表特定縣市的體育活動多少,而是地方政府在政績呈現的篇幅取捨下,
未選擇體育活動作大篇幅呈現。
從表 5 中可以看出,在地方政府選擇呈現的體育活動當中,涵蓋了國 際運動賽會、地方運動賽會、校園體育活動、特定族群的運動班等類型。
但是,雖然地方層級的體育活動較多競技層次低、民眾涉入程度高的活動,
卻仍以單次舉辦的活動為主,因此除了規律性的運動方案外,參與者仍須 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下,才能順利參與「一年一度」的活動型態。
在本研究當中,研究者曾詢問受訪者是否參與過「政府辦的活動」,結果只 有 Carol 參與過區公所層級的「外籍配偶生活輔導座談」,其餘受訪者均未 參與過政府舉辦的體育活動。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施政方向的差異,Houlihan(1991)認為中央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施政方向的差異,Houlihan(1991)認為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