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身體活動與現居地生活條件
第二節 身體活動與現居地生活條件
在本研究當中,研究者察覺受訪者的身體活動決策受到現居地生活條
件的影響很大,這些條件包括「工作型態」、「家庭責任」、「身體機能」以 及「活動場址」等面向,研究者分別說明於下。
一、工作型態
(一)經濟壓力與工作動機
在所有受訪者當中,Betty 是經濟壓力最大的一位。她跟她的先生在廈 門結婚生子後,貸款買了一棟透天厝,但是後來她先生在大陸的事業並不 順遂,在一起回到臺灣後,她的先生一直沒有穩定的工作,目前兩人處於
分居的狀態。為了工作養家,Betty 很努力的學習繁體中文考取看護人員證 照測驗,成為工作內容辛苦、但收入相對穩定的醫院排班看護,一個月收 入可以到五、六萬元之多。但是,她的收入在繳交大陸的房屋貸款、自己 在臺灣的房租、她先生臺灣住處的租金以及兒子在大陸的教育生活費用後,
根本所剩不多。目前在臺灣已經待滿六年半的她,萬一已分居的先生聲請 離婚,她可能必須回到大陸,屆時她根本還不起房屋貸款,只能等房子被 拍賣掉:
不一定什麼時候他叫你離婚你就要離婚啦!我現在就是如果還債還完了離婚 還沒關係,如果還債還沒還完就離婚的話,那是純問題啊!反正現在總覺得很 多事情都不要去想了,想了就覺得很累。因為做我們這項工作,看到病人舒服 的時候還好,病人不舒服的時候我們經常熬夜,經常熬夜的話那身體也會不好,
現在就是克制自己盡量不要去想複雜的事情,就想說能賺一點錢很幸福,想去 看小孩子的時候就過去看一下,看完了再過來,就這樣子而已,其他的我不敢 想什麼。(訪B970729-1)
相對於 Betty 在受訪時明確表達她的經濟壓力來源,受訪者 Helen、Iris 與 Judy 在訪談時對於原生家庭的經濟情況都是輕描淡寫。例如 Helen 與 Iris 的原生家庭都在越南鄉下務農,她們嫁到臺灣以前會到田裡幫忙;而另一 位受訪者 Judy 來臺灣前是在家裡開的雜貨店幫忙。有一次,研究者曾經有 機會跟 Helen 的先生對話,詢問他的太太是否會定期匯錢回原生家庭,Helen 的先生表示:「我們自己的老父老母都不在了,她越南爸爸媽媽都還在,她把我這邊 家裡顧好了,拿錢回去沒關係的啦,趁還能享福趕快享嘛!」
特別的是,由於 Helen、Iris 與 Judy 白天時段多從事勞力密集工作,無
暇應付家務勞動,在徵詢夫家意見後,她們都請求越南娘家的母親過來臺 灣幫忙煮飯、洗衣或帶小孩。如此一來,受訪者就可以在白天外出工作賺 錢,再將自己的所得分給娘家的母親,作為原生家庭的經濟來源。
另一位有輕微工作壓力的受訪者是 Amy。雖然她的先生是退伍軍人,
可以領月退俸維持家計。但因為她先生今年85 歲了,而她有一個小學五年 級的兒子,為了替兒子將來的教育經費做準備,Amy 與先生的其他兒女商 量後,決定聘請外籍看護照顧中風的先生,讓她外出工作習得一技之長。
雖然現階段她的工作所得與外籍看護費用幾乎完全相抵,但是她的家人相 信這樣的作法可以讓她在未來仍然維持經濟獨立:
為了弟弟(Amy 的兒子)的將來,我不能說不工作,多賺點錢,以後好給他讀 書。為什麼這樣講,因為伯伯(Amy 的先生)…不是說…就是如果他身體好,
就多活幾年,身體不好以後也不知道日子是怎樣,如果我不上班,弟弟讀高中 大學,以後有機會念研究所、念博士的話,我還可以繼續賺錢,要不到時候五 十幾歲怕找不到工作…(訪 A971109-2)
在本研究當中,除了受訪者 Amy 與 Betty 有特定經濟壓力之外,受訪者
Helen、Iris、Judy 將她們在臺灣的部分所得匯回原生家庭,而 Effie 與 Fenny 則是將前次婚姻中的子女帶到臺灣來撫養,這與過去研究所述新移民女性 改善娘家生活的說法相互呼應(李美賢,2006;夏曉鵑,2000),因此維持 有收入的狀態對於多數受訪者而言相當重要。不過,研究中也有受訪者支 應的是原生家庭特定時期的開銷,例如 Doris 只有來臺前幾年在餐廳打工,
這是為了替她兒子籌措英國進修的生活費用。當她兒子完成碩士學業後,
Doris 隨即辭掉工作,將生活重心擺放在臺灣的自組家庭。
(二)公民權與工作條件
在研究訪談進行時,研究者察覺到移民法令對於公民身分的認定在不 同時期、對不同族群有不同的規範方式。例如,當印尼籍的受訪者 Effie 在 25 年前剛嫁來臺灣時,當時臺灣並沒有嚴謹的婚姻移民法令,也沒有對她 們的工作條件有所限制,Effie 在受訪時描述:
我來的時候還沒開始上班,就這個月來,下個月就拿到身分證了。像我剛剛來 到臺灣的時候,第一年沒有找工作,後來就跑去上全職的班。做夜班有時做到 天亮啊,做通宵啊!(訪E970606-1)
雖然 Effie 來臺結婚與工作的法律規範相當寬鬆,但對於十年前來到臺 灣的大陸籍受訪者來說,她們正好經歷嚴苛的移民法令,嚴苛的原因不只 是臺灣外籍配偶的大量成長需要控管,更因為是海峽兩岸政治立場的對立 使然。根據移民法令規定,來自他國的外籍配偶需要三年的居留時間可以 歸化為臺灣人,但大陸籍的移民女性卻要待滿八年才能歸化成為臺灣公民,
這種嚴格的法令規定間接迫使大陸籍受訪者從事非法打工,享有低於本國 合法勞工的薪資與福利:
像我們這樣外籍新娘嫁過來,不是說馬上就可以去工作,我們去工作是非法打 工的,你要是被抓到的話,會被遣送,變成又不能再來了,要隔一年以後才可 以再來。那時我在工廠工作,做了十年,他都沒有給我弄勞保,因為我當時是 非法的,你非法的勞健保什麼都沒有。他就雇用我們廉價勞工,薪水很低。可 是這樣子我也是滿感激他的,因為他要是被逮到的話,他自己也要負責任的,
我也是滿感激他的啦!(訪C970806-1)
另一位受訪者 Doris 則在受訪時表示,她到臺灣初期曾經想繼續從事護 士工作,但是她在臺灣沒有合法的公民身分,並且大陸的護士證照在臺灣 也不被認可,就連想去小診所幫忙包藥也因為不會講台語而遭拒,所以她 只能在餐廳非法打工,一天工時長達12 個小時,工作期間還不能坐下來休 息,因此她在下班後總是特別疲憊。由於此類工作的體能負擔大、工時也 太長,使得Doris 無法顧及家人三餐的準備以及其他家務打掃工作,後來在 她兒子取得碩士學歷回到東莞工作後,她就辭職成為全時段的家庭主婦。
相較移民法令對於大陸配偶的規範較為嚴苛,對於越南籍配偶的管理 規定卻非如此。本研究中越南籍受訪者在臺居留年資已達七至十三年之久,
早就符合歸化的條件要求,因此 Judy 在合法企業的就業福利完全沒有受到 影響。特別的是,Helen 與 Iris 遲遲未請領臺灣身分證,並且也沒有這個打 算,這是因為她們的工作性質屬於地下經濟,沒有保險或福利的問題:
研究者:那你應該已經有臺灣身分證了吧?
Iris:我喔?我沒有去領。
研究者:為什麼不去領啊?那找工作方便嗎?福利那些的?
Iris:找工作方便啊,我在菜市場剁雞(台語),剁雞(台語)你聽得懂嗎?哪 有甚麼福利,老公愛我們就好了,有沒有身分證不重要啦!(訪I970915-1)
研究者:那你平常的交通工具是?
Helen:騎摩托車啊!
研究者:可是你不是沒有身分證?那應該也沒有駕照吧?
Helen:要駕照幹甚麼?我都在山上騎,每天去採茶而已,也沒有騎出去。(訪 HI971108-1)
上述受訪者的說詞帶出移民法令對於工作條件的影響,當移民法令對於
大陸籍配偶的限制嚴苛時,大陸籍受訪者的合法就業經驗特別受到限制,
只能跟低薪與福利剝削作妥協才能順利就職。但是從另方面思考,當越南 籍受訪者 Helen 與 Iris 從事地下經濟活動時,因為本來就沒有勞健保與員工 福利措施,因此不管是按時計薪(剁雞肉)或是按件計薪(採茶)的工作,
是不是臺灣公民就沒有任何影響。
在本研究訪談進行時,有六位受訪者是有工作的狀態,全部是約聘工作,
都沒有長期的就業保障。其中 Amy 擔任療養院的看護工、Betty 從事排班 的看護工作、Carol 從事基金會的行政工作、Helen 從事採茶工作、Iris 在市 場雞肉攤位幫忙,另外 Judy 則在外銷工廠做手工、同時於清晨時段兼職採 香菇。其他四位受訪者 Doris、Effie、Fenny 與 Gloria 目前在家中擔任全職 家庭主婦,負責家務勞動、教養小孩與照顧倫理等工作,她們過去曾在餐 館、鐵工廠、製冰廠等場所服務,之後才因為體力不支或家庭需求才辭去 工作。
(三)工作與休閒的對立
在六位有工作的受訪者當中,除了大陸籍的受訪者 Betty 擔任 24 小時 的排班看護工作外(月休 5 天以下),其餘受訪者平均每天工作 9.2 小時,
月休 5.2 天,這樣的工作時數比國人朝九晚五(每日 8 小時)、週休二日(月 休 8 天)的上班時間長很多,屬於工時長且休假少的職業型態。
曾經在一次訪談進行時,受訪者 Helen 與 Iris 邀請其他三位越南同鄉到
家中參與非正式談話,當時 Iris 在雞肉攤的同事(負責外場販賣)姍姍來遲,
她表示自己剛剛收完攤子。當研究者詢問她工作會累不累時,Iris 的同事搖 搖頭的回答沒有,但是在十分鐘之後,當談話還在進行中,這位同事就睡 著了,並且一直睡到談話結束。
在當時,研究者詢問 Iris 日常生活中是否從事身體活動時,她一邊揮舞
在當時,研究者詢問 Iris 日常生活中是否從事身體活動時,她一邊揮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