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連鎖產業的經濟規模日趨澎勃發展,許多連鎖業者因而產生極 大影響力的磁吸效應,在大環境不景氣且謀職不易的情況下,加盟創業成為 許多人選擇的趨勢。
2.1.1 連鎖加盟( Franchising)定義
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Association of China and Franchise Promotion Taiwan,ACFPT)認為,2 家以上之直營及加盟公司組織即可稱為連鎖體系;
而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Taiwan Chain Stores 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TCFA) 則定義,凡以連鎖型態經營,擁有 7 間以上獨立店鋪,且最近一年的營業額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零售相關產業法人組織,即可被稱為連鎖店。
溫柏廷(2015)在其研究中提到,國際加盟連鎖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IFA)對連鎖加盟的定義,為總部與加盟店締結持續性的契約關係,
根據契約,總部必須提供特有的商業授權,如負責人員培訓、組織架構規劃、
經營管理與商品之供銷,加盟店則須支付相對報酬;另外,日本加盟連鎖協 會(Japan Franchise Association,JFA)對連鎖加盟的定義,為總公司與加盟者締 結合約,將自己的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物品和經營 Know-How 授予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售其商品,加盟店在獲得上述的權利同 時,相對須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總公司的指導及援助下,進行 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關係。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 2015 年 4 月 13 日修訂發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 行為之規範說明」,其中對於(一)資訊揭露規範、(二)契約審閱與交付、(三)締 約後限制競爭行為這三個項目加以修正,本規範中針對名詞定義如下(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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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 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
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 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 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 或出租等情形。
四、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 受任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
2.1.2 連鎖加盟之優勢
經營加盟事業無不希望透過優勢品牌魅力及經營 Know-How,讓加盟總部 及加盟主雙方皆獲取利益,以創造雙贏局面。邱繼智(2010)指出加盟連鎖有許 多優勢(如表 2-1 所示),自創品牌或單打獨鬥根本無法與其比擬,許多創業者 想要利用連鎖加盟總部的品牌優勢,降低創業進入障礙,並且可以利用較短 時間,有效率地獲得加盟總部提供的經營 know-how,並享有完整且全面的後 勤服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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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連鎖加盟優勢
優勢 內容
較高的成功率
連鎖經營在降低採購、銷售及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了企業 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降低競爭風險,因此也取得較高的成功 率。
較短的學習曲線 加盟主能用極少時間,很好的代價學習到成功的經營管理經 驗,可少走很多彎路。
品牌的優勢 加盟主能分享連鎖總部經過長期經營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 信譽,從而有力地促進銷售,並極大地擴展業務範圍。
規模採購優勢
統一採購能使連鎖總部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增強與供應 商合作的力度,擴大採購規模,提高支付和銷售速度,降低 採購成本及費用。
共同的促銷 連鎖總部能集中資源用於廣告、促銷活動、降低廣告、降低 平均成本,影以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專業的管理優化 連鎖總部透過輸出成功的行業經營經驗和管理模式,可幫助 加盟主優化管理效率。
人員培訓 加盟主將經常得到來自總部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 高經營和管理能力。
服務支援
加盟主能用較低的成本享受總部提供的綜合服務,如物流配 送和售後服務,而連鎖經營體系則透過規模效應使服務更加 專業化。
資料來源:邱繼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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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 & Grijjiths(2008)指出,加盟總部跟加盟主雙方都希望獲取永續利 潤,因此連鎖加盟總部會建立評估準則,藉以管理品牌印象和經濟效率,而 加盟主必須接受合約限制,向連鎖加盟總部購買原物料或進貨,並且支付部 分的利潤當作權利金和加盟金。
譚啟文(2005)、王慧娥(1997)指出連鎖加盟制度是一種以經濟行為作為目 的的商業組合,對於加盟總部(franchisor)而言,加盟主(franchisee)為其顧客。
加盟是擴張市場佔有率最快的方式,可迅速達成經濟規模、擴大銷售通路、
建立品牌知名度、降低進貨成本…等。換言之,對於加盟主而言,加盟總部 可以提供成功的支援系統來保障市場銷售,更可利用總部提供的商標、商譽、
商型、經營 Know-How、後勤、教育訓練來提高創業成功率。
2.1.3 連鎖便利商店
2.1.3.1 連鎖便利商店定義李昌雄(2000)指出便利商店是一種提供消費者生活必需品(商品便利),並 以就近的地理條件(地點便利)和全年無休、長時間營業(時間便利),且親切待 客(服務便利)等為特色的自助式零售商店。
劉淑君(2004)針對我國 CVS(Convenience Store, 便利商店)的特性及演化 過程,歸納出適合台灣便利商店業態的定義為店鋪坪數 25 坪至 40 坪,營業 時間為 24 小時且全年無休,並且一定要販售速食商品,同時須提供服務性商 品(如代售郵票、代收服務等),門市的照明光鮮亮麗,賣場乾淨整潔,門市人 員組織精簡,主要由店長及數位店員所組成。為追求經營的效率性,其展店 模式宜採多店鋪連鎖方式,以提供最便利的服務與商品,達到顧客最大的滿 意。
2.1.3.2 連鎖便利商店簡介
便利商店起源自美國(1927 年)德克薩斯州的南方製冰公司(Southland Ice Company),連鎖經營 16 家販賣冰塊的零售店。由於其營業時間為早上七點至 晚上十一點,共計十六小時,亦即7-11 名稱的由來,日本等地區簡稱為「C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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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通常具備下列幾種特性:營業規模小、營業時間長、銷售周轉快速 的便利型商品且顧客以臨時性購買占大多數(黃俊邡,2007)。
王佳麟(2012)描述台灣便利商店的發展,開始於 1977 年中國農村復興聯 合委員會輔導設立的「青年商店」,1979 年統一企業投資開設「統一超級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引進美國南方公司 7-Eleven 之經營系統,採用 24 小時全年 無休的營業服務,開啟台灣便利商店的新頁。1980 年代末期,隨著國民經濟 所得增加,便利商店開始大量設立,味全公司與日本 am/pm 合作開設「安賓 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豐群企業與美商 Circle K 合作設立「富群超商股份有限 公司」;光泉企業自行發展「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實業則和日本 Family mart 合作「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後,隨著國民所得與教育 水準提高,便利商店逐漸取代傳統雜貨店,隨著消費習慣的演進,便利商店 逐漸變成便利服務提供者以及資訊中心。
經過一番整併,在 2011 年連鎖便利商店僅餘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
萊爾富、OK 超商等 4 家業者,市場結構朝向「強者愈強」的寡佔競爭發展。
便利商店不但改變既有零售業經營模式,也改變台灣民眾的消費習慣。台灣 地區便利商店的分布密度高居世界第一,連鎖零售通路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
成為民生重要的一環。雖然便利商店的商品價格,較超市或量販店稍高,但 其提供的便利價值及舒適購物場所,受到年輕消費族群的認同,正是因為高 密度分布的特性衍生出激烈競爭,各大超商為了提升來客數,發展出各式各 樣的便利服務及促銷模式,吸引顧客上門及停駐。
統一超商為市佔龍頭,亦屬「統一流通次集團」旗下品牌之首,母集團為
「統一企業集團」。統一流通次集團將捷盟行銷、統昶行銷、統一速達、統一 武藏野、首阜企管、大智通行銷等子公司整合成有系統的供應鏈,支持統一 超商全省門市全日、全年無休的運作。集團其他較熟悉的品牌尚有:星巴克、
康是美、聖娜多堡、酷聖石…等,包含統一超商在內,統一流通次集團全省 超過 5100 家門市,分據台灣各個角落,提供民眾便利的服務(企業列表詳見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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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統一流通次集團企業列表
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
Philippine Seven Corp. ibon mart (統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7net→ibon mart) (已回歸統一超商)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夢時
(Mister Do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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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 Stone Creamery)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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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特許加盟還是委託加盟,連鎖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主依照契約每 店提撥一筆保證金,以確保加盟主會依循與總部簽訂的契約規範,執行連鎖 超商總部的行銷規劃及經營指導,以一致性的商店形象及標準化的服務流程 來服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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