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棒球文化的轉變:國族、全球化、商品化
第三節、 運動商品化與棒球
透過前一節可以得知,全球運動文化隨著「全球」與「在地」之間的交流,
促使人才的全球流通、制度的模仿學習、運動俱樂部的建立,以及職業運動體制 度的發展,形成架構龐大的全球運動文化(邱建章,2008)。而隨著都市化、工 業化和傳播科技發展以及跨國企業的擴張,富有商業化色彩的運動隨之而生
(Coakley, 2004)。其中,一項構成全球運動文化和龐大球迷團體,並且不容忽 視的重要因素,便是資本主義下的經濟邏輯,而資本主義體現的形式,透過運動 文化中大量的商品進行呈現,藉由這些傳遞著運動文化價值的商品,作為運動與 消費者間的中介物品,以展現出商品化的樣貌。
所謂的商品化(Commodification),經濟社會學傾向將其定義為「一種將物 品轉化為可販售物品的社會現象過程」(Slater & Tonkiss, 2001),或「一種尋求交 換成利潤的目的」(Williams, 2005)。意即,在商品化的邏輯下,過去不屬於市場 的物品或服務,也都將被轉換成商品進行販售。遵循商品化的思維,將商品化的 對象、結構和運作場域聚焦在運動文化上,便形成運動商品化。
根據社會學家Eric Dunning和Norbert Elias所說,運動為一種不違反社會秩序,
並在特定規則和規範下,能使情緒興奮和產生激動行為的情境(Dunning, 1999;
Elias, 1986;轉引自Coakley, 2004)。而運動迷(消費者)消費運動或運動商品,
便是為了換取運動所帶來的「情緒」和「認同」,而運動商品化,便是依循此種 消費模式,並遵循資本主義,改變運動結構和運作方式,轉為追求利潤、娛樂、
市場的一個過程。
壹、棒球賽事與企業品牌的商品化結合
在運動社會學中,運動商品化指的是多樣化的發展,從票價的提高、贊助金 的增加、運動品牌商品的銷售、廣告中運動圖像的使用等(Moor, 2007),皆是 運動商品化的形式。其中,最明顯轉變為運動的職業化(劉昌德,1996)。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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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職業運動都試圖將各種商品置入至運動之中,進而從中牟利(Horne, 2006),
尤其菸、酒、速食等普遍被認為會影響健康的產品企業,更積極將它們的產品與 運動結合,期望藉由運動的健康形象,能扭轉普遍大眾的負面刻板印象(Coakley, 2004)。
就職業棒球運動而言,由於多被企業定位成增進形象、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 的一種方式,因此更充斥著大量與商品或企業結合的情形,從場地名稱、隊伍命 名到球員身上的裝備甚至球員姓名,無一倖免成為商品化下的展示品。不過,商 品化的成效,卻在中華職棒和美國職棒上發酵出不同的成果。
儘管,中華職棒和美國職棒運行著相同的商業邏輯,然而,兩國職棒運動的 商品化程度卻相差甚大。例如,美國職棒能創造出自我品牌(brand),在與該 聯盟相關的產品上置入鮮明的名牌標誌「MLB」,以製造大量的曝光機會,並 產生更多的商業活動,以便獲得更高程度的利潤。而藉由這樣的策略,跨國運動 企業不僅能藉由各種產品滲透至消費者的生活之中,更能藉由大量的產品曝光,
再一次的加深消費者對品牌的認識及印象。然而,中華職棒卻僅能以各球隊各自 的Logo或隊名進行職棒相關產品的宣傳,而無法將「CPBL」塑造成一種品牌。
除了職業棒球聯盟本身的品牌之外,美國職棒由於隊伍組成多以地區性作為 劃分,在隊伍命名上多以地區名為主(例如:紐約洋基隊、波士頓紅襪隊),球 隊服務和獲利的首要對象和來源為地區居民,因此也採取不同於中華職棒的商品 置入方式,以各隊伍擁有的球場作為各種企業或商品置入的目標。
例如:芝加哥白襪隊(Chicago White Sox)的美國行動通訊球場(U.S. Cellular Field)和舊金山巨人隊(San Francisco Giants)的AT&T公園球場(AT&T Park)
以電信業者命名;底特律老虎隊(Detroit Tigers)的柯美利加公園球場(Comerica Park)、費城費城人隊(Philadelphia Phillies)的市民銀行公園球場(Citizens Bank Park)、匹茲堡海盜隊(Pittsburgh Pirates)的PNC公園球場(PNC Park)和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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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那響尾蛇隊(Arizona Diamondbacks)的切斯球場(Chase Field)以金融業者 命名;奧克蘭運動家隊(Oakland Athletics)的麥卡菲球場(McAfee Coliseum)
以軟體業者命名;西雅圖水手隊(Seattle Mariners)的薩菲柯球場(Safeco Field)
以保險業者命名;多倫多藍鳥隊(Toronto Blue Jays)的羅傑中心球場(Rogers Centre)以媒體業者命名;坦帕灣光芒隊(Tampa Bay Rays)的純品康納球場
(Tropicana Field)和休士頓太空人隊(Houston Astros)的美粒果公園球場(Minute Maid Park)以飲品業者或其產品命名;科羅拉多洛磯隊(Colorado Rockies)的 庫爾斯球場(Coors Field)和聖路易紅雀隊(St. Louis Cardinals)的布希體育場
(Busch Stadium)以啤酒業者命名等,可以發現各個地區的隊伍,分別有各種企 業、產品置入於球場命名之中。
至於中華職棒,由於不像美國職棒以地區作為各球隊的劃分,並且較少球隊 認養主場(以職棒二十三年〈2012年〉為例,僅有「統一7-ELEVEn獅隊」和「Lamigo 桃猿隊」兩支球隊分別認養台南市立棒球場和桃園國際棒球場),而且中華職業 棒球隊伍的經營球團不像美國職棒多為大企業經營,但是卻需要更多曝光機會和 資金贊助,因此球隊名稱命名便成為各自家企業品牌曝光的機會。例如中華職棒 二十三年的四支球隊:「統一7-ELEVEn獅隊」、「兄弟象隊」、「興農牛隊」
和「Lamigo桃猿隊」,分別由統一企業集團、兄弟大飯店、興農集團和達達集 團(La new)四家企業所成立,各隊伍從隊名到母企業各項相關商品,皆極力地 將運動和母企業進行連結,以達到相輔相成的宣傳效果。
除了與母企業連結,爭取更多廣告曝光機會之外,為了賺取更多的企業資金 贊助,球員姓名甚至也曾經成為球團與企業雙方互利的工具。像中華職棒早期許 多外籍球員的命名,從泡麵、比薩、啤酒、手錶、汽車、家具到農藥等各種產品,
皆是企業置入性行銷至運動的來源產品(藍宗標,2011年7月13日)。像「全家 福」、「阿Q」、「滿漢」、「波卡」、「勇壯」、「楓康」、「力拔山」、「鐵 砂掌」、「鐵布衫」、「世介勇」、「安收多」、「金勇」、「金砂掌」、「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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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士」……等各種企業、產品、品牌名稱皆是外籍球員的登記姓名,顯示出在早 期的中華職棒環境中,企業與運動之間便已有高度的商業連結關係。現今的中華 職棒,雖然藉由外籍球員名字作為商品或企業名稱的宣傳手段已不復見,但是職 棒運動仍舊維持著高度的商品化。
例如,中華職棒為了賺取其他企業的廣告贊助收入,球員身上的衣服與裝備 也是商品或企業名稱的宣傳手段之一。像歐建智(2010年3月21日)的報導中就 指出,職棒二十一年(2010年)興農牛隊的廣告贊助高達三千萬元以上,球員的 球衣、褲子、帽子與頭盔上貼滿高達13個廣告貼布,顯現出企業廣告贊助對於中 華職棒球團的重要性與互利關係。
貳、棒球賽事與媒體的商品化操作
除了企業品牌與運動之間的高度連結促成運動商品化的形成,媒體,更是加 速與加深這層關係的主因,而且就商業層面考量,隨著運動越趨商品化,媒體的 重要性更跟著增加。以職業運動而言,主要的收入來源包括門票收入、電視轉播 權利金、企業廠商贊助及商品販售(Coakley, 2004)。其中,無論是哪種形式的 運動收入方式,皆與運動商品或服務的推廣和促銷有關,都必須依賴「廣告」的 呈現(Leiss, W., Kline, S., & Jhally, S. 1986),以提高運動的能見度。因為若宣 傳或推廣失利,將進而大幅影響資金的收入,因此,廣告可被視為是整體消費文 化的核心,甚至可稱其為「促銷文化」(Promotional culture)最重要的一環(Wernick, 1991),亦顯示出媒體在商品化過程中發揮重大的作用。
廣告的呈現方式,主要為報紙、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各種形式的媒體,所以 對於運動產業而言,媒體更是來得重要。如同前面所說,投注心力和資金於運動 的企業,主要目的是增進形象、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因此自然少不了透過媒體 進行廣告的行銷和宣傳。而對於運動而言,從運動最重要收入管道,轉播權利金 的交易方式,更能顯現出運動與媒體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由於轉播權利金是由 轉播單位與運動賽事主辦單位,針對運動賽事內容轉播權利而制定的交易,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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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媒體必須視運動賽事為具有價值的商品,是種能透過運動賽事轉播換取廣告主
(企業)青睞的交換商品,才有可能付出如此龐大的金額,讓運動賽事得以生存。
雖然,運動與媒體過度的商品化結合,使得雙方皆能獲得宣傳或資金利益等 好處,看似是相得益彰的,可是在相互依賴的情形下,運動組織難免不迎合商業 媒體的核心價值,降低運動本身該具有的自主性,因為商業媒體選擇轉播何種運 動轉播,完全是依據收視率的高低進行評判,因此若市場反應不好的運動,自然 將被商業媒體犧牲,也將損及運動球迷的權益。而且,如同劉昌德(2005)的研 究指出,在商業媒體的競爭和選擇之下,不僅導致轉播權利金的上漲,運動文化 及球員權益也都將遭受損害。
參、棒球賽事與運動明星的商品化塑造
由於職業運動明星能吸引媒體高度關注,並促使運動與企業之間的結合,無 論對於該職業運動的能見度、形象、票房或收視率的提升等,皆能有龐大的助益
(程紹同,2003),意即,職業運動和企業組織通常強調運動員們的效率、技術 和力量,以便成功塑造出職業運動明星,以菁英運動員來作為形象的宣傳和賺取 經濟利益;而媒體則藉由運動明星來吸引閱聽眾的注意,提升節目收視率以便獲 得更多廣告主的關注。因此可知,藉由運動明星創造,能使運動、企業、媒體三
(程紹同,2003),意即,職業運動和企業組織通常強調運動員們的效率、技術 和力量,以便成功塑造出職業運動明星,以菁英運動員來作為形象的宣傳和賺取 經濟利益;而媒體則藉由運動明星來吸引閱聽眾的注意,提升節目收視率以便獲 得更多廣告主的關注。因此可知,藉由運動明星創造,能使運動、企業、媒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