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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會傳教士對臺灣官紳的評價

第四章 天主教傳教士眼中的臺灣漢人社會

第一節 道明會傳教士對臺灣官紳的評價

由於目前可見的道明會傳教士著作並不如基督長老教會傳教士豐富,且礙於 語言的隔閡,可用資料相當有限。因此,本研究主要引用黃德寬所編譯之傳教士 書信集《天主教在臺開教記》,分析時兼引其他西方相關人士的紀錄作為補充,

以呈現十九世紀後期道明會傳教士眼中的清代臺灣官紳形象。

一、樟腦糾紛前道明會傳教士筆下的臺灣官紳 1.不友善的態度

前述馬偕與甘為霖的紀錄,皆為 1868 年樟腦事件後的經歷,受到的官員與 社會阻力皆減緩許多。然而,早在 1859 年便已來臺進行宣教工作的道明會,卻 對樟腦事件前的臺灣社會氛圍感受甚深,特別是臺灣官員不友善的排外態度。這 些紀錄相當值得參考,並與樟腦事件後來臺的兩位長老教會傳教士觀點作比較,

瞭解國際情勢造成臺灣官員態度的改變,進而影響傳教士觀點的變化。

郭德剛指出,臺灣官吏們認為傳教士是為了詐取財物或是侵略土地而來到臺

1 古偉瀛,〈十九世紀臺灣天主教(1859-1895)─策略及發展〉,收錄於《臺灣天主教史研究論 集》(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9年),頁6。

78 傳教士馬雅各,來臺初期也因租屋問題被迫從府城退至打狗,詳閱:Edward Band, Working His Purpose Out :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resbyterian Mission. 1847-1947(London : Office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of England), p. 76。

4 有趣的是,南部長老教曾分析日本傳教教中國順利的原因,認為日本人較願意接受外來文化,

而中國社會則明顯排外,態度不友善。詳見:不著撰人,〈教會的消息〉,《臺灣府城教會報》, 第19張,光緒13年2月,頁10;重刊於臺灣教會公報社編,《臺灣教會公報全覽》(臺南:教會 公報出版社,1887年)。

5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76。

6 George Leslie Mackay, From Far Formosa, pp. 318-319;譯文參照《福爾摩沙紀事:馬偕臺灣回 憶錄》,頁307。

7 十九世紀西方傳教士來華前,很有可能預先接觸過往來華傳教士的資料、日記等資料,如利 瑪竇(Ricci, Matteo, 1552-1610)數度稱讚中國文人與官場文化:「中國官員非常重廉潔」這種 觀念在十九世紀傳教士來華後,經過實務經驗便慢慢改變,往往對中國官員轉為批判的態度。

可以參見:Matteo Ricci(利瑪竇)著,劉俊餘、王玉川合譯,《利瑪竇全集2》(臺北:光啟出 版社,1986年),頁74。

8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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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法律的地位,才會讓客家人為非作歹而無力阻止。9 道明會主要傳教地區在 臺灣南部,往來教區時常碰到劫掠等行為,特別是來自客家人的攻擊。六堆客家 有自組的武力組織作為防衛,擁有相當高的自治權。10 黃子寧指出,六堆客家對 內聯合練武,自衛鄉里,對外效忠政府,出力平亂,獲得「義民」嘉獎,提高六 堆客家的地位實力,卻也帶來更嚴重的族群衝突。11 每次發生治安事件時,官方 往往無法直接介入處理,這個現象即被良方濟記錄下來。良方濟更進一步指出,

「臺灣已經成了盜賊的巢窩,沒有法律,只有強權」,12 倘若傳教士受迫害,求 助於官員時,

官員看我沒有武力做後盾,決定不理睬我的請求。當我親自去拜訪官員,

請他答覆時,卻受到侮辱和咒罵,以致我臉紅耳熱的離開那裡。13

透過道明會士的紀錄,可以發現他們所見和長老教會傳教士的觀點相當接近,概 因當時臺灣官紳對西方來臺人士一體視之,雖然礙於職務之故,必須接受傳教士 在臺活動,不過卻不願以友善的態度對待。而且,此時的英國領事仍視通商為首 要任務,並未積極介入傳教士的宣教活動,所以兩會傳教士碰到的阻礙自然較多。

接下來,就要探討樟腦糾紛後道明會士的體會轉變。

二、樟腦糾紛後官紳態度的轉變 1.官員態度轉為積極

1868 年樟腦糾紛發生後,接續著安平砲擊事件等衝擊,讓臺灣官民深刻體 會西方武力的強勢,開始轉變他們對待傳教士的態度。對傳教士來說,最直接的 感受無非是官員對案件處理的態度轉趨積極。如 1869 年,良方濟神父在前往萬 金天主堂的路途遭到當地人洗劫,雖然隔天官員即派人向良方濟確認遭劫物品,

但他並不抱持樂觀的態度。14 數天後,差役帶回大部分受劫物,並保證不會再讓 這種情況發生,讓良方濟大感意外,這也是樟腦事件前不可能遇到的狀況。

另一次的案例也可以看到官員積極的處理態度。在高賢明牧師於 1871 年的 信件中提到,臺灣區會長楊真崇牧師派教友送錢給萬金教會的李嘉祿與溝仔墘教

9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80。

10 陳麗華,〈從忠義亭到忠義祠─臺灣六堆客家地域社會的演變〉,《歷史人類學學刊》第六卷一、

二期合刊(2008 年 10 月),頁 153。

11 黃子寧,《天主教在屏東萬金的生根發展(1861-1962)》,頁 232-239。

12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 80。

13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 80。

14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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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高賢明,卻在半途被洗劫一空,兩位駐堂神父的印章也一併遺失。楊真崇立 即通知衙門,官員也很快瞭解此事的重要性,為免演變為國際糾紛,便立刻派員 著手處理,四天後,官員派人送回部分物品,和最重要的兩顆神父印章。高賢明 自己提到:

我們很高興拿回印章,就不堅持要找到其他失物。當捕快請求我們簽名,

證實收到全部失物時,我們也樂意地做了。我們知道,如果捕快沒有辦法 得到這張證明,就會受鞭打,我們不想發生這種事。在那張證明上,我也 附筆感謝官員的協助和合作。15

受到樟腦糾紛的衝擊,臺灣官員瞭解西方國家的船堅炮利,面對與傳教士相關的 紛爭更為謹慎,深怕處理不當引發更大的風波。類似高賢明這樣和善的「官民合 作」也是樟腦事件前不可見的現象,即使後來的發展依舊阻礙重重,但已不復樟 腦糾紛前那般險惡。

2.清法戰爭的影響

如果說樟腦糾紛使傳教士在臺宣教的阻力降低,那麼清法戰爭對傳教士來說 就是另一波衝擊,特別是來自法國為主的天主教。受到樟腦糾紛與安平砲擊等事 件動盪,臺灣官民皆深刻感受西方列強的船堅炮利,即使心中仍抱持排外情緒,

卻也因投鼠忌器而不敢恣意妄為。然而,清法戰爭時期法國長期封鎖臺灣海域,

不但使臺灣民眾反外情緒持續高漲,連傳教士自身也感受到這份強烈的敵意。16 其中,一般民眾無法分辨西方人國籍的差別,時常將西方人一體視之,如馬偕曾 提及,臺灣民眾因為清法戰爭對外國人更感憤怒,17 甚或出言恐嚇,18 藉著攻擊 漢人教民洩憤、19 趁機劫掠教堂的情況。20 塗為霖認為,若法國對臺灣南部發動 攻擊,將會使得傳教士與本地教民遭受攻擊。21 甘為霖則發現,即使是清法戰爭

15 Pablo Fernandez O.P.著、黃德寬譯,《天主教在臺開教記》,頁 97。

16 戰爭爆發後,英領事費里德(A. Frater)曾發布通告,希望西方在臺人士謹慎行動,避免遠至 鄉村地區。詳見:John Dodd. Journal of a Blockaded Resident in North Formosa, During the Franco-Chinese War, 1884-5, p. 13.

17 〈馬偕日記手稿〉,1884 年 11 月 10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34。

18 〈馬偕日記手稿〉,1885 年 5 月 5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4。

19 〈馬偕日記手稿〉,1885 年 4 月 25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2-63。

20 〈馬偕日記手稿〉,1885 年 4 月 23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2。〈馬偕日 記手稿〉,1885 年 5 月 4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4。〈馬偕日記手稿〉, 1885 年 5 月 5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4-65。〈馬偕日記手稿〉,1885 年 5 月 6 日;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5。〈馬偕日記手稿〉,1885 年 5 月 7 日;

譯文參照《馬偕日記 II:1884-1891》,頁 65。

21 “Report of Formosa Mission for 1884 by Rev. W. Thow”,臺灣教會公報社編,《使信全覽(29)》, 1885 年 5 月,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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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後,民眾依然對外國人抱持防衛心態,增加宣教的困難。22 因此,清法戰爭 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清法戰爭後,天主教也將傳教區域推展至北部。1887 年閏四月,西班牙籍傳 教士何安慈未經該國領事先行知會臺北府淡水縣查照許可,便擅自在大稻埕(約 今臺北市大同區、士林區)與和尚洲(今蘆洲)租屋傳教。此時清法戰爭剛落幕 不久,臺灣民眾對於法國的侵擾記憶猶新,加上法國素為天主教大國,在臺宣教 的法籍傳教士比例甚高,種種原因的積累激起紳民不滿,陷入一觸即發的緊張局 面。由於此事關係中外交涉,淡水知縣汪興禕便通報巡撫劉銘傳處置。最後,由 於何安慈僅持遊歷護照,且租屋程序不合,教堂招牌被移走。屢經交涉後,劉銘 傳與其約法三章:

一、 何鐸德開堂設教,必須照約則僻靜之所,不得在大街通衢有礙民居地 方。

二、所傳之教務須同耶穌一樣勸人為善,教士須立品待人,堂內不得收養 婦女及包庇匪類恃教不受尊長約束。

三、凡遇教民家中婚喪之事,教士不得前往干預以避嫌疑,俾彼此輯睦而 免滋事。23

此事暫告落幕後,何安慈於 1888 年 6 月在和尚洲另購土地建立傳教據點。

第一條約定中,「不得在大街通衢有礙民居地方」乃基於「風水」之故。早 在 1870 年的天津教案後,清法兩國即訂定傳教章程八條,其中提到:

至教中買地建堂以及租賃公所,應同真正之原業主,報明該管地方官查覈,

有無風水窒礙。如經地方官覈准,仍須本地人民不相嫌惡,均無異詞。24

當時清朝官員即以「風水」之故作為教堂建造與租賃之阻礙,強調這是官府也無 法解決的問題。25 1881 年八月,福州將軍穆圖善(1823-1887)、閩浙總督何璟

(1818-1888)與福建巡撫岑毓英(1829-1889)更通告地方軍民等人士,傳教士 或教民租賃房屋作為教堂,應先通報領事送知地方官員審查。如有違風水之實,

22 不著撰人,〈澎湖的消息〉,《臺灣府城教會報》,第 20 張,光緒 13 年 2 月,頁 11;重刊於臺 灣教會公報社編,《臺灣教會公報全覽》(臺南:教會公報出版社,1887 年)。

23 詳細過程可以參照:馮用編,《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臺北:臺灣銀行,1969 年),頁

23 詳細過程可以參照:馮用編,《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臺北:臺灣銀行,1969 年),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