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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都市更新之發展現況 …

第一節 都市更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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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都市更新合建分配比率因素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第三章 我國都市更新之發展現況

雖然都市更新與合建最終目的都是興建大樓以提供更好之居住環境,但純以 合建方式並無法享有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仍需符合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爭 取容積獎勵,因此,本章將透過相關法令說明都市更新流程與申請條件,並探討 台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在實務上常見之申請項目,最後考量實務上開發商從事 都市更新開發投資之評估方式,以作為後續實證分析變數選取之參考。

第一節 都市更新流程

都市更新係屬整合性之實施計畫,透過都市更新整合政府及民間投入之相關 資源,除得以改善都市整體景觀風貌外,並可降低政府投資成本,增加投資效益。

另高度發展的城市多有其發展之歷史軌跡與城市紋理,城市中各式建築物亦有其 生命週期,為有效維持都市結構基本元素,發揮城市生活功能,兼顧城市多樣性 與傳統空間之相互支持,結合民間力量參與都市更新成為重要方式。因此,推動 具創意與民間活力的都市更新案,以民間自力自為方式進行生活環境改善,展現 地區特色與文化,增進更新地區土地利用,維護都市景觀品質成為重要趨勢。

我國早期建築法令規範不如現行規定嚴謹,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 安全係數不足,缺乏升降梯、無障礙設施及停車空間等設施,且部分地區較晚實 施都市計畫管制,未妥善規劃都市空間,造成建築物鄰棟間距不足、巷弄狹小及 缺乏公園綠地等問題,而發展較早之都市地區,普遍產生增建、違規使用及違章 建築等情形,老舊建築物牆面斑駁、磁磚脫落、各式管線裸露,無法滿足現代人 對於居住環境品質之需求,如能推動都市更新,採生態城市規劃及綠建築設計,

全面進行老舊住宅重建及整建維護,不僅符合世界推動節能減碳之環保趨勢,提 昇國人居住環境品質,亦可創造國內產業需求,帶動營造業產值之成長。(內政 部,2010:3)

都市更新推動流程(內政部營建署,2008:5-6)分為:更新地區劃定、更 新計畫擬定、更新事業概要、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計畫、計畫執行等六個階段,

都市更新流程詳圖3-1,而權利變換計畫則視實際實施方式是否採權利變換方式 而定。另外,在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同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與類型,則有不 同比例之同意門檻,詳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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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例外規定提高至 9/10。

(二)刪除強制徵收規定

現行協議合建採多數決方式,4/5 以上同意就可採協議合建,對於少數 不同意合建之地主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徵收,因恐有違憲之虞,修正草案予以 刪除。未來協議合建必須住戶全數同意,否則須改採權利變換,但透過權利 變換之都市更新案,逾期未能自行拆除者,不論是政府或民間主導之都市更 新案,仍須經過法定程序,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再送 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主管機關才能代為拆遷,以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 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之權益。

(三)房屋預售規定

文林苑引發各界討論議題也包括房屋預售規定,文林苑在尚有未同意住 戶及建物全數拆除完畢前,即辦理房屋預售作業,使購屋者與地主權益受 損。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中增訂,都市更新案採「權利變換」者,

應在建築物全數拆除完畢後,才能辦理房屋預售,違反者可按次處 50 至 500 萬元罰鍰。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來看,將來都市更新法令愈趨嚴謹,在都市 更新之概要計畫或事業計畫階段之同意比例大幅提高之情況下,增加都市更新案 前期整合及申請送件之困難度,但對於地主而言,可凝聚住戶間之共識,對開發 商而言,也可明確掌握政策方向,降低開發過程中之不確定性。因此,建議未來 地主或開發商,前期應先評估都市更新開發整合之可行性,深入瞭解住戶需求,

以凝聚高度共識為主,使都市更新中、後期可順利推動進行。

實務上,都市更新過程中,對於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者,在尚有地上建物情 況下,勢必無法順利拆遷,雖然可透過法定程序協調及調處,調處不成再送司法 機關裁判後,得代為拆遷,但判決確定後,執行上是否得以依法拆遷建物,仍是 一大變數,如此一來,曠日費時,地主及開發商權益均未受到保障,若修法方向 既已刪除主管機關強制徵收之規定,建議是否刪除代拆遷規定,以切合實務上執 行之困難,避免執法機關與民眾產生衝突與對立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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