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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酒精飲用型態定義及酒後駕車現況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酒駕、酒精飲用型態定義及酒後駕車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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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酒駕、酒精飲用型態定義及酒後駕車 現況分析

壹、酒後駕車、累犯定義

一、酒後駕車定義及罰則

依據 102 年 6 月 30 日公布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汽車駕 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 0.03%以上,不得駕車。違反上開規定者,其罰則如下:

(一)刑法

根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自 102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法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二、酒後駕車累犯之定義及罰則

酒駕累犯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 5 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以上)2 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違規者強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者須接受定期講習」。查全國計有 37 個監 理所(站)均開設有酒後駕車違規講習班,由公路總局統一律定酒後駕車違規講習 班之上課時數為 4 小時,至於課程內容及時間如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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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酒後駕車違規講習班課程表

課程時間 課程內容

30 分鐘 報到

50 分鐘 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快速公路行駛要領

50 分鐘 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令責任

50 分鐘 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

50 分鐘 如何戒酒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貳、酒精飲用型態定義及評估方式

一、酒精飲用型態定義

酒癮已屬於疾病,會重複性的喝酒,甚至於對酒精產生依賴,即使喝酒已經造 成家庭、健康的損害或違反法律規定,仍會繼續喝酒也無法減量。

就飲酒量對身體傷害之嚴重程度,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a:6-21)

提出:「由輕至重可區分為六種類型,分別為節制性飲酒、低危險性飲酒、危險性飲 酒、問題性飲酒、酒精濫用(有害性飲酒)及酒精依賴(酒癮)」。世界衛生組織(WHO)

將飲酒風險分為四個層級,第一級為「節制性飲酒」及「低風險飲酒」,AUDIT 分數 為 0-7 分;第二級為「危險性飲酒」,AUDIT 分數為 8-15 分;第三級為「有害性飲 酒」,AUDIT 分數為 16-19 分;「酒精依賴」為第四級,AUDIT 分數超過 20 分(Babor, Higgins-Biddle, Saunders & Monteiro,1992:22-23)。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編訂之 DSM-IV-TR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將酒精相關障礙劃分為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s)及酒精誘發之障礙(Alcohol-Induced Disorders),而酒精使用障礙又 區分為酒精濫用(Alcohol Abuse)與酒精依賴(Alcohol Dependence);酒精誘發之障 礙則是區分為酒精戒斷(Alcohol Withdrawal)與酒精中毒(Alcohol Intoxication)(孔 繁鐘,2007:105-122)。惟改版後之 DSM-5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其中酒精使用 障礙未再區分為酒精濫用與酒精依賴(臺灣精神醫學會,2014:233-238)。經彙整酒 精飲用型態如圖 2-2,但圖中未將「酒精誘發之障礙」繪入,即於「酒精依賴」上面 尚有「酒精戒斷」及「酒精中毒」二類,各種酒精使用類型之定義如附錄 1。

資料來源: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a:6;孔繁鐘編譯,2007:105-122;Babor et al., 1992:

22-23,本研究彙整。

二、飲酒行為之評估

國內外檢測酒癮問題之嚴重程度,較常使用的評估工具為「CAGE 篩檢問卷」

(CAGE Questionnaire)、「簡短版密西根酒癮評估量表」(Brief MAST)及「酒精使 用疾患確認檢測」(The Alcohol Use Disorders Identification Test,)三種(黃冠俁,2013:

20)。

(一) CAGE 篩檢問卷

CAGE 由 Mayfield, McLeod, & Hall (1974: 1121-1123) 發展出來的篩檢問卷,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a:6-2)提出:「CAGE 篩檢問卷,受測 者自填回答 C:無法減量或控制(Cut down / Control)、 A:旁人規勸少喝一點 酒(Annoyance)、G:自責(Guilty feeling)、E:回魂酒(Eye-openper)四個問 題」,可用來篩檢自己是否有酒癮問題。我國發行之「拒絕酒癮 健康就贏-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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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篇」(衛生福利部,2010a)及「交通安全數位課程-我的飲酒問題有多嚴重」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a)乃引用該問卷評估酒癮問題。

(二)簡短版密西根酒癮評估量表(Brief MAST)

1971 年發展出 MAST ,由 25 題與飲酒有關的問題作為酗酒篩檢的診斷工 具,因問卷測試題目太多,花費時間過久,1972 年又發展出只有 10 題的 Brief MAST(王玉玲,2011:42),The Brief MAST 是由 Pokorny, Miller & Kaplan(1972:

342-345)提出。又我國交通部發行之「交通安全數位課程-酒精對人體及駕駛 行為影響」(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b)及「喝酒不開車駕駛人 講習手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09:3)均有引用該問卷評估 酒癮問題。

(三)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UDIT

世界衛生組織(WHO)為篩檢過量飲酒所開發出 AUDIT 量表,第一版手 冊發布於 1989 年,並於 1992 年更新,為醫療衛生所廣泛使用(Babor et al., 1992:

2)。AUDIT 可用來篩檢飲酒嚴重程度,受測者根據過去一年使用飲酒情形,回 答 10 題與飲酒有關的問題。查我國發行之「拒絕酒癮 健康就贏-酒癮預防篇」

(衛生福利部,2010b)及「交通安全數位課程-我的飲酒問題有多嚴重」(交通 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2012a)亦均引用該問卷評估酒癮問題。

CAGE 篩選問卷較著重於飲酒對個人的影響,因國人好面子,不願意承認自己 有無法控制酒量的情形,會影響問卷準確度,其不適合中國社會(郭千哲,1993:

93),又郭千哲(1993:30,30)認為:「簡短版 MAST 問題具有脅迫性,使用於『非 精神科病人』容易倒偽陰性率過高」。經檢視 CAGE 與簡短版 MAST 的選項均為是 非題型,AUDIT 則是選擇題,況且有時間區間及使用頻率。AUDIT 的優點經六國驗 證為跨國家標準化量表,可辨別危險、有害性飲酒、酒精依賴和有害性飲酒,具有 簡單、快速、靈活的特性,專為衛生人員設計,並且可得知受測者近期飲酒情形(Babor et al., 1992: 10)。此外,我國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政府出版 品,均有引用 AUDIT 來評估酒癮問題,故本研究將以「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UDIT)」量表來進行檢測,並將飲用酒精型態分為節制性或低風險性飲酒、危險 性飲酒、有害性飲酒及酒精依賴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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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刑法第 185-3 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由每公升 0.55 毫克調降 為每公升 0.25 毫克所導致。有關中華民國 99-104 年酒駕取締及移送法辦件數統計資 料,如表 2-4。

表 2-4:99-104 年酒駕取締及移送法辦件數統計一覽表

年度 總取締件數 酒駕取締件數(%) 酒駕移送法辦件數

99 8,549,228 115,093(1.35%) 53,053 100 7,790,379 113,430(1.46%) 52,604 101 8,031,826 124,620(1.55%) 52,432 102 8,052,141 118,864(1.48%) 60,484 103 8,168,915 115,253(1.41%) 67,932 104 9,279,769 107,372(1.16%) 65,449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

探究 101 年及 102 年因為陸續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及「刑法」,加重酒後駕車相關規定及罰則,且 101 年加強酒駕執法取締強度,

根據研究法令加重酒駕罰則或罰款、增加警察執法強度(取締數量)對降低死亡率 有顯著影響(趙家皓,2000:40-41;張新立、葉純志,2003:148;葉寶文、傅祖壇,

2006:361),因此由上開數據可資印證。

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酒後駕車累犯次數,(即五年內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而駕 車達 2 次以上),再犯次數以 13 次為最高;其中再犯次數以 2 次為最多,達 6 萬 7,638 人,佔 74.33%,再犯次數 3 次次之,為 1 萬 6,653 人,佔 18.30%,至於 6 次以上(含 6 次)則有 632 人。有關中華民國 99-103 年酒後駕車累犯次數統計資料如表 2-5。國 人酒後駕車再犯率高,實有需要去研究瞭解酒後駕車者有多少比例是具有酒癮者,

以致無法自我控制,不斷造成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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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中華民國 99-103 年酒後駕車累犯次數統計表

累犯次數 人數 百分比

2 次 67,638 74.3267%

3 次 16,653 18.2998%

4 次 4,679 5.1417%

5 次 1,399 1.5373%

6 次 434 0.4769%

7 次 133 0.1462%

8 次 42 0.0462%

9 次 18 0.0198%

10 次 3 0.0033%

11 次 1 0.0011%

12 次 0 0.0000%

13 次 1 0.0011%

總 計 91,001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

肆、酒後駕車相關之研究

酒後駕車相關之研究,多以酒後駕車防制措施、政策、執法強度、法律之處罰 或酒測值、酒駕駕駛行為反應、與社會經濟關聯性等層面去探討,我國較少有防制 酒後駕車宣導成效之探討,蒐集國外之研究說明如下:

酒駕廣告活動可減少年輕男性駕駛酒駕行為及交通事故發生,對違規者進行面 對面教育費用較透過大眾媒體廣告昂貴,且只能影響一小部分有飲酒司機,相對而 言大眾媒體單位接觸成本低,並可接觸及潛在駕駛人範圍較大(Murry, Stam &

Lastovicka, 1993: 55)。

反酒駕公益廣告中,恐懼和憤怒之訴求常被使用,可讓民眾充分認識到被酒駕 者撞死及致殘的風險,你我都可能成為潛在受害者,因此迫使人們改變飲酒後駕駛 習慣,但有研究證明恐懼訴求很少成功,因很難正確執行,也可能適得其反,使人 們抗拒改變酒駕行為(Dejong & Atkin, 1995: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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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是經典的第三人效果(The Third-Person Effect),認為大眾媒體對別人的影 響較大,對自己的影響較小,女性為反轉的第三人效果(Reverse Third-Person Effect),

認為大眾媒體對自己影響較大,對他人影響較小。當訊息結合威脅身體傷害時,對 男性影響力比女性少(Lewis, Watson & Tay, 2007: 57)

21 世紀初澳、紐交通安全多使用恐懼訴求,近年轉以理性和現實手法。大眾媒 體宣傳信息可成功改變態度,但不應期望改變駕駛行為,行為改變須長期,況且不 易衡量。恐懼訴求效果具不確定性,建議須說明威脅(如嚴重程度、易受傷)及提 出避免受威脅安全行為。恐懼訴求對最需改變行為的年輕男性影響小,性別對不同 情感訴求有影響,正面的情感訴求(如幽默)比恐懼訴求對男性有效,女性則相反

(Wundersitz, Hutchinson & Woolley, 2010: 33-41)。

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能降低 9%交通事件發生的效果,在工業化國家以大眾媒體宣 導防制酒駕,多半會並同強制執法,運用理性說服也會輔助給予情感上的滿足。活

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能降低 9%交通事件發生的效果,在工業化國家以大眾媒體宣 導防制酒駕,多半會並同強制執法,運用理性說服也會輔助給予情感上的滿足。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