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背景文獻回顧
2.1 醫療廢棄物之問題與現況分析
欲構建一專業物流及配送車隊之動態即時派遣模式,首先必須先對目標的醫療 廢棄物事業領域之背景、特色、問題等作一了解,因此接下來將針對醫療廢棄物之 問題與現況作一文獻回顧探討與分析。
2.1.1 醫療廢棄物之定義
醫療廢棄物是指醫療院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毒性事 業廢棄物及放射性廢棄物。未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排泄物等接觸之普通垃
圾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有接觸發生者即為感染性廢棄物,包括:
1.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指醫學、病理學實驗室廢棄之培養 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菌株、生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
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
2.病理學廢棄物: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3.血液廢棄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成分等。
4.廢棄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
璃器皿等。
5.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
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
6.手術及驗屍廢棄物: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
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等。
7.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
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片、蓋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8.透析廢棄物: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
濾器、毛斤、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
9.隔離廢棄物:指罹患傳染性疾病或動物之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
物。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
告者。
11.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具有重金屬、有害有機物質之廢棄物,包括生化醫學檢
驗廢液、水銀廢液、廢藥品、重金屬廢液、有機溶劑、洗片廢液。
12.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游離輻射之核子醫學放射性廢棄物。
2.1.2 相關法規探討
由於台灣地區近二十年來工商業發展迅速,使得事業廢棄物之產生量逐年漸增 且成份日趨複雜化。故廢棄物清理法自民國63 年公佈後,分別於69 年、74 年、77
年、86 年及88 年進行五次修正。於民國88(環保署,民88 年)修正公告之內容中,
代清除處理業者、廢棄物製造者及各級主管機關相關之權責之規範,對於嚴重違反 法令者亦有刑法之約束。故事業廢棄物之妥善處理,除環境面外,在法令層面之考 量上亦為不得不之趨勢。醫療廢棄物屬於事業廢棄物的一種,而政府雖然在法規訂 定上已日趨完善,然而國內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與處理在能力上嚴重供需失調的事 實,仍是所有環保工作人員於妥善處理(置)廢棄物時面臨的最大考驗。
就醫療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而言,與其相關法令包括有「廢棄物清理法」、「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等幾 項。茲分別將其關鍵重要條文敘述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三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除以再利用方式外,應以左列方式為之:
1.自行清除、處理。
2.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機構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清除、處理該類 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備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之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4.境外處理:由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核備輸出境外處理者。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第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
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二條 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 之行為。
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處理: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再利用。
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行為等。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二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兩種
公、民營機構:
1.廢棄物清除機構。
2.廢棄物處理機構。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第二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或危害性物質擴散。
五、『共同處理或聯合處理體系』:所謂聯合處理體系產生同類廢棄物之工廠聯合 具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意願者,共同投資廢棄物處理廠(場)來處理廢棄物。以醫療性 廢棄物為例,所謂醫療廢棄物聯合處理即除醫療機構外,聯合廢棄物處理廠商共同投 資廢棄物處理廠(場),來處理參與醫院之廢棄物(其中醫療機榜總投資比例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十一),稱之為「聯合處理體系」。處理廠之處理容量尚有餘裕可處理其他 非參與投資醫療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可以作營利之行為,其組織型態以公司之設 立營運。廢棄物區域集中(聯合/共同)處理,可避免設施投資、人力重疊浪費,並由 於連續運轉,可降低廢棄物處理成本,增長設施之使用壽命,及協助人員之訓練。
2.1.3 醫療廢棄物問題回顧 2.1.3.1 減量回收方面
由相關文獻整理可以發現目前國內醫療廢棄物仍存有許多減量、回收的空間,
尤以大型醫院為然。目前未能普遍做好減量、回收工作之原因可以綜合歸納如下:
(一) 消費取向生活方式:
由於社會變遷,近年來用過即丟﹝拋棄式disposable﹞的產品越來越多,且用過即 丟的行為也越來越普遍。一方面由於個人衛生的強調,一方面避免病菌的蔓延,致 使似乎變成為一個即棄式社會﹝disposable society﹞而其中可回收再利用的材 料,未能處理得當的結果,使得廢棄物減量、回收的工作不易落實。
(二) 院內減量、回收機制不良:
國內醫療肌肉於院內大多未定有明確的醫療廢棄物減量、回收政策及目標,且與減 量、回收有關之管理系統﹝如規劃、組織、查核及矯正措施﹞亦不健全。因此,在 無明確可行的管理機制下,其減量、回收工作之推展就顯得格外困難。
(三) 院外資源回收管道不暢:
與一般事業單位廢棄物之資源回收不同,單一醫院醫療廢棄物中可為資源回收者其 數量較少。對院外資源回收商而言,因其缺乏經濟誘因,故前往醫院執行回收工作 之頻率及意願較差,於此資源回收管道不太順暢之情況下,有些醫院乾脆不進行醫 療廢棄物減量、回收之工作。
(四) 回收政策涵蓋面不足: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宜在政策面多做考量,如要求廢寶特瓶之回收,並可評估就醫療 廢棄物中某些毒性較大且量也較多之廢棄物品中要求其原供應廠商加以回收。
(五) 減量、回收智能欠佳:
由於專業人才缺乏,相關醫療設備、器具之妥善維修管理或醫院廢水之再利用等都 做的不甚理想,其中尚有許多減量回收之空間。
2.1.3.2 焚化處理方面
台灣地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產量每日約為五十餘公噸,卅七座合法處理廠每日 總許可處理量約為一百一十噸,國內醫療廢棄物處理能力已經闊綽有餘。將來理應 可針對管理、規範及輔導等工作,強化處理成效著手。不過近期因為抗爭陸續發生,
國內醫療廢棄物處理不但未能如預期般的順利,反而部分醫院有發生廢棄物無從清 理,可能要停院的疑慮,就其原因可以分析如下:
(一)公開招標削價競爭:
大型醫療院所依規定公開招標委託處理其廢棄物,眾多業者爭食全年總值不及四億 餘元的醫廢市場。因為最低處理成本得標,削價競爭日趨激烈,不肖業者不擇手段,
降價求貸,大型合法業者如榮工處台北廠及桃園廠等則因不敷成本而相繼退出市 場,削減處理容量,市場也漸形成寡佔的局面。
(二)地方政府保護過當限制越區處理:
若干地方政府以維護環保及保護地方權益為由,設立屏障不准外縣市醫療廢棄物進 入其轄區清理,以致部分較偏遠的醫廢焚化爐,因為原料不足而難以運轉,設備形 同虛設。
(三)醫院焚化爐失修報廢:
醫療廢棄物比一般都市廢棄物,含有較多的塑膠、玻璃及金屬等,含有鹽份的塑膠 焚化時會產生酸氣,遇冷凝結,再熱濃縮,侵蝕爐體,然而國內相當多的醫廢焚化 爐一個月開機不到 10 次,每次運轉少有超過 10 小時者,使得焚化爐折舊損壞更快。
其次業者削價競爭及原料不足影響,醫院所屬焚化爐操作維護費高於外界處理費,
院方不願再支持焚化爐營管費之編列,同時又因戴奧辛議題,院方乾脆以此為由,
減量或終止焚化爐運作,處理容量再大打折扣。
(四)非理性的對立抗爭:
過去政府曾推動台北與中部地區兩大聯合處理體系,結果都因地方民眾有計畫的抗 爭而告終止。部分環保抗爭充斥非理性及泛政治化的訴求,加重醫廢處理問題的複
過去政府曾推動台北與中部地區兩大聯合處理體系,結果都因地方民眾有計畫的抗 爭而告終止。部分環保抗爭充斥非理性及泛政治化的訴求,加重醫廢處理問題的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