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方法方面
受限於研究者本身之時間、人際條件限制,本研究僅以質性深度訪談研究方法進行結果 推論,然而,為確認本項研究結果是否得以真實推論至其他非接受訪談者,尚需輔以其他研 究方法以使研究結果更臻實際。
(三) 研究工具方面
採自編訪談大綱,恐無法涵蓋所有變項內之概念;因此對於結果之描述難以面面俱到。
第五節 重要名詞解釋
為便於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變項及名詞的意義更趨明確,茲分別將「地方行政機關」、
「二級單位主管」、「角色衝突」、「台東縣政府」等使用名詞加以界定、敘述如下:
一、 地方行政機關
本研究中所指之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係指我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 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 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規定中所定義者皆是,即:
表1-4-2 地方行政機關之種類
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行政機關
直 轄 市 直轄市政府縣 市 縣市政府
鄉 鎮 市 鄉鎮市公所
然本文係以台東縣政府為例,故於本研究中所稱之地方行政機關,僅限縮專指台東縣政 府而言。
二、二級單位主管
一般而言,所謂的二級單位主管泛指企業組織內「最基層的管理職位」總稱,一般常用 的職稱有督導、領班、班長、股長、主任、課長或經理等等,在公務部門常用的職稱則如縣 政府各處之科長、鄉鎮公所之課長或學校之主任等等;然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僅及於臺東縣政 府,故於本研究中所稱之「二級單位主管」則採取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3 項「前項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所定義之縣(市)政府分層,及配合本論文對研究對象及範圍之界定,將其定位為台東縣政 府各處之科長層級人員。
三、角色衝突
Robbins(1996)表示角色是「人們對佔據某一社會單位職位的人,所賦予的一系列被期望 的行為型態。」當一個人進入組織且認同其目標和價值觀,並能調適得當,可以說是將角色 扮演成功。
Silver(1983)從社會系統的觀點,將角色衝突分為以下三類:
1. 律則型的角色衝突(Nomothetic Role Conflict)::是指發生在社會系統之規範層面的 衝突。
2. 個殊型的角色衝突(Idiographic Role Conflict):係由於一個人自身對立的需欲傾向,
或數個人之間相互抗衡的需欲傾向而起的衝突。
3. 交用型的角色衝突(Transactional Role Conflict):是指個人人格與機構角色兩者歧異 懸殊而產生的衝突。
四、台東縣政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台東縣政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 委辦事項,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另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至第 18條規定,制訂「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以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 項,該自治條例並對機關組織層級及名稱予以明定,即:
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 政。
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處理縣政。
置顧問、參議、秘書: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機要、核稿、協調,並備諮詢有關縣 政事項。
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設置15處5局:掌理縣政及為民服務。
茲將臺東縣政府之組織架構、層級及名稱,以圖1-4-2 簡明示之。
圖1-4-2 台東縣政府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台東縣政府 (2010),縣府團隊/組織架構,
http://www.taitung.gov.tw/tw/CP/1254/organ.aspx,查詢時間201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