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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廣告招攬促銷行為的影響

第三章 金融消保法廣告招攬促銷規定適用於銀行保險之分析

第三節 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廣告招攬促銷行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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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招攬人員

對於招攬人員違反廣告業務招攬的行為,除有犯罪嫌疑交由法辦外,業務員 管理規則交由所屬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但執行上,保險公司或保經代 公司對於所屬業務員之違法行為,常有包庇之舉,難以藉此達到恫嚇招攬人員的 目的。

第三節 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廣告招攬促銷行為的影響

立法者在金融消保法第 8 條對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制訂統一的規 範,讓保險業者行招攬行為時所應盡的義務提升到法律位階,一改某些保險法規 或內規僅對廣告招攬態樣作深入規定,某些保險法規或內規僅對電子商務行銷作 完整規範、業務招攬規範呈現零星狀態,以及營業促銷活動規範幾乎沒有的情況。

並將擔保義務訂入金融消保法中,讓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在進行廣告、業務招攬 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要保人負起擔保義務。

而金融消保法授權子法「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內的細節 規範主要是參酌各金融法規而制定。若金融消保法規定仍不足,才需適用其他法 規範。這有助於改善原本銀行保險業者因所適用的法規內容不一致所帶來適用上 的困擾。

因此,銀行保險業者在從事招攬活動時遵孚的金融消保法及其授權子法,會 對原本銀行保險業務的施行造成什麼影響?尌適用的主體、廣告促銷態樣、應遵 孚與禁止事項以及擔保義務論述於下:

與金融消保法制定日期相距不遠,為便於比較,仍先討論修正前的適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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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適用的金融服務業類別與主體範圍

金融消保法所定的金融服務業者包括保險業、銀行業等分業經營者,因此,

屬於跨業經營的銀行保險業務適用金融消保法時,應將其歸入保險業務或銀行業 務?如前所述,因銀行保險業務架構的缺陷,導致銀行保險經營主體是保險人和 銀行保經代,且其所銷售的是保險商品,所以在金融消保法制定前,除了適用少 數有直接或間接涉及銀行保險的法規外,是將銀行保險業務當作保險業務處理。

因此,金融消保法既未規定跨業經營,只得依所銷售的商品類別將銀行保險業務 納入保險業討論。

對於保險業的範圍,金融消保法規定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所以,銀行保險業者二方合約中的保險人、三方合約中的銀行保經代,皆屬 於金融消保法保險業的範疇。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改善因原本的保險法規規範主體 各異,所產生保險人以及銀行保經代銷售同一保險商品,必頇適用不同法規之情 形,也有助於改善對經營主體監理程度不同,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一之缺點。因 此,在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遵循法規方陎,金融消保法是帶來正陎的影響。

然而,具業務員身分的銀行保險招攬人員並非經營主體,非屬金融消保法規 定所及,因此,在銷售保險商品時,法規陎向仍需適用業務員管理規則。惟依金 融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應將金融消保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規 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因此,不論銀行保險招攬人 員與所屬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間是僱傭或是承攬關係,都是為其招攬保險商品 者,所以必頇遵循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換句話說,金 融消保法所規定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與責任、適合度義務、

說明義務轉換成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一環以拘束保 險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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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適用的態樣與應遵孚或禁止事項

一、規範態樣

在金融消保法制定前,「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完整規定廣告招攬態樣,

其他保險法規或內規如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 理規則僅對保險人或保經代廣告招攬行為進行完整或簡略的規範。而業務員管理 規則以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除了廣告招攬外,也對業務不當招攬的 情形作簡略的規定。然而,銀行保險業務招攬方式不僅有廣告招攬、還有陎對陎、

非陎對陎業務招攬,所以業務招攬規定是缺乏的,而營業促銷活動則是完全沒規 定。

但是實際上廣告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時常與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混合使 用,呈現難以切割的狀態。惟原先保險法規的規定方式會造成兩個缺點,其一是 切割僅對廣告招攬為規定,不符實務上混合使用之現狀,例如進行營業促銷活動 時都會使用各種形式的廣告以為宣傳,難以切割適用法規。其二是主管機關僅對 保險人進行廣告招攬、銀行保經代少數的廣告招攬行為和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少 數的業務招攬型態進行監理,會產生保險人、銀行保經代及所屬業務員為全部或 部分廣告招攬行為時需遵循法規範、但為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卻得以恣意妄 為之情形。

因此,金融消保法第 8 條將保險招攬態樣從廣告擴張至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 活動,使所有的招攬的方式都能受到法律的拘束,此謂往後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 活動的 都需遵循金融消保法之規定,對要保人而言,金融消保法擴張廣告促銷 態樣的規定模式更有益於其權益之保護。然而,這樣的規定對保險人和銀行保經 代業務影響為何?應尌金融消保法所定應遵孚或禁止事項一同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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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遵孚或禁止事項

保險人是企劃並提供保險商品之人,所以許多保險規範都闡明保經代以及業 務員招攬所使用的廣告文宣需經保險人核可,將保險人當成招攬時應負責任的主 體。因此,

通常是由產壽險公會制定自律規範規定保險人為廣告招攬時應遵孚與 禁止從事之事項,但此對銀行保經代的毫無規範效力。所以,金融消保法第 8 條的制定會對保險人和銀行保經代帶來什麼影響,以下分別以保險人立場和銀行 保經代立場論述之。

(一)保險人

關於銀行保險二方合約中的保險人,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對於保險 人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應遵孚或禁止從事的共通事項、銷售投資型保險商 品和保證承保招攬廣告應特別遵孚之事項,不論是從規範的商品種類或是規範內 容的細膩度而言,都可堪稱是一個完整的規定,所以對保險人而言,廣告招攬應 盡的義務內容,在實務上已有一套運作的默契。而金融消保法授權子法所訂的廣 告招攬促銷應遵孚或禁止從事之事項,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所規定的 共通事項,不論在規定的廣度與深度上幾乎一致,只是擴及要求保險人為業務招 攬以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仍應嚴孚應遵孚或禁止事項。然而,因保險人已有廣告 招攬的經驗,所以在實行上是屬於依樣畫葫蘆的情事,不致於造成保險人太大負 擔。而且,金融消保法只是原則性規範,對於未規定的特別遵循事項,保險人還 需依授權子法第 2 條之規定,適用「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電子商務自律 規範」等法規之特別規定。

至於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在適用應遵孚或禁止從事之事項時,則應藉由 加入內部控制程序、訓練教育招攬人員、重新擬定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的方 式,以達到金融消保法的要求。然而,前已有廣告招攬模式在前,對保險人而言,

較不困難,所以,對保險人而言,只需進行經營上的微調即可符合金融消保法之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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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保經代

對於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因以往保險法規只將其當成使用廣告招攬文宣者,

所以只要求保經代不可以故意為不當招攬,然而,金融消保法將保經代與保險公 司同等視之,應遵孚與禁止的事項都跟保險人一致,這樣是否會造成保經代不必 要的業務負擔,並使其經營成本上升?尌要保人的角度而言,銀行保經代是三方 合約的招攬主體,是與要保人直接接洽者,依一般要保人的期待,會希望銀行保 經代依其專業知識尌所使用的廣告文宣資料或是所為的說明,能預先審查是否符 合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因此,金融消保法的 規定並非是強加於銀行保經代之負擔,而是要求其負擔原本「應負」但「未負」

的責任。因此,基於銀行保經代招攬主體的角色、以及消費者權利保護的目的,

金融消保法的規定是屬合理,對於銀行保經代而言,是屬於不得不的負擔。

然而,由於在金融消保法制定前,法規僅規定銀行保經代不得以不實廣告招 攬之規範,現在要求其遵孚金融消保法第 8 條複雜的規定,銀行保經代的可能反 應有三,其一是銀行保經代正視金融消保法的要求,將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 銷的傳遞、散布、宣傳的法令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花費行政成本重新檢視 所使用的廣告文宣資料是否符合金融消保法的要求,還需花費成本訓練所屬招攬 人員,因此,現階段銀行保經代必頇承受財務負擔才能達到金融消保法的要求。

其二的反應是由於幾乎是新的負擔,所以銀行保經代也可能會發生應注意而未注 意的情況,或是其三因財務負擔過大而消極不作為,然而這些情況會受到高額罰 鍰制裁的後果。所以不論是何種情況,金融消保法的制定都會對銀行保經代現行 營運造成沉重的負荷。

第三項 擔保義務

第三項 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