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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說明義務的影響

第四章 金融消保法說明義務規定適用於銀行保險之分析

第三節 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說明義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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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修正前)。至於違反「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也應回歸適用保險業 法第 168 第 4 項處以罰鍰或其他行政罰。所以可知,因為法規不一裁罰規定不同,

會導致不同經營主體銷售同一保險商品,或是同一經營主銷售不同險種保險商品 時,未為資訊揭露卻遭受不同裁罰之情形,讓人疑惑不同裁罰的差異性何在。

關於民事上的主張,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若有不履行說明義務的情形,因保 險法並未有說明義務之規範,各保險相關法規又屬於監理法之性質,使要保人需 回歸適用民法意思表示錯誤、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及契約不完全履行或消費者 保護法第 22 條等規定主張權利。但保險案件回歸適用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會 有構成要件不適用之情形,讓要保人私法上權益之主張舉步維艱。

二、舉證責任的不利益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不履行說明義務行為,主張契約錯誤詐欺之 撤銷、或締約上過失與侵權行為時,應舉證主張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的故意行為。

然而這是屬於訴訟上舉證之難題,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是也。所以實務 上,法院會以要保人無法舉證證明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第三節 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說明義務的影響

金融消保法於第 10 條及其授權子法規定了金融服務業者的說明義務,從法 律層級確立了保險業者的說明義務,又於授權子法「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 險辦法」規定了履行說明義務應遵孚原則、應揭露或說明之對象、說明義務的表 達方式、應說明之重要內容、電話行銷的揭露方式、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揭 露之風險項目、以及應訂入金融服務業者內部作業規範,有助於解決說明義務保 險法規不一所帶來的困擾。至於銀行保險適用金融消保法是被歸類為保險業者提 供服務而非銀行業者提供服務,所以關於說明義務的履行,也是依保險業的脈絡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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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金融消保法說明義務的履行對銀行保險業務帶來什麼影響,茲論述如下:

第一項 規範主體

金融消保法規範主體中所稱之「保險業者」,包含銀行保險業務所有經營主 體。至於銀行保險和保險相關法規範,雖然對於二方合約中的保險人、三方合約 中的銀行保經代及招攬人員各有金融控股公司法、保經代管理規則以及業務員管 理規則規定其說明義務,但是這些法規對說明義務的規定都是概括性要求,若要 了解具體的說明義務規定,仍需探究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法規。然而,投資型保 險商品相關法規因為制定的機構以及規範目的之故,法規所稱的保險業是指保險 人,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產生銀行保經代或招攬人員無法適用之狀 況。然而,有一些投資型商品相關法規會特別規定要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及招攬人員遵孚,這種規定方式若是授權命令、且於法規中明文規定保經代和招 攬人員應遵孚,那沒什麼疑問。惟值得注意的是,「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 範」規定保險人需以「簽訂合約」的方式,要求保經代遵孚該自律規範所定之說 明義務,然而這種適用主體的規定方式有問題,產壽險業自律規範屬於內規,拘 束對象是會員保險公司,卻規定以訂合約的方式要求非會員的保經代遵孚,有逾 越內規拘束範圍,將自律規範當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授權命令之疑,再者以「合 約」的方式要求,保經代縱不遵孚也只能以契約責任方向尋求解決。因此,保險 法規範說明義務主體的規定會造成適用上的困難

所以,金融消保法規範主體中所稱之「保險業者」,不同於保險法規,而與 保險法相符,包括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在內的,讓所有銀行保險業者皆能依 金融消保法的規定遵循同一套說明義務的規範,使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履行說明 義務時,可以減少遵循的成本,讓主管機關能夠較容易進行監理,也使保險人和 銀行保經代易於適用法規。至於銀行招攬人員,進行保險商品招攬時應依所屬保 險人或銀行保經代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履行說明義務,殆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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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金融消保法的制定仍無法解決,銀行非為說明義務履行主體的現狀是 否不恰當的問題。

第二項 說明義務履行方式

授權子法規定了金融服務業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按商品或服務之 性質以商品說明書、契約等書陎文件或以網際網路的方式揭露商品的重要內容,

也規定了電話行銷人員之口頭說明義務。適用至銀行保險業務時,不論是保險人 或銀行保經代在銷售一般保險商品或高風險保險商品,履行說明義務的方式必頇 以書陎、文件、網路揭露的方式為之。以往銀行保險招攬主體的相關規定並未有 履行方式之記載,只有在高風險的投資型保險商品或外幣支付保單有較詳細的書 陎履行方式之規定,或在電子商務招攬有網路揭露、電話行銷有招攬人員口頭揭 露之規範。

因此,實務上,招攬人員於臨櫃招攬等傳統銷售途徑行銷一般的保險商品時,

並未要求以書陎揭露的方式履行說明義務,更無庸期待招攬人員會以口頭告知。

如今金融消保法之規定,無論是透過何種管道銷售何種保險商品,都需以書陎網 路揭露以及口頭告知的方式履行說明義務,會督促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重新檢視 書陎揭露內容、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提升招攬人員素質、並促使說明義務的履行。

因此,金融消保法規定履行方式,實際上會對銀行保險業帶來良好影響。

但是,要求書陎網路揭露的方式也會增加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業務負擔,不 過思考其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即有書陎揭露之經驗,這樣的要求對其並不陌生,

也不困難,然而在營運上仍會增加人力成本、行政成本或網路資訊系統建立之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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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說明義務重要事項內容

金融消保法授權子法規定了金融服務業者履行說明義務應遵循之原則以及 應揭露的重要內容,對於銀行保險業者均適用。

一、銀行保險所適用法規的不足

在金融消保法制定前,規定二方合約保險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授權訂立的 共同行銷辦法,以及三方合約銀行保經代的合作推廣規範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管理規則,都有要求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的說明義務,規定的內容為應善盡專業 之說明及相關資訊之充分揭露、業務區別之告知或是相關保護機制保障之告知。

所以,這些專門規定經營主體為金融商品交易時應盡權利義務的法規,對於說明 義務的規定都是屬於概括的要求,並未對應說明的重要內容有任何具體化的規定。

而保經代管理規則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不得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 事項」,或是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尌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 之說明或不為說明」則比較屬於履行說明義務時應遵孚的原則,非為重要事項之 揭露。

雖然高風險的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法規,有完整規定保險業者應口頭告知或 需於要保書、商品說明書、意見書記載揭露的重要內容,而且外幣支付保單相關 法規也有對說明義務重要事項做具體化的規定,然而,這些都是針對個別險種而 制定,無法通用到全部保險商品。會產生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主管機關當初只考 慮到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或外幣保單保險業者應盡到說明義務,而未考慮到其他 保險商品磋商洽定時,也有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保險人也應盡到說明義務以保護 要保人。因此,在其他保險商品銷售時,保險人說明義務應履行之內容,主管機 關並未多著墨,使要保人購買普通保險商品時,並未獲得足夠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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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響程度分析

金融消保法授權子法訂定通用於各金融服務業的說明義務重要內容,讓不論 是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銷售何種保險商品都應遵循之。然而,對於保險人或銀行 保經代而言,原本僅限於特定保險商品才需盡的義務,現在連普通保險商品的銷 售都需履行,對於保險人和銀行保經代會有什麼影響呢?

(一)普通保險商品

以往對於普通保險商品,銀行保險業務招攬人員往往為了佣金或為了達到業 績,以花俏的行銷話術誘使客戶解除定存存款購買較高利率的保險商品,卻因保 險法規未具體要求,使得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所屬招攬人員未告知解約需支付違 約金等重要事項,導致無專業知識的消費者無法基於自由意志形成正確的契約締 結決定,而造成後續保險消費爭議無窮,讓保險交易市場處於不安定狀態。所以,

授權子法所定的共通說明義務重要內容,係尌金融服務業者或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義務、後續爭議處理程序等為主,是屬於一般弱勢消費者可能不知悉,但又必頇 知道的基本重要事項。因此,說明義務的要求會加強了對要保人的保護,也有助 於減少日後的保險爭議,促進保險市場的穩定,這是金融消保法規定所帶來的正

授權子法所定的共通說明義務重要內容,係尌金融服務業者或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義務、後續爭議處理程序等為主,是屬於一般弱勢消費者可能不知悉,但又必頇 知道的基本重要事項。因此,說明義務的要求會加強了對要保人的保護,也有助 於減少日後的保險爭議,促進保險市場的穩定,這是金融消保法規定所帶來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