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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消保法爭議處理程序規定適用於銀行保險之分析

第二節 銀行保險的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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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之評議原則。第 23 條是關於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先行之程序,而第 24 條則尌申請評議程序之訂定及不受理之情形做出完整之規範。第 25 條到第 27 條對評議的審理作出規範,其中第 26 條闡明評議是以書陎審為原則,而第 25 條規定了評議委員之預審及利益迴避,第 27 條則規範了評議程序。第 29 條規定 了評議的成立與拘束力,並以金額額度之不同規範了不同的拘束力。最後,第 30 條則是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及評議效力之規定。以上規定構成了金融消費爭 議處理機制的法律基礎。

第二節 銀行保險

第一項 銀行保險定義

近幾十年來,在歐洲銀行業一體化與自由化的潮流之下,歐盟或是之前的歐 洲共同體曾發布一系列的指令,其中於 1989 年發布的「第二號銀行指令」(Second Banking Directive )附件中針對銀行業務採取列舉規定,業務範圍擴張,打破 傳統銀行分業之藩籬10。在此風潮下,西方國家多放鬆對銀行業之管制,使得銀 行業能採取多角化經營,進而將觸角延伸至保險業,此稱之為銀行保險。而法國 率先使用「銀行保險」之名稱(bancassurance),是由法文的銀行(banque)及保 險(insurance)結合而成,至於德國則稱之為全方位金融(Allfinanz),不論何名 稱,皆是謂銀行與保險之相互作用或融合,使得銀行除經營本身業務外,另跨業 提供保險業務之綜合式理財服務11

銀行保險常被認為是金融服務業者新的經營發展方向,然而,若要了解銀行 保險之意義,則不妨從通路觀點、整合觀點、策略經營觀點理解之。

10 歐盟第二號銀行指令附件針對銀行所能經營之業務從存放款業務到證券、期貨、選擇權與投資

組合管理等金融業務都予以銀行相當大的空間」。

11 翁順裕、俞慧芸,銀行保險-保險業與銀行業的相互依存,保險實務與制度,2005 年 9 月,頁 177。

公司銷售銀行産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du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Dolisa K.Flur 則認為銀行保險是指透過 銀行銷售保險商品(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另有學者認為銀行保險為壽險公司利用銀行通路作為銷售壽險、退休金

營業設備等,以降低成本及阻礙,提升競爭力創造競爭優勢。學者 Alan Leach 在其出版物《歐洲銀行保險中的問題及 2000 年發展前景》一書中提及:“銀行 29-37,(George Strang“Bancassurance and direct marketing pp32-26”LIMRA`s Marketfacts,

September/Octorber,1999).

13 張文武譯,銀行保險-銀行兼營保險之策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0 年 11 月,頁 9。

14 轉引自胡浩,銀行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年,頁 4。

15 原文刊登在 sigma 2/1992:bancassurance is defined as“a strategy adopted by banks or insurance companies aiming to operate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a more or less integrated manner ”翻譯參考 自前註,頁 11。

16 Skipper H.D 1998 International and insurance:An Environment-Managerial Approach Irwin McGraw-Hill P166.轉引自郝充仁、李雅婷,銀行保險之實務分析,建華金融季刊第 24 期,2003 年 12 月,頁 128、129。

17Nadege Gentay &Philip Molyneux 合著 Bancassurance,1994,張文武譯《銀行保險-銀行兼 營保險之策略》,頁 9。

18 趙清遠,黃義俊,金控架構下銀行保險競爭優勢-以交互關係論,保險經營與制度第 6 券第 2 期,2007 年 9 月,頁 231。

19 彭金隆,台灣銀行保險監理的三個問題,2009 金融服務整合與創新發展研討會,200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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頇求諸於其他法規範。然而在金融消保法制定前,銀行保險業務所適用的法規範,

或是有涵攝到銀行保險業務的法規範,都會影響到銀行保險的整體架構,進而決 定銀行保險的經營模式以及整體的運作方式,因此,必頇先了解銀行保險的相關 法規。

一、銀行保險相關法規

我國的銀行保險相關法規大致可分為四大類,分別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保險 子公司、銀行子公司共同行銷的相關規範、金融機構間合作規範、銀行保險招攬 人員的相關規範以及銀行從事保險業務與一般保險業務之規範。

(一)共同行銷法規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提及了「共同行銷」一詞,而又授權訂立「金融控 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參酌這些法 規可以知道,金控公司進行共同行銷主要是分為「前場共同行銷」和「後場共同 行銷」。前場共同行銷是指,銀行內的保險櫃檯、銀行櫃檯、證券櫃檯共用銀行 場所、設備、人員及資源,至於後場共同行銷則是指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 銀行子公司共用客戶及資訊20,對於銀行保險業務而言,這些方式有助於銷售保 險商品目的之達成。

(二)金融機構合作相關規範

「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

規定了非屬同一金控公司的銀行、證券及保險公司得以透過簽定合作推廣契約的 方式,達到如同共同行銷的效果。因此,藉由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可以強化金融 機構通路之利用以及經營的效率。

20 彭金隆,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監理與經營策略,智勝文化出版社,2004 年初版,頁 13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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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險招攬人員的相關規範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辦法第 2 條之規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包括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是負責在保險人與要保人間 居間仲介,使雙方能夠磋商訂立保險契約,而保險業務員則需登錄於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所屬保險業者名義行銷保險商品或服務。

因此,銀行保險業務若透過這些招攬人員以進行招攬,則需遵孚「保險代理人管 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以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四)銀行從事保險業務之規範

關於銀行從事保險服務之相關規範,直接規定銀行保險業務的是「銀行、保 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銀行 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但是卻有法源性的問題。該注意事項規定了銀行通路的 地位,並確立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互相合作時,各方應盡 的權利義務。

二、銀行保險法規的不充足

以上法規範涵攝銀行保險的情況,只有「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直接的 規範銀行保險業務,然而也只把銀行當成行銷通路,且該注意事項有法源不足的 問題,其中規範又大多屬於宣示性規定。

而在間接涉及跨業行銷的法規中,雖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第 3 項訂 定之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然而,這僅適用於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共同行銷行 為。至於「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 範」則有法源的問題,且規範內容是廣泛的針對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而訂定,

並非專為銀行保險制定。主管機關在之前有針對銀行業頒布「銀行業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雖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內含保險商品,且涵攝範圍會及於部分銀行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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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這兩部法律已因法源不足遭主管機關廢除。

因此,間接規範銀行保險業務的部分法規有無法源的問題,而直接規範銀行 保險的法規則處於不充足的狀態,對於銀行保險實務上的運作產生極深的影響,

也同樣使銀行保險的經營方式發展出如今的樣態。

第三項 銀行保險經營模式

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所謂銀行保險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 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以銀行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由銀行提供營業場所、

辦公設備或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可將銀行保險業務解釋為兩種型態,

一種型態是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並由保險公司透過銀行通路直接銷售保險商品 的模式,此稱之為二方合約的經營模式。而銀行轉投資的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 人公司亦可以透過銀行通路間接行銷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這稱為三方合約的經 營模式。

銀行獨資是 100%持有保險子公司,此型態需要龐大資金,以及需耗費相當 大的勞力、時間、費用以瞭解並經營新設立的公司業務,此種跨業經營方式聚合 過程需耗費相當長的時間,並需負擔相當高的風險,惟較能依據自己理念經營,

若新設立保險公司能產生核保利潤,銀行將獲取更大利潤21,例如法國 Crédit Agricole 獨資設立 Predice 壽險子公司,然而我國未有個案,所以對獨資無法 進行經營架構之討論。因此本節尌其他經營型態所產生的銀行保險二方、三方法 律關係架構,探討彼此間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以下敘明 之:

一、三方合約間接經營模式22

21 陳明哲,由歐美經驗論銀行與保險之聚和在台灣發展可能的法展,保險實務與制度第 3 卷第 2 期,2004 年 9 月,頁 144。

22參考自林建智、彭金隆、吳佳寧,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監理架構之探討,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十

輯第四期,2009 年 12 月,頁 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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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構介紹

三方合約是屬於銀行保險間接經營模式,如圖一架構所示有三個主體:銀行、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

圖一三方合約圖

【參考自彭金隆、林建智,2009 年】

銀行為了跨足保險業,轉投資成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並由合作 的保險公司設計、提供保險商品並為專業核保、理賠,銀行保經代公司則負責行 銷仲介,透過銀行取得優質客戶資料,銀行則負責提供第一線的銷售人員如銀行 行員、專業理財人員等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以下簡稱招攬人員)。而保險業務招攬 人員必頇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向銀行保經代 公司登錄後,方得為保險商品銷售行為。三方合約為我國最主要的銀行保險經營

銀行為了跨足保險業,轉投資成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並由合作 的保險公司設計、提供保險商品並為專業核保、理賠,銀行保經代公司則負責行 銷仲介,透過銀行取得優質客戶資料,銀行則負責提供第一線的銷售人員如銀行 行員、專業理財人員等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以下簡稱招攬人員)。而保險業務招攬 人員必頇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向銀行保經代 公司登錄後,方得為保險商品銷售行為。三方合約為我國最主要的銀行保險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