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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分析

第一節 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說明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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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分析

第一節 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說明及相關法規

我國財富管理業務市場,隨著近年來個人財富成長而逐漸擴大,而政 府為了加快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腳步,積極鼓勵金融商品創新,也紛紛 引進多項新式金融商品,並開放許多的投資管道,使得國人可以輕易地選 擇及投資多樣化的理財商品。但由於理財商品日趨多元且複雜,部份的投 資人對於理財相關知識及金融商品的認知了解程度形成了相當大的差 異,於是銀行與客戶在投資上產生了許多糾紛,相關的爭議問題也層出不 窮。有鑑於此,國內金融業務的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頒布了多項規定,希望能夠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並進一步 訂定銀行發展財富管理業務的統一規範。自2005 年 1 月 27 日起公佈「銀 行辦理結構型商品對客戶風險揭露自律規範」,之後陸續公佈「銀行辦理 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等規定,

並進行了數次修訂,其中明確的規範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的事項,規定銀 行充分了解客戶(Know your Costumer, KYC)的作業準則,並且明訂財富管 理、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及職務性質,要求銀行在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

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將客戶風險屬性、產品風險等級予以分類,依 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的商品,建立監控機制,以保障投資人 的權益,以下表3 則針對金管會所頒布的各項法規及重點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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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相關法規及重點說明

時間 法規名稱 重點說明

2005.1.27 銀行辦理結構型 商品對客戶風險 揭露自律規範

1.定義結構型商品。

2.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須對客戶善盡風 險告知義務,不得誤導客戶。

3.交易文件中須載明「商品說明」及「風 險預告」。

4.規定商品文件中應於提醒客戶之重要 注意事項。

2005.2.5 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 項

1.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資格限制。

2. 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 理制度,並落實執行。

3. 充分了解客戶的作業準則。

4. 不尋常或可疑交易的作業準則。

5. 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之風險管理作 業準則。

6.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7.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2005.7.21 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 項修訂

1. 銀行應依市場狀況及經營策略,自行 訂定評估其客戶之條件。

2. 明訂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之名稱 專用化。

3. 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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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續一)

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4. 加強理財業務人員管理、充分了解 客戶、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業 務推廣、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客 戶紛爭處理等規定,以保障社會大 眾權益。

2005.7.21 銀行對非財富管 理部門客戶銷售 金融商品應注意 事項

1. 銀行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範 圍,以依法得銷售之各種金融商品為 限,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 過於複雜之金融商品。

2. 銀行對於金融商品之銷售,應建立適 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落實執行。

2005.9.14 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作業準則

1.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建立一套 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 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 戶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監控機制,

以避免理財業務人員不當銷售或推 介之行為。

2.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受理前 進行固定程序,以瞭解客戶並幫助客 戶瞭解自身投資屬性及適合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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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組合,並依各項資料分別分析

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投資屬性 及風險承受等級。

3. 將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依 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三類,訂定各類人 員擔任資格,銀行並應就該等人員之 名單列冊備查。

2006.6.29 銀行對非財富管 理部門銷售金融 商品作業準則

1.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之 金融商品宜以風險及複雜度較低者 為主,並應訂定具體客觀之辨識標 準,以資遵循,其合理性亦應作定期 評估。

2. 銀行應依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 等級,配合個別商品或投資組合之風 險類別,銷售其適合之商品或投資組 合。此外,並應建立例外處理機制,

若 客 戶 執 意 投 資 之 商 品 或 投 資 組 合,其風險等級較客戶風險承受度為 高者,應請客戶另行簽署聲明書,銀 行並得視實際狀況拒絕客戶之投資 申請。

3.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分別就其所辦 理之業務取得各該資格條件始得銷 售。銀行得依所提供商品之複雜度,

自行斟酌調整其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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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續三)

2007.10.9 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及金融商品銷 售業務自律規範

1.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之薪資或獎酬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 成誘引該人員推介或銷售特定金融 商品,並注意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 間內,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 式不當賺取佣金。

2. 客戶申購金融商品時,銀行應審酌客 戶年齡等情況予以推介或銷售適當 之金融商品,客戶年齡加上金融產品 年限大於或等於70 時,銀行應請客 戶簽署聲明書,表示已瞭解並願意承 擔投資風險,如客戶不願填寫則銀行 得婉拒該客戶投資。

3.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應於認識客戶階段,確實了解並記錄 客戶的資金來源及資產狀況,不得鼓 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 事理財投資。

4. 如財富管理客戶投資超過其風險屬 性之商品,該等商品占該客戶往來總 資產應予設定一定適當比率,該適當 比率由銀行自訂之。銀行應定期產生 報表,以監控該比率,並視各銀行商 品適合度政策及依據客戶往來情形 等採取適當之監控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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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5 銀行辦理財富管 理及金融商品銷 售業務自律規範 修訂

1. 結構型商品上架前應由銀行進行審 核,確認銀行於銷售前暸解結構型商 品特性、風險及報酬,以及該商品是 否適合銷售予一般社會大眾。

2. 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前,應確認客戶 具備相當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並足 以承擔該商品之風險。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由上表可知,金管會針對銀行銷售金融商品,不論是否屬於財富管理 業務之客戶,都要求必須進行商品的分級及客戶投資屬性的判定,銀行要 在經過一個固定的了解客戶程序,確定客戶的風險承受程度後,才能根據 客戶的投資屬性銷售及推介金融商品,金管會希望藉由一連串的法令規 定,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使得投資人能夠投資於適合自己本身風險承受 度的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