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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產業的水平與垂直整合

一、失能需求

係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無法獨力生活,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

評估失能需求,身體功能主要採用日常活動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及工 具式活動功能(Instrumental Daily Activities of Living, IADLs)進行評估;最被廣泛使用 的 ADLs 工具是巴式量表(Barthel index),它是 Mahoney and Barthel 在 1965 年發展,

測量包括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個人衛生、上下樓梯、

大便控制、小便控制等十項,0-20 分表示完全依賴;21-60 分表示重度依賴;61-90 分表示中度依賴;91-99 輕度依賴;100 分為完全獨立。一般說來,巴氏量表的得分 在 40 分以下表示個案非常的依賴(Matteson, McConnell, & Linton, 1997);IADLs 主要 是在測量獨立執行常規活動的能力,測量包括上街購物、做飯、做家事、洗衣、交通 方式、使用電話的能力、自己負責服藥及處理財務等 8 項能力。實務上有時會排除作 飯、做家事、洗衣等項目,以避免性別差異所造成的偏差,因此上述項目可能無法真 正反映老年男性的能力(Chenitz, Stone, & Salisbury, 1991)。心智功能評估,主要是評 估認知功能障礙者的照顧需求;阿茲海默氏症病患在冗長的疾病過程中,常出現各種 型態的問題行為,顯著增加照顧的困難,因躁動行為常造成患者跌倒、受傷、脫水和 營養不良等個人的傷害,摧毀患者個人居家的生活品質,增加患者進住機構的可能性。

許多失智症患者在移位、平地走動這兩項不僅獨立,還可能因為「行動太獨立」而有 長時間遊走的問題行為,Lin et al. (2008) 研究發現行走能力越佳,發生躁動行為的機 率越高。它必須靠臨床醫師藉由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予 以診斷,並評估其躁動行為來判斷其照顧需求。

失能可以分為不可逆永久性與可逆暫時性兩種,長期照顧(long term care,以下稱 長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

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對於六個月以內暫時 失能,稱之為急性後期照護(post-acute care, PAC),例如中風或髖關節置換,隨著積 極復健可以恢復部分日常功能者,但在其出院後一段時間,亦需要提供上下床、移位、

沐浴等日常生活協助;因此長照服務團隊可以提供失能以及急性後期照護個案所需要 的生活照顧服務。

二、我國長照服務的發展

長照服務分為居家、社區與住宿型三類服務機構,居家型服務指的是服務送到個 案家中,包括居家服務、居家護理、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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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環境修繕、送餐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到宅沐浴(提供臥床長者沐浴機會)、

復健指導、關懷訪視、24 小時諮詢專線等;社區型服務係指住在家裡的個案到社區 接受服務,包括日間照顧、失智日間照顧、關懷據點、家庭托顧、交通接送等服務;

隨著人口老化,未來失智人口的增加,需要有針對半夜遊走的失智個案提供夜間型的 服務。住宿型服務係指個案 24 小時住在機構接受服務,包括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 構、團體家屋等。

2002-2004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出「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目 的為創造產業與福利並重,在政府財政能力有限下,引進民間資源,建置普及式與多 元化的長照服務體系,並在六縣市設置輔具資源中心,設置 11 個醫療復健輔具服務 評估資源中心;開發照顧服務就業人力,由當時的勞工委員會公告照顧服務員職類丙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範圍,並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透過補助有限長照時數引導使 用者購買服務、鼓勵非營利團體及民間企業共同投入照顧服務產業,以提高長照服務 之經濟規模,提升福利資源的運用效率;為鼓勵國人使用本國居家服務,2002 年 5 月函頒「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試辦計畫」,開創了政 府補助一般戶長照需求者長照服務的補助先例,個案經照管中心評估,輕度全額補助 8 小時,另 9-13 小時補助一半;中重度全額補助 16 小時,另 17-36 小時補助一半,

惟計畫初期大多數個案僅使用免費時數,付費購買比例仍低;另也補助日間照顧之交 通費。

2007 年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對象是 65 歲以上老人、55 至 64 歲的山地 原住民、50 至 64 歲的身心障礙者,其日常生活功能受損需要由他人提供照顧服務者,

或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老人,其給付型態以提供居家及社區式實物給付(服務提供)

為主;雖然有年齡別、障別之限制,不是針對全體有失能的國民提供長照服務的補助,

但打破以往殘補式福利服務,將補助擴及至一般戶。該計畫依民眾失能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提供適度的補助;失能程度愈高者,政府提供的補助額度愈高,失能評估採 用 ADL 量表當中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日常生活 功能,輔以 IADLs 量表當中上街購物、外出活動、做飯、做家事、洗衣 5 項。輕度 失能指 ADLs 有 1-2 項失能或僅 IADLs 有 3 項以上需協助之獨居老人,中度失能指 ADLs 有 3-4 項失能者,重度失能指 ADLs 有 5-6 項失能者;失能者在補助額度內使 用各項服務,需部分負擔經費;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家庭總收入符合 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以下者稱為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百分之百,民 眾不須付費,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至 2.5 倍者,稱為 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 90%,民眾自行負擔 10%;一般戶在開辦時,政府補助六 成,2011 年放寬為補助七成,亦即部分負擔由四成降為三成;然而相較於全民健康 保險住院給付,民眾第一個月入住急性病床部分負擔為一成,入住慢性病床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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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在長照十年計畫的部分負擔較高,也較日本介護保險民眾部分負擔一成來得 高。

長照十年計畫補助的服務項目,可分為八大類,包括 1)照顧服務:可以混合使用 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等照顧服務,輕度每月最高補助上限為 25 小時,中度為 50 小時,重度為 90 小時;因為照顧服務員沒有依照顧能力分級,加上採單一價格時薪 制,未考慮個案照顧之複雜度、個案是否過重、是否攣縮、是否有躁動行為、夜間或 假日加成之設計,造成本國籍照顧服務人力嚴重不足,對於夜間或假日需照顧需要者 也較難提供照顧服務。2)喘息服務: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用以支持 家庭照顧者,每年補助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最高 14 天,重度失能最高 21 天;補助受照 顧者每日照顧費以新台幣 1,000 元計,因補助費用較照顧服務之時薪低,且時間不固 定,致照顧服務員較不願提供喘息服務。至於機構喘息服務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台幣 1,000 元,一年至多 4 趟。3)居家護理:係為了維持或改善個案之身心功能,除現行 全民健保每月給付 2 次居家護理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 2 次;補助居 家護理師訪視費用,每次以新台幣 1,300 元計,剛實施時,由於民眾使用健保居家護 理,有健保部分負擔與支付護理師交通費,部分縣市會跳過先使用健保居家護理,直 接補助使用長照十年的居家護理,經輔導後,此項服務人次有明顯下降。4)社區及居 家復健:為了維持或改善個案之身心功能,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 者,提供本項服務。每次訪視費用以新台幣 1,000 元計,每人最多每星期 1 次。5)輔 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為了增進失能者在家中自主活動的能力,

每 10 年內以補助新台幣 10 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由於此經費來源,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故使用人次極低。6)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係 為了協助經濟弱勢失能老人獲得日常營養之補充,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失 能老人(含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餐,每餐以新台幣 50 元計,由於此經費來源,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縣市間使用人次差異極大。7)交通接 送服務:協助中重度失能者滿足以就醫及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為主要目的交通服務需求,

補助中重度失能者使用類似復康巴士之交通接送服務,每月最高補助 4 次(來回 8 趟),

每趟以新台幣 190 元計,對於每周固定三次透析或有多重慢性病的失能者會有不足的 情形。8)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 倍之重 度失能老人,由政府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 倍之 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每人每月最高 以新台幣 18,600 元計,一般戶無法獲得補助。

各國長照管理中心之設置,皆強調單一窗口的重要,避免失能者因為需要多項不 同的長照服務,而出現服務片斷化的情形。我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發展較已開發國 家晚,衛生署自 1998 年開始實施「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在縣市成立長期照護 管理示範中心,試辦長期照護單一窗口制度,由長照管理中心之照管專員擔任轄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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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資源整合與轉介的工作;至 2003 年底,全國 25 個縣市均已建置「長照管理示 範中心」,至 2004 年改稱為「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是政府推動社區長期照顧服務 之重要樞紐,所聘任的照管專員,負責長照之諮詢、評估、個案管理、補助與連結轉 介服務等工作;而各縣市發展出的長照管理中心,視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的程度,實際

諮詢、資源整合與轉介的工作;至 2003 年底,全國 25 個縣市均已建置「長照管理示 範中心」,至 2004 年改稱為「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是政府推動社區長期照顧服務 之重要樞紐,所聘任的照管專員,負責長照之諮詢、評估、個案管理、補助與連結轉 介服務等工作;而各縣市發展出的長照管理中心,視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的程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