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推估,台灣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於 2018 年超過 14%,我國將邁入高齡社會。到了 2025 年,此比率將超過 20%,我國將成為超高齡 社會之一員。推計結果顯示,2060 年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大幅增加為 2012 年的 2.9 倍。占總人口的比率,將由 2012 年的 11.2%,上升為 2060 年的 39.4%。而 80 歲以 上的老人占老年人口的比率,也將由 2012 年的 25.4%,大幅上升至 2060 年的 41.4%。
高齡人口絕對數與占率快速的增加,對台灣社會最顯著的衝擊,便是醫療與照護體 系。
隨著人口老化趨勢,即便在失能率不變情況下,台灣長期照顧需要人口,也由 2016 年的 77.7 萬人,約占總人口之 3.45%,增加至 2026 年的 103.9 萬人,約占總人 口 4.39%,以及 2051 年為 196.4 萬,約占總人口之 9.44%1(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2015 年)。
社會福利服務的規劃,必須要經過 4 個面向:財源、生產、配置與規範(鄭清霞,
1995)。長期照護服務也不例外。換言之,必須要規劃錢從那裡來?誰來生產?誰可 以使用服務?服務的規範為何?政府已於 2015 年 5 月通過長期服務法,即要規劃服 務的供給。然而,在政府財政已趨緊縮,高齡人口卻快速增加,單靠公部門的力量,
已無法獨力完成服務輸送的提供。如何引進私部門的力量,共同打造完善的照護設施,
並提供就業機會,已成刻不容緩的事項。然而,由於照護產業的獨特性,如何引進民 間力量而又尊重被照護者的尊嚴,便是本文探討的重點。本研究先從私部門之角色談 起,接著討論非營利機構與政府互動的模式。至於營利機構參與長照產業的狀況,則 是以國內廣慈博愛院 BOT 案與日本實施的 PFI 架構為主。在反覆的討論中,希望能 找出政府與民營機構合作的方式。如此,一方面能活絡長期照顧產業,為國內過盛的 資金找到出口。另一方面,能為快速老化的台灣社會,提供足夠的長期照顧服務。
二、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下私部門之角色
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供給部門之類型劃分、內涵,以及應有型態,到目前為止,
仍然是一個具有爭議相的議題。過去,社會福利供給部門,大致上劃分為公部門(public sector)與私部門(或稱民間部門,private sector),近年來,各國的福利服務供給部門逐 步多樣化,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政府部門(seatutary sector),非正式部門(informal sector),
1 失能率定義為下述任一狀況為失能:(1)僅 IADLS 分數>70 分,且 8 項 IADLS 中 5 項無能力執行。
(2)僅認知功能障礙,為 ADLS 分數>70 分,且 SPMSQ 答錯 6 題以上。(3)ADLS 分數為 51~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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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性部門2(voluntary sector),與商業部門3(commercial sector)等(張英陣,1999,謝 儒賢,2002)。由此對照,政府部門相對應為公部門,非正式部門,志願性部門與企 業,可劃為私部門。
在上述社會服務供給部門中,關於政府的角色與功能,通常沒有太大的爭議。而 另一方面,隨著政府財政惡化,人口迅速老化下,私部門在社會福利供給的角色與功 能,逐漸受到重視。吸納民間的力量,已成為許多國家活絡福利服務供應體系的良方。
然而,由於私部門的構成要素很複雜(至少包括非正式部門、志願部門,與企業等),
各界對其角色之定位、與功能之質疑,一直未曾間斷。
即使社會福利民營化已被多國政府宣示為社會福利服務輸送之主軸。然而,有關 社會福利民營化之定義,仍然相當分歧。就各家所論述之定義,大致上有以下數個特 質。首先,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乃是指政府引進市場規則,將社會福利供給的角色,
逐漸移轉至私部門,其主要目的是在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調節資源的分配,將市場 機制,成為資源分配的主要方式。其次,在公部門中形成擬市場機制,使資源運用更 有效率,提供多元需求的滿足管道,以確保福利服務品質(劉淑瓊,2001;趙碧華,
2003)。
古允文(1997)依民營化程度之差異,將社會福利民營化分為「廣義的民營化」及
「狹義的民營化」兩種。前者是指「商品化」的過程,將市場機制與營利組織,納入 到社會福利事業中。也因此,社會福利服務未必是服務性、低價的,也可以符合營利 性及目的。而後者是鼓勵志願型的非營利組織,加入社會福利服務事業。在民營化過 程中,政府並不迴避其原有職責,只是改變其服務方式而已。
綜上所述,所謂社會福利民營化,就本質上來說,只是一個「準市場」(Quasi-Market) 的行為,它意味著政府仍然扮演支配性角色,只是誘導與鼓勵不同性質的民間組織,
使其成為供給主體,來參與行政主導之制度運作。其次,目前在推動民間部門參與社 會福利服務,其對象仍然是針對非營利組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而國內 學者對於非營利團體參與社會福利的討論,已經相當廣泛(劉淑瓊,2001;洪久雅,
2004;趙碧華,2004;沈慶盈,2005)。
其次,過去社會福利與醫療服務,曾經被視為市場機制不得侵犯的聖地,因此,
企業的參與並未受到期待。早期「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1997)中,從其內 容來看,社會福利服務的供應主體,乃是指志願性的非營利組織,企業似乎排除在外,
並顯示企業的營利主義也常受到質疑。
不過,既使如此,事實上企業早已悄悄進駐到社會服務供給的領域。而且,近年 來國內陸續通過「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2002 年)」,以及「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
2 或稱非營利部門(non profit sector),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
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等。
3 以企業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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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方案(2004 年)」,對於企業的老人福利供給之限制,已經逐漸鬆綁。
三、社會福利機構公設民營之經驗
自 1980 年代以來,我國開啟公私合作執行社會行政之模式。公私部門以合作關 係履行相關行政任務,其主要方式為社會福利方案委託與社會福利設施委外經營。合 作之私人夥伴為社福團體,但僅有內政部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或是各地方政府所發布 之自治規範,做為主要法令依據,其相關法制並不完備。我國於 1998 年制定之「政 府採購法」,以提升政府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公開性。此外,為了因應公私協力之國 際潮流,2001 年制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近年來在民營化的政策導向 下,促參法第八條的規範的各種公私協力模式,被廣泛運用在交通建設,衛生醫療,
觀光遊憩設施以及社會福利項目。
公設民營模式,使得政府由監督管理的角色,轉變為契約架構下的服務買方,初 期由於本身管理能力,同時也出現了不少公部門邏輯,與私部門邏輯扞格,相關法令 無法配合的難題,這些現象迫使政府開始思考是否為社會福利公辦民營建構一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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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府採購法及促參法陸續完成立法,社會福利服務民營化之程序與實體,以 及權利救濟事項,有了法律層級上一致之規範。其中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提供福利服務,
是屬於勞務之委託,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政府機構委託民間經營之公設民營模式,
政府給付報酬。若適用促參法以公設民營模式承接福利機構,民間社福機構不僅須依 約提供社會福利,亦須維護運用硬體設施,而且契約存續期間較長,對承接者的財務、
專業與經營能力,是莫大的考驗。同樣地,公設民營契約所規範的權力義務事項,亦 較政府採購契約更為複雜。
社會福利民營化的邏輯是政府退居監督者的角色,不再直接提供服務,而是透過 民間服務者之市場競爭機制,使人民獲得有效率,多元、以及可近性的服務,同時也 可降低政府人事及財政負擔。然而,就過去實證經驗顯示,從締約對象之選擇,到契 約之簽訂,履約,再到監督與續約,多年以來,普遍出現以下的狀況5:
(一) 是否存在競爭市場
民營化與促參法所規範之程序,是以競爭市場存在為前提。然而,相關文獻檢討 近二十年來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均指出福利服務並非完全競爭市場,有能力提供之 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十分有限,政府難以做出充分之選擇。甚至,政府必須私下拜託社 福團體承做,當然也無法確保受委託團體的品質。在不完全競爭的結構下,政府與民
4 林萬億等,社會福利公設民營模式與法制之研究,內政部委託,1997 年。
5 以下說明,主要來自於劉淑瓊,社會服務民營化之再造:迷惘與現實。江亮演,應福國,社會福利
與公設民營化制度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08 期,2005 年 1 月,郭登聰,政府與民間關係之再造,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民營化之比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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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社福團體,形成一種共生依賴的關係,使得品質監督機制無法真正運作。
(二) 契約內容之協商與規範密度
政府與民間福利團體所簽訂之契約,不僅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甚至間接地影響 服務對象之權益。但是,實際上契約內容,大多由委託之政府機關,依照內政部之契 約範本擬定,受委託者只能接受,欠缺公私協力與合作之精神,更未考量服務對象之 需求。
此外,就契約之核心事項,例如服務對象人數,委辦經費之計算基準以及額度,
服務項目範圍之界定,服務績效評估基準等,並未詳細規定。通常僅就政府負擔之費 用,做上限總額之規定。以致雙方經常就機構是否超收,服務品質是否下降,產生了 諸多的爭議。因此,政府也難以依約,對經營者加以監督。
(三) 自負盈虧?
公設民營的精神,是由經營者自負盈虧,而政府之所以將福利服務大量委外,主 要也是基於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之考量。然而,問題是在於,社會福利領域中,自負盈 虧究竟是何定義?政府依法提供給人民的福利服務,是否可以藉由公設民營契約中,
自負盈虧之規定,將其費用轉嫁至受委託經營之民間社福團體承擔?更何況,事實上
自負盈虧之規定,將其費用轉嫁至受委託經營之民間社福團體承擔?更何況,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