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台灣的長照環境發展歷程從 1996 年行政院衛生署依據「護理之家建築規劃設計 指引」之研究結果以四個省立醫院為例,在 1997、1998 年進行護理之家環境設計示 範點而開展了長照環境的設計概念,迄今台灣已有將近 20 年的發展時間,然而由近 年來的長照機構評鑑(包含護理之家、老人養護機構)過程顯示,台灣的長照環境並未 呈現專業發展現象而普遍仍然流於著重裝潢設計。對於長照環境設計無法深入了解長 照服務對象之屬性以及有效結合長照服務系統,而讓長照環境真正扮演照顧(護)服務 的支持性環境,甚至成為治療性的環境,其原因在於環境設計者缺乏跨領域、跨專業 的學習及整合能力,多數設計者認為長照專業知識與資訊多元複雜,因此普遍期待由 案例研習而快速獲取專業經驗,以至於設計內容流於表象抄襲,或是期待籌建業主提 供具體專業知識與資訊來引領設計操作,以至於設計者失去專業角色。本文之撰述目 的在於總體檢視及探討台灣長照環境之建築特性與發展架構,以利於環境設計界具體 了解長照環境之設計重點,以及有助於長照業界全盤省思長照環境發展之合理性與健 全性。
本文將從機構照顧(護)、社區照顧(護)、居家照顧(護)等不同的照顧(護)服務系統 來探討長照環境之共同性課題,以界定長照環境設計之核心精神;並對於照顧(護)服 務對象屬性之顯著不同而提出照顧(護)環境之差異,以促進長照環境設計之適性適用
。有關長照環境之建築特性,在群居環境中如何讓住民仍然擁有「家」的感覺,許多 機構照顧(護)的環境已逐步發展「單元照護」環境;不論機構照顧(護)、社區照顧(護)、
居家照顧(護)的環境均共同面臨住民避難逃生的困境,建構水平避難逃生系統已是不 可避免的趨勢;在群居環境中容易造成群聚感染,機構照顧(護)和社區照顧(護)的環 境已普遍注重感染管控設施;不論機構照顧(護)、社區照顧(護)、居家照顧(護)的環境 均需要無障礙的環境,落實無障礙環境係長照環境的基本條件;面對失智症的認知缺 損和複雜的問題行為,失智照顧(護)和失能照顧(護)的環境需求將有顯著差異。因此 本文將針對發展「單元照護」環境、建構水平避難逃生系統、注重感染管控設施、全 面落實無障礙環境以及失智照顧(護)和失能照顧(護)之環境差異等長照環境之建築特 性分別分析論述。
除了前述針對個別性長照環境之建築特性進行分析之外,亦將由都市計畫觀點檢 視整體性長照環境之關聯,而探討長照環境發展架構之規劃。在整體性長照環境中,
各種長照服務方式包含機構照顧(護)、社區照顧(護)、居家照顧(護),其終極目標應有 效建構長照服務網絡,以因應各類型之服務需求,達到各地區之服務普及性,以及提 供多元之服務選擇,因此對於長照所追求之在地老化理想如何實踐,服務資源分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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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合理化,以及長照服務功能如何整合,都有賴長照環境發展架構之規劃。本文以下 將由服務圈概念與都市計畫觀點來檢視台灣長照環境之發展現況與問題,以及討論長 照環境發展架構之規劃重點以利於台灣能真正建立長照服務體系。
本文藉由長照環境之建築特性分析與發展架構規劃之探討,期望台灣未來在長照 環境相關法規,包含建築法規(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衛生福利法規(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等方面能夠因應長照環境之特性而儘速修訂 相關規定,以提昇長照產業之服務品質;並且在都市計畫法規(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公共工程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 等方面能夠針對長照環境之發展架構增 訂相關政策以利於建構長照服務體系,以及促進相關業界(包含建築業)協力共同發展
長照產業之可能性,而讓長照服務可以產業化、永續化。
二、發展「單元照護」環境 (一) 「單元照護」之理論概念
營造「家」的環境成為照護失能、失智老人的基本原則,但是唯有小規模化才容 易來自同一個生活背景或同一社會階層的族群,而具有共同的「家」之經驗與感覺 (Bellelli et al., 1998; 莊秀美, 2000)。照護的發展已趨向於以個案為中心的生活單元概 念,尊重個別性為導向,讓服務提供已由以團體為對象改變為以個人為對象,採取小 規模像”家”氣氛的生活單元是理想的照護特性,提供照護者、入住者有緊密的互動機 制。「單元照護」(unit care)的概念亦被許多國家所應用,其目的在營造類似居家的 環境中進行類似居家生活的照護,讓生活單元與照護單元一致;在類似家庭的照護環 境中,提供保護住民隱私的空間以及重視住民的自主性 (Kok et al., 2013)。過去台灣 對於護理之家(失能者之照護機構)、失智症照護環境之研究亦提出「生活單元」的概 念,強調生活單元之建構在於藉由小團體的生活,以及活動空間的共用和互動機制來 促進住民的人際關係與熟識程度,而形成家族關係及符合居家情境,對於失能、失智 者是不可缺乏的生活環境基本架構(黃耀榮等, 2000)。
日本為了讓服務使用者與工作人員保持親密關係,因此細心營造照護機構的生活 空間及生活氣氛而追求「關係的變化」及「照護的變化」,同一組照顧服務人員陪伴 相同的失能者或失智者,可以讓照顧服務人員非常熟悉每一位服務對象的習性和特質
,而被服務者也非常熟悉照顧服務人員,產生如同家人般的親密關係,因此照護服務 模式採用的是陪伴、引導,不只是照顧者,也是幫助者。Cohen & Day (1993)主張單 元照護環境透過家庭式的活動與空間安排,可以讓一個照護環境沒有機構的意象,失 能、失智者可以如同在以前的住宅從事日常的居家生活以及照顧人員一起和他們從事 有關家務的活動(如食物準備、擺設桌椅、洗碗碟、一起製作餐點等),共同烹飪、做 家事、共同用餐而享受愉快的家庭生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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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單元照護」環境之影響實證
過去研究認為單元照護環境之設計提供較多的獨立性(隱私、個人化)、較少的刺 激(有害的聽覺刺激)和較少的複雜性(簡單的生活環境),因此和非單元照護環境相比,
在單元照護環境內住民之情緒較穩定,住民和照護人員之關係也較穩定(Teresi et al., 2000)。住民在較大的環境內有較多的領域感衝突、互相空間侵犯(Morgan & Stewart, 1998),相對於單元照護之較小環境,住民較不焦慮和憂鬱而有較多的活動( Skea &
Lindesay, 1996 ; Annerstedt, 1997)。單元照護環境讓住民在小餐桌一起用餐,能更像 家庭型態而鼓勵用餐及減少外界刺激干擾(Day et al., 2000),而照護人員的工作重點由 在房間提供老人的身體照護逐漸轉移在起居空間和老人交談的情緒交流(莊秀美, 2004),由於單元照護之小規模環境容易提供明確的固定照顧人力,透過配合住民如 廁洗澡的個人生活習慣以及家屬提供的住民生命史,照顧人員有利於和住民建立深厚 而熟悉的關係(簡鴻儒、蔡芳文, 2013),因此住民除了和其他住民有較多及友善的互 動之外,亦和照顧人員有良好的關係(Moore, 1999)。由小規模環境構成的單元照護環 境相較於大的共同生活空間,住民比較容易有方向感,因為有較短的走廊和動線節點 而減少通行距離及被迫選擇方向的壓力(Netten, 1989)。
(三) 「單元照護」環境之設計
Herdman & Behney(1992)強調單元照護環境需尊重住民個人安全與隱私,滿足睡 眠、休憩、烹飪、用餐、個人衛生、社交等生活基本需求,採 6-8 位住民為一單元,
共用一個客廳與其他活動空間,一個較小團體的住民每天有互動的機會,將會因熟悉 而減少攻擊的行為。Kok et al. ( 2013)認為通常像家而小規模的單元照護環境都是 8-12 位居住者,台灣過去本土性研究呈現輕度失智症之生活單元以 15 人為宜,中度失智 症之生活單元以 10 人為宜 (黃耀榮等, 2000),簡鴻儒和蔡芳文(2013)提出台灣目前失 智老人單元照護環境係由 8-10 居住者和一個客廳、餐廳、簡易廚房、工作坊構成,
對於失能者之生活單元環境(單元照護環境)在台灣過去本土性研究則呈現以 25-30 位 居住者為一單元為宜,應具備用餐、衛浴、休憩、社交、污物處理、儲藏、配膳等活 動及服務設施(黃耀榮等,1997)。
Kok et al. (2013) 強調單元照護環境規劃系統可進一步地將住民分成不同失能 或失智程度的群組,在大型機構內可以有若干的家,各個家容納不同屬性的住民,因 此即使是大型機構也可以細分為小單元的生活空間,讓機構的照護依然可達到居家照 護的目標。在單元照護環境中提供有多層次的生活空間設計,包含個人空間(私密空 間)、準個人空間(半私密空間,房間內室友用餐、聊天的空間)、準公共空間(半公共 空間,單元內住民共同活動的空間)、公共空間(單元外其他住民共同活動的空間,或 住民和社區居民交流的空間)( 黃耀榮等, 1997; 莊秀美, 2004)。每一生活單元(或照護 單元)應如同住宅內部的結構,可更接近家的情境,讓一小群人如同家族成員一起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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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生活而有家庭的感受,因此每一生活單元(或照護單元)應包含個人空間、準個人 空間和準公共空間而具有用餐、交誼活動、烹飪活動、護理服務、洗澡、如廁、污物 處理等空間(Mathew & Sloane, 1991; Herdman & Behney, 1992; 黃耀榮等, 2000)。
三、建構水平避難逃生系統 (一) 水平避難逃生系統之理論概念
失能、失智者之安全防範與避難逃生的能力均遠低於一般人,甚至於重度失能者 或中、重度失智者並不具有自主性行動能力(包含使用輔具者或臥床者),在火災第一 時間並無法經由垂直逃生系統使用安全梯離開災害現場, 國際上均主張水平逃生而 在最短時間內能輸送到該樓層的安全空間「等待救援」(Joint Commission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2009)。台灣目前對於高層建築、戲院等大型 集會場所已有「等待救援空間」之規定,但並未對於失能、失智者之照顧服務機構有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確屬忽視不具有自主性行動能力者之生命安全。如何採取較
「等待救援空間」規定,確屬忽視不具有自主性行動能力者之生命安全。如何採取較